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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2-02-23 07:26:02

A. 婚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在中国境内,想要领取结婚证,需要男女双方都是自愿,且均没有配偶,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是中国国籍的,需要由男女双方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双方的身份证、双方近期大两寸合照三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果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女方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本、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外国籍的一方需要持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己身份和国籍的证据、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国籍国外交部与我国驻该国使馆、领事馆认证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中国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如果一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携带离婚证。如果当地要求婚前健康检查的,双方当事人还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携带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您的疑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B. 办婚姻状况证明要本人去吗要什么证明文件

办婚姻状况证明必须本人去,需要个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

办理婚姻证明需要以下手续:

已婚: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工资卡流水(一年或者半年,银行不同,需求不同)、身份证、配偶的身份证、配偶的户口本、配偶的结婚证。如两人共同借款,配偶还需要出示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工资流水。

单身:单身证明(单位、街道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均可)、户口本、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单、身份证。

根据相关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哪些资料扩展阅读

办理婚姻状况证明注意事项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书面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未婚证明必须根据你的户口本上的户籍所在地,由本人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要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全),而且必须要本人到场。他人代办是办不到,还有准备几十元钱,开证明是要钱的。

C.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要什么材料啊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解决我市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宜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 户籍在本辖区;
2、 达到法定婚龄;
3、 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 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5、 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 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律师港湾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D. 登记结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登记结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现役军人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有效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7、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婚姻登记证照片: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哪些资料扩展阅读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E. 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本人身份证,一般来说,民政部门有记录,可以直接查询得到的。在核实是本人后,即可开具。

婚姻证明包括:出具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

相关说明:

F. 开婚姻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民政部民函【2015】2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像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民政部发文要求取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坚持需要该证明的,可以“个人声明”或“个人承诺”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以遵守私法领域“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

G. 婚姻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需出个人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
2、三张大二寸同版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3、现役军人(军官)需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证明;士官在驻地登记需出集团军以上的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4、退伍军人待安置无身份证的,需出具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
5、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
6、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H. 婚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I.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及证明材料

结婚登记需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证明材料。且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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