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4年结的婚,现在要补办结婚证,需什么手续
1994年结的婚,现在要补办结婚证,需什么手续如果是遗失结婚证去补办的,需要户口本、身份证。如果是按照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属于事实婚姻,现在需要补办结婚证的,所需材料一般也是需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 事实婚姻怎么补办结婚证
一、补办需提交证件材料 1、男女双方的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应持当地社区或乡镇证明); 4、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补办登记的程序 1、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辖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办 结婚登记 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办结婚证条件的,准予登记。 关于事实婚姻怎么补办结婚证的问题,上面的内容可以了解。 【法律条文】: 《 婚姻登记条例 》: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 结婚 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 、 离婚证 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3. 事实婚姻补办结婚证流程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 事实婚姻怎么补办结婚证
补办 结婚登记 和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 结婚 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 婚姻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 事实婚姻怎么补办结婚证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结婚登记手续需要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6. 事实婚姻如何补办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形成事实的婚姻关系后,如果要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的材料,到一方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