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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和合同法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22-12-12 18:40:30

婚姻法跟合同法的区别是啥

婚姻法是调整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法律。二者不能等同但有一定的义叉,婚姻关系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建议将具体的问题叙述清楚,以便准确解答。

㈡ 婚姻法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吗

婚姻法不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
婚姻法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现在婚姻法和合同法都已经失效,都被民法典所取代。

㈢ 合同法上的抚养与婚姻法上的抚养有什么不同

1,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以赠与房产为条件。子女如果未尽赡养义务,父母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2,赠与合同如果未附其他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撤销。

㈣ 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废止,对人们会产生哪些影响

民法典已经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作为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也会在以后的生活当中,逐渐开始影响我们的衣食住行。

民法典开始实施以后,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会同步废止。首部民法典虽然基本继承了相关法律的内容,但是其中的变化我们也是需要知道的。毕竟这些变化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

三、合同编

由于我们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原有的合同法已经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了。所以在民法典当中,对于合同相关规定的完善还是很多的。

在民法典当中,更加强调了对于合同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相关提示说明的义务。毕竟,合同不是你自己想改就能改的。另外,也是明确了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在现在电子合同越来越普遍的当下,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也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

各位大仙,对于民法典的开始实施,以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废止,您有什么不同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畅所欲言。

㈤ 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合同法有区别吗区别在哪里

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合同法有区别,区别如下:1、明确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其性质适用合同编规定。《民法典》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合同法》无相关规定2、悬赏广告性质明确悬赏广告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而非单方允诺行为,也非要约行为。这得益于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民法典》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合同法》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3、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民法典》区分预约和本约,违反预约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无相关规定。4、格式条款“可撤销”变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在《民法典》之前,格式条款没有合理提示说明的,适用可撤销的规定,而撤销本身应通过诉讼行使,且行使有期限限制。《民法典》将格式条款的可撤销变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降低了抗辩成本。《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㈥ 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区别很明显,就是他们调整的范围不同,如同铁道部管理铁路事务,民航局管飞行,公安部管治安一样,各有自己的管辖范围。至于联系,可以说,它们是我国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法律,我们才能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至于你所说的,我可以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宪法就好比是祖母,它是我国法治的根基,基础。刑法、民法是宪法的孩子,是法治的基干。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等,是民法的孩子,宪法的孙子女,是宪法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只是学理上的称谓,客观不存在这个部门法。
不一定精确,但可以这么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㈦ 夫妻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吗

离婚协议 是夫妻双方在 离婚 时针对 子女抚养 、财产划分以及其他一些事项通过沟通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会有很多人认为离婚协议是经过协商而得到的就可以适用关于合同的相关法律,但是真的是和大家所想的离婚协议适用 合同法 吗? 一、关于离婚协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离婚协议,根据参照《 婚姻法 》第31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 自愿离婚 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那么离婚协议有些什么特点呢? 1、必须为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 离婚协议书 ,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 婚姻登记 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则须完全符合这些要求。 2、当事人的特定性。 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为夫妻双方,这点是协议与一般合同不同的重要区别。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定,必须为夫妻双方亲自签定。这也是与其他一般民事行为的不同之处。这一点可以说明离婚协议本身就是一个带有人身属性的合同。 3、签定时间的特定性。 离婚协议必须是为了离婚才签定的协议,不同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一般是夫妻产生离婚意思到民政部门办理 离婚登记 时这段时间内签定。请注意在这段时间所签定的协议对有过错方一般都是不利的,那么对以后所说的关于被迫、乘人之危等就要严格把握审查标准。 4、协议内容的特定性 。这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理解和运用来看,我们一般对离婚协议里内容的是三项。一项是离婚的意思表示;二项是对小孩 抚养 问题的处理;三项是对 夫妻共同财产 的处理。从这三项来看,其实离婚协议更多的是带有人身属性的一份协议。这三项内容与我国《合同法》有点联系的仅是对于财产的约定。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协议中有财产内容就应该适用《合同法》,当然也不能仅仅协议中有人身属性内容就认为不适用《合同法》。但我们应该区别协议与《合同法》中的合同区别,这种协议应该承认他的特殊性,合同法不足以调整的时候,我们不能还僵化的适用。 5、生效时间的特定性。 这里我国法学界对此也有一定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部分的协议什么时候生效的问题。有人认为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即,夫妻双方就 财产分割 达成一致意见时,财产分割协议即告成立生效。此成立生效时间与离婚协议达成的时间、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可不同时。但问题是对是否适用《合同法》这问题是否合适?我们更趋向于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更准确点说就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协议应该就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6、谈判优势的特殊性。 这里一定要考虑到离婚协议签定的原因、时间和感情因素。最基本的理解是双方觉得 协议离婚 比 诉讼离婚 无论是从成本还是时间及隐私角度来看,都要好得多。那么在这个谈判的过程中, 有过错方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处理肯定就有不平等之处,而这种不平等又正好体现了《婚姻法》中照顾无过错方的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 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我们觉得对欺诈、胁迫应该做出更严格的解释,不能简单理解。在离婚协议签定时,无过错方利用谈判优势所签定的有利于自己的协议,我们不应该在离婚后在来主张撤销。同时对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用以撤销离婚协议的,我们认为就应该更严格把握了。不是不撤销就显失法律的公正的,我们尽量不适用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来撤销离婚协议。 二、从离婚协议特点看是否适用合同法 1、《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那么我们就得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做一个了解。有人主张离婚协议是一个《合同法》中的混合合同。当然,我们也承认离婚协议符合有些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但我们应该看到该协议不同其他所有合同的特质。在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的特征就很明确了该协议与其他合同的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处的反映出来的是协议的性质。从协议目的、内容、时间来看,很明显是一种有关人身属性的协议。更严格的说该协议中对财产处分部分也具人身特点。所以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主张不适用《合同法》。 2、适用《合同法》会给离婚协议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比如:代为权、撤销权、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等。比如:在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所有财产,一方主张显示公平而要求撤销,法院如何处理。再如,第三人以侵犯他的债权主张撤销权,怎么处理。这里就涉及到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如何理解和处理了,是对 债权人 保护还是对离婚协议双方的保护呢?如不保护债权人就可能导致假离婚而逃避债务的问题,如不保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就不利于婚姻无过错方或者严重影响协议当事人在离与不离的态度。这里我们《合同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 法规 也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那么我们就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一开始设计时就排除了对人身关系协议的立法原意。所以再具体运用或参照《合同法》对离婚协议进行调整时就偏离了合同的基础,即:合同法总则的基本规定。《合同法》一开始就没打算调整人身关系的协议,那么整个法律体系就肯定就与离婚协议有不协调之处。 离婚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的。但是,离婚协议是符合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如果在解除婚姻关系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我们是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㈧ 婚姻是不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从上面的规定看婚姻没有被包含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内。 但是我们理解这个问题时不仅仅要看立法者的目的,同时也要看二者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婚姻的一般概念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一般而言,婚姻一词的起源有三种说法: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有的人认为婚姻是契约:因为男女是约定在一起生活的。共同的目的就是创造幸福,创造后代。比如:结婚前双方会考虑对方的学历,金钱,长相,父母的健康,家族的习俗等等。 婚姻到底是不是合同或者契约?我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从《婚姻法》和《合同法》的关联方面看:二者是相似的。没有双方的同意,二者是不能达成一致的。就嫁娶而言,我认为和合同法的一些内容是相似的。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婚姻的整个过程看,正常的完整过程应该是:结婚-双方不再嫁娶。 婚姻的不正常现象,第一种:结婚-离婚—再结婚。第二种:结婚-一方死亡-另一方再结婚。 我们再从合同与婚姻的方面的比较看:正常的合同关系式双方按照共同的约定完成一个任务,实现了双方的目的,双方都达到满意的程度。 合同双方的不正常现象:在双方都达成一致,开始进行任务时,双方不愿意再和另一方共同完成任务时提出撤回。这样导致合同无法进行下去。也就是婚姻中的离婚,这样看婚姻的过程和合同的过程是一致的。 二、从财产上看:合婚姻双方的财产在婚前是各自所有,婚后的为共有,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双方的财产是合同前是各自所有。合同后对于共同达成的一致的财产,按照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共同所有进行分配。 三、二者的成立的基础: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同时有的婚姻是以金钱为基础的;有的婚姻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目的,也就是没有基础的。共可以分为三类。合同可以分为资合和人合。资合是以金钱为主要基础的。而人合主要是以双方之间的信任度为基础的。 就上面几点,本人草草进行了分析,立法者把婚姻和合同进行分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社会伦理的混乱,婚姻是神圣的,不能用一般意义的合同来规划、管理。而我们从二者的相似度看,婚姻关系和合同关系在很多方面是相似的。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进行借鉴。

㈨ 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合同法》是单行法,自《民法典》实施之日起失效。目前,有关合同的规定,应当查找《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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