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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三重罪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15 19:42:55

婚姻法中关于第三者的处罚是什么

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在学术界被称为“非法同居”(其实这是一个逻辑矛盾,同居非法,而非法之非法为合法,仅“同居”即可),

婚姻法和刑法并没有对第三者的婚姻关系加以强制性的救济措施,是我国法律的一个漏洞,第三者成本低,风险低,收益高,令婚姻诈骗者与拜金主义者有机可乘,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定。

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当场发现的可以杀死通奸的两人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此规定作为对妻子不忠的处罚,但对于丈夫不忠的处罚很低,现在对于两方的约束直接都去掉了,因为其野蛮性和私力救济性,也是情有可原的。

婚姻法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在司法实务的某些情况下,形成事实婚姻的,可以以重婚罪断之,就涉及到刑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已经是最重的惩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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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⑶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
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⑷ 民法典中破坏婚姻第三者的处罚是什么

您好,破坏他人家庭的,根据第三者有无与有配偶方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等情节,我国刑法、民法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首先,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此时第三者和出轨的配偶都构成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若第三者没有与有配偶方登记结婚,但是公然与其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此时可以按照重婚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此时若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是第三者与有配偶方不拥有结婚证,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时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⑸ “三重罪”的来历是什么

辠,犯法也。——《说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用罪。
辜辟戾辠也。经传皆以罪为之。——《尔雅》
畏此罪罟。——《诗·小雅·小明》
君子以赦过宥罪。——《易·解卦象下传》
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王制》
离桓之罪。——《国语·晋语》
或闻无罪。——《史记·陈涉世家》
恶不忍闻,罪不容诛。——《汉书》
治臣之罪。——诸葛亮《出师表》
某知罪矣。——宋·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
(袁可立)则声罪致讨以正其大纲。 ——明 陈继儒《大司马节寰袁公家庙记》
(3)又如:罪首(罪魁祸首);罪失(罪愆和过失);罪眚(罪愆,罪过);罪瑕(罪愆);罪祸(罪愆);罪累(罪过);罪悔(罪过);罪殃(罪过);罪辜(罪咎);罪衅(罪行;过恶);罪例(犯罪的案例)。
(4)罪人。
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书·牧誓》
吾见强弩长戟,诛罪安民,以取公侯者有矣。——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
(5)又如:罪囚(罪犯);罪孥(罪犯的家属);罪徒(服刑的囚犯);罪疾(邪恶的罪人);罪脑(罪首);罪隶(古时罪人家属之男性没入官府为奴者)。
(6)过失;错误。
王曰:“此则寡人之罪也。”——《孟子·公孙丑下》
此天之亡我,非战之罪也。——《史记》
不替孟明,孤之过也。大夫问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左传》
(7)又如:罪诟(过错;诟病);罪失(罪愆和过失);罪负(过失)。
(8)苦难;祸殃。如:受罪;罪殃(祸殃);罪逆(罪孽);罪疾(灾祸);罪恼(罪孽烦恼);罪障(佛教罪孽能障碍诸善,故称“罪障”);罪苦(佛教语。苦难。因为罪孽而蒙受苦难)。
(9)刑罚。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杀罪五百。——《汉书·刑法志》
(10)捕鱼竹网。
罪,捕鱼器——《字汇补》

⑹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或多或少了解过犯罪,犯罪可以分为轻罪,重罪,重罪与轻罪是最经典的一种分类法,下面我整理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1

一、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有哪几种?

首先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为,例如我国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其次是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或财产性权利的行为,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知支付抚养费、赡养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

每个家庭成员在作为家庭的一份子的同时也是独立的个体,其合法权益也在家庭当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后是针对公法益的,主要是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例如重婚、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的;还包括破坏我国规定的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例如同时登记两段婚姻关系、逃避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进行婚姻登记等。

当然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个法益,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是多样化的,主要可以通过行为侵犯的法益来进行判断。

二、破坏婚姻家庭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是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婚姻家庭的,符合以下三种行为模式就构成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如果是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性权利或婚外第三者因婚外情得到财产性利益的,需要对不当得利进行返还,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婚外第三者接受了大额财产赠与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视为具有一定的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质,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应对价的除外。

同时,无处分权人或处分权存在瑕疵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且在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由于婚外情本身就违反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法规的,因此是无法受到保护的,需要为相应的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付出代价。

三、如何在婚姻家庭被破坏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自己的婚姻家庭被破坏时,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如果对方涉嫌重婚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之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离婚诉讼。

其次,如果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包含重婚、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并因该过错导致离婚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单独提起诉讼。

而且,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几个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予补偿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无过错方可以据此主张对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是每个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体现,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会受到惩罚、需要付出代价,受害者也要学会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保护自己。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2

一、破坏他人婚姻罪会判几年?

破坏他人婚姻法律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照《刑法》规定该情形下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种则是我国为保护军人婚姻而特别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往往有一种误区,以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诉,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其实不然。仍有相当的重婚责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机关介人侦查下的结果。当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3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破坏婚姻家庭罪这一罪名,但是破坏他人婚姻,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还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故意与对方结婚,登记结婚或者有事实同居关系的,都属于破坏他人婚姻行为,会构成重婚罪。

不管男女,影响或者导致别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与方法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而不仅仅只看结果:

一、若某人采取诬蔑、造谣等方式恶意中伤某家庭中某成员,而导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证后告其诬陷,不过,此类行为大都属违法行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

二、若是某人只不过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员中的一位,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而导致了其家庭的破裂,应该不构成违法犯罪,他(她)只不过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谴责其道德行为;当然,他(她)同样以婚,并与某成家员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倒造成了违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两类,若某家庭成员之一是现役军人,那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责任。

⑺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其认定标准是什么

重婚罪是属于犯罪,关于犯罪和刑罚只能由刑法来规定,婚姻法或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只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而关于犯罪和刑法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范畴,只能由刑事法律来规定。重婚罪是犯罪行为,其认定的条件、构成要件以及量刑等问题,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范畴,只能由刑事法律来规定,我国有专门的刑法,重婚罪就是由刑法来规定的。

⑻ 婚姻中有哪些行为比出轨更可怕

这是小美下定决心提离婚后,他老公咆哮说出的话。

据小美说,这个男人爱家暴,小美孕期他动手打了她五六次,差点流产。

小美坐月子的时候,他也只顾着打游戏,孩子撒手不管,一点责任心都没有。

想到以后还要过这种日子,小美心都凉了,必须要离啊,不然早晚有一天会被打死。

中国大多数男人的通病:认为只有出轨这一条是重罪,其他只要不过线,都是小打小闹,日子照样过啊。

“只要男人不出轨,闹离婚都是女人的错!”

男人只强调出不出轨这一点,是因为还活在封建社会里,觉得婚姻就是靠女人来维持的,自己大男人不需要付出,只懂索取。

他们笃定只要不出轨,其他问题糟糕点也没什么。毕竟老婆不会真的提离婚,有小孩这一关、另外离了后更难找对象,一切利弊他们心里清楚的很,所以有底气。

其实吧,现代女性大都是经济独立的,离了照样活得精彩,没那么仰人鼻息。

那么在女人眼里,比丈夫出轨可更怕、让女人愿意放弃婚姻的事情是什么呢?

为此我们发起了一波讨论:

婚姻里,比丈夫出轨更让女人绝望的事是什么?

收到了超多粉丝留言,从中我们总结出了6条来自女性的心声。

男人出轨固然可恨,但更残忍的不是他变了心,而是整个人转了性,慢慢耗尽你的心力,往日恩爱不可追,说多了都是泪啊。

⑼ 两性关系中,终结婚姻的三个“罪魁祸首”,是哪三个

两性关系中,终结婚姻的三个“罪魁祸首”,是哪三个?

男女两性相处,假如完婚是感情最美好的结局。那么结局的摆脱,就是从各种各样不美好逐渐的。时间是个恐怖的物品,恐怖到刷新你的认知能力。让本以为地久天长的感情,可随时面临夭折。从彼此之间吸引住,到彼此之间厌倦,长则两年,短则数月。虽是绝情,可实际又能在意上谁。仅仅,两个人可以体面地分离,就算是不负两个人认识一场了。

第一:不凑合

人总习惯性找各种的理由,来证实自身没错!自然,给自己找理由可以了解。仅仅,假如一份感情的不成功,是以他人的身上找到的理由。那么,才算是很大的好笑。两性关系婚姻生活,过得幸福快乐那就是成就。过得不幸福快乐,才实属正常的。仅仅,两个人是不是想凑合而已。一旦有一方对日常生活较真儿、不愿凑合,那么两个人就会有很有可能面临婚姻生活解散的困境。

⑽ 婚姻中的第三者怎么处理

一、婚姻中的第三者怎么处理
1、婚姻中的第三者处理方式如下:
(1)与第三者构成事实婚姻的,是重婚罪,2年以下的拘役;
(2)破坏军婚的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构成重婚罪的,给予其相应的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婚姻中出轨怎么查证据
婚姻中出轨查证据的方式如下:
1、搜集对方因出轨被单位处分的公告或者文件等资料;
2、通过合法的途径受理对方承认出轨事实或者抓奸的录音录像证据;
3、保留对方出轨被发现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等书面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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