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婚姻法关于军婚有何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面有几个要点,容我一一道来:
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但未取得军籍的职工、文职非现役人员,以及曾经服现役,但已经退役的军人,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2、此处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自身不是现役军人,并与现役军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人。
如果婚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则应适用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而不适用本条规定。(而且双军人离婚的案件要由军事法院管辖审理,其他离婚案件则由地方法院审理。)
去年一个战友转业了,他老婆还是军官。我恭喜他,随着退出现役变成了“现役军人的配偶”。他还一脸懵,“我以为自己结婚以后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原来现在才是。”这是个冷门知识,看过本篇文章的,以后就可以避免这样的误解了。
3、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经过说服、调解等工作,现役军人本人仍然不同意的,法院将判决不准离婚。
望采纳,谢谢
② 军人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③ 军人婚姻特别保护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军队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他(她)们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颠覆和侵略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日夜战斗在国防岗位上。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④ 我国法律对军婚有何保护规定
军人是保家卫国,保盛世安康的坚实后盾,没有军人在前线以血肉之躯筑起固若金汤的城墙也不会有我们的安定生活,因此军人值得全社会的尊重,对军人和军婚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也是必然的,如此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中高扬从军光荣的风尚,鼓励更多人从军。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因军人工作特殊性,完全需要以法律形式给军人特殊的婚姻权利。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第59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之后又陆续实行 配偶提出离婚需得军人同意 、若有人涉嫌破坏军婚,应当判刑或拘役、双方晚婚得到提倡和更多鼓励等保护规定
1、配偶提出离婚需得军人同意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若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会教育原告珍惜这段军婚,争取调解双方和好和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若有重大过错,如实施家暴、抛弃家庭成员、吸毒抽烟等,则无需经军人同意,法院应准许离婚。
你知道我国对军婚还有哪些保护规定吗?
⑤ 军婚为什么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对此是如何保护的
军人保家卫国是其责任与使命,而国家则保其家庭不受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军人婚姻保护什么时候开始的扩展阅读
军婚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