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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事人员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1 10:29:40

‘壹’ 登记结婚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是必须带的,不用带复印件。

2、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带好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要到所在单位要来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还有自己的集体户口页原件。

3、结婚双方的合影:要红底的双方合影照片,需要带两张。在照相馆拍时直接告诉是结婚登记需要的即可,照相馆会洗出适合的大小。

4、九块钱:按国家规定,结婚登记的工本费是九块钱。一般无需另付其它费用,不过有的地方会需要部分证件的复印件,可能会加收复印费。

5、要结婚双方本人到场:结婚双方本人必须一起到民政局,民政局办事人员会询问结婚是否为本人的意愿。所以一定要本人到场。

婚姻登记的手续: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贰’ 婚姻登记需要什么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的证件有: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照片等证件。【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最佳答案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带你的那一页就行)
3.3张2寸彩色合影照片
4.各自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婚姻登记处留存)
然后去登记
不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体检证明什么的(那些东西现在取消了)
2017-11-19 85
其他回答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2017-11-19 13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2017-11-19 11
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祝你们幸福!

‘叁’ 如何做婚姻登记员

自2003年月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目前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一些县(市、区)还未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设置和公布婚姻登记机关等。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民政部的安排,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为此,经我们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城市婚姻登记必须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较大的区可设几个登记点,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但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农村婚姻登记也要逐步集中到县级民政部门。但对于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大的县(市),仍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为此,各地要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明确我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全省其它地区均无权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2、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窗口,应当按照《规范》第七条的规定为本机关命名,并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名称标识牌,便于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
婚姻登记印章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象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范》第九条的要求自行规范印章式样。
3、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奖惩制度,落实责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信誉。今后若发生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印章失控、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等情形的,根据《条例》规定,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科学布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环境
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和场地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婚姻登记的特点,做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室)设置,布局合理,既有利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体现人本理念。
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区(室)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场所内要宽敞、明亮、庄重、整洁,排队等候区应当配备有桌椅。
5、规范婚姻登记证件
全省各地严格使用由省民政厅从民政部指定的厂家购买的婚姻登记证件,严禁擅自使用假冒伪劣婚姻登记证书,如发现有订购使用假冒、伪劣婚姻登记证件的,将根据《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6、协调解决人员编制及行政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争取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落实办公经费。
7、积极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
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实现《结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补办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件等由计算机打印。今后各地要逐步对本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按照《规范》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把婚姻登记的办事程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宣传法律、文明执法的模范。
要从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登记机关设置提示板,尽到告知的义务。要制作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告知单应当注明禁止结婚的情形、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隐瞒真实情况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内容,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避免矛盾和纠纷,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应当提供给每位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认真执行婚姻登记程序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规范》第四、五、六、七章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作出的声明承载着法律责任,要通过规范的登记程序,使婚姻当事人认识到声明的重要性。婚姻登记员要认真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了解当事人的结婚、离婚意愿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等情况,确保登记程序合法。
(四)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
婚姻登记机关要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使婚姻登记员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行为得体。要把规范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作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婚姻登记员队伍打造成为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周到的高素质队伍。
二、步骤和方法
(一)2005年6—9月为学习培训阶段。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要组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深刻理解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掌握《婚姻法》、《条例》和《规范》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为推动各地学习培训,省厅将在适当时候举办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班,以帮助县、乡婚姻登记机关理解和把握规范化要求。
(二)2005年10月—2006年2月开展制度建设。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法》、《条例》和《规范》的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可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不严谨的,进行修订和补充;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废止。
(三)2006年3—6月进行自查和改进。各州、地、市民政局要对本地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是否合法,印章、证书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的运行是否正常,登记机关内部布局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政务公开和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是否符合规范等,省厅将进行抽查。对各项工作均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记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登记机关要进行指导,帮助改进。
(四)2006年下半年根据民政部的安排将进行省际交流和互查。在此基础上,确定上报我省拟被民政部命名的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名单,从而形成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保障
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是政府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以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州(地、市)民政部门要制定指导性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关于促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几点建议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及《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现在和经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主要设立在全国县区、乡民政部门,加上各地政府财政基础及领导重视程度不同,全国县区一级民政局对“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贯彻是不同的,最终体现在县区一级民政局领导对该项活动重要性认识上及资金投入上在全国各地也是不同的。即然有开展规范化建设先进地区,就必然有规范化建设落后地区。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在基层及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决定了基层领导及工作人员大多不可能赴各地参观学习和交流规范化建设活动经验。本着以先进带动落后,落后学习先进,比学赶帮超,促进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共上一个新台阶精神,特建议如下:

一、利用网络优势,宣传全国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成果。
在民政部网站上开设“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专题网页。利用网站网页无版面容量限制、易于快速上传即时浏览图片的优点,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安排组织全国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及示范点上传其登记场所硬件设施的数码照片(要求从不同角度、不同远景近照特写展示),并配必要的文字说明。这样可让广大基层民政部门领导及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通过上网,足不出户了解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场所的硬件设施投入及布置情况情况,让他们对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有直观地感性认识。特别可以让基层民政部门领导直观地发现和对照本局婚姻登记机关在场地及硬件设施建设与外地存在的差距,促进其重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硬件投入。
利用民政网络电视台制作播放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及示范点有关“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的录像片,展示其办证及服务流程,促进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在“软件”上的交流学习。
考虑到全国不是每一个基层婚姻登记机关都有上网条件,民政部可以在积累了一定照片和影像资料的基础上制作一盘“全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成果展示”的光盘下发全国各地民政部门。
通过“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专题网页的不断建设和丰富,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可考虑建设象“中国民间组织”、“中国行政区划网”等专项民政工作网站规模的“中国婚姻登记网”专业网站。为各级民政婚姻登记工作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也便于各级民政部门领导集中了解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社情民意,同时也为经后全国婚姻登记联网奠定中央网站平台基础。

二、利用民政部报刊宣传优势,宣传交流全国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经验。
可以说面向全国发行的《中国社会报》和《中国民政》是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必订的报刊,因此利用该一报一刊对无上网条件的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经常了解交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经验是必不可少的。
“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周到的高素质婚姻登记队伍”除了必要的硬件投入,最终要靠广大一线婚姻登记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民政部可以安排组织被评为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及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从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婚姻登记工作、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为民服务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角度出发,撰文总结本机关规范化管理和登记员个人的工作经验和服务心得发表在一报一刊上,供全国婚姻登记工作者学习交流。通过学习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先进思想和经验,促进广大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奠定人才基础。为了这项宣传交流先进工作能长期坚持下去,调动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领导及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利用一报一刊奉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服务心得的积极性,民政部可考虑在评选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及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时,将被评对象要在一报一刊上发表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经验文章列入评选标准。

三、经济发达地区的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民政局对口支援经济落后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
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地区各级财政对民政工作的投入差异巨大。因此大多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落后的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表现在缺乏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设施,严重制约全国婚姻登记联网查询工作的实施。
在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没有婚姻登记信息化专项经费的情况下,民政部可考虑出台鼓励与协调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民政局,对口支援缺少信息化设施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的政策措施。如建议信息化发达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多余或升级淘汰尚可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等赠送给受帮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尽早更新信息化设施,将更换下的信息化设备支授受帮扶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回馈,受帮扶的婚姻登记机关在没有联网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定期向提供授助的婚姻登记机关寄送符合其要求的数据格式的本地婚姻登记信息数据,使双方扩大其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地域范围,确保婚姻登记合格率。通过该项互助,以点带面,从县区互助逐步推广到地市,以至省际之间的互助,加快全国婚姻登记工作联网的尽早实现。
民政部对于该项结对帮扶工作做得好的民政局及领导要表彰,并可以将该项工作完成的情况列入评选先进民政局及局长的条件,以调动其积极性。
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婚姻登记员,可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审批一下手续、盖个章这么简单。婚姻登记员的职责第一项就明文规定是“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责任重大可见一斑。同时,还要求其工作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几句规定看起来似乎不见分量,但实际操作起来就发现真的是有太多问题摆在面前。
婚姻登记员面对的不仅是要结婚的新婚夫妻,还有要离婚的夫妇。处理这两种情况都需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要结婚的人喜气洋洋,有时候手续上难免出现丢三落四的现象。这个时候登记员就得耐心地跟他们解释,告诉他们需要补办什么手续,怎么办,帮着新人处理这些程序上的问题。遇到离婚的夫妻,更是得先和他们聊聊,有能挽回的余地就一定要尽量挽回。
婚姻是神圣的,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也是神圣的,在通往婚姻的殿堂中,登记员就像是为新人们打开幸福大门的天使。我们谢谢这些带给我们美好时刻的人们。

‘肆’ 现在婚姻登记处,登记人员是谁

婚姻登记处的登记人员以当地负责人为准,没有明确要求的。
一般都会以某一个地方的负责人作为登记人员名字,统一打印出来的,即使有多个办理人员登记人员也是只有一个。

‘伍’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人员招聘考试,应该考什么内容啊

1、这个在招聘简章中应该有告知,如果没有,建议到当地人社局去咨询。

2、如果没有告知,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无论准备什么考试,最好将考试涉及的地方看一遍。

(5)婚姻登记办事人员是什么扩展阅读:

民政局的人员也有三种, 一种是公务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一种是事业编,需要参加事业单位招考;一种是合同工,只要签订合同就行了。三种人待遇是不一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2、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

3、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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