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怎么才算合法夫妻
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男女之间如果想要确定合法的婚姻关系,最起码是要符合相关条件的,首先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自愿为前提,对于年龄是有要求的,还不能是直系的有血缘关系,这样才不会影响我们进行有效的登记。下面老师来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怎么才算合法夫妻。
合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婚姻行为。婚姻要满足合法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五方面的要求:
1、年龄要求
合法婚姻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民法典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其婚姻也不是合法婚姻。对于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2、意思自由要求
合法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法典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也不是合法婚姻。
3、一夫一妻要求
合法婚姻要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否则就不是合法婚姻。
4、不存在法律禁止情况
合法婚姻要求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民法典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5、结婚登记要求
合法婚姻要求男女双方要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获得结婚证,否则不是合法婚姻。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准备好婚姻登记所需材料前往民政局并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行了婚礼,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同居,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存在了,要解除这种关系,就必须履行离婚手续。
1、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顾;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4、男女双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者无三代旁系血亲关系;
5、男女双方均无法律规定不准结婚或暂不准予结婚的疾病。
‘贰’ 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具体如下:
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围绕家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3、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叁’ 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识要点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
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结婚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乱伦,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收养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
七、隐瞒真相枉费功,“结婚”还得判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八、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给予了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
被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九、手牵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实是义务
夫妻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精神出轨”不受法律制裁
严格说来,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应当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实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实,至于精神上的忠实,·例如“网恋”、“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调整的问题,而法律既不应该去管,也实在是无能为力去管。
十、第三者插足离婚,受害方如何索赔?
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
四种情形受害方有权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过错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十一、事实婚姻法不认可,重婚已是犯罪行为
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与别人又结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结婚的形式;二是事实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维权免受伤害
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殴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只要是经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父亲打儿子”、“儿子打老子”这样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给家庭成员造成肉体上的严重伤害,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有以下相应的制裁措施: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行伤害鉴定,注意保留证据
为了避免此情况发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并要求医生将损伤的部位、大小及性质记录在病历上。保存好你的病历,病历是一种证据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伤害鉴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医鉴定中心。建立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损伤鉴定门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这种鉴定,可以避免因为普通病历记载不全从而导致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必要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三、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无奈莫强求
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的正当权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读者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四、养子数载非亲生,丈夫可以要赔偿
与人私通生子,是侵权行为
与人私通生子的行为不但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夫妻之间的侵权也要赔偿
侵权行为是对别人正当权利进行侵犯并因此予以相应赔偿的行为。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而且也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追讨抚养费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私通生子的双方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非婚生子是亲生子,抚养义务不能逃避
并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于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要加以保护。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亲子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也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十六、一方离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吗?
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十七、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重新出现,原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十八、人工受精得儿女,离婚丈夫也要养
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提供异质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亲”营利,法律明确禁止
我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怀孕的。
十九、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肆’ 经济法论述题:从合同法角度说明婚姻关系。急用!!!越详细越好,要是回答的好还会继续给分的。
对婚姻的本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各国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而我国的学者大多持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因此,不应当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对于婚姻的本质作者以合同的观点看待婚姻的本质(即婚姻的本质就是特殊的合同)。作者从以下七个方面分析婚姻的本质是特殊的合同。
一、从合同的概念看婚姻的含义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有三:合同是多方(主要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本身是当事人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能够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法律事实。②合同的目的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也即民事主体因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③合同的基础是当事人平等和自愿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合同。婚姻都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它的目的指为当时社会制
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及其他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是平等自愿。
婚姻作为自然人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其主体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结合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离婚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所以从概念上看,两者具有相极其相似之处。
二、从合同的基本原则看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或称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婚姻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夫妻互相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该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首先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关系中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合同平等意味着机会平等、当事人在适用合同规则上的平等。
合同的自愿原则相对应的是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3.5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双方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
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
③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行为。合同的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相对应的是婚姻的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应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体现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符合婚姻的本质、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观。一夫一妻也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不公平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则不平等。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作为解释合同的重要依据。它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对民事活动有重要指导作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应的是婚姻中夫妻互相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原则。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应该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相互以礼相待,不得侮辱对方,并应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及其独立权利,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合法原则与法律约束力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上述规定体现了法律约束力原则。它要求:
①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依法成立;
②法律约束力原则首先表现为合同具有履行力;
③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④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与上述原则相对应的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原则。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合同法上关于合法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一致的。
三、从合同的成立看婚姻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的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和婚姻的成立要件也是相似的。
(一)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所谓当事人,指参加合同关系承担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人。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即使为第三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的订立人实际上仍然是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只能是享受合同的利益。综观各国婚姻,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备三个特征:
①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②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③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内容上要求:具备了必要条款。必要条款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标的、数量等,缺少这些内容就无法成为合同。而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规定,同样婚姻不具备这些要件,则婚姻不能成立或是无效。内容上的要求两者也存在相似之处。
(三)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要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合意,这种合意又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形式要求,有书面的、口头的也有其他形式。有的特殊合同还要求履行必要的登记等手续。而婚姻的成立形式要件,如双方意思的一致性,即双方达成合意,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与方式如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或结合制。形式上的要求两者也大同小异。
四、从合同的效力看婚姻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成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关于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从婚姻法上来看,原婚姻法从效力角度只有效婚姻,而缺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效力的一些规定,主要就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很显然,婚姻法上的变化或修订是参考了合同法的内容,从理论上已经把婚姻视作特殊的合同来看待。
有效合同的要件为
①合同当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而有效婚姻的要件主要有
①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
②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同样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有一定疾病的患者结婚,这与合同法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质都是一致的。
无效婚姻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所谓的无效合同指存在无效事由(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无效婚姻的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法律对无效婚姻的强制性规定(也包含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内容),这与无效合同的本质规定也是完全一致的。
可撤销的合同指因意思表示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可撤销的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的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在此,可撤销的婚姻也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即缺乏结婚的合意,故有权要求撤销该违法婚姻。两者的请求撤销的期限都是1年,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都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和尊重受害人意愿而非强制宣布其无效。
五、从合同的终止看婚姻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其后果直接表现为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解除,即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夫妻身份终止,同居义务终止,扶养义务终止,夫妻间继承权消灭。
从性质上看,合同终止的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根据当事人意思所产生的事由,如合同的合意解除;债务的相互抵销;债务的免除;债务的提存。二是法律规定的事由,如法定的解除,债务的混同。同样,婚姻终止的事由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离婚而终止,离婚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也是依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所产生的事由;二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近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中的主体一方不复存在,自然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在此,同样与合同终止第二类中的法律规定的事由有相似之处。
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合同法》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使合同关系善始善终,确保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同样体现了离婚当事人在终止婚姻关系后的附随义务。
六、从合同的违约责任看离婚的过错赔偿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所谓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早在世纪即登上人类的立法舞台,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我国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合同所包涵的婚姻权利与婚姻义务主要由婚姻法所设定的。合同强调权利,婚姻意味着权利;而婚姻权利是靠婚姻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婚姻意味着义务,或者说,婚姻意味着责任。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平息和补救,所以只有通过赔偿的方式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财产补偿和精神慰藉。显然,这是婚姻的合同本质的有力体现。换句话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实是一种合同责任,是合同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婚姻义务而致使对方合同权利婚姻权利受损失的法律后果。可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凸现了婚姻的本质,揭开了婚姻本质的面纱。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合同,而合同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合同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离婚不仅使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解除了婚姻合同,而且也必将使无过错一方处于弱势状态。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就是婚姻领域里的。弱者在解除婚姻合同之后,往往陷入离婚所引发的心理伤感或精神顾虑,甚至基本的物质生活也不能保证。为了避免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许多婚姻弱者宁愿勉强维持脆弱不堪的婚姻合同,也不会轻易选择离婚。由此,婚姻自由的空间显得捉襟见肘,婚姻自由原则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背离了婚姻的本质,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相反,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使无过错一方得到相应的救济、补偿和安慰。这样就消除了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合同带来的许多顾虑,从而拓展和深化了婚姻的自由空间。修改前的婚姻法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尤其是离婚自由。新婚姻法把这项制度明确规定下来,不仅是对婚姻本质的整体认可,更透视出了婚姻合同中的具体内涵,特别是内涵。
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进一步保障了婚姻的自由,拓展了婚姻自由的空间。
七、婚姻是特殊的合同作为婚姻的特殊合同与合同具有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①合同的标的为财物或财产,而婚姻主要体现为身份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在此也是把婚姻这种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对待的。
②婚姻的自由度比合同的自由度要小,它受到的限制和约束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但它往往受到伦理道德、子女的制约与限制,而合同的自由包括缔约自由、解除合同以及及终止合同的自由要比婚姻的自由宽泛得多。合同还存在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以及合同的转让(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还存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都是婚姻所不具备的。另外,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许多的情况都是法定的,这些也是婚姻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之处。但它无论如何特殊也都不影响婚姻作为合同的本质即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合同本质。长期以来,婚姻的本质在我国受到禁锢,承认婚姻是一种合同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交易。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近来,随着民众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可喜的是,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这次婚姻法修正案中就有许多制度折射出了婚姻的合同本质。
够详细了吧。北大陈兴良教授的论文。
‘伍’ 从法律的角度谈对婚姻的看法
婚姻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一纸合同,而且它的约束力要远远低于任何一种契约。
比如,经济合约上就明确写明了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要多少倍赔偿的条款。而结婚证上却只有照片、姓名、日期。
如果两人是和平分手还好,如果是一方违约,另一方能得到多少倍的赔偿呢?
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女人在法庭上飙泪控诉,自己在婚姻期内如何如何对男方付出,给他洗衣做饭、生儿育女、伺候老小,累死累活,但是说破了天,男人在那边一句:不爱你了,感情破裂。法官再同情你,也不能牛不喝水强按头不是?也许会在分家产的时候偏向于你,但你要的是这些吗?感情的债可以用金钱来偿还吗?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是吗?
‘陆’ 婚姻从法律角度来说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但谁能说清爱情是什么?
现在人都相信科学,好吧,科学家是这样解释爱情的:爱情不过是人脑中分泌出的一种物质,人到了一定年龄后,自然就会分泌出这种物质,使你为情神魂颠倒。过了18个月以后,就会慢慢消失了。而这种物质需要不断刺激,当另一个异性出现的时候,又会继续分泌出爱情这东西。
所以,根据科学家的分析,从本质上来说,爱情就是这样周而复始的。
而婚姻是一个契约,包括法律和道德层面。但不论从哪个层面来说,从理论上来说,我们结合之后,你就不能对其他的异性蠢蠢欲动,只能忠贞于我。
所以,现在有很多人出来批判“婚姻”这个东西是违反人性的。
现在婚姻经常出现的两种状态:一种是婚外发现又遇见了真爱,喜新厌旧,离婚收场;一种是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但,婚姻的理论意义却是,你选择了馒头,就一辈子只能吃馒头。所以,它对人性是一种约束。
当然,任何法律的根本意义就是对人性产生约束,不然整个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下去,如果大家都是想杀人就杀人,还谈什么自由?
但是,婚姻毕竟还跟刑事犯罪不同,所以杀人要判死刑,出轨最多是毁约。
所以,婚姻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一纸合同,而且它的约束力要远远低于任何一种契约。
比如,经济合约上就明确写明了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要多少倍赔偿的条款。而结婚证上却只有照片、姓名、日期。
如果两人是和平分手还好,如果是一方违约,另一方能得到多少倍的赔偿呢?
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女人在法庭上飙泪控诉,自己在婚姻期内如何如何对男方付出,给他洗衣做饭、生儿育女、伺候老小,累死累活,但是说破了天,男人在那边一句:不爱你了,感情破裂。法官再同情你,也不能牛不喝水强按头不是?也许会在分家产的时候偏向于你,但你要的是这些吗?感情的债可以用金钱来偿还吗?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是吗?
‘柒’ 结合婚姻法以及身边婚姻家庭案例谈谈对恋爱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认识
事业的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连。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大学阶段,妙龄韶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戏剧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不然的话,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 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指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性爱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的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更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是爱她(他)和自爱的统一。对方的人品就是我对人品的追求,对方的行为就是我认同的行为标准的体现;对方的言谈就是我心声的表露。这种人格上的相互映衬,志趣上的相互认同,就形成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从而使真正的爱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够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智慧,升华人的品德。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古今中外,人们所赞美的爱情无不体现着恋人间为对方“忘我”的付出。这种自愿担当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得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
真正的爱情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着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需要,并通过生活而获得充实的意义。
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风景。人生在具体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展开,理解和把握爱情真谛或本质,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考虑到一定的文化传统、社会心态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二)恋爱中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不是“乱爱”,恋爱必然会受到道德的激励或约束。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而恋爱中的道德又不同于一般的人际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际交往着重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恋人之间关系的协调更着重于人格的尊重和情感上的协调。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尊重平等人格。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的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约束和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意味着始终不离不弃,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责任地担当,不是单纯的“我的心中只有你”的反复吟唱,而需要见诸行动的自觉。责任常常就体现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爱情是风雨里共同撑起的一把伞,是暮色中急切盼归一份情,是寒夜灯影下温暖的一杯茶……
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对他(她)的恋爱双方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恋人在公共场所出入,要遵守起码的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恋人独处,也要讲文明、讲道德。
遵从恋爱道德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去维护真正的爱情,这是保持爱情长久的秘密所在。没有道德的护佑,爱情也不会长久。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爱情之所以瓦解,他们爱的目的没有得到。他们所关注的不是事物的自身,而是那些附带的,不经久的东西”。[1]
(三)大学生的恋爱
大学时代是人生的花季,爱情则是艳丽的花朵,花儿都需要精心照料才不至于过早凋谢、枯萎,爱情也需要倍加呵护才不会中途夭折。因而,同学们要妥善对待大学生时代的恋爱问题。
当代大学生对于爱情,从总体上看是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的,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以及恋爱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恋人之间的误会、失恋,等等。大学校园中也不乏动人的“爱情故事”。
大学生应该对爱情持慎重的态度,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
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有些同学在与异性同学的交往中,不能区分友谊与爱情两种性质不同的体验,给双方平添许多烦恼。
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把爱情放在人生最高的地位,奉行爱情至上主义,沉湎于感情缠绵之中。这样的恋爱观,很容易导致对人生目标的误解,这对需要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上的大学生来说危害尤大;因整天卿卿我我而耽误学习、虚掷光阴的实例在大学校园中并不鲜见,这样的恋爱态度也不利于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挫折,常常会使一些同学在求爱不成或失恋之后,情绪和行为,甚至出现悲观厌世的情绪,导致严重的后果。
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无论是在自己心中勾画出一个脱离现实的恋爱偶像,还是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只看重经济实惠,或者仅仅把恋爱看成是摆脱孤独寂寞的方式,都无法产生真挚的感情,也得不到真正的爱情。
不能只重过程不求结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这曾经是一些人谈恋爱的口头禅。这样的一些想法所表达的并不是一种积极的恋爱心态。在现实生活中,把爱情当成游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及自己。
鉴于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同学们在处理恋爱关系问题上应当处理好这样的几对关系: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是大学生的首要任务,同学们应该把爱情作为奋发学习的动力,同时还应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学习,作为衡量这份爱情的价值的一个重要的、特殊的标准。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中的双方不应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中。脱离集体,疏远同学,会妨碍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爱的情感丰富博大,不仅有恋人之爱,还有父母、兄弟、姊妹、同志和对社会、国家之爱。专注于恋爱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爱,自己的爱情也会显得很自私和庸俗,相反,对他人和社会具有爱心则会使爱情变得高尚和稳固。
对大学生来说,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是把它看成人生一份珍贵的礼物,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人生幸福的祝福。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就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法律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所在。
社会属性作为婚姻和家庭的本质,就给我们理解和把握婚姻家庭的内涵和价值意义提供了两个重要的视角。
人类的婚姻和家庭不是亘古不变的,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类的婚姻和家庭的形式、内容和价值都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进步和婚姻家庭的进步在总的趋向上是统一的。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变及其价值,不能仅仅局限在婚姻家庭生活的狭小范围内,而应当从社会发展的广阔视野中来把握。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注重把握婚姻家庭演变的规律和现实状况,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既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又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以至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尊老爱幼。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德信念。老人对社会做出过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无私地付出过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儿童是未来的社会栋梁,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在他们还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长过程中,强调尊老爱幼也具有很强的社会针对性,它对于解决日趋凸显的老龄化问题和独生子女的哺育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析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在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表现在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在传统宗法社会中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仅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并不是要否定自然的伦常秩序。并不是要否定应有的伦常秩序。
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中国历来用“相敬如宾”、“琴瑟和谐”,以及“比翼鸟”、“连理枝”等来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夫妻和睦往往体现的是妻子对丈夫的绝对依从,即所谓的“夫唱妇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三从四德”的陈腐的封建道德信条,严重地伤害了妇女的身心。今天所强调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勤俭持家。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常言道“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奢懒败家门”。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是量入为出,节约用费。在大学里,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应当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也应当勤俭以养德。同学们应当比品德、比学习、比情趣,而不能一掷千金,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负债消费,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或超越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学生要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的辛苦操劳,尽量减轻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负担。“可怜天下父母心”,能认识到这一点并体现在勤俭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对父母和家庭最实际的贡献。
邻里团结。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的广泛联系中,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肋手,互为依靠,得“远亲不好近邻”之利;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矛盾丛生,纠纷不断,则会受“恶邻相向”之害。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在当代社会,一个家庭不可能孤立存在,而是处于多维的联系之中,当家庭遇到困难甚至发生危机时,首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邻居,友邻的作用常常胜过亲戚朋友。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邻里之间长期相处,难免产生误会和矛盾等,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无理者主动认错,得理者宽以让人,这样才能化解矛盾纠纷,增进邻里感情。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只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此外还有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的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也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等等。
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和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基础。财产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和相互扶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与赡养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等。
(二)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结婚。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再结婚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的,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疾病若已治愈,则不在禁止之列。《婚姻法》作出这些禁止性规定,对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的健康都是必要的。
结婚法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必要法定程序,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健儿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因为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子女的规定。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不得歧视。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是指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赡养的权利或义务。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的权利或义务。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涉及离婚的原则、程序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等问题。
处理离婚时必须采取严肃的态度并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一是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因此,离婚程序也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我们提出的客观要求。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自己的独立生活,也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大学生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捌’ 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 家庭
以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为分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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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玖’ 如何才能缔结婚姻且受法律保护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目前审判实践中的态度是:除了合法婚姻外,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
‘拾’ 怎样建立好夫妻关系
怎样建立好夫妻关系
怎样建立好夫妻关系,一个家庭,良好的夫妻关系是生活幸福的压仓石,经常听到很多女人说和老公婚后感情变淡了,经历过生活的柴米油盐和孩子成长的烦恼,两个人慢慢心生隔阂,再也找不回恋爱时的亲密。下面是怎样建立好夫妻关系。
首先,你得让他明白,你是和他共进退的人,也是最爱他的人。
很多夫妻在恋爱的时候感情很好,进入婚姻后就感情变淡了,不是不爱了,只是彼此都犯懒。
男人以为女人已经是自己的妻子了,不用再费心说爱,也不用表示自己的爱意,对方就应该知道自己是为了这个家,为了家人。
女人婚后多数因为孩子而重心转移,忽视男人的需求和亲密关系的建立,认为自己一心不能二用,有了孩子忽视男人应该是很正常的行为。
事实上,两个人如果都不能说出自己是怎么想的,仅凭对方来猜测自己的心意,想要“读懂”对方简直就是痴人说梦。
聪明的人会把自己心中的想法告诉对方,并和对方达成共识,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前进,把彼此捆绑在同一条船上,共进退。
大的方向一致,小的琐碎上允许彼此的不同,并能求同存异。
很多时候,不是夫妻之间的感情不爱了,而是彼此都生了懈怠之心,想要独自为政,并没有把对方当回事,才导致彼此的矛盾越来越多,关系自然就远了。
聪明的人会用行动来表明自己的本意,并让对方认可自己、觉得自己是最爱对方的人。
一个朋友和老公感情很好,婚后却因为婆媳矛盾差点闹离婚,好在她引导男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赚钱来实现两个人的理想,过上了自己想要的生活。
她老公经历过一些事情之后,明白最爱他的人是自己妻子,在他最困难的时候,是妻子支持他渡过难关。
现在夫妻感情很好,有了几套房子和车子,羡煞旁人。
这种认知,要通过说,还要用行动来实践,才能让对方内心认可。
大多数的夫妻都停留在说的层面上,并没有用实际行动去满足对方的需求,也做不到共进退,多半是大难临头各自飞,要么打着小算盘相互算计对方。
夫妻间要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概念,找到彼此的共同利益,成为对方最重要的.人,关系才能更亲密,否则说再多都是空谈。
其次,要懂得相互尊重。
对于亲密关系,想要拥有的人,内心越是渴望,越容易用力过度。
有的人把爱人当作自己的附属品,不允许对方做出自己不满意的行为,也不允许对方成长,觉得对方要和自己保持一致的脚步,关系才会长远。
事实上,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婚后成长也有快有慢,相爱只是两个交集、相知、相爱,并不是变成另外一个只知道迎合对方的人。
尊重一个人,才会从内心真正欣赏一个人。
相处中,意识到彼此的不同,反而会是感情升温的必经之路。认可对方的不同,才算是真正接纳对方。
想要建立亲密关系,就要懂得尊重对方,给对方一定的自由去保持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彼此都能找到心理上的归宿感,相处起来才更加愉悦。
摩路瓦说:“在幸福的婚姻中,每人应尊重对方的趣味与爱好。以为两个人可有同样的思想,同样的判断,同样的欲愿,最最荒唐的念头。”
太过于追求亲密如一人的感觉,反倒会让彼此对这种亲密关系排斥,只有懂得尊重对方,把对方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一个自己所爱的人,才能真正认可对方的付出和爱,懂得去欣赏对方,并爱着对方,关系才会更进一步。
最后,给彼此一点“距离”感,是为了找到相处愉悦的方式。
想要建立亲密关系,就是一个接纳和认可的过程。
很多夫妻,就像两只刺猬。相爱的时候,拼命地想要靠近对方,最好亲密无间,却不知道自己身上的刺(缺点)会刺痛对方。
靠得太近,彼此身上的刺(缺点)会相互刺痛彼此,这个时候才明白自己做的太过。
想要离得远一点,可离太远了,彼此又会慢慢疏远,感情也会跟着变淡,更别谈建立亲密关系了。
给彼此一点“距离”感,是拉开一点距离,给彼此找到相片愉悦的方式。
要不断地去尝试,并改变自己的力度,一直到找到彼此都满意的力度,才能彼此温暖对方,又不刺痛对方。
这一点“距离”感,是让彼此自由呼吸的空间,也是彼此保留神秘的最后自留地。
有了这种神秘感,吸引力就不会减退,自己也会变得自信而自带光芒,毕竟再亲密的关系,也要有一定的分寸感,关系才能经久不衰。
想要建立亲密关系,自己的内在要有安全感、有价值感、有爱,自己的内在核心稳定,才能在对方想要或给予的时候,做出正确的回应,恰到好处的让对方认为你是最好的,想要和你在一起,珍惜拥有你。
这是相互影响的过程,彼此纠缠,又能分开、独立及保持一点“距离”,并在这个距离下相爱和相互尊重。
一是夫妻双方要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和近似的情趣爱好。夫妻之所以能走到一起,组成一个小家庭,当初肯定有相互认同的价值取向和爱好。或者,一方非常欣赏赞同另一方的价值取向和爱好。当然,这种价值取向和爱好必须是正能量的。
符合我国大众道德,社会公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倘若三观不同,爱好迥异,那就失去了建立夫妻关系的基础。因此,很有必要使价值取向和爱好趋同。夫妻双方若这一方面有欠缺,应及时沟通,互相探讨,共同发力,走向趋同。
二是夫妻双方要互相关爱,遇事常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不要以为夫妻双方已经是一家人了,可以轻视甚至忽视夫妻关系的维护。其实,夫妻双方任何时候都需要对方的关爱。这种被关爱被重视的心理,实际上伴随
着着夫妻双方直到终老。因此,维系良好的夫妻关系,,要象保养自己的身体一样,伴随终生。一句知冷知热的问候,一杯温暖的奶茶,一个真诚的微笑,一个生日祝福,一件可心的礼物都能把温馨送到对方心坎里。
当对方心情烦闷时,给对方一番开心的话聊;当对方身体欠佳时,陪对方一同诊疗;当家庭遭遇不测时,与对方共同担当……惟有如此,夫妻关系才能融洽如蜜,夫妻感情才能历久弥新。
三是夫妻双方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常言说,牙跟舌头也有不隔时。何况天天生活在一起的两口子呢?夫妻双方没有永远同频共振的日子,总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矛盾和隔阂。出现这种情况,最需要对方将心比心,与对方及时勾通,说出心里话。
化解心头疙瘩。切忌批评指责怨恨对方,甚至出现冷战和家庭暴力。这样,很容易把夫妻关系推向死胡同。包容对方,理解对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夫妻关系才能在产生矛盾后及时化解,走出阴影,重新回归两情相悦,携手共进的良好局面。
四是要建立良好的夫妻性爱-关系。这一点常常被夫妻双方所忽视,而良好甜蜜的性爱,能化解夫妻双方许多无法用语言表达的心理障碍。关于这一点,性学专家李银河有许多精辟的见解,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一下她的论述。
五是要不断努力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夫妻关系不仅仅是感情维系,更重要的,是舒适舒心的家庭物质生活。常言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生活琐事,看似平常,但处理不好。
使对方在对比中丧失自信心,势必影响夫妻感情。因此,夫妻双方在维系感情的同时,还是要找一份挣钱工作,一方面节约开支,一方面增加收入,使家庭积蓄不断增长,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这样才能长久维系良好的夫妻关系。
一、怎么让夫妻感情变好
1、夫妻双方要有良好的信任感。信任是婚姻的基础,两个人要想更好的在一起生活,必须要建立良好的信任,不可以疑神疑鬼,给对方充足的安全感。安全感不是女生的专属,有时男人也需要安全感,可以是每次出门的相告,可以是朋友圈的官宣。
2、夫妻双方要相互了解。恋爱时我们不自觉的会想象对方的优点,把对方神明化,但激情退却,留下的必然是平平淡淡的生活。所以要想有良好的夫妻关系,必须要对对方有相应的了解。
3、学会沟通。男人和女人的思想是不同的,女人更多不会把自己想要的说出口,她们想让男人猜出来并满足她。但是男人一般不懂女人的心思,所以会造成矛盾。要想让夫妻关系变好,一定要学会沟通。不能一味地让对方猜。
通过以上介绍,大家应该了解了怎么让夫妻感情变好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怎样维持良好的夫妻关系
1、对于对方的错误要进行宽容。有的时候夫妻双方会产生一些错误,发生一些矛盾。这个时候对方不能一味的指责。要学会宽容对方,理解对方。
2、要学会尊重对方。夫妻双方良好的关系是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的,我们都希望被尊重,但是如果想要被别人尊重,我们就要学会尊重别人,对于一般的人,都是这样,更何况是夫妻呢?
3、制造新鲜感。有的时候觉得夫妻关系会变得差,肯定是因为新鲜感一旦褪去,我们面对的就是生活中的柴米油盐酱醋茶。人都是喜欢新鲜感的,所以结婚的夫妻不能今年都是一个样子,要学会两三年就换一种感觉。或者换一种风格,给人带来新鲜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