Ⅰ 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吗
1、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Ⅱ 相恋14年,结婚1年半,老公出轨了,我该原谅他还是跟他离婚
个人建议最好的选择是离婚。很多女人面对出轨的老公尽管内心非常愤怒,但是一旦面对丈夫的忏悔,还是会选择原谅,她们用自己的隐忍去换来家庭的完整,可是这样的女人会一直活在丈夫出轨的阴影中,相当于在婚姻中埋下了一个定时炸弹,是极其不利于婚姻的健康发展。
Ⅲ “终于离婚娶了我的真爱,开心”,男人发朋友圈,前妻是如何回复的
女人决定嫁给男人的那一刻,想的就是一生一世和白头到老。有人说,女人嫁人就像一场赌博,赌对了能够收获永远的幸福,赌错了也可能会遍体鳞伤。对与错之间,女人有百分之五十的概率。婚姻的输与赢是由两个人共同决定的,两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赢,一个人的破坏足以毁掉一段婚姻。女人能做的只是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至于男人那个丈夫的角色是不是称职,只能看他如何对待婚姻了。
我认为:如果夫妻真的合不来的话,离婚无可厚非,两人虽然不再是夫妻了,至少曾经相爱一场,没必要成为仇人。离婚后,双方都有各自找寻幸福的权力,再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然而,如果婚姻还没结束就找好了感情中的下家,未免有点违背道德,对不起曾经的爱人。
只要两个人是真心相爱的,孩子就是锦上添花的“物件”,有了孩子自然完美,没有孩子家庭依然也是完整的。没必要在一个孩子身上较劲,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就算有了孩子,做父母的能陪在孩子身边也只有那几年的时间,将来相依相伴、扶持到老的还是只有爱人。孩子不应该是婚姻的必需品,而是婚姻外的附属品。
Ⅳ 2001年“荔波县河道抛尸案”纪实:假离婚惹出的惨剧,后来怎样
在过去,“假离婚”并不少见,很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获得购房资格,会以假离婚的方式“绕道而行”。正是因为所谓的“假离婚”,才出现了很多矛盾纠纷,甚至是人命大案。
今天我们要讲的,是2001年贵州省荔波县的一个肢解抛尸大案。这个悲剧也是从所谓的“假离婚”开始的。
如果没有所谓的“假离婚”,李夫妇可能会齐心协力度过难关,过上幸福的生活;
如果李在受到张的威胁和伤害时选择报警,也许没有人会失去生命;
如果李在冲动犯罪后自首,也许她不用再遭受十几年的内心折磨,可以多陪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