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哪里结婚去哪里登记
一、办理结婚证在哪儿都可以吗
结婚证在两人户口本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民政局办理。
二、结婚证办理程序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结婚办理条件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Ⅱ 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
摘要 您好,由我来回答您的问题,我正在帮您查询相关的信息,马上回复您,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比心
Ⅲ 我在高新区工作,请问结婚登记去哪儿登记,具体位置在哪儿,带什么东西
户口在哪个区就去那个区的民政,婚姻登记处,和住址无关,两个人哪个区都可以,身份证+户口本+大概60-70块钱(50照相,9×2块钱两个证,还有盒子爱要不要,大概10块钱1个)
Ⅳ 重庆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
摘要 您好,根据查询,重庆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为:023 6885 2508、023 6812 3789,地址为:九龙坡区212国道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
Ⅳ 大旺高新区户籍科电话
打电话114啊,户籍一般在派出所或者政府大厅,可以先查询片区派出所电话,询问。
Ⅵ 户口在高新区,结婚证在哪儿领
结婚证是要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如果常住在高新区,那就可以去高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6)大旺高新区婚姻登记所在哪里扩展阅读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网络—《婚姻登记条例》
Ⅶ 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那里
在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
Ⅷ 成都高新区民政局办证地址在哪儿
成都市高新区婚姻登记处,南区这边在天府一街1120号(高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3楼),西区这边在天骄路1号(合作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内)。
Ⅸ 我是高新区草池镇的人离婚证需要在哪里办
如果是近几年结的婚,你可以通过114查询,高新区婚姻登记处的电话号,然后问一下婚姻登记处的地址,带着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去办理离婚。有的高新区没有婚姻登记处,要到原来所在的区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如果是前些年结的婚,需要到所在区的档案馆,查原来的结婚的手续,做个复印件。然后拿着复印件,到现在所在区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Ⅹ 高新区民政局办离婚在那里
应当到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