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律师可以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吗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是可以去民政局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的,但是不可以查询其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否则将侵犯其他的隐私权,法律所禁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⑵ 律师能查到个人婚姻信息吗
法律分析:律师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查询,但不是仅凭律师证就可以随便查询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办案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持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可以去派出所或婚姻登记处查询被告的婚姻信息等,查询时还需要出具律所介绍信等真实材料,并进行查询登记备份。查询的目的和内容必须是与案件相关,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或者以此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秘密,查询情况不得随便向无关人员透漏,更不得公开泄露,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⑶ 查询婚姻状况去哪里查
法律分析:
公民无权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状况,只能委托律师查询,律师凭借授权委托书、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可以到民政部门调取第三人的婚姻登记状况。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书面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1、空白:当事人未成年或者未婚或者已婚但是户口在原籍未迁移的;
2、未婚:当事人的户口迁出过原籍,但是迁移时并没有结婚的;
3、已婚:当事人已经结婚,并且已经更新户口本的婚姻状态的或者当事人已婚而且户口已经迁入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4、离异:当事人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且当事人更新过户口本状态的;
5、再婚:当事人离异后,已经重新组建家庭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有几种参考上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衍生问题: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可撤销婚姻除了受胁迫这一情形之外, 增加了一种情形。此情形为一方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但是并未在婚姻登记前告知相对方,那么相对方可以在婚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就是两种。
⑷ 怎么查个人婚姻登记信息
法律分析:由于婚姻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一般个人是不允许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心 。只有婚姻当事人凭合法身份证到当地的民政局才能查阅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档案已经移交到其他部门或者档案馆,民政局则会通知婚姻当事人到移交部门或档案馆查询。以下有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查询: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利因工作上的需要对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这些执法部门要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也需要出示单位开出的行政执法证明,否则同样无权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律师职业者或者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律师或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受理诉讼委托的过程中,持有当地人民法院开出的证明材料和自己的有效证件才可以对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询。婚姻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在特定条件下持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⑸ 公司能查到个人婚姻状况吗
公司无权查看个人婚姻状况。用人单位无权查看员工婚姻状况,但用人单位可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原则上公司无权查询。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律师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而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只有在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并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的情况下,方可利用。因此,单位通常只能要求劳动者向其提供婚姻状况的信息,而很难做实质审查。
用人单位可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即使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婚姻信息,因为劳动者婚姻状况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无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⑹ 律师可以查婚姻状况吗
一般是可以进行查询的,在离婚案件中。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又可以调查取证。婚姻状态律师办理案件常见的调查取证内容。在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⑺ 怎么能查到婚姻登记信息
1、目前民政局并没有开放接口,而且全国婚姻登记也没有联网,所以网上不能直接进入内网查。
2、按规定,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
⑻ 婚姻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法律分析:按规定,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四)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