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婚姻资讯 > 事实婚姻怎么认定效力

事实婚姻怎么认定效力

发布时间:2022-11-21 14:59:02

Ⅰ 事实婚姻关系怎么认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四: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四是,未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形式虽然相同,但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具体来讲: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夫妻关系成立受婚姻法保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未婚同居处理。所以所谓的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而之后便不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未补办结婚证的,无论共同生活多少年,都是同居关系而已。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Ⅱ 事实婚姻怎么认定

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Ⅲ 事实婚姻怎么认定

国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方式: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视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Ⅳ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效力

事实婚姻并不具备效力,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并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目前并不存在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不具备夫妻关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Ⅳ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第一,时间方面: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实婚姻,1994年之后,法律就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因此,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应该是1994年2月1日之前。
第二,事实婚姻应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即1、双方均为自愿,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包办或者强迫男女双方缔结婚姻。
2、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已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已满二十周岁。
3、双方之间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三,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长期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Ⅵ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Ⅶ 事实婚姻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的认定: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Ⅷ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Ⅸ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法律分析: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他们的婚姻关系,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Ⅹ 事实婚姻的认定

满足下面四个条件成立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
上述成立事实婚姻的四个条件包括:
(一)对外用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目的是为了互为夫妻,并且共同生活让身边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
(二)符合有效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
1、夫妻双方是异性男女;
2、夫妻双方都自愿和对方结婚;
3、男方需要达到22岁,女方需要达到20岁;
4、夫妻双方均不得重婚;
5、双方不得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6、夫妻双方不能有不能结婚的疾病;
(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四)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阅读全文

与事实婚姻怎么认定效力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别人说我幸福了怎么回答 浏览:579
美女你们的绣花厂在哪里呢 浏览:488
武汉经济开发区什么酒店好 浏览:327
如何向幼儿传播健康知识 浏览:115
白山市幸福园属于哪个中学学区 浏览:744
幸福指数很高怎么办 浏览:465
福州哪里有爱情故事 浏览:652
新学期如何保持心理健康 浏览:104
事业单位面试考多少分 浏览:291
如何搞活经济的节奏 浏览:270
米脂和甘泉哪个经济好 浏览:726
猫和鸡的故事有哪些 浏览:795
日本哪个时期的美女最漂亮 浏览:220
如何在不安分爱情中给自己安全感 浏览:175
布谷鸟的童话神话民间故事有哪些 浏览:473
古代美女那么漂亮为什么没人娶 浏览:977
令多少人感动流泪爱情电视剧 浏览:952
幸福搬运匠如何触发 浏览:35
幸福小区租房子多少钱 浏览:506
爱情怎么搞表情包 浏览: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