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适用调解的范围包括哪些案件
规定了除6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调解。这6类案件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可以进行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应当进行调解的案件
1、行政裁决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3、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
4、行政合同案件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事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155条
规定了除6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调解。这6类案件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贰’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身份关系诉讼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叁’ 对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的判决不服可否上诉
对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属于非争议案件,一审终审,没有上诉权。
‘肆’ 什么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阿
一、身份关系诉讼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人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二、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规定》),吸收和确立了有关辩论原则的内容,并首次在第八条和其他有关条文中,规定了一般诉讼程序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即人事诉讼)。
三、身份关系诉讼的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诉;2、婚姻无效之诉;3、撤销婚姻之诉;4、离婚之诉;5、夫妻同居之诉;6、收养关系成立不成立之诉;7、收养无效之诉;8、收养撤销之诉;9、终止收养之诉;10、婚生子女否认之诉;11、请求认领之诉;12、认领无效之诉;13、撤销认领之诉;14、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认其父之诉。
‘伍’ 不是说婚姻关系、身份关系案件不适用调解吗,那为什么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这不是矛盾吗
卜开明老师的讲义上说的是 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才不适用调解 比如说 一方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时候 不适用调解。而不是说变更身份关系不适用调解。
‘陆’ 确认身份关系诉讼
法律分析:是确认之诉的一种。请求确认、变更、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收养、婚姻、赡养以及其他身份关系如股东、合伙人等等的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柒’ 身份关系确认之诉
法律分析:身份关系确认之诉是确认之诉的一种。请求确认、变更、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收养、婚姻、赡养以及其他身份关系如股东、合伙人等等的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这就是说,在一般诉讼中,自认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但一般诉讼中的自认制度,不适用于婚姻等人事诉讼。
‘捌’ 我国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调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争议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诉讼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155条,《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调解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4]《若干规定》第2条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除6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调解。这6类案件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别程序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5]如选民资格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权利;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确认公民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所以,这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2、督促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因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无须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当面对质,也不能适用调解。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其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案件无明确相对人,不适用调解。
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个阶段的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和解,不同于一般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涉及到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为条件。所以,也不适用调解。
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婚姻、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至,涉及当事人的配偶、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多属强制性规范。所以,不适用调解。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无效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6、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释也同立法一样,因受技术上的限制,用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所有类型,难免会挂一漏万,用此概括条款予以补正技术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调解内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案件,以及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等,就不适用调解。但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案件,处理结果转化为给付之诉的,同样可以调解。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案件,处理结果涉及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时,也可以进行调解。另外,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玖’ 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指哪些
法律分析:身份关系诉讼的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诉;2、婚姻无效之诉;3、撤销婚姻之诉;4、离婚之诉;5、夫妻同居之诉;6、收养关系成立不成立之诉;7、收养无效之诉;8、收养撤销之诉;9、终止收养之诉;10、婚生子女否认之诉;11、请求认领之诉;12、认领无效之诉;13、撤销认领之诉;14、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认其父之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拾’ 离婚案件与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的区别
一个是变更之诉,一个是确认之诉,两者的性质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