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同居关系多少年算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无论同居几年,同居关系都不能算事实婚姻。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要确立夫妻关系的,必须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的同居关系只能按照男女双方同居处理,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办理,双方有补办结婚证的,才可以按照婚姻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⑵ 几年以上算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从事实婚姻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其实,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这一说法。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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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几年以上算事实婚姻
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烟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后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⑷ 几年以上算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⑸ 几年算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为1994年2月1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⑹ 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不在于同居几年,而是在于以下的构成条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
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⑺ 新婚姻法同居几年算事实婚
您好。首先,《婚姻法》的内容已经统一规定在《民法典》中,《婚姻法》已经失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居无论多少年是不会变成事实婚姻的。您所说的事实婚姻应该指的是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去满足事实婚姻条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但事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人民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
定处理。
⑻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为1994年2月1日之前,也就是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按照同居处理。这条款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⑼ 几年以上算事实婚姻
我国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几年形成事实婚姻的规定,也没有同居几年形成事实婚姻的说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