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三项:(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B. 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有哪些
1、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C.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D.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几种:E.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F.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从我国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看,无效婚姻有以下情形:1、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缔结的婚姻。2、近亲婚。指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所缔结的婚姻。3、早婚。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所缔结的婚姻。无效婚姻损害赔偿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进行调解,在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同时可以要求婚姻损害赔偿损失的,法院只能判决宣告双方之间的婚姻无效,但不能同时判决支持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G.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包括以下情形: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H.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重婚、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情形之一,婚姻无效。I. 婚姻无效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新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有如下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