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问题一个一个回答:
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婚姻登记第一代身份证是可以使用的,前提是不要过期,而且要和户口薄上的信息一致。第一代身份证好像到2012年年底全部弃用,这个问题不值得深究。
第二个问题,换领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第一次办理时20元钱,时间大概3个月。
第三个问题,毕业后应该能回到原籍,但一定是非农业户口,拿上你的毕业派遣证到你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但只能是空挂户。(毕业的时候学校应该说过怎样迁移吧,好像需要学校也出个迁移证明,具体办理咨询一下派出所)你说的无法迁回不知道这中间有什么问题,还有你提到你女友现在是黑户口,应该不会,到她毕业的学校查查,户口也许在学校没有迁出来。村里不让你迁回也是正确的,因为现在所有学生毕业全是非农业户口,而村里全是农业户口怎么让你迁?你提到村里怕分地,只要你办理了非转农,村里是没有权利不给你分地的,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
第四个问题,结婚以后可以拿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你说的一方是农业户口一方是城市户口应该也能办理,具体细节需要咨询派出所户籍民警。至于你说的夫妻投靠,如果你女朋友是投靠你城市户口,这个应该能办,细节还要咨询派出所!呵呵!!!如果你投靠你女朋友,这就需要面临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因为你一旦户口成为农业户口,就需要给你分地,分宅基地,等等一系列问题,是很难办理的!在农村土地是天!呵呵!!特别这几年国家的惠农政策更加显得土地值钱!!!!
第五个问题,办理结婚证的费用在100元左右,照相不一定非要在婚姻登记处照,前提是你的照片规格要符合结婚证上要求大小!!!!现在婚前检查没有强制的要求,想做你就做,不想做没人逼你!费用不知道!!!!!!
⑵ 广西柳城县临时身份证可以登记结婚吗结果都需要什么证件或申请之类的
临时居民身份证也可以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⑶ 办理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婚姻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双方当事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⑷ 广西民政局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依据《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4)柳城婚姻登记需要哪些手续扩展阅读
办理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结婚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7、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现役军人,须参照总政的有关文件执行。
不允登记的情形:
《婚姻登记办法》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