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登记的性质属于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一、关于婚姻登记性质的学说
1.关于婚姻登记性质的学说
(1)广义行政许可说
该说认为“所谓广义的行政许可是一个范围很大的概念,意指行政机关允许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许可而为之,即属违法的行为,是国家依申请实施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立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民事权利的登记纳入行政许可法,以避免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显然是采纳了广义行政许可的定位。学界在划分行政登记的行为模式归属时,也常常将婚姻登记作为行政许可的种类之一,与普通许可(狭义的行政许可)、行政特许、行政认可、行政核准相并列。
(2)行政确认说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国和日本被认为是“确认法律地位的行政处理”,在德国被认为是“确认某人的权利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其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第二类是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第三类是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持行政确认说的学者认为婚姻登记就是对身份的确认,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界的主流观点。
(3)独立行为模式说.
这种学说认为,行政登记机关在作出行政登记的过程中,应当同时对所登记的内容进行程序法上的审查(形式审查)和实体法上的审查(实质审查),由此提出,正是由于登记审查中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与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的不同,因而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加以对待。而婚姻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也具备独立行为模式。但持此主张的学者很少。
⑷行政公示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在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之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自然具备婚姻关系主体身份要件,就无需经过行政许可而具备该身份。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有违婚姻的自然属性。之所以规定婚姻登记制度,是因为婚姻具有社会性,需要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和监管。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需要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因此,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最主要在于公示当事人的婚姻成立。
(5)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登记是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备的行为,其公法上的行政管理性质是不可抹杀的。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婚姻登记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法律效力有很大的不同:①婚姻登记行为不存在婚姻登记机关与当事人直接创设、变更、消灭任何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创设、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行为,因而并无诉请撤销、宣告无效的内容;②登记机关不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维系行政管理关系,也不属于单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管理行为,登记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③婚姻登记的对象是无争议民事行为,因而也没有争议调处、裁决权;④婚姻登记本身不单独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通过婚姻民事行为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间接发生法律效力(充分体现其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本质)。因而部分学者主张婚姻登记乃是一类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请撤销、宣告失效的具体行为。婚姻登记不可诉请撤销、宣告无效的性质同时也是由身份关系不可逆转的性质决定的。
实践中,对婚姻登记性质的认识更多地还是集中在到底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上。马怀德老师认为要判断是否是行政许可有六大标准,这六大标准,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是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_的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四是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五是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对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六是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等事项的审批;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许安标还认为,除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外,还有一些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或确认行为,但不属于行政许可,其中就包括婚姻登记。并认为婚姻登记的性质作为行政确认更为适合。
二、婚姻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是行政确认。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的要件;
婚姻虽然属于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正如行政公示说揭示的,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成公示的目的。而且,正如学者所言,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现代的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从来就不是壁垒分明,:而且枝繁叶茂,广义的民法,已经越来越难勾勒出它的图像了。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❷ 婚姻登记机关是哪个部门的 例如是属于民政还是政府里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民政局的下属单位。
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有两大类:
1、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2、具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职能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被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婚姻登记中心属于什么服务主体扩展阅读:
民政局的其他的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草拟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县民政工作年度计划。
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2、社救科
负责全县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统筹管理全县社会救济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工作;制订全县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 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3、优抚安置科
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实施本省优抚办法和标准,负责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社会事务科
负责起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设在本县的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监督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民间组织;指导和监督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
5、老龄办
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向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❸ 婚姻登记中心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婚姻登记中心系当地民政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于婚姻登记中心的行为,由其所属的民政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❹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上班安逸不
安逸。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属于事业单位,而且工作内容简单,工作时间短。
❺ 婚姻登记中心是民政局吗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处和民政局是不一样的概念,两者的职权范围是不同的,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部门,也是归属于民政局管辖,而民政局是针对于多方面管理的工作,而婚姻登记处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出具结婚证、证明材料以及宣扬、归档等工作。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❻ 婚姻登记处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婚姻登记是民政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婚姻登记中心属于民政局的一个科室,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享受政府全额拨款。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❼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与婚姻登记处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职责、性质完全相同,都是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各地为该机关起名不同。
❽ 婚姻登记处和民政局的区别
民政局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部门,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
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等等。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及办理婚姻档案移交工作等。
❾ 婚姻登记处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处工作职责有: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证;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5、宣传婚姻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