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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由什么事物推动而形成

发布时间:2022-12-13 00:14:57

Ⅰ 婚姻的基础是什么

婚姻的基础,好多啊!数不盛数!但最基础的是{责任感!}无论怎样,两个人走到一起就有走到一起的理由!不管是什么理由到最后都有无效的一天!信任,爱慕,愿望,经济都会有改变的一天,包括责任也是一样!但说到头来,多少家庭,多少夫妻最终没有走到那一步都是因为责任啊!或者是对父母的,或者是对儿女的,或者是对彼此的!只要责任感大于其他的的,就会为婚姻奠定基础·但凡事没有绝对的啊!离婚,再婚,都不能一概而论谁是谁非,不是么?家庭的破碎,或重组或许也会有好的一面啊!对不?

Ⅱ 婚姻是如何产生的

婚姻的起源与演变

原始人类并不需要婚姻,这跟今天的灵长动物是一样的,不必细说。后来有了氏族社会,采用的是集体群婚制,即一个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体嫁到另一个氏族。这也是在进化过程中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乱伦导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个习俗。再后来进入了私有制社会,才有了一对一或一对数的固定的夫妻关系,于是就产生了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婚姻产生于私有制,所以它一直与人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由于男子是私有制社会的主体,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财产,于是多数古代社会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抢婚、买卖妻妾等现象也源于此。由于私有制的财产由于血缘关系中的男性继承,为了保证血缘的纯净,就有了“处女情结”和对女子性行为的严格约束。

当出现了部落和国家等社会组织之后,婚姻又成了一种政治筹码。从部族的通婚,到国家统治者之间的“联姻”,都是试图通过婚姻来达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于结盟和理顺财产继承关系。

至于在自然小农经济社会中,婚姻则是一种劳动的分工组合,即所谓“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而在现代社会中的老百姓,婚姻则是为了组成一个家庭,在满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时,承担为家族和社会养育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的一种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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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起源即是对财产的保护。它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把女人视作物,一种可供交换的财产。至于母系社会里的一些所谓的“走婚”等,并不是婚姻,只是人类繁衍的本能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情况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下的选择。那时,多生下一个孩子,当然就多一份人类活下去的可能。女人因为生育而成为神祗,有权与想性交的任意一个男性发生关系,包括乱伦。“活下去”这三个字在很大程度上还决定了母系社会刚迈入父系社会时的性行为。相当长一段时间,人们是按照供养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来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但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类学会狩猎与农耕,私有财产出现,保护财产成了首务之急,于是,婚姻出现,妻子成了丈夫的财产。一开始规矩还不严,婚姻还未能完全统治性,女人在婚前还可以有性行为,所以当时普遍有“杀首子”之风俗,以求保证血缘的纯净。到后来,婚姻完全统治了性,人类彻底迈入农业社会,任何一个女人的婚姻都已不能再由她自己说了算。女人已经完全沦为财产,她不仅是父母待价而沽的商品,也是某个男人即将购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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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婚姻的起源始于氏族群居时代,人类建立了最初的性关系禁规,对性行为加以规范。所以婚姻从一开始就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的性行为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一夫一妻的背景下,婚姻更成为保障性关系合法性和排他性的制度形式。

Ⅲ 中国古代政治婚姻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古代婚姻的观念
在早期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杂乱的。随着人类的进化,两性关系中出现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乱伦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实行,标志着性的需要开始服从于“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人类互助的日益广泛以及亲属关系的趋于明晰,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 • 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两性的结合,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和社会文化的特点。在儒家经典中,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首先,婚礼被视为人伦之始。《礼记•经解》云:“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其次,婚礼被视为礼的根本。《礼记•昏义》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再次,社会的婚姻状况还与社会治乱相关涉。《新唐书•后妃传上》说:“礼本于夫妇,……治乱因之,兴亡系焉。”儒家把两性结合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会的现象,这是一种具有文明色彩的认识,古代婚姻礼仪正是基于儒家的婚姻观念而逐渐形成。必须指出的是,儒家对婚姻强调的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社会规范,对“情”和“爱”则相对忽视。儒家又以婚姻为起点,推衍出父子、君臣一类的等级关系,于是,婚姻关系成为构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的基础。

二、婚姻的意义
在古代宗法社会,婚姻不是当事者的个人行为,而是关乎两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与其说是为个人娶妻,毋宁说是为宗族娶妇。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传宗接代。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宗法观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广家族、繁子孙为首要目的。《礼记•昏义》说:“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孔子说:“大昏,万世之嗣也。” 有夫妇而后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长子才是嫡子,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社会,传宗接代关系到家族的延续,“继后世”自然成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会重视血缘,把祖先血脉不绝视为家族的头等大事。古代婚礼常在祖先牌位前举行,叫做“庙见”,表示新婚夫妇共承祖先,同奉宗庙。《白虎通义•王者不臣》说:“妻者与己一体,恭承宗庙,……上承先祖,下继万世。”《唐律疏议•户婚》也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传统婚礼仪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内容。
第三是增加劳力。自进入父系社会后,男尊女卑被视为天经地义。《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干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些哲学概括把男尊女卑视同自然法则,不可违背。男子娶妻可得内助,而妇女只能“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供宾客”。“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按封建礼法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妻子操持家务,侍奉姑舅,奉养公婆,却无经济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淫乱。《礼记•坊记》说:“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婚制来别男女,防淫乱,尤其强调妇女要恪守贞节,本质上顺应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确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缘的纯正。然而,封建贞淫观对女性有诸多制约,对男子的淫乱却是少有约束力的。

古代婚姻的变迁
美国着名学者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对婚姻家庭的演变作过专力研究。他对人类婚姻的演变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处于乱婚状态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为基础的血缘家庭取代了这种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亚家庭,实行的是两个集团间的通婚;接着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它以单偶婚姻为基础,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后由对偶婚制过渡到专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吸收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将人类的家庭婚姻变迁与人类社会的三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就其发展轨迹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上述论述为参照,中国古代婚姻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两性偶合的关系,它出现于人类的童年时期。当时,“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人们群居野处,既无固定的配偶,两性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男女无别,媾合无禁,两性关系纯任自然。在古代文献的记载中,就保留着有关神奇诞生和异类婚配的传说,例如《帝王世家》载:“神农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为少典妃,游华阳,有神龙首,感女登于常羊,生炎帝。”又据《史记•周本纪》载:“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诗经•商颂》也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述。这些奇异诞生的传说,应是远古时代杂乱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断的:“黄帝以来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个野合的杂交时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会。”

二、血缘婚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火的利用,于是,“原始集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开始产生婚姻禁例,即排斥亲(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妹)发生两性关系。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中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后汉书•南蛮传》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三、伙婚
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亚家庭。伙婚与血缘婚的最大区别,在于两性关系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禁例,既不准亲兄弟姐妹发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特点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间互为“亲密的伙伴”。据《史记•五帝本纪》载,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为妻,从这一传说中可以窥见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点。
伙婚制的出现,较之于血缘婚取代原始群婚,意义更为重要。由血缘婚发展到伙婚,自然选择的原则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选择取代血亲婚配,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显着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引摩尔根的话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 古代中国人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认识。伙婚制的历史作用,还在于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于有了兄妹间乃至旁系兄妹间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须到别的血缘集团去寻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归女系集团,最终导致母系氏族的出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四、对偶婚
对偶婚的特征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形成的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较之于群婚,它是个体婚;较之于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它又是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它是由群婚到专偶婚的过渡,所生子女仍然归属母系。
对偶婚制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它的出现首先在于原始经济的发展,使剩余产品可供分割和交换。其次在于亲属通婚的限止日趋广泛,人们已难维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妇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构成对偶婚的方法大体是,由母亲议婚缔结婚约,通过物品交换达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别的氏族抢夺配偶。因此对偶婚的双方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由于男子在野蛮时代的战争中大批死亡,导致女姓过剩,而男子在家庭内部又承担着获取食物的主要责任,这都使男子在对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奸的特权。对偶婚双方的离异不受氏族习俗的约束,其婚姻关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因素,在对偶婚家庭中,除亲生母亲外,已有可能确定亲生父亲。其次,男子在生产劳动中所负责任的日趋重要,使之在家庭经济中渐占主导地位。丈夫地位的实际提升与母权制发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按男系来计算世系,这就导致废除母权制,确立父权制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跃居主要地位,便发生了父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这一形式是对偶婚制家庭向专偶婚制家庭的过渡形式。特别是到了对偶婚制后期,劳动工具的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个体家庭已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工具和产品逐渐变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出现,从而“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家长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来取代对偶婚制家庭,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于对偶婚制的后期。

五、专偶婚
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专偶婚制的确立,是以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基于这一事实,马克思指出:“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后裔”,因此,“结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专偶婚家庭中,妻子、财产及子女均为丈夫私有,妻子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续父权世系。
专偶婚制自其产生之时起,就表现出男权至上的特点。就夫妻地位而言,由于丈夫取得了家庭经济的支配权,因而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统治权。《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谚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这些都是妇女卑下地位的写照。就婚姻关系而言,专偶婚较之于对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不可离异性。儒家从伦理角度强调夫妻关系的恒久性,所谓“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礼,始于谨夫”
从婚姻进化的角度看,以“恒”来荡涤对偶婚制遗风,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数量惊人,据《礼记 • 昏义》载,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整个封建社会,贵族官僚一般都拥有众多妻妾。就亲属关系而言,专偶婚的确立使亲属关系明晰而完整,血亲、姻亲、嫡、庶等关系都清晰了然,从而形成以父系家长为线索的宗亲网络。
由原始群婚发展到专偶婚,是古代社会由蒙昧、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随着婚姻纽带连结范围的缩小,婚姻礼俗反而趋于繁复,并逐渐形成条文规定。

古代婚姻政策
中国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历代政(蟹)府对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它反映了历代政(蟹)府对婚姻所持的基本态度。总起来看,古代婚姻政策从未越出礼的规范,在礼的框架内,历代律令又根据各时期经济、政治的需要,对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条文规定。
一、导民婚配
西周时期,已设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员。据《周礼•地官•司徒》载:大司徒“以阴礼教亲,则民无怨。”郑玄注曰:“阴礼谓男女之礼,昏姻以时,则无旷怨。”这是说大司徒一职的职责是用婚姻礼仪去教化百姓,帮助他们及时嫁娶,以减少社会上的怨女旷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礼,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礼•地官• 司徒》说,媒氏的职责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统治者大多关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长对国家富强的重要影响,因此奉行鼓励婚配和生育的国策。《韩非子•外储说右》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贞观六年(632)曾下诏规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这是说对于民间因经济能力不足或其他条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礼”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为他们提供资助。古代统治者导民婚配、鼓励早婚的动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会安定,减少怨女旷夫;二是鼓励繁育人口,以保证征人役夫有充足的来源及增加赋税,从而增强国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礼记•曲礼》说:“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币,不交不亲”。《诗经•豳风•伐柯》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这里都提到无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则。朱熹说:“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托于婚姻当事人的家长,通过在男女双方间的沟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亲”,不同席,不杂坐,不同行,两性之间,界限分明,于是,作为“通两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为社会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凡是不经媒人沟通而自行结合者,都属不法,社会也不予认可,甚至被斥为“私奔”、“淫乱”,这就束缚了男女的自由恋爱和自主婚配。特别是封建政(蟹)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媒聘的履行作了严格的规定,更使其具有强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经绝对化和强制化,就与父母之命结合在一起,成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桎梧。孟子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而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管子• 形势》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说。对“自媒”的禁绝,本质上是借此保证父母之命的实施,以维护宗法社会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同血缘婚配对于繁衍后代的害处,族外婚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取代血缘婚的。“姓”本是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的血缘关系的标志,在父权制度建立后,“姓”更是宗族系统的标志。西周确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庙数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实施的目的一是为了确保宗法等级关系的明晰,使权力的继承归属不致紊乱。二是出于优生的考虑,《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于优生,是社会的共识。西周以降,世卿世禄制逐渐瓦解,但同姓不婚作为礼俗惯制仍得以传承。如唐代就明文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为同宗高祖父母服丧)以上,以奸论。” 唐代所谓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后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缘关系相近,禁止婚配,对优生有积极作用。明、清法律也是严禁同宗婚配,对同姓不同宗者则是开禁的。

四、可纳媵妾
历代婚姻政策都以巩固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一妻制为原则,但同时又允许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针对女子的婚姻规范,对少数男子而言,实行的却是以一夫一妻为名义的、以纳妾为表现的多偶制。秦以前,贵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又刘熙《释名》说:“侄娣曰媵。” 陆德明《释文》说:“妻之女弟为娣。”据此可知,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为随嫁,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层社会十分流行,《诗经•大雅•韩奕》写道:“韩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诗中对韩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随如云的情景,作了生动的描绘。媵制实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遗存,秦以后,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与妻的区别在于,妻为明媒正娶,地位远高于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样进行买卖、赠送、交换和赏赐。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观念主导下,妾制从先秦到民国经久不衰,上至达官贵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纳妾。《唐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明会典》也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Ⅳ 两性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和自然性双重属性。其中社会属性为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的结合和亲属间的血缘为其自然条件。两性结合是基础,血缘为纽带。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和影响。这些作用和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生理--生物机体的生命活动和各个器官的机能。

婚姻上的两性特征是婚姻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表示着婚姻当事人在生理学上的两性差别。而作为社会关系,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

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繁衍功能。

生物--有生命的物体。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能通过新陈代谢作用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

人类通过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实现人类种的繁衍。种的蕃衍是家庭的生物学繁衍功能。

家庭成员间的血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自然特征。

家庭关系除婚姻关系外还有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间的血缘是家庭的自然属性,是生物学上的血亲关系。

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前提条件的自然因素,必然受其自然规律所制约。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生理学、生物学领域的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和作用。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多次指出,人类通过对自然选择规律的认识,逐步限制、排斥了近亲结婚,使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渐次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优生学的角度来看,自然选择规律对创造体质、智力更加健全的人种,推动社会的进步,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在论及普那路亚家庭时说:“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马恩选集》4卷33页)在论及对偶婚制时又说:“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马恩选集》4卷42页)

可见,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为其自然条件的。也就是说,婚姻这种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家庭这种社会关系,也只能存在于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血缘亲属之间。婚姻法调整这种关系,也不能忽视其自然属性,它是这种社会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些自然属性。例如,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对近亲结婚、恶疾结婚的限制,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或准予离婚的理由,以子女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根据等等,都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因素的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生理规律、遗传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违背自然规律,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贻害无穷。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内涵。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但并不能说自然属性就是其唯一属性,更不能说自然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自然属性中的两性结合和血缘,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的,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婚姻家庭关系以人为主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是社会关系。

什么是社会?社会就是以共同物质条件为纽带的人。

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彼不能也(《荀子卷》第五,王制篇第九)

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恩全集》,72年版,3卷5页。)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只能属于社会关系中的内容。

人作为社会成员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在这两种生产中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包括婚姻家庭关系。

既然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本质所在,那么,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当然也只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社会性就成了人的根本属性。不论是两性中的男女,还是血缘相联的亲属,首先都是社会中的人,都是社会中的成员之一。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当然是一种社会关系。人们都是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人类的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可见,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主要是受它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所以,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自然因素。

(二)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

人类社会婚姻家庭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变化过程,尤其是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婚姻家庭关系的演进,仅仅以生理学、生物学上的自然规律无法解释。人类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属性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家庭形态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这种情况只能从婚姻家庭的社会性中才能寻找到答案。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要求人类两性的结合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社会形式,它并不是人类性本能方面的要求。

(三)婚姻家庭关系以社会属性中的生产关系为基础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中既包括物质的社会关系,也包括思想的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

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人们在一定生产方式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同样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又产生出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是以生产关系为转移。这就是说,婚姻家庭关系也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是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便产生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什么样的男女两性间的结合被认为是婚姻,什么样的婚姻和血缘上的共同体被认为是家庭等,这一切远非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只有从社会制度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是由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必然要在家庭的经济关系中表现出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其他各种因素,也都对家庭起着不同程度的制约或影响作用。

至于家庭中的思想关系(感情的、伦理的,在阶级社会中还有的、法律的等关系),则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

正因为如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态,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只有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才能科学地认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仅用生理学、生物学中起作用的某些自然因素,去解释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在科学和事实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四)婚姻家庭关系受社会属性中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存在和发展不仅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在阶级社会中,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与形成的前提条件,舍此便无婚姻家庭。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我们既不能抹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也不能扩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更不能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置于同等的地位。人类社会的两性关系由自然选择过渡到社会选择,由生物进化过渡到社会进化,是人类以社会属性抑制自然属性、战胜自然属性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界进化过程中始终保持卓尔不的根本动因。

Ⅳ 婚姻的婚姻发展史

300万年前
人猿时期。我们的祖先刚刚学会佝偻着直立行走, 他们的膝盖还无法捋直。不同种群中雌雄人猿实行完全混乱的“婚姻”形态(其实他们尚无“婚姻”概念,一切还只为了物种的生存和繁衍):多夫制、多妻制、专一配偶制……
300万年前-200万年前
石器时代早期。蒙昧中的人类除了狩猎和逃命之外,在部落内部还盛行毫无节制的性关系——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就是群婚制。孩子们只知道母亲,对“父亲”却一无所知。女人在当时对男人从来就不会要求承诺或要求他们负责任。
100多万年前
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人体的自然分工逐渐使我们的先祖意识到,老夫少妻和老妻少夫不利于优生优育。从事狩猎、采集活动的中青年人与从事家务劳动和孩儿照管的老人之间产生了极其明显的精力差别。性生活便出现了以辈份划分的界线。人类进入了长达近100万年的“血缘家族”时代——班辈婚或辈行婚。
班辈婚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它是人类与兽群的区别,我们作为社会性动物的漫长文明历程由此起步。
1万年前
石器时代晚期,新人阶段后期。人类正准备用“禁止乱伦”终结最后的蒙昧。那时,近亲间性交的混乱导致了婴儿成活率低、畸形儿和低能儿过多的恐怖现象。原始人对男女关系有了更严格的界定。母权的逐步确立,引起了婚姻形式的改变。不同部族间通婚了。种族外婚制,使我们的品种越来越优良,生产力飞速提高。
5000—6000年前
人类开始形成对偶婚制。一夫一妻的模式以“抢婚”方式开始。在欧洲大陆的部落里,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的女子背夫潜逃,被另一男子捕获,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夫权。男女关系,第一次形成了排他性群婚消亡了。
虽然早在1万年前,全球人口就上升到了500万以上,可是相对于那时的人们来说,交通不便使择偶的范围十分狭窄,近亲婚配的概率大约是50%。
4000年前
统治了人类社会5万年的母权制被彻底推翻,男人为了抓牢这次“伟大”的胜利露出了可怕的真面目。从此,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生孩子延续种族的工具了。
公元前3000年
以神的名义,世界上第一个妓女在巴比伦王国出现。数千年后,这个角色仍在威胁着家庭和婚姻。
公元前1750年
在汉摩拉比王当政时,一条奇怪的逻辑大行其道——女孩必得先当回婊子才能成为女人。每一个女孩在成为女人之前,必须去神殿里将她的身体交给一个陌生男人。她坐着,直到有一个男人将银币投在她的裙上,然后与她同卧,否则她是不准回家的。这种制度在闪族各支(巴比伦、菲尼基、叙利亚等)最为流行,由地中海岛移居于巴尔干半岛的希腊民族、希伯莱人、罗马、埃及、印度等地也奉行此规。
公元前5世纪
苏格拉底因他的哲学思想和泼妇老婆闻名于世,因此“娶到一个好妻子,你可以得到幸福;娶到一个坏妻子,你会成为哲学家。”婚姻开始变成一个“问题”而困绕我们。
公元前323年
古埃及的妻子们对她们的丈夫拥有很大的权利,比如,如果丈夫希望娶第二个妻子,他必须向第一个妻子支付一笔罚金。金钱与婚姻关系扯上了关系。
公元前1世纪
罗马立法认定独裁者恺撒可以与任何他认定的女子交合为合法。他选中的女人很多,包括与他同列罗马“三雄”的庞贝与克拉苏的妻子。当恺撒见到埃及艳后克娄巴特拉时,立刻被这个妖精迷倒,帮她夺取了王位。两人通过恺撒制定的一夫多妻制而成为合法夫妻,并生下一子。特权保护男人可以多妻的时代到来了。 在这个充满奢华与享乐的时代,基督徒们大力宣扬道德并且鼓励夫妻们在上帝的面前神圣地结合——教堂成了西方世界结婚仪式的主场。
公元3-4世纪
婆罗门教士Vatsyayana,被认为是一位终生禁欲的苦行僧,写出了印度最色情的作品之一——《爱经》。同时代的修士乔维安(Jovian)因为宣称婚姻高于独身,在公元385年以散布亵渎神明的异端邪说为由被逐出基督教教会。然而,11年以后,敢于将快感视为生育行为之自然组成部分的圣奥古斯丁却被选为希波教区的主教。快感与婚姻的多重交战引得我们乐此不疲。
公元5世纪
宗教统治婚姻。在罗马帝国,几乎所有的婚礼都必须有神职人员的祝福;结婚成为教堂中的圣礼。等到进入下一个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将通奸定为死罪,离婚也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
公元6世纪
印度的佛教徒和印度教徒试图使人类的身体与神灵相通。通过性交仪式,人类的结合也成了神圣的宗教行为。在英格兰,血亲之间的婚姻被宣布为不合法。
公元600年到公元1000年
这段时间被称为中世纪的黑暗年代,男人在婚姻中对女子的压迫惨烈到了让人恶心的地步。中世纪的男人还发明了各种辅助办法检测处女,没有通过体检的女人将受到严酷惩罚,鉴别处女的方法十分荒诞。匈牙利人为新娘验明正身的方法就是让她赤脚踏上一块菩提树制的小圆板,他们相信失贞的女子如果踏上这块板就会马上发生灾难。还有不少欧洲人则迷恋于数字的计算,在新婚性交前和性交后,对女子的颈围进行测量,并认为如果是处女,那么她次日的颈围必较前夜的粗。中世纪被捉住的有奸情的女子将被绑于高处,以火烧其臀部;也有人把这种女人赤裸着缚在马上游街示众。但男人是否处男却不必接受考验。
1086年
在欧洲,丈夫如出门远行,常给妻子戴上铁制的贞操带,据考证这是从十字军东征时开始的。那时一个德国皇帝叫铁匠给皇后做了一副贞操带,像一个铁笼子锁在小腹上。
公元前770年
欧洲中世纪的教廷规定:从那时起,寡妇不能睡床铺,只能睡在地上,且每天只能吃一餐不能有肉、蜂蜜、酒和盐,不能穿红戴绿、化妆。周朝建立。针对女人的贞洁制度开始建立。自周朝以后,女人殉节畸形地变异成美德。
中国殉节女人一览表:
时代 周 秦汉 魏晋 隋唐 宋 元 明 清
殉节人数 7 19 35 29 122 383 8688 2841
此表的规律是,“吃人”自宋代开始胃口大开,于明代达到高潮。
公元8世纪-10世纪
欧洲的中世纪,享用新娘成了统治者的特权。农民娶新娘,新娘的第一夜必须供领主享用。初夜权的原始招待者是僧侣、祭司。人们对处女血心怀恐惧,所以要求找人帮自己“通关”。僧侣、祭司、地主等贵人,具有“神力”;而亲朋好友和新娘性交,则属勇于“捐躯”;至于由仆人、贱民来“开苞”,是这些人命不值钱,倒霉也没关系。除此以外,新郎还必须付给领主 “结婚税”,否则,婚姻就不能得到公证人的承认,也不能获得领主的许可。这种恶习直到19世纪末才废除。
11世纪初
宫廷女官紫氏部写出了《源氏物语》。这是最早的也是最伟大的爱情小说之一,描述了日本雅致而淫荡的宫廷婚姻生活
中世纪阿拉伯后宫集中了大量美女,横跨欧亚非3大陆的欧伯思王朝第5代回教主海欧雷沙德,其后宫有400名宠妾;到了第18代君主宠妾人数已发展到3400名。
11世纪
中国的哲学家们开始将古老的阴阳符号解释为互补的而非对立的——就像女人和男人,由此形成的不可分的圆称为“太极图”。中国人也从道与德的层面为婚姻找到了一套理论,女人要贤良,不妒并允许丈夫三妻四妾,在家从夫、夫死从子,守寡能为她们赢得贞节牌坊。
11世纪末-13世纪
11世纪末以后,西欧的吟游诗人创作了大量赞美骑士爱情的诗歌,并游走于各个宫廷,到处煽风点火。女人第一次拿过了男人的皮鞭,她们成为婚姻与情爱游戏的主角。
12世纪
埃莱亚诺先后当上法王路易七世和英王亨利二世的王后,在其所生的5子3女中,有2个儿子做了英国国王,3个女儿嫁给了其他欧洲君主,她因此被称为“欧洲的祖母”。
“欧洲的祖母”把典雅爱情引进了法兰西和英格兰的宫殿。埃莱亚诺及其女儿们甚至还创办了“爱的法庭”,裁决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当的”爱情。确定了典雅爱情的31条原则。罗曼蒂克故事风靡一时,当时任何进入法国巴黎的外省骑士都可以轻易得到一本花都贵妇的花名册,详细记载着她们的地址、性格、爱好和容貌,供乡下青年选择。爱情成为贵族女人的一种时尚。女人教会了男人如何“文明地尊重女人”的习惯。丈夫的情妇和妻子的情夫都被对方容忍和尊敬。
13世纪
殉教圣徒马克西默提出:为忠于上帝,仅仅是禁欲还不够,必须根绝性欲。随后就有不少教徒挥刀自宫。另一些走得更远,他们认为自宫不算真本事,应该向性欲直接开战。他们找来一些美女,住在一起,甚至裸体相拥,努力学习柳下惠,努力从精神上阳痿。据说他们成功了。婚姻,在他们看来是可耻的。
1252年
20岁的波希米亚国王奥托卡二世娶了年近50奥地利的玛格丽特国王,一旦吞并了奥地利后,他就解除了婚约。除了财产、领地,没有人期待婚姻能给彼此带来什么。由于非长子不能继承财产,那些失意的青年开始追逐有地产的女继承人。有钱的寡妇成了香饽饽。年轻小伙们娶了有地产的老寡妇,一旦老寡妇死去,小伙子(已经变成糟老头了)就可以娶年轻娇嫩的花姑娘;而老家伙一死,姑娘早变大妈,她还可以嫁给一个小伙子了,发扬第二春。这真是一个古怪的婚姻食物裢。
1477年
英格兰的玛吉丽·布鲁斯写下了有记载的最早的一张情人卡,希望未来的丈夫能够使她成为“人世间最幸福的主妇”并且不计较她贫乏的嫁妆。而多年以来,缺乏嫁妆使很多女性不得不进修道院当修女。
1492年
基督教把婚姻视为“下贱的状态”“淫欲的手段”,认为“婚姻是人类的软肋”。
16世纪
在美国提出“享受性生活的快乐”之前400年,印度就有了“Ananga Ranga”。它教会丈夫和妻子们通过32种性交姿势保持婚姻的生机和快乐。与此同时,在德国,早期的清教徒提倡婚内性行为。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认为,性欲是人的本性,是难以压制的。因此,他说服一批修女离开修道院,并且帮助她们寻找丈夫。
16世纪初叶
亨利八世制造了有史以来最大的麻烦。他本来是个虔诚的天主教徒,为了能有个儿子继承王位,他决定跟凯萨琳王后离婚,但被罗马教庭拒绝了。亨利八世干脆跟教庭决裂,宣布自立山头,创立一个可以离婚的宗教。
新教在无形中提高了女性的地位。由于新教的主张,早在16世纪20年代,英国的女性就获得了离婚的自由;而为了使女性免受过度辛劳,避孕和节制生育也成为新教流行的社会中受到尊重的做法。
亨利八世除了“缔造”现代美国外(他所驱逐的那些死活不肯离婚的顽固分子们乘“五月花”号到新大陆成立了美国——今天世界上离婚率最高的国家),他还是现代社会的第一个离婚者。他的离婚是真正从宗教意义上的彻底割离。永远不可离婚这个不可动摇的神话破灭了。
1553年
血腥玛丽即位。亨利八世用尽一生心血,想要个儿子继承王位,他如愿以偿,但那个羸弱的男孩只做了6年皇帝就死了。被亨利八世杀掉的第一位王后的女儿玛丽接管了王权,作为现代社会上第一桩离婚案的受害者,她展开了可怕的报复:恢复天主教的统治和中世纪的一切做法,对新教徒展开了残酷镇压,短短3年,她就在伦敦等地烧死300多人。至今仍有大量关系破裂的夫妻以“不伤害孩子”为由不离婚。
1625年
清教徒作者威廉·古奇建议妻子们称呼伴侣为“夫君”,而绝对不要称他们为“甜心、蜜糖、亲爱的、宝贝儿、我的最爱、小鸭子、小胖猪”之类。
公元17世纪
英王查理二世的御医发明了保险套。它的原材料是小羊的盲肠。这在当时是一件轰动全球的大事。该御医就凭这项发明获得了爵位,英国也从中赚取大量外汇。这个薄薄的小东西,给了女性享受性的最根本保障,私生子大规模减少。
1725年
齐亚科莫·卡萨诺瓦——天生的大众情人,降生在威尼斯。在他的游记中,记录了他的上百个情妇(大部分是已婚妇女),其中能够叫上名字的就有116个。两个世纪后,“大众情人”和“梦中情人”是分开的不受谴责的已婚男女精神出轨对象。
1750年
随着未婚先孕情况的不断增加,新英格兰的一些市镇试图禁止“同宿”的习惯,即只要双方都穿着衣服或者中间有隔板相隔,相恋的一对男女就可以睡在一起。到世纪末,女权主义者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为女性的权利辩护》一书中,第一次对限制性婚姻进行了有力的抨击。
18世纪末期
女人在婚前已经能够自立,往往延宕婚事,直到自己筹足嫁妆为止。欧洲劳工阶层的订婚通常经年累月,在这段时期,40%的劳工情侣选择婚前同居,甚至未婚先孕——这在上层阶级是无法想象的。尽管教会严厉禁止,但这一现象不可遏止地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1848年
《共产党宣言》诞生,文章中提到:资本主义制度,让婚姻中的男女揭下了温情脉脉的面纱。事实上,相当多的人会赞同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贝克尔另一类似断言:上帝目光所及,皆可交易。
1879年12月
《玩偶之家》在哥本哈根皇家剧院首演。该剧引发了一场震荡半个世纪的论战。论战到激烈时,漫画家甚至以“新女性”妻子与“惨遭蹂躏”的丈夫为题材大加讽刺。虽然易卜生已经习惯于遭到恶评,但是这次抗议的声音遍及整个欧洲,他大吃一惊。时至今日,娜拉已经成为女性觉醒的代名词,无论她出走还是留下都反映了女性试图从玩偶转为人类社会“正式公民”的挣扎。欧洲各国纷纷对女性的立法使娜拉们居然有权利背着丈夫向银行贷款,这在1869年以前,简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1857年
拿破仑三世政府对福楼拜与《包法利夫人》一书的发行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蓄意侮辱道德。但是在被告律师的滔滔雄辩下、再加上舆论大众对包法利夫人的同情,最终拿破仑三世败诉。“潘金莲”取得了辉煌的胜利。
1888年8月
蒙娜·凯尔德在《西敏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婚姻革命的小文,结果引爆了闷罐中的英国。短短不到两个月,报社收到27000封来信。从此,连最顽固保守的英国小说家也终于放弃了以结婚为小说的“快乐结局”。性与婚姻的阴暗面的揭露成为当时小说流行的元素。
1870年
全球第一次离婚浪潮袭来。在离婚伴随着无处不在的迪斯科音乐被炒得沸沸扬扬之前100年,女权运动已经唤起女人追求自立、摆脱不幸婚姻的愿望。1870年到1900年间,美国的离婚率增长了6倍。
1895年4月30日
同性恋者奥斯卡·王尔德在针对其“猥亵行为”进行的审判中说:“对于这种爱的名字,本世纪无人敢于提及。然而它是一名年长男子对于一名年轻男子所产生的极其伟大的感情,就像大卫和乔纳森,就像柏拉图哲学理论的基础,就像你从米开朗琪罗和莎士比亚的作品中所发现的精神。它是深刻的精神之爱,既纯洁又完美。”
19世纪中期
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即位。维多利亚时代充斥着中产阶级的道貌岸然。广告中出现的女式内衣都是折叠起来的,为的是不让人看到内裤的裆部。在做爱过程中,妻子们应该尽量表现得被动。即使感觉到欲望的存在也是大忌。甚至到今天,她的余威尚存。在她的年代,即使是鸡胸脯都不能直呼其名,只能以白肉呼之。后来丘吉尔就被一个严肃的贵族女人纠正了他有失检点的口误。丘吉尔为了弥补过失,就给那个女人送了朵玫瑰,恭敬地说:“请把花别在你的‘白肉’上。”不过,性仍然通过色情文学逐步渗入公众生活,比如威廉·海恩斯下流而直白的小说。性开放使婚姻变得越来越难捉摸。
1903年
中国无锡一位姓宣的女性由她的哥哥作主,许配给当地一位姓裘的举人。女郎当时在上海一所女子学堂当教师,临近举行婚礼时哥哥才通知她。女郎不愿,与哥哥争执无效,便直接写信给那位举人:“婚配之事,我国旧例必有父母之命,欧律则听本人意见。前者行聘之事,乃家兄一人之意,某至今方始知,万难为凭。若必欲践约,某当死入裘氏之墓,不能生进裘氏之门。”她语气坚定,道理充足,裘举人也通情达理,双方便解除了婚约。这在当时报纸上引起大讨论,时人称之为中国“女权主义之发端。”
1927年12月1日
蒋介石与宋美龄在上海昆山路景林堂宋宅举行基督教徒的结婚仪式,接着又到豪华的大华饭店举行中国最传统味道的婚礼。有人统计,蒋、宋在上海结婚,花费达数百万元。上海三家英文报纸的报道是:这是中国人的一个显赫的结婚仪式。上海一家报纸的标题是:“中美合作”(蒋中正和宋美龄)则点明了这场婚姻的实质。宋氏三姐妹将国事变做家事,3个女子左右了中国半个世纪的政局,她们用婚姻改造了中国的命运。
1931年10月
溥仪和文绣达成了法院外协议离婚。离婚理由为两人结婚9年竟从未有过性生活。此事成为当时爆炸性新闻,报纸用的标题净是“妃子革命”、“破天荒——皇妃跟皇帝打离婚”等,而“离婚的5个条件”中的最后一条:“经双方协商,文绣离婚后不准再嫁人”。
1944年
钱钟书开始写作《围城》,作品中的主要人物,都过得非常狼狈,婚姻渐渐变成闹剧。“围城”成为婚姻的经典寓意: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
1950年8月8日
周恩来与邓颖超结婚25周年纪念合影。这对夫妻的爱情被看成是中国传统美德的完美体现。
1953年
《花花公子》隆重登场,鼓动男人们“享受女性必须提供的快乐,而不必涉及感情”,当然也包括了婚姻。
1960年代
英国出现了“交换性伴侣”,美国则出版了《花花公子》,为女人提供的阴茎形状的塑料震动器也在大城市的药店橱窗被摆放在显要位置上。性成为一种抗议的武器,嬉皮士、造反派们纷纷喊出了“要做爱,不要作战”的口号。性主题绝决地突破了婚姻。
1965年
婚恋交友节目《The Dating Game》成为黄金时段的热门节目。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废除所有禁止种族间通婚的法律。
中国“文革”期间出现了中国第二次离婚高潮,离婚人数高达180多万对。中国其余两次“离婚潮”分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和90年代初。
1970年代
在以色列和美国出现了群居公社,男女发生关系生了孩子,但这个孩子不知道是哪个男人的,他们就选举出一个委员会来抚养这个孩子。可惜乌托邦性试验的结果表明:血缘的认同对儿童成长最重要的。人口的再生长和文明的延续,都需要一夫一妻制。
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
世界第二次离婚浪潮。离婚率在美国就上升到了50%,用这个数字来预测,今天结婚的人将有一半退出婚姻。
1996年
中国台湾着名电视栏目《非常男女》开播。现场速配成功500多对,其最终缔结连理的不到40对。两年后,上海《相约星期六》开播,出场嘉宾300多人,谈婚论嫁者没有一对;1998年7月湖南卫视《玫瑰之约》正式播出至今,男女嘉宾300多人,真正相约牵手的也就10几对。
1996年
《Town &Country》杂志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以婚礼为主题的网站。
1998年 5月
记者安顿的《绝对隐私——当代中国人情感口述实录》出版,成为畅销书。中国人掀起了婚姻反思潮。
自21世纪以来,一种新的婚姻出现,即为同性之间的婚姻,这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已有多国通过同性婚姻法,列举如下
荷兰(2000年,荷兰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成为全球首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这份法案翌年生效)
比利时(2003年)
加拿大、西班牙(2005年)
南非(2006年,南非是目前唯一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非洲国家)
葡萄牙、阿根廷、冰岛(2010年)
丹麦(2012年)
巴西、英国英格兰、法国、新西兰、乌拉圭(2013年)
英国苏格兰、卢森堡(2014年)
芬兰、斯洛文尼亚、爱尔兰、墨西哥、美国(2015年)

Ⅵ 请问什么是婚姻,是由什么组成的.

婚姻从形势上来讲是由2个主体人+4个辅体人组成的,顾名思义,2个主体人是男女双方,4个辅体人是双方父母。
婚姻从实际上来说又是由物质生活堆积而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金钱、地位、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
婚姻从道德上来说则是由责任、义务组成的。
婚姻从人性来说是由性生活的合法化决定的。

Ⅶ 婚姻的起源与演变

婚姻的起源

早期的人类社会,即原始社会,与动物的群居没有本质上的分别,不存在固定的夫妻关系,更毋庸提婚姻关系。雌雄之间的交配,完全是随意性和随机性,只是自然生存法则的一部分。雄性之间对雌性的争夺,是自然间优胜劣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即更强壮的雄性,才可能有机会将自己的基因繁衍延续生存下去。这一阶段雌雄之间的关系,只具有自然属性,没有社会属性。

随着人类的进一步进化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以游猎为生的人类群体,开始形成以部落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组织。各个部落之间,因为各种资源的争夺,经常会有争斗,胜利的一方,常常将失败一方的女性,掠夺为战争的胜利品。抢劫得来的女人,就成为了胜利一方男性的私有“财产”,成为了有主之“物”,男人就会时时守护,不允许其他男人侵犯。这一阶段的男女之交,才具有了固定性和专属性,慢慢发展,就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男女关系,这就是夫妻关系的雏形。

随着经济社会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随着社会财富的逐步丰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关系,社会属性的需求逐步取代自然属性的需求。一是为防止近亲之间的繁衍后代,提升后代因素质量的需求;二是为减少男性之间为争夺异性,而普遍发生争斗和冲突的流血事件以及战争,维护社会组织的稳定和和谐的需求;三是为维护最基础的社会单元即家庭的相对稳定,从而维持社会组织的相对稳定的需求。基于以上三种需求,维系固定夫妻关系的制度应运而生,这就是婚姻制度。通过婚姻制度,来约束男女婚配的对象,以及婚配之后男女的归属性,以此来杜绝男性为争夺女性而产生的各种争斗以及各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所以,婚姻制度的本质,是维系相对固定的男女关系,有序而不乱夫妻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古代,淫与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据《诗—雄雌序疏》中的说法,“淫”不为大恶,“乱”则是鸟兽行,曰禽兽行,在诛绝之科也。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本质

封建社会的婚姻,崇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门当户对。男女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不能自主,结婚前连面都见不上,完全是听凭父母做主。父母考察好了之后,再请媒婆上门提亲。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父母首要考虑是门当户对,主要还是对方的经济实力,能不能付得起聘礼,能不能有助于婆家的家业,之后才会考虑婆家风门庭。帝皇之家,儿女的婚姻,考虑的是政治联姻,是否有助于自家的江山永固;诸侯将相之家,儿女的婚姻,考虑的是对方的家族实力,是否有助于乘势借力;平常人家,儿女的婚姻,考虑的也是经济实力和未来可能的政治前途。

至于男女双方的性格是否合拍,容貌是否相悦,将来生活是否和谐,则基本不在考虑之列。秦末的陈平,仪表堂堂、温润如玉,是个标准的美男子、大帅哥,而且学识非凡,才华横溢,却仅仅是因为家里贫穷,拿不出聘礼钱,所以老大年纪了仍然找不到老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Ⅷ 婚姻的起源是什么

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那么,婚姻的起源是什么呢?

人类的婚姻家庭形态是一个能动的历史因素,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自有人类至今,它大体经历了群婚和个体婚两大历史阶段。而在群婚之前,曾存在过一种与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时期。这是由当时人类(300万年前的猿人)的生存条件所决定的。那时猿人仅仅会使用石块和木棒,却面对严酷的生存竞争,他们得以生存的唯一优势就是群体的团结。因而唯有成功地排除了两性关系上的动物妒忌本能,才有可能实现自然界最伟大的进化——从猿到人的飞跃。

两性关系的这种极原始的状态,已找不到直接的证据。但在中外的神话传说中却不乏蛛丝马迹。《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埃及的神话说亚孟神做了自己母亲的丈夫;印度的神话也说婆罗门同自己的女儿萨拉伐斯匹配。而在公元前8世纪成书的古希腊的《神谱》中说:地母该亚与其子天神乌拉诺斯匹配,生下六男六女。几个文明古国的神话传说竟不约而同地反映出一幅人类先民的血亲杂交图景,应该说不是一种偶然巧合,而是人们对蛮荒之世的一种蒙眬的记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人开始产生一定的劳动分工,精力旺盛的青壮年经常外出采集、狩猎,有经验的老年人则留在住地打制石器,磨削骨器。这使年龄相当的同辈男女有经常接触的机会,从而逐渐排除了上下代之间的两性关系。这是对两性关系最初的限制,由它产生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婚姻形态——群婚制。

最初的群婚是血缘群婚。其特征是实行血缘群体内的等辈通婚,而排除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凡同辈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婚姻中的配偶。如我国汉、彝等族都传说自己是伏羲兄妹婚配传下的子孙。学术界普遍认为,血缘群婚存在于猿人阶段。当时的人类已能用火,以狩猎采集为生,过一种原始共产制的群居生活。人们的生活单位称为“血缘家族公社”,或称“血缘公社”。

人类婚姻家庭的进一步发展,是逐渐排除亲兄弟姐妹间的婚姻,继而逐渐排除一切母系血亲间的婚姻。即由血缘群婚(族内婚),发展为氏族群婚(族外婚)。这一巨大的进步,导致人类的体质由猿人进化为智人;人类的社会组织也由血缘公社发展为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外婚开始是两合群婚,即甲氏族的男子与乙氏族的女子匹配,反之亦然。但并非个体婚配,而是以氏族为单位的群体婚姻。氏族群婚的发展趋势是:通婚范围的逐步扩大和通婚对象的逐步缩小。一般是发展为环状联婚。此种婚制在澳洲、非洲和亚洲都有发现,它的本质是单向的姑舅表婚,即舅舅家的女儿必须嫁给姑母的儿子;姑家的女儿则绝不能返转回嫁给舅家为媳,因而需要三个以上的通婚集团才能构成这种婚制。我国景颇族的姑爷种、丈人种,就是环状联婚的遗制。

氏族外婚最终导致在群婚中孕育的对偶婚逐渐取代群婚制。当成对的偶居趋向稳定时,就意味着群婚已向对偶婚过渡。这种情况发生于母系氏族的晚期。但对偶婚尚处于群婚遗俗的包围之中,它是一种不稳定的个体婚,由配偶双方组成的对偶家庭也缺乏独立的经济生活,而仍然依附于母系家庭公社。即最初的对偶婚是男子出嫁,女子则娶进丈夫,并终身与自己的母系亲人居住在一起。对偶婚阶段,女子与男女一样有离婚权,再婚对双方都不困难。

对偶婚给家庭增添了一个新的成员:除生身的母亲之外,又确立了生身的父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的劳动在家庭经济中日益举足轻重,家长也逐渐由女性变为男性。而最具震撼性的变革是:由女娶男变为男娶女,进而变对偶婚为一夫一妻制,变母系制为父权制。

一夫一妻制出现之初,并非就与个体小家庭相联系,而是包含在由一个男性祖先的直系后裔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里。在生产进一步发展,剩余产品成为经常现象后,人类最初的阶级分化也随之发生。父系家庭公社遂演变为家长奴隶制家庭。此时妻子的地位便一落千丈,成为丈夫生儿育女的工具。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遂成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态并一直延续至今。

历史表明: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发生过许多巨大的变化,经历了从杂乱无序到血缘群婚、氏族群婚和对偶婚的发展。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两性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是平等的。而自私有制的发展,颠覆了原始共产制并形成阶级社会以来,以男子为主体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以为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是古已有之的永恒现象。其实它不仅与人类的婚姻史大相径庭,与我国现实民族婚俗也相去甚远。如前所述,我国少数民族由于各自具体的历史条件有别,社会发展的程度也颇不平衡,致使各民族婚姻习俗异彩纷呈,从而构成中华民族文化中富有情趣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般说我国绝大多数民族是实行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同时,在一些民族中也有招赘婚。另外,在藏、普米、门巴、珞巴等民族中,有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后者——一夫多妻制,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绝大多数民族中都广泛流行,它成为民族上层和富有者的特权,也是某些缺乏子嗣的家庭采取的补救性措施。但无论哪种情况,一夫多妻都意味着妇女已沦为生儿育女的工具。一夫多妻制除少数姐妹或母女共招一夫,从而出现母系承继外,多数情况是父子相承。

在保留原始公社遗制的独龙、怒、傈僳〔lisu栗粟〕、景颇、佤、鄂温克、鄂伦春、拉祜〔hu户〕等民族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尚未最终完成。对偶家庭原本是包容在母系的大家庭中,也有的延续到早期的父系大家庭。

云南宁蒗〔lang浪〕县永宁区的摩梭人,解放前的社会经济形态是封建领主制,但由于历史发展的跳跃性——由母系氏族越过父系氏族和奴隶制,直接进入封建领主制,其家庭婚姻仍保留着男不婚、女不嫁的原始走访婚形态,其生产、生活单位也不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而是纯粹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的母系家族,它不包括男女成员的配偶。

母系家族是单系的血缘组织,一旦女子娶进丈夫,对偶家庭就产生了。同一个母系家族的若干对偶家庭,就组成为母系家庭公社。在云南拉祜族中,曾有过由25对配偶组成的庞大的母系家庭公社。

正是伴随着对偶家庭的产生,结婚仪式才应运而生。因为已经有必要向社会宣布,也要求社会尊重一个新家庭的诞生。而在走访婚状态下,人们举行了成年仪式,就自然地卷入婚姻生活,无所谓结婚或离异,更无需举行任何仪式。对偶家庭的结婚仪式还十分简单,拉祜族男子带着简单的农具出嫁到女方,就算举行了婚礼。彝族中的阿细人,男子随女子下地劳动,就表明他们的婚姻已经成立。有了结婚仪式,离异也就需要一定手续,开始同样是很简单的。傣族是由提出离异的一方给对方递一对蜡条。布朗族则是割断一根蜡条,或砍开一根木桩,就可以分道扬镳了。

在摩梭人、佤等许多民族中,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均伴随着由妻方居住改变为夫方居住,进而变母权制为父权制。这一变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新兴的父权制与没落的母权制相互消长的过程中,产生出种种相互对立的习俗,如走婚与嫁娶;逃婚与抢婚;不落夫家与强迫坐家;婚前的性自由与审新娘等等。尽管母权制依赖传统的力量,对父权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反抗,父权制无疑掌握了历史的主动权,在许多民族的民俗中留下了他们节节胜利的印记。诸如以改变命名的习惯来改变传统,独龙族和布朗族就在不远的过去,才变母与子女联名为父子联名。而在仡佬、壮、高山、傣等族的历史上,都出现过一种奇特的“产翁”风俗,即当妻子分娩后,丈夫立即爬上产床,以模仿妇女生育和哺乳的姿态,来表示婴儿确系己出。此种强化父子血缘关系的戏剧性手段,在世界许多民族中都曾发现。而普米族的“审新娘”和布依族的“戴假壳”习俗,则反映了父权对母系遗俗大兴问罪之师,不惜以强权逼使妇女就范。在父权制下,买卖婚、交换婚和转房婚等婚姻形态随之应运而生。

买卖婚多以聘礼的形式出现,原是男方对女方丧失一个成年劳力提供的补偿,后来与出身门第和女子的美丑巧拙联系起来,在一些民族中聘礼达到相当大的数额,使贫困的男子终身无力娶妻。用自身劳力来偿付妻子身价的服役婚或以姐妹换妻的交换婚是他们有限的选择。而对于统治阶级,婚姻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借新的联姻来扩大势力的机会,门当户对自然成为择偶的首要条件。

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妇女都已沦为交换和买卖的对象,她们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完全失去了自由婚姻的权利,只能任人摆布。即使丈夫亡故,她也是夫族的一笔动产,必须在夫族中“转房”而不允许外嫁。就是男子婚姻也取决于父母之命而没有自主权。

上述的诸种婚姻形态:由任意的走访婚到包办的买卖婚;由多偶制到一夫一妻制,这些在我国的民族婚俗中同时并存,加以各族婚俗的千姿百态,使我国的民族婚俗犹如一座风俗画的长廊,又好似一座有无数珍藏的博物馆。在这里我们将看到:有的民族婚恋自由,更多的则由父母包办;有的民族婚礼热烈而隆重,有的则不拜天地,也不入洞房;有的婚礼欢歌满堂,有的却哭声不断;有的男娶女,有的则女娶男。无论如何,各民族的婚姻习俗,都渗透着传统性、群众性,并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使之包含着鲜明的民族特点和乡土气息。透过民族的婚俗,将有可能从一个侧面了解社会历史的脉络。

我国各族的婚姻家庭形态都处于发展之中,在1949年以后,各民族的一夫一妻制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改善,它还将继续发展,直至两性间实现真正的完全平等。

Ⅸ 婚姻制度的产生究竟是什么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从动物变成人而产生的方法!是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之间产生的!在原始社会人和现在的猫狗一样可以说是乱伦的!男人和女人由于身体特质不同,使命也不同,男人生存能力强但是自己不能繁殖,女人繁殖能力强但是不能生存,但是我们天天活着必须要生存!要想长久活着必须要繁殖!所以女人必须要找男人找优秀的男人活下去,优秀的男人意味着生存能力强!但是往往男人和女人发生性关系后男人就走了,就不愿意为女人付出了,女人自己大着肚子,把孩子生出来!是非常不容易的,在原始时代!女人自己不能打猎,能活下去就很不容易了!孩子出生后,为了让他和自己好好活下去,女人还是必须要找男人!但是当男人骗了她后发现她肚子大了,就又跑了!所以女人就造成了一个循环!
男人自己有生存能力,但是他知道自己找完有一天会死,要想让自己的基因活下去,他必须去找漂亮的女人繁殖,因为漂亮的女人会对自己的基因改造会更健康!胸大的女人意味着奶水多!孩子会更好的活下来!皮肤白的好比皮肤黑的疾病少!但是男人和女人发生性关系后就会走掉,因为在男人眼里只有处女最干净!处女才是自己基因的完美继承着。(你们可以想想为什么处女膜着东西男人没有,而偏偏女人有呢?)
当男人发现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女人不是处女后,他就不会再为她付出了!他就理所当然的觉得和自己没关系了!还有就是男人特别特别在乎自己的女人和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着对男人来说是一种生存价值上的侮辱!还有就是其实男人特别喜欢当家长的那种感觉,男人会为了自己完美的基因付出生命都行!
慢慢的男人和女人的婚姻契约就产生了!
有一个很聪明的人叫伏羲,他应该是第一个和女人结婚的男人!他和女娲结婚了!他觉得女人自己带孩子不容易,又没有生存能力!
就让女娲为自己守贞操,他就理所当然的保护女人的生存!让女人有天天吃的!女人给他生了他自己的孩子!这就是婚姻制度的雏型!
现在我国的婚姻制度都是和西方学的,西方人比中国人原始的多得多!婚姻制度也不适合中国人!我问你们中国古人傻吗?不知道男女性格不一样吗?不知道男女大脑想法不一样吗?不知道男女在一起不合适要离婚吗?(古人都是上千年的经验,而我们现代社会连100年都不到!)当然知道,就是因为知道才让男女在一起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男女离婚后的后遗症太大了太严重了!女人一旦不是处女了和男人结婚男人是非常非常在意的,就算他当时说不在意那是他当时想睡你,结婚后一定会在意的!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因为父母之命更成熟,年轻人都情绪不稳定的!都是情窦初开!没有那个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不幸福的!
婚姻制度就是这么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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