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外婚姻孩子户口问题
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涉外婚姻的孩子在我国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可以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我国公民一方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及手续如何办理
(一)申请
凡证件齐全,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二)资料
(1)中国公民所持有的证件
(2)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三)外国人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际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外国侨民所需要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际证件(无国际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4)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和双方的照片。
(五)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六)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❷ 涉外婚姻怎么办手续
法律分析: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时,可以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先中国公民需要准备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介绍信。其次外国公民需要准备本人国籍证明或能够证明其身证的证明;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外国驻华使馆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经该国授权机关认证后,交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馆认证。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❸ 涉外婚姻,在中国生小孩上中国户口,怎么办理准生证
1、只有中国才有准生证 2、外国要看你老公国家的政策看 3、在中国生小孩需要准生证
❹ 涉外婚姻孩子怎么上户口
首先看下下面2个
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办理手续
1.北京市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与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国国籍的男性结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2.外籍一方,须出示国外长期居住地,法律部门的本人婚姻、生育证明。
3.根据证明,报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申请生育指标。
4.与加入中国国籍的外籍有生育条件的女性结婚,按国内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生育指标手续办理同上。
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办理手续
1.云南省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与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国国籍的男性结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云南省生育政策执行。
2.外籍一方,须出示国外长期居住地,法律部门的本人婚姻、生育证明。
3.根据证明,报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申请生育指标。
4.与加入中国国籍的外籍有生育条件的女性结婚,按国内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生育指标手续办理同上。
这样就知道各地的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办理手续都是这个样子了,就是说楼主确实要收计划生育的限制。
再来看生二胎。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需要看楼主是哪里人了。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表示,中央已经把制定“二胎”政策的权力,下放到各省,“符合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生二胎,由各省人大自行规定。”
不过绝大部分省市的政策都没有任何改变,大家都懒哎。。。
看下基本的样本。。。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按照这一条例规定,天津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婚后5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6年的;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经怀孕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经审批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至少4年或女方满28周岁)
楼主看看自己有希望没。。。。
不过如果楼主是上海人希望还是比较大的,上海调整了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三种适用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人口扩大到非农业人口;增加了四种再婚夫妻的生育规定;取消了夫妻双方累计认定子女数的方法;明确了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子女规定的适用;调整了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的规定;取消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的生育间隔规定,同时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条例》规定本市非农业人口再生育的条件有八项;农业人口再生育的条件有十一项。
最后是去国外生孩子。这个就更复杂了。。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不说,重要的是首先,很多国家对孕妇签证是卡得很严的,其次,在异国生孩子很辛苦的,最后,如果只是短期出国,孩子以后在中国抚养的话,弄个外国籍上学狂麻烦,纯粹没事找事。
呵呵还是希望楼主能再生一个可爱滴小宝宝。也希望楼主说下自己是哪里人我能帮查下。。。
另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链接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34/node3136/userobject6ai1212.html
❺ 涉外婚姻怎么办理
涉外结婚办理手续如下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3、登记。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❻ 涉外婚姻也要遵守计划生育吗
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办理手续 (全国都差不多!) 1.北京市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与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国国籍的男性结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2.外籍一方,须出示国外长期居住地,法律部门的本人婚姻、生育证明。 3.根据证明,报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申请生育指标。 4.与加入中国国籍的外籍有生育条件的女性结婚,按国内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生育指标手续办理同上。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 《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计生委[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涉外婚姻能否生育两个子女?这也是市民所关注的。据了解,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要户籍在广东省的居民,不论在何处生育,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要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在内地生育小孩,就要执行内地的城市居民的生育政策。如果第一个子女户口登记在香港,其子女已经办了定居香港的手续,现在在内地又没有子女的话,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如果第一个孩子户口在内地,就不能再生育第二个子女。
❼ 涉外婚姻手续怎么办理
1、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
外国人之间要求在我国登记结婚的,除需要上述第二项所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本国法律承认他们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有关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