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怎么做
现在一般都要求各社区设立组建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主要是为办理离婚业务的群众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中妇女合法权益。
其行政由民政局管理,业务由司法局指导和管理。由司法局组织和培训调解室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新时代婚姻调解工作的重点,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❷ 如何巧妙调解矛盾纠纷
一、善于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调解矛盾纠纷既要坚持依法调解,又要贯彻以德感化。道德教化具有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很多情况下,道德伦理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意见,可以减少其抵触心理,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感情因素在这类纠纷中起着相对决定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为以及道德调整的广泛性,决定了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重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的特点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人们都可以为之,都是合法的行为,因此,民事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知道,法律,只是调整人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绝大部分的民事行为都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来规范;我们也知道,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且调整人们的思想意识,几乎无所不包。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我们既要重视依法调解,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
二、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参与协助调解
人们生活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许多情况下,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办到的。因此,调解员要善于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善于利用熟悉当事人情况的亲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参与调解。因为这些 人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一般能够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谈话投机,他们的意见往往得到重视,易于被接受。尤其是对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纠纷,家人、朋友和长者参与调解,及时进行疏导、劝说,一般是能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解决纠纷。在调解涉及宗族群体的纠纷时,更应注意动员辈分大声望高的人协助。
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性质多样化和内容的复杂化,决定了调解矛盾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建立“大调解”的工作格局,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联合调解。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对于重大疑难的纠纷,应主动取得牵涉到的当事人的单位、行业协会和当事人居住的基层组织的支持;对于一些比较难解决、有现实危险的纠纷,应主动与公安政法部门联系。
三、演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角色
我国的调解主要有法院(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等。在这里,我们只是探讨调解绝大多数纠纷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要求扮演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角色。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方面来看,一是调解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帮助纠纷当事人排难解纷;二是调解的依据相同,都是以国家的法律为明断是非的标准;三是调解的原则相同,都是以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四是调解的方法相同,都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劝导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它们的区别是:一是调解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调解,而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一种形式;二是调解的主持者不同。行政调解由政府的工作人员主持,而人民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主持;三是调解的管辖范围不同。行政调解所管辖的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特定经济民事纠纷,而人民调解管辖的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间纠纷;四是调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人民调解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五是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既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行政调解协议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六是不履行协议的后果不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一方如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即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条款的诉讼。
由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具有不同的性质,而调解人员有时会出现身份的重叠,例如,司法助理员同时又是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善于根据具体情况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应当弄清楚自己是人民调解员还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人民调解时,调解员是“红娘”和“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都可以为之;而在行政调解时,调解员是执法者,是“裁判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调解员都不得为之。因此,在调解中,要根据角色的不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善于做到换位思考
换位思考的方法运用,会让当事人感到调解员考虑问题全面,处事公正,是从他们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坟山纠纷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调解这种纠纷时,最能体现换位思考。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大多封建迷信思想严重,他们往往以他方侵犯了自己的 “龙颈”、“破坏了风水”为由,联系宗族群体参与纠纷。此时,如果调解员只是站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机械地说破除封建迷信,禁止联宗祭祖,这样一开口,便有可能使当事人散了场,没有人接受调解。正确的做法是,调解人员首先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和当事人拉“家常”、讲风俗习惯、讲情理。面对加害方的当事人,调解员对他们指出:以封建迷信为由,做出破坏他人祖坟、甚至挖棺暴尸、破坏他人财产等行为,挑起了事端,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人民政府是要处理的, 处理方式有多种,以什么方式处理,可以说,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即根据纠纷发展演变情况决定。在纠纷刚发生时,作为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义务、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有些纠纷当事人不能协议解决,案件可能转化为行政案件或者轻微的刑事案件,此时,如果是情节显着轻微,加害方认错态度好,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政府可以依法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大、影响坏,案件转化为严重的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则要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甚至刑事责任。面对受害方当事人,调解员应当表示对他们同情和支持,秉公为他们主持公道,引导、教育他们接受调解。在提出调解方案时,要分别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要考虑对方是否接受。这样,经过反复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互谅互让,大部分的坟山纠纷都能达成协议。
五、讲究语言艺术
高明的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善于将大道理同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调解人员和当事人倾心交谈中,情真意切,和风细雨,富有人情味,在潜移默化中,当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也就顺理成章了。与此相反,有些调解员简单粗暴,空泛说教,平淡枯燥,当事人越听越反感,甚至有的调解员言语伤害了当事人,遭到当事人的围攻。讲究语言艺术,是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关键。
讲究语言艺术的方式方法很多。褒扬激励当事人常被调解员运用。通过表扬鼓励当事人,当事人会感觉到调解员了解自己,减轻生疏感,综短了调解员与当事人的距离, 对调解员的话听得顺耳,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批评当事人时要多用间接委婉、含蓄的方法,做到“点到即止”,即是把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和错误思想,寻找适当的时机、在适当的场合提出,做到既纠正当事人的错误,又能保护当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有效地避免了纠缠不清、伤害感情、贻误工作的弊端。诙谐风趣的语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曾有这样的事例:国外某名人妻子是个泼妇,经常在众人面前对名人撒泼。一次,名人与朋友聚会,泼妇大吵大闹还不解恨,拿起一盆水淋上名人身上。名人非常幽默,他说:“我知道,雷响之后便会下大雨。”大家听后,忍不住笑了起来。
❸ 婚姻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根据婚姻家庭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坚持引导当事人走执行和解之路。这一做法不仅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自愿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且能够很大程度上挽救已有裂缝的亲情。
2、执行婚姻家庭案件,思想疏导工作是关键,思想工作做通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要做好思想工作,就要首先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争议的焦点、难以执行的真正原因。
3、围绕亲情做文章,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的被执行人不愿赡养、抚养被执行人,追究过错的根源往往在申请人自身,或者是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无力履行,而申请人的条件优于被执行人。对这样的案件,可以围绕亲情做文章,采取以情讲法的方式做申请人的工作,或者是动员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主动沟通,以缓和矛盾,消除隔阂。
4、抓住典型案件,扩大执行宣传,以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去年年底,笔者所在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针对申请赡养案件明显增多的情况,选取典型执行案件通过电台、电视台进行了多次报道大造社会舆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进一步在群众中树立了“孝敬老人是美德,不赡养老人遭唾弃”的家庭美德观念,这从间接上也促进了赡养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
5、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容易重复申请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执行人员可以在对当事人的第一次申请执行完毕后,对被执行人进行再教育,劝其今后自觉按照判决或调解书履行义务,并让其向申请执行人作出书面保证,同时,还积极联系好被执行人所在村调解主任或者是本案审判人员,协助被执行人将来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❹ 如何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我觉得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是很困难的,但是还是可以有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要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居委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拎不动人口区建立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的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社会生活领域,使民间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二,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那你要去调解好居民的矛盾,那么首先你要把自己做好,如果你自己都是理不断自己的家务事,那么你该如何去,处理好居民的矛盾呢?所以在管人家之前要先管好自己
第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调节,就可以上门调解,也可以把他们喊到一个指定的地方进行调解,可以通过个人去调节呢,也可以喊着大家一起来评判这件事情的对错
你的条件还需要注意,我们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法律仲裁,行政司法等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❺ 村干怎样做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全村和谐稳定
哪里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里农民的情绪就顺,社会秩序就好,经济发展就快;否则相反。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要从源头抓起、从根本抓起、从全社会抓起、从平时抓起、从预防抓起、从调解抓起,“宜疏导不宜堵压、宜化解不宜激化”。村干及新农村指导员要“敢于面对矛盾、走进矛盾、化解矛盾”,在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掌握社情民意,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点的基础上,从群众最“盼”、最“难”、最“怨”的事情做起,通过说服教育、思想引导、心贴心沟通等多种方式,全力督促和协助村干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排查化解农企利益纷争、征地拆迁、林权纠纷等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和谐村镇、和谐村组、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维护权益。
(一)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广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防范和纠正松懈、麻痹和应付的思想情绪,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方针,在驻村工作、生活期间,注重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广泛宣传农村“最为适销对路”、最为实用的《婚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将和谐稳定的家庭观念、诚实守信的履约观念、关爱生命健康的人文观念入脑、入心。多宣传群众已经感情认同、理论认同的理念——冤家宜解不宜结,多宣传协商解决纠纷、调解化解矛盾的功效好处,并且乐于接受、在实践中认同人民调解,使之成为农村发展的“助推器”,成为维护稳定的“减压阀”,成为农民群众的“连心桥”。
(二)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积极组织村组干部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的学习会和存在问题的分析会,帮助村级组织完善村务、财务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近年来,泸西县“红色股份”、水果权证抵押贷款等各项惠民便民政策相继试点、推广,广大指导员要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站在减少矛盾纠纷阻碍、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疏通相关政策施行道路,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加快推进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落实,促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协调村内各方关系,健全和执行好村规民约。
(三)抓好乡村治理,创建和谐乡村。广大新农村指导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组织村组干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做法治建设的宣传者、组织者、推动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学习,倡导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秩序。依法依规做好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及时化解农企利益纷争、征地拆迁、林权纠纷等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导当地政府与村民、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沟通机制,为群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广大指导员要在建设高原花园城市建设中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实践锻炼,加强思考总结,学会走百家路,说百家话,吃百家饭,办百家事,充分发挥“先锋队”作用。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密切关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山林纠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深入、有序推进;妥善解决农村社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树立法治权威,维护农民权益。面对面、心贴心,用嘴交流,用心沟通,正确引导群众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正确享受法定权利,在心中培育法治意识。一定要实现从宏观向微观的转变,把自己完全置于普通老百姓当中,变“空谈”为“实干”,把工作重心转变到办好小事上来,办好群众期盼的事情,办好群众难以解决的事情。维护农民在土地、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让农民按自己的意愿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重视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村治理机制。
(六)关注弱势群体,做好贴心服务。近年来,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老人、妇女、儿童成为部分农村主要的留守人员,治安管理和防范上存在一定隐患。广大新农村指导员在千方百计抓农村项目建设时,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和谐建设问题,关注留守人员,加强对留守在农村的老人、妇女、儿童服务与管理工作,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对那些无人照顾或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积极协调,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小问题不出大隐患。
❻ 农村婚姻纠纷有什么办法解决
法律分析:婚姻纠纷解决办法有:
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若双方能就离婚本身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选择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则是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证及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对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选择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下达民事判决书来解决。
法律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❼ 农村邻里、婚姻纠纷多发的原因和举措
2011年5月14日,我带领民警在刘家堡村走访时,了解到刘家堡村韩某去年跟南方平村吴某再婚,在一起生活了很短时间后,吴某一直不肯回韩某家并提出要分手,双方因婚姻彩礼发生争执。一年多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韩某的父亲(体弱多病)准备召集族亲到南方平吴家闹事,要求退还一万多元的彩礼,了解情况后,我带领民警主动到韩某家做工作,稳住韩家人的情绪,随后又主动到吴某家讲道理、讲危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16天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女方退还男方彩礼9600元,及时调处了双方的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升级。6月11日,韩某一家鸣鞭放炮给僧楼镇派出所民警送来一面“老百姓的贴心人”的锦旗,感谢民警为他们一家解决了挂在心上的难题。
纠纷产生的根源:
近年来,农村婚姻矛盾纠纷多发,其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男女青年结婚,不按规定登记,对婚前财产、彩礼和婚后财产权属关系没有具体约定,造成婚姻矛盾纠纷发生后,经常因财产分割引发冲突。
2、农村男女青年结婚,一部分达不到法定登记年龄,婚后夫妻双方难以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给家庭婚姻纠纷埋下了隐患。
3、农村传统的封建婚姻彩礼观,至今影响着农村青年定婚彩礼,有些偏远经济落后农村,彩礼居高不下,致使婚前男女双方就产生隔阂和矛盾,造成了有的女方家长为了彩礼而嫁女的畸形婚姻。
解决方法:
1、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文明和谐婚姻新风尚,特别是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2、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3、开办婚姻家庭学校,对适龄青年进行培训教育。
化解矛盾纠纷方法:
农村宅基地纠纷、婚姻纠纷、家庭赡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如不及时调处,往往会引发“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防范矛盾纠纷激化,既省工,也省时,成本底,损失小。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6+2”矛盾调处工作法,“6”就是“六心”,即对待调解要热心;开导劝说要耐心;调查情况要细心;碰到困难有信心;纠纷反复有恒心;处理问题要公心。“2”就是加入“两大员”,即在矛盾调处过程中,加入当事人可信赖的亲朋好友等“关系人员”;加入代表公平、公正的老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公证人员”参与,协助民警调处矛盾纠纷效果好。
❽ 农村婚姻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婚姻纠纷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的,协议离婚的只要夫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就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❾ 婚姻纠纷怎么处理
婚姻纠纷处理。婚姻纠纷是指发生在夫妻双方间,因为日常生活或夫妻关系,出现矛盾而产生的纠纷。处理方式如下:1、婚姻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应当好好沟通,夫妻双方属于最亲密的关系,沟通能解决问题就通过沟通解决;2、婚姻纠纷,可以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介入调解处理,由第三方劝解来化解矛盾纠纷;3、婚姻纠纷可以通过家族会议方式解决,由两方家长主持调解,化解矛盾纠纷;4、若调解不成的,夫妻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婚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❿ 婚姻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发生婚姻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找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调解,因为村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