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领结婚证是去民政局还是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都可以办理的。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㈡ 请问给婚证应在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部门办理
是的,结婚证是在民政局办理的,领取的要求是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自愿,均无配偶,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等等这些。
㈢ 胶南婚姻登记处在什么地方
2014年5月1日,原胶南民政局已与开发区民政局正式合并为黄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业务在两处均可办理,原胶南婚姻登记处位于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二楼大厅内(电话:85166022);原开发区婚姻登记处位于恒德大厦三楼大厅(电话:86975312),两处均可办理黄岛新区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业务。
㈣ 民政局结婚离婚窗口在一块吗
法律分析:离婚登记处和结婚登记处是在同一个地方,也就是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离婚手续都是他们在办。离婚登记处和结婚登记处都在民政局里面,只是各有各的办公窗口。一般办理离婚都是在一间独立的房间里,而结婚登记则直接在大厅办理。民政局除了办理结婚登记外,还有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开始的地方也是婚姻结束的地方。所以离婚登记处和结婚登记处是同一个地方,只需要去当地的民政局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㈤ 民政局婚姻登记有照相的设施
最好不要在民政局拍照,因为,好不好看你都要认命。我建议去照相馆拍。多拍几次,选最好看的。这玩意,一辈子就一次。想清楚
㈥ 韩寨乡查婚姻状况去哪个民政局
韩寨乡查婚姻状况去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民政局,这里会为你查询婚姻状况的,你先拨打114台查询市民政局的电话号码。
㈦ 办结婚证在南阳行政大厅几号楼
前往所属县市婚姻登记处办理
社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山货街26号0377-67988000
唐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春路0377-68922449
新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野县汉城路0377-66211562
桐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桐柏县大同路123号0377-68825511
邓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s3350377-62164096
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江东路569号0377-63621366
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阳市卧龙路1035巷96号0377-63163529
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丹霞路(成兴家电对面)0377-66913240
方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方城县文化路185号0377-67232235
西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百余南路0377-60109317
镇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城隍庙下街0377-65969816
内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阳市内乡县南大街10号0377-5332743
淅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解放路附近0377-69212607
㈧ 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哪里
法律分析: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