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中国古代,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允许自由婚姻的,婚姻必须由父母安排,为什么要这么做
有纪年朝代开始,封建社会中,婚姻一贯是遵循着(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 ),讲究的是门当户对,这样家长们才放心孩子的前程和美好未来
Ⅱ 包办婚姻在现代社会已经很少了,你觉得它被替代的原因都有什么
包办婚姻是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的结合,是由第三方违背婚姻自由的权利去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这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形式。他们就是讲究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以这类人都有一样的风险,那就是缺乏感情,感情容易破裂。
包办婚姻在现在的社会已经不能生存下去了,这是一种陋习。我们要把那些陋习都改掉,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加进步。而包办婚姻被自由恋爱取代,也是社会发展必经的一个过程。因为这只是老一辈人的思想,我们现在的思想都在进步。我们不能拘泥于封建思想,要懂得进步,社会才会进步。
Ⅲ 为什么这年头了还有父母包办婚姻的
现在父母包办婚姻的还有,但是是很少的。我们现在都需要自由恋爱。自由恋爱可以找到自己心仪的那个人。这样的婚姻是很幸福的。包办的婚姻有可能两个人不是中意对方的,所以说很可能造成婚姻之间的矛盾。但也有包办的婚姻是幸福的,因为两家的家庭是一样的。可以说是视角了,在经济上有往来的非常志同道合的,这样的话,父母看两个孩子非常优秀,把他们撮合在一起。这样是非常幸福的。
Ⅳ 在包办婚姻盛行的古代,都有哪些自由恋爱的典型例子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婚姻一般都是包办的,也就是通过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自由恋爱和自由婚姻是遭到抵制的,那么古代有没有一些自由恋爱的典型例子呢?陆游和他的表妹唐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十分不满自己的儿媳,唐某认为都是因为唐婉陆游才荒废了学业,陆游的母亲曾经多次斥责唐婉,让他责令自己的丈夫以科举前途为重,不要整日沉迷于男女之情,但二人的情况并未明显改善,因此就逼迫陆游将自己的妻子休掉,在母亲的逼迫下路由不得不将唐婉送回娘家。
Ⅳ 在古代西方国家有包办婚姻历史吗
肯定有啊。
尤其是王室和贵族,政治联姻占比很高。波旁王朝的西班牙女王伊莎贝尔二世,甚至被迫嫁给她的堂兄,弗朗西斯科·德·阿西西·德·波旁。
Ⅵ 包半婚姻于那年取消
表面上取消,实际部分地区还是有的,这个和人观念联系,具体就是80年就取消啦。
Ⅶ 从《西厢记》看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婚姻起于何时婚姻制度有什么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关系成立与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性质和特点是由封建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违律婚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见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婚姻的缔结 主要是家长包办婚姻。《诗·齐风·南山》载:“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须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还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所谓“六礼”。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同意议婚后,男家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时;纳吉是男家根据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卜得吉兆以后,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也叫纳币,是由男家送聘礼给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婚期,请求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历代法典都有类似“六礼”的规定。后世缔结婚姻时,男方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聘财”,就渊源于“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这实际上是买卖婚姻,即所谓“卖女纳财,买妇输绢”,“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颜氏家训·治家》)。封建法律确认聘财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唐律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唐律疏议》]]说:“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
媵妾制 中国古代法律不准多妻,但允许纳妾。皇帝、贵族在正妻之外还娶媵,媵是随同皇后、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贵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极严,这是因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所生子女为庶出,嫡子的社会政治地位高于庶子,在财产继承上优先于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继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责任也有差别。唐律规定:“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宗法统治,规定妻只能有一个,而媵、妾则可以有几个,以至数十百个,所以媵妾制实际上是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的表现。
婚姻的离异 七出 封建法律规定的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七去”或“七弃”。《仪礼·丧服》贾公彦疏所指“七出”就是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和恶疾。《大戴礼记·本命》所指“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出”的内容具体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权制度。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封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还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议》·户婚)。
三不去 即妻虽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夫亦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休弃时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婚后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夫富贵者),不去”(《大戴礼记·本命》)。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这种规定固然是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出发,但在稳定封建婚姻关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义绝 封建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异。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一年。但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并不平等。如“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但却无“欲害妻”的规定。妻对夫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除有殴、杀等情事为义绝外,即使仅有詈、伤等情事,亦构成义绝,而夫只在具有殴、杀等情事时才构成义绝,如仅有詈、伤等则不构成义绝。
总之,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婚姻制度,是从婚姻关系方面维护封建的宗法制、等级制和家长制,维护男尊女卑、夫权制度和封建伦常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一)群婚制
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二)对偶婚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 又称个体婚制,是指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在本质上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按照目前公认的见解,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各项职能。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些职能的内容和具体表现有所不同。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Ⅷ 包办婚姻最早起源于哪里
包办婚姻随着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而产生,长期盛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并往往和买卖婚姻相联系。恩格斯说:“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页)。罗马法规定处于家父权下的子女,订婚必须出于家父之命,否则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规定了不同的结婚方式,依哪一种方式结婚都必须以家长的意志为转移。日耳曼法规定结婚必须取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包办婚姻提供了礼制上的根据。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关于主婚权的规定。《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办强迫性质,法律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订婚、结婚的条件。但许多国家的亲属法规定,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8条,经1927年修改,仍规定为:“未成年人非经其父母同意,不得结婚”;不过同时又规定:如父母之间意见分歧,此种分歧仍发生同意的效力。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第737条规定:“未成年的子女结婚,必须得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同意时,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时、死亡时或不能为意思表示时亦同。”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也把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为未成年人订婚、结婚的必要条件,否则婚约即属无效,婚姻也得依有同意权人的请求而撤销。由于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同订婚年龄、结婚年龄之间存在差距,在当时还流行着早婚习俗,这就为父母、家长包办和干涉未成年人的婚姻提供了合法根据。
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婚姻法,一贯保护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3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那些虽系父母代为订婚,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结婚的,也应认为是自主婚姻。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80年《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
Ⅸ 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国人们才实现的婚姻自由
任何社会制度都有其时代背景,古代婚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在《孟子·滕文公下》中就有说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在森严的等级制度和封建礼教影响下,这种婚姻制度的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制度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然也酿成了不少爱情悲剧。
虽然,这一时期关于婚姻的不稳定因素越来越高,但是,幸福的爱情和婚姻还是越来越多的,很多年长的人群也都愿意为了自己的幸福而重新出发。可以说,这一切都得益于这60年以来,中国人的心中“为了幸福生活而努力”这一不变的目标。
这里,我们再综合看来,婚姻是一种自然法则,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