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无效与离婚有哪些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而离婚的话,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的活动,在没有离婚之前,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❷ 婚姻无效和离婚有何区别
离婚和无效婚姻就有着本质上的据别。 现归纳以下几点: 1、基本功能不同。 2、原因不同。 3、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 4、时效期间不同。 以原因不同为例,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确的破裂。 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发生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初,是一种既成的事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❸ 婚姻无效与离婚的区别
第一,行为的性质不同。离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无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违法婚姻。第二,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的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在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婚姻本身具有违法性。第三,行为的效力和时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且为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而宣告婚姻无效则表现为该婚姻自始无效,既可以发生在该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以后。第四,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由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第五,处理的程序不同。对于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对于争议权益的处理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因而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解决;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国家的干预,人民法院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六,法律后果不同。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无效婚姻不享有《》赋予配偶应享有的权利,如夫妻财产权、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等。综上所述,如果是无效的婚姻,那么跟离婚的事实并没有任何的关系,无效的婚姻在法律上就没有存在夫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法,只有在解除法定的婚姻关系的时候,双方才能办理到离婚证。
❹ 无效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和 离婚 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婚姻与离婚仍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 第一、基本功能不同。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婚姻的束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无效婚姻作为 结婚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处理违法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维护 民法典 的尊严。可见,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根本不同。 第二、前提不同。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生的原因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离婚的前提。而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结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第三、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离婚双方当事人才能提出离婚之诉。而且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 协议离婚 。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质。所以,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除当事人享有诉权外,利害关系人和检察机关都可提起 婚姻无效 之诉。但是,无效婚姻的原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请求权人不能任意的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第四,时效期间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无效婚姻与离婚存在相似之处: 首先,两者都是解除男女 同居关系 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无溯及力的无效婚姻的场合,两者都是仅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的子女和财产适用离婚的有关规定。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可撤销婚姻 ,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属自始无效婚;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属可撤销婚。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效婚姻与离婚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一种是合法的,一种是违法的行为,无效婚姻是包括多种的,而且无效的婚姻是受不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对于两者我们应该要搞清楚,无效婚姻是不需要进行离婚的,所以,不同的情况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
❺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上确认之诉。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而无效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
6、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效婚姻的双方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配偶应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❻ 婚姻无效和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社会上有些婚姻看似合法却是无效的,此时如果法官判决中必然会出现 婚姻无效 而使得这段婚姻呈现始终不存在效力的状态,但是这样的结果又似乎类似于 离婚 后产生的效果,下面一起看看婚姻无效和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一、婚姻无效和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虽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实际上是有很大区别的,离婚和无效婚姻就有着本质上的据别。现归纳以下几点: 1、基本功能不同 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婚姻的束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无效婚姻作为 结婚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处理违法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维护 民法典 的尊严。 2、前提不同 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生的原因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离婚的前提;而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结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 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离婚双方当事人才能提出离婚之诉。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质。所以,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除当事人享有诉权外,利害关系人和检察机关都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4、时效期间不同 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虽然说二者的结果与形态在法律表面上是相似的,但是其法律的性质却是完全不一致而导致了无效婚姻与离婚在提起 诉讼 的初衷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婚姻无效甚至是出现了违法的行为而必须加以规范和处罚。
❼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二)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三)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四)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