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新婚姻法的辩论赛,论点是:新婚姻法利大于弊........求材料!
“新婚姻法”(一般人是指《婚姻法解释三》)利大于弊
一是“新婚姻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男女双方的财产关系。例如,婚前财产婚后孳息的解释,过去规定凡婚后收入,不问来源,都算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婚前有较多资本,婚后孳息都变成共同财产,这样会给“骗婚”留下漏洞,有人追求富翁不是为了爱情而是为了瓜分财产,这不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原来婚前房屋婚后增值(出卖)怎么算也成问题,而新解释解决了此问题。
二是父母支助的财产归属明确。同理,可以堵塞“骗婚”漏洞,明确财产关系。就父母支助而言,有利于贯彻民法的公平、自愿原则。如果送给自己子女的财产,却要无端分给别人,就不符合公平、自愿原则。
三是对于一方婚前财产较多、另一方婚前财产较少或没有的情况下,会不会导致轻率离婚的问题。婚姻法的其他条文规定“有较多的弥补”,这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离婚情形发生时,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赔偿,含义就是恢复到接近原来的状态,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与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要相当。其次,婚姻法还规定,一方对困难的另一方有帮助义务。
所以,虽然“新婚姻法解释”也存在可能导致轻率离婚的弊端,但是从理论上分析,是更加体现了公平原则,对弊端也有补救措施。总之是利大于弊。
② 新婚姻法出台的原因是什么
新婚姻法出台的原因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男女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以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婚姻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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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③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婚姻法治的历史变迁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从中也折射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巨变。
第一,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
1950年《婚姻法》是一部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树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宣言。从所用术语来看,“包办强迫”、“男尊女卑”、“重婚”、“纳妾”、“革命军人”等暗含了从“旧制度”变为“新制度”、从“革命”变为“建设”的巨大历史转换。后两部《婚姻法》开宗明义指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从内容来看,“计划生育”、“夫妻财产”、“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富有时代气息的术语表明了与1950年《婚姻法》在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异,也表明后两部《婚姻法》出台时不同的时代背景。
第二,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中国婚姻法治发展变迁最根本的动力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没有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推进,就没有婚姻法治的进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大包大揽,《婚姻法》的制定和颁布也不例外。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对个人生活干预的方式发生变化,从计划经济下的大包大揽解决问题转变为赋予个人更多权利,这就使个人有了更多的活动空间,也必将促使婚姻家庭朝着更加有利于人的自由、平等的方向发展。从1950年《婚姻法》制定中的国家主导逐渐变为民众广泛参与2001年《婚姻法》制定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特点。
第三,反映了人治与法治之争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对婚姻的治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重视、社会法治观念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间,有20世纪50年代中期要求加强“革命法制”的要求,也有60年代“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张,有20世纪50年代“重视法制”的良好开端,也有60年代“砸破公检法”的狂热;有20世纪80年代“人治与法治”的争鸣,也有90年代“依法治国”思想的高度一致。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框架和权力运行体制之下,党和政府在法治问题上的抉择对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嬗变至关重要,《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折射出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
第四,体现了国家不断走向富强和人民生活日渐富足的社会现实。
从三部《婚姻法》法律文本的对比中,这一事实表现得十分明显,其中最典型的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1950年《婚姻法》中对此只是较为笼统和粗略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规定虽做了少量调整,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整体的分割办法和相关细则;2001年《婚姻法》对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详细和明确的补充。这既是法律不断走向完善的表现,也反映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实。此外,关于“感情破裂”、“计划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相关条款相继写入《婚姻法》,也表现了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
总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60多年的变革历程,从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中国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与现实之间不断进行调适和整合的过程中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艰难探索和取得的良好成效。但是,在立法与现实之间又时而存在一些社会冲突现象,这也表明,任何法治实践只有在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变革紧密关联和平衡中才会更加完善起来,进而促进当代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良性运行。
④ 婚姻法变化及其时代背景
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有5点不同处:
1、明确规定禁止“包二奶”等行为。旧婚姻法只禁重婚,对其他无明确规定。而新婚姻法则增加“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内容。
2、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指出“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特别针对胁迫婚姻作出了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新婚姻法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新婚姻法首次提出探视权和尊重父母婚姻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夫妻双方财产占有、分割应遵循的规则是与旧的婚姻法相差最大的地方。新婚姻法规定: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首次提出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⑤ 即使建国初期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的目的背景是什么
建国初期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的目的是:1.新婚姻法的推进落实过程中,综合国情,婚姻家庭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方面,受到广大妇女的关注,是建国初期面临的最突出的紧要的问题。恢复妇女受教育权。国家开展扫盲行动,提高妇女文化素质。这是帮助妇女正确认识自身地位最直接的方式。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增强个人地位认知感。以上措施,落实婚姻法实施,解放妇女人身自由提供经济、政治、思想保障。让妇女更为真切的感受到个人权利的内容。杨某和蒋某在认识到土地改革中自己应当分得土地,从而对个人权利产生新的认知。2.在男权思想根深蒂固的情况下,保障妇女权利又是渐进的过程。在经济、政治、思想等制度措施的相互配合下,经过数年的宣传,妇女逐渐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封建传统发起挑战。解放妇女经济自主权。妇女享有经济权力,在土地改革中,土地按照人口进行重新分配,确保妇女拥有个人的财产,经济独立保障人格独立。男女同工同酬,妇女积极参与到生产建设中,妇女享有通过个人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和能力。3.最终童养媳退出历史舞台,新婚姻法得到落实。
建国初期新的婚姻制度的背景是: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家庭生活的一个伟大变革。新的社会制度下,联姻的形式发生了很大转变,由传统的家庭典礼确认婚姻,过渡到了在政府部门领证确定婚姻关系。
⑥ 新婚姻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你问的应该是去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吧。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出台了司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的意义是什么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诞生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为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女性带来了福音,从根本的思想意识上改变了人们的择偶观念。在一些地区,出现了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新风气。
⑧ 大家对新婚姻法的颁布有什么看法
中国的《婚姻法》,其实就出台了两部,而现行的《婚姻法》,就是1981年出台的那部,只不过是在2001年重新修订了这部法,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今年已是2017年,也就是说,该《法》自修订之日起也已施行了16年了。还新吗?
至于对该《法》制定的内容,没什么特别的看法。作为中国大陆公民,只需遵纪守法就行。你说呢?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