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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承诺怎么取消

发布时间:2023-01-18 22:59:17

① 婚内出轨,写下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内附靠谱范本)

随着社会快节奏的进步与发展,当今社会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我国的离婚率每年呈现递增的趋势。关于婚姻问题,尤其是婚外恋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离婚纠纷和诉讼案件也呈现递增趋势。

婚恋双方的不安全感越来越强,为了给彼此之间的感情加上一个"平安险",使其婚姻更加长久,故许多夫妻之间会在婚前或则婚后签订一个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

是指夫妻双方二人为维护双方的感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主要内容表现为夫妻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约定责任的常见形式是 支付赔偿金或者其他财务形式 的补偿。

效力争议:

以国内首例“忠诚协议”案例为例:

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即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不久即撤诉,一次性赔偿贾某30万元人民币。

可见,在全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在此之后,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面对同样的情形,在南京溧水县法院审理类似离婚案件,原告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按照“忠诚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确实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 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

那么,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趋势呢?从多个审判实例中观察到,目前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 损害赔偿金的调整 。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

第二, 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 。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站在司法的角度上讲,该条约定违反了一项“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原则。哪怕是出轨方挣钱的能力极其强大,一年里能挣出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法院一般仍然不会全部剥夺其婚内财产。所谓的‘净身出户’,违背了法律的原则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约定才能有效,如何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 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且意思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 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且不违背公平原则。

例如在协议中规定: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或者是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诸如此类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常理。

所以, 在协议中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人格权、公平原则等是明显不合理的约定,是不能被法官所支持的。

三、 在协议中 不得出现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 ,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四、 但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在“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

然而,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

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五、 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 。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

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证据不充分,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

六、 关于财产赔付、分割约定是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夫妻忠诚协议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一般都要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中认可夫妻忠诚协议,也是基于准予离婚的前提。

如果一方仅依据夫妻忠诚协议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忠诚协议(1)

姓名(男方): 身份证号:

姓名(女方): 身份证号:

为兑现夫妻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直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日(婚姻关系终止之日为双方离婚或是一方死亡之日),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有任何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二、任一方有下述行为之一,均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1、一方有嫖娼或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或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不知情的血缘关系子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情人等不正当男女关系;

6、一方与异性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比如接吻、爱抚等;

7、一方与异性单独相处在封闭、隐蔽场所,同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8、一方与异性长期、频繁的存在通讯联系,同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9、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亲吻合照、开房记录、暧昧往来短信、单独共同旅游等证明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10、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11、一方与婚外异性对外公开以情侣、夫妻相称的行为(对外公开指在公众场合或是对三人以上人员以夫妻相称);

12、其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之一的,经双方协调未果的,另一方可立即申请离婚;

2、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则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 房产所有权份额全部或 %部份归另一方所有;

3、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双方其余未在第三条第2款列明的其他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分配时,均按照 : 比例分割,违约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车辆、现金等一切有形或无形资产);

4、因一方存在上述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应向另一方支付 元整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本协议中有关夫妻财产分配的约定视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

五、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销本协议或反悔。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② 婚姻忠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撤销吗

做了公正或者财产已经转移(例如约定的房产已经过户给对方)就不可以了

③ 婚姻忠诚承诺书怎么写

我来告诉大家,像上面这种写法的“忠诚协议”大概率会被法院判决为无效,写了也等于白写。

那么,为什么这种写法会导致无效呢?到底应该怎样写,才能既约束对方,又能得到法律支持呢?下面,郭律师就给大家详细分析和讲解一下。

一、为什么很多《忠诚协议》被判决为无效?

1、“净身出户”条款无效

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出轨就放弃全部财产,这样的条款有两个原因导致其无效。

原因一:“净身出户”条款属于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只有在领取离婚证时才生效,如果没有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暂不生效,这就意味着,对方即使签了“净身出户”的协议也没有生效。

原因二:“净身出户”从本质上来说,剥夺了对方基本的生存和生活的权利,显然有违公平原则,这样的条款当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剥夺人身权利的约定无效

有些《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出轨不得享有孩子的抚养权、主动提出离婚者少分财产、每晚11点之前必须回家、不能与异性单独吃饭等等。类似这样的约定,往往会因为剥夺了对方的基本人身权利而导致无效。

二、法官如何看待《忠诚协议》

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倾向性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 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我国其他省份基本也是如此,虽然个别案例中的确有法官支持了按照忠诚协议进行分割财产或者赔偿,但是大部分还是否认其法律效力的。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签署一份,既能约束对方保护自己,又能得到法律认可的协议呢?

三、跟郭律师学习,“忠诚协议”怎么签才有效?

1、千万别提“离婚”

“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提及“离婚”,或者影射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因为,如果“忠诚协议”一旦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作了约定,则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时离婚协议。前文已经提及,对于离婚协议,只要离婚证没到手,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都可以随时推翻离婚协议的内容,法律也是支持这种“反悔”的。法院将认定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2、巨额赔偿要不得

如果“忠诚协议”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需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严苛的约定,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判定为无效,或者酌情进行裁判。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失去更多。

3、人身权利不能约定

“忠诚协议”不可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不得探视孩子、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

4、将“忠诚协议”写成《夫妻财产约定》

建议夫妻双方直接按照《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直接写明哪种财产归男方,哪种财产归女方。但是不要出现全部财产归一方,全部债务归另一方的表述,原因在前文已经提及,这样的“显失公平”的内容容易被认定为无效。这样,忠诚协议就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

5、协议只谈钱,别谈孩子抚养权

不谈抚养权的原因是,一是可能被认定为是离婚协议而导致对方反悔,二是因为协议不能限制人身权,所以此类约定会被视为无效。

④ 什么是婚姻忠诚协议书

法律分析:婚姻忠诚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该二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承担相应后果的协议。实践中,婚姻忠诚协议书的效力是存在较大争议的,部分法院认为忠诚协议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此,如果一方反悔,法院可能会不予确认婚姻忠诚协议书的效力。

法律依据:《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三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⑤ 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婚姻忠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基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一般不会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宣示承诺,对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探望条件、财产处理等方面所进行的书面约定。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别认定:

1、关于离婚条件的约定一般无法律效力。婚姻自由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即使夫妻一方不履行忠诚协议约定,只要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条件,法律也无法强制双方离婚。
2、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并不能因为夫妻一方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而背离这一基本原则。
3、夺、终止探望权的约定一般无法律效力。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终止。
4、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原则上有效。忠诚协议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财产是忠诚协议中最常见的惩罚方式。夫妻双方离婚时可自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赋予夫妻双方的财产自治处分权,因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并不得显示公平。
另外,忠诚协议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当然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⑥ 我和老公签订了份《婚姻忠诚协议书》上面有我俩的签字。

不用! 你们夫妻要靠这个协议书来彼此约束, 那对于不忠诚的一方协议书上应该要给予严重的罚则,否则签这个就没意义!

⑦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相关法律知多少(附模

一、“忠诚协议”的界定
1、定义: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2、法律上的界定:
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提供参考。

二、“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越来越多“忠诚协议”的案件,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二是否认其协议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但在离婚纠纷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社会生活中类似的“忠诚协议”会出现得越来越多,法院一般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三、与“忠诚协议”有关的法律问题
1、能不能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2、是否受合同法调整?
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关系”的具体化,应作限制性解释,即仅指债权合同。由此,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其实,面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大量涌现,它们均以提起夫妻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支持夫妻不忠赔偿款的时,也是基于“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四、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其次,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在“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最后,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
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有些一方当事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起诉之前丈夫或妻子承认出轨,法院庭审时却全盘否认。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单凭一方曾经承认或者道听途说,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起诉前,起诉方应该注意收集证据,或者让对方写下承认出轨的书面资料,才能让忠诚协议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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