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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三不去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10-22 23:54:54

❶ 关于婚姻法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条件之一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旁系血亲的算法是找到双方共有的一辈,然后以最远的代数计算,你们的情况是她爷爷和你姥姥是一个父母,这样以共同的父母离你们的辈数,她爷爷的妈妈(你姥姥的爸爸)--她爷爷(你姥姥)--她爸爸--她共四代了,不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所以法律上没什么。
但是法律归法律,要让亲人们都接受的话还是需要自己的努力!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只针对这条的理解和看法求答案!

第一款是有约定,从约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嗯,夫妻双方能够对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肯定要遵从双方的意见。

第二款就是双方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法院与分割。并且对分割方法进行了确定。目前来看,对于不动产的分割,一般都是采取这种方式。房子归不动产登记的一方,然后根据房产的增值率来进行分割。

(2)婚姻法三不去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❸ 古代的婚姻法(皇宫)

在中国历史上,不同朝代有着不同的后妃制度,那么,皇帝身边的女人到底有多少?她们的人生命运会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后妃之间争权夺利,甚至是互相残杀?古代的后妃制度,引发了多少宫廷之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铭新引领我们跨越法制的传统与现实,“话说古代婚姻法”法律讲堂即将播出。

各位朋友,大家好!谈到古代的婚姻制度,许多朋友往往会联想到热播中间的帝王题材和宫廷题材的影视作品。在那些作品里面,经常会看到,帝王的后妃如云,以及后妃之间相互争斗的故事。那么在古代社会,后妃制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的实际情况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今天就谈一谈古代的后妃制度。

我们前面曾经提到过汉高祖刘邦,吕后给刘邦生了两个孩子,一男一女,儿子叫做刘盈,就是以后的汉惠帝。刘邦做了皇帝以后,有很多的嫔妃,其中他特别喜欢一个戚姬,也就是戚夫人,而且这个戚夫人还给他生了一个儿子,叫做刘如意,被封为赵王。以后刘邦在每次出去征战的时候,身边往往都带上戚夫人,而让吕后在家留守,这样他和戚夫人的关系就越来越密切,而和吕后的关系就越来越冷淡。

(影视同期:

刘邦:朕以为,盈儿的个性优柔寡断,将来恐怕很容易为人所骗,失去了江山啊。

戚姬:既然如此,就请皇上立如意为太子。

刘邦: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啊,这要朝中大臣都同意了才行。

戚姬:皇上说一不二谁敢反对啊?!除非是太后。

刘邦:我想她不会吧。)

那么这个事情被吕后察觉以后,吕后就感到了很大的危机。

(影视同期:

吕后:真是越来越大胆,竟然怂恿皇上改立太子,那我母子还有容身之地吗?)

后来刘邦的谋士张良就给吕后出了个主意,说是当时有四个很有威望的老人,叫做“商山四皓”刘邦是曾经请过他们出山,是被他们加以拒绝的。张良说,你想办法把这“商山四皓”请出山来,事情就会有所转机。吕后按照张良的主意就想方设法的把这“商山四皓”请到了太子身边。有一次聚会,刘邦看见太子的身后站着四个老头儿,一问才知道,这就是“商山四皓”,刘邦非常地感叹说,连我自己请不来的人,竟然让太子请到了身边,看来废掉这个太子是没有希望了。戚夫人听到废立太子无望,感到前途非常艰辛、失声痛哭。

以后刘邦死了,吕后就开始报复这个戚夫人,她把戚夫人放入罪犯的队伍,让她成天服苦役。她就筹划着把这个赵王刘如意招到宫中加以杀害。汉惠帝刘盈,察觉到了他母亲的意图,亲自到郊区去把刘如意接到宫中,而且和赵王刘如意形影不离,不给吕后下手的机会。可是后来有一天早上起来,这个惠帝刘盈出去打猎,赵王刘如意,因此年龄比较小贪睡没起来,就利用这样一个时间差,吕后一杯毒酒,毒死了刘如意。把刘如意毒死以后,她就对戚夫人下手,砍掉了戚夫人的双手双脚,挖去了她的眼睛,弄哑了她的喉咙,弄聋了她的耳朵,把她放在猪圈里面,称作“人彘”,这个“彘”就是猪的意思,“人彘”就是人猪。后来她竟然把这个汉惠帝刘盈叫来,看这个人彘,刘盈一看大惊失色,一病不起,病了有一年的时间,后来他让人转告吕后,说你做的这种事情,简直就不是人能够做出来的,有这样的太后,我还管理什么国家事务!从此以后,借酒浇愁,不理政务,这个汉惠帝刘盈死的时候,年仅22岁。

那么我在这里不去评价吕后的功过是非,我在这里讲这个故事,只是想说明,你看刘邦作为一个皇帝,他有后有妃,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后妃之间为了权力、为了地位,在刘邦生前就曾经明争暗斗,刘邦死后,双方的矛盾发展到尖锐化、白热化的程度,最后吕后采取了严厉的报复措施。那么在皇帝身边,展开的这些个阴谋和争斗,根本的原因在哪儿呢?应该说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皇帝可以占有许多的女人,就在于传统的后妃制度。

串片一:

戚夫人的悲惨命运另人叹息,她成为与吕后争夺政治权利的牺牲品,在皇帝的后妃中只有皇后才是皇帝的惟一正配,因此皇后的宝座成为众嫔妃争夺的目标,那么在有的朝代,皇帝为什么会有几位皇后呢?皇后都负有什么样的职责?“话说古代婚姻法”法律讲堂正在播出。

一个皇帝出现几个皇后大体是因为这么几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皇后去世,原来的皇后死了,当然他需要重新册立一个皇后。第二个原因就是皇帝死后追认皇后。第三种就是废掉旧的皇后,册立新的皇后,在历史上废掉皇后的事情是不断出现过的,清朝入关以后的第一位皇帝就是顺治皇帝福临,顺治皇帝14岁结婚,当时的第一个皇后是摄政王多尔衮一手操办的,而顺治本身和多尔衮之间存在着矛盾,另一方面他也很不喜欢这个皇后,他认为这个皇后有两大缺点,一个就是妒忌,第二个就是追求奢华,他就主张要废掉这个皇后,他的意思表示出来以后,舆论大哗,很多大臣纷纷地劝阻,在他的坚持之下,只好废掉了这个皇后,把她废为“静妃”放入了侧宫,然后又册立了一个新的皇后,册立了第二个皇后以后,顺治仍然对她不满意,认为这个皇后老实倒是老实,但是太无能,可是这个时候他想废后也没有那么大的胆量了,他身边有一个妃子就是董鄂妃,后来被封为贵妃,他对这个董鄂氏是非常衷情的,但是董鄂氏享年不永,不久就死去了,因为董鄂之死对顺治的精神打击也是很大的。董鄂氏一死,他又把她追封为他的皇后。以上我们就说皇后她的三种册立的情况。

不管是怎么册立,册立皇后都是一件国家重大事务。要履行非常隆重的程序,非常隆重的礼仪。比如按照清朝的规定,在册立皇后的前一天,皇帝本人或者派他的代表要祭告天、地、太庙和社稷的。第二天正式册立的时候,要给皇后颁发“金册”和“金宝”,所谓金册就是册立的文书,所谓金宝就是皇后的印章。有了金册和金宝,这个皇后就算有了正式的身份证明,皇后也就名正言顺了。那么作为皇后应该说她的职能,一方面是统领后宫,管理所有的嫔妃、管理宫内的事务。那么对外她就要母仪天下,做全国妇女的表率,有一些皇后还曾经发表过一些文书、文告、文件、文章之类的,都是颁行全国的,是全国妇女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

串片二:

在古代宫廷中,皇帝身边除了皇后还有大量的嫔妃,“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之说是否准确?皇帝身边到底有多少女人?隋炀帝后宫十万的说法是真是假?“话说古代婚姻法”法律讲堂正在播出。

对于古代的后妃还有一种“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的说法,应该说,所谓“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也是一种概括的提法,并不是什么确切的数字。在历朝历代,皇帝嫔妃的数量都是不完全相同的,那么我们现在讲到“三宫六院”往往是指明清故宫的建制。按照隋唐的规制,皇帝的嫔妃是120个,到了明朝,把它减为80个,到了清朝大家看,清朝每个皇帝的嫔妃数目都很不相同,康熙皇帝有嫔妃50多个,以“十全老人”自居的干隆皇帝弘历,他一生有嫔妃40个,而到了光绪皇帝载湉那里,他只有一后二妃,就是珍妃和瑾妃。

嫔妃的来源主要是从民间或者贵族里面选拔,是通过采选的手段,应该说历代如此,比如在清朝就有选秀女的程序,但有的时候,一些个别的嫔妃也是籍没而来的,也就是说,她的父兄犯了罪,受到处罚,那么他的家属受到连累,被籍没为国家的奴隶,有时候被帝王看中就成了嫔妃,比如在三国时期,吴国的孙权,他的潘夫人,就是因为父亲犯罪被处了死刑,她被籍没进宫,后来被孙权看中,又替孙权生了一个儿子,叫做孙亮,就成了皇后。

有的人说隋炀帝的后宫有十万人,唐玄宗后宫有四万等等,应该说明一下,这里所谓数千、数万指的都是后宫列女,并不是指的嫔妃。一个皇帝如果有成千上万的小老婆,这是绝对不可想象的,不可思议的,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就是按照规制,那个120个、那个80个,往往很多也是形同虚设,所以这里讲的后宫列女的总称,实际上绝大多数指的都是替皇家服务的女性,就是我们常说的宫女,说到这个宫女还有一个故事,就是很有名的明朝的那个“壬寅宫变”,嘉靖皇帝叫做朱厚骢,崇信道教,一直在寻求长生不老之术,每天钻研炼丹制药,如何长生不老?有的道士就给他出主意,说是炼丹要用水,这个水最好就是早清晨的露水,他就命令身边的这些宫女们,每天早上很早起床,去给他采集露水,如果完不成任务,还要遭受毒打责骂,所以这些宫女们非常辛苦,不堪忍受,其中有一个宫女叫做杨金英,由她带头,大家商量,索性把嘉靖杀了算了,结果有一天这几个宫女就潜入了嘉靖皇帝朱厚骢的卧室,趁嘉靖睡熟的时候,用一根绳子就套在他的脖子上,可是忙中出错,非常紧张,她们系了个死扣,怎么勒也勒不死嘉靖皇帝,功败垂成,这其中一个宫女慌了手脚就出去呼救了,后来皇后过来救了嘉靖皇帝一命,就把这些宫女都抓起来,最后都凌迟处死。所以我这里说这个故事的意思就是说,请务必把什么数千、数万后宫列女和那个嫔妃加以分别,不要认为这些都是皇帝的嫔妃。

串片三:

皇帝身边的嫔妃无论是多是少,都有着严格的等级之分,各个朝代也都有不同的称谓,她们级别的升降、人生的命运就掌握在皇帝的手中,武则天为什么要亲手掐死自己的女儿?古代的后妃制度摧残了多少青春红颜?“话说古代婚姻法”法律讲堂继续播出。

那么在皇帝的嫔妃中间,不管是什么几十个、上百个等等,也都是有等级区别的,她们有分别不同的名号,比如说在秦汉时期,这些嫔妃分别叫做“夫人、美人、良人”等等等等,各种称谓。再比如说,到了唐朝,就把最上等的嫔妃封为贵妃、淑妃、德妃、贤妃,再下面还有一个层次,就分别叫做昭仪、昭容、昭媛之类,那么到了明朝,他把这个主要的妃子,前面都冠以一个字,这就分别是八个字,“贤、淑、庄、敬、惠、顺、康、宁”,清朝的制度又不一样,把他的妃子分为贵妃、皇妃、妃、贵人、常在、答应等等名目。

应该看到,这个嫔妃制度是专制主义的产物,一个皇帝所以有后有妃,有大量的嫔妃,一方面的意义固然在于多多生育,继承皇统,另一个方面也在于满足皇帝个人的享乐,个人荒淫生活的需要,而这个嫔妃制度也不知摧残了多少妇女。还是在唐朝白居易有一首诗,叫做《上阳人》,这个《上阳人》描述的就是被放在上阳宫的一个嫔妃的心情:红颜暗老白发新,一闭上阳多少春,少亦苦老亦苦,少苦老苦两如何?可以说是句句血泪。

当然另外一个方面,由于在专制主义制度之下,皇权至上,皇宫是权力的中心,因此嫔后妃之间往往会卷入到权力争夺的漩涡之中,有的人被当做筹码,有的人被当做工具,有的人因为自己的地位而使得自己的亲属取得了相应的职权,造成了外戚擅权,当然也有的后妃,直接卷入了残酷的政治斗争,有的也成了这种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大家知道武则天14岁选入宫中,成为唐太宗的才人,唐太宗死了以后,她被送入感业寺为尼,唐太宗以后继位的就是唐高宗李治,李治的皇后就是王皇后,那么当时李治宠爱一个妃子,就是萧淑妃,那么在王皇后和萧淑妃之间就存在着一个争宠,一个争夺的问题,王皇后为了使萧淑妃不再得到李治的宠爱,就想了一个办法,就是想到了武则天,因为武则天在做唐太宗的才人的时候,高宗李治对她就非常好感,王皇后就想法把武则天从感业寺里接出来,放到了高宗的身边,被封为“昭仪”。最后她得到了高宗的宠爱,萧淑妃失宠了,萧淑妃失宠以后,武则天又把她的打击矛头对准了王皇后,她还有进一步的计划。武则天给唐高宗李治生了一个女儿,高宗很喜欢自己这个小女儿,有一天,这个王皇后闲得无聊,跑到昭仪宫里面去看这个女孩儿,见到王皇后来了,武则天故意躲开了,等到王皇后走了以后,武则天就生生地把自己的女儿掐死了,然而是说被王皇后所害。当然高宗李治就听信了武则天的说法,因为母亲不可能亲自杀死她的孩子,肯定是王皇后下的毒手,因此就把王皇后废掉了,废为庶民,最后武则天成了皇后。当然在几十年之后,武则天自立为女皇了。我们看在这样一个故事里面,这个王皇后的做法,也就是她企图把后妃之争转变为嫔妃之间的争夺。其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她遇到了一个更强的对手,因此,她中了武则天的计策,最终落为废去后位,贬为庶民的下场。

好,各位朋友,我们今天简单地讲了一下古代的后妃制度,当然后妃制度是属于皇帝一个人的专有制度

❹ 网上说的三不娶是什么

网上说的三不娶的职业分别是护士、幼师、银行女。原因如下:

1、很多人都觉得银行女太会算钱,这会让男人多多少少有些害怕。

2、护士常年加班加点,常常没时间回家。男人娶媳妇就是想要感受温暖,护士给不了他们温暖,护士是要留在医院照顾病人的,她们一天到晚就是围着病人转。

3、幼师整日围着一群小孩子转圈圈,有时候真是让人烦不胜烦。如果小孩子有点什么小问题,家长第一个找的就是幼师,真是钱没挣着,责任还如此重大。

五不娶

五不娶,是源于先秦时期对于嫁娶的限制,与七出,三不出同为古代婚姻法的蓝本。最早见于西汉末戴德的《大戴礼记·本命》。

五不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逆家子不娶。

二、乱家子不娶。

三、世有刑人不娶。

四、世有恶疾不娶。

五、丧妇长子不娶。

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我觉得楼主提出的问题非常好,确实值得思考,以备在实践中解决类似应用。
我也谈谈我的看法:
情况一:
这个情形楼主提出质疑的失衡点实际是“实际付出的与回报的冲突”,表现为财产购入(房屋)和子女单方收益(解释三新规)对抗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赡养问题),结果可能出现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无形损耗,从而对另一方产生的不公平状态。
事实上,我认为解释三第七条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配中比较常见的纠纷问题,这个与备受热议的第十条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法律在条文上都没有使用“必须”这样的字样,而选择了“可”、“可以”这样的字样,从而授予法官一种自由裁量权。很显然,这样规定就是考虑到了婚姻关系的复杂性,从而加重了法律中的“酌情”因素,寄希望于法律实践的调解作用。这样看来,解释三的很多条款,对于法律实践来说,只不过是加了一个调解不成下的保底条款而已。
回过头来看,楼主所言的情形虽然会因为法律的新规定而对财产的认定和分配存在一定的介入作用,但不必然会影响到实际的公平性。
因为抛却道德因素考虑,赡养义务中也有一个弹性的原则,要求子女有这个义务,但并没有要求子女为了赡养而付出自己家庭的全部收入。这样看,就可能使多余的部分变成两个家庭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假设这个数字是1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当产生离婚财产纠纷时,除却连带因素考虑,应当是夫妻每人各自5万,但是在其中1方的5万中,包含着2万元的赡养费用,而由于这个2万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因此至少也应当拿出1万元来补偿另一方,这样在财产分配上就有利于另一方了。实际上,这种分配的考量与买不买房没有必然联系。
情况二:这个问题比较尖锐,也比较难于回答。但是我要说这不是一部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更不要说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规定。有没有考虑弱者,要看法律实践中对老人、子女、女性的具体应用情形。就楼主提出的一个女方放弃就业的问题,首先国家法律没有强制女性结婚就放弃工作,因此将矛头指向法律自然就有失公平;其次对于失业人口和弱势群体,在社会救济上主要体现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律只是构成这个体系的一部分,还要看社会人文、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法律正是考虑到了人人公平,所以才没有规定有收入公民必须对没有收入的公民给予帮助和救济!而现实上也只有将这个责任交给政府才是最恰当的做法,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不能将法律和行政混为一谈。

❻ 新婚姻法的内容有什么新规定

因为社会上家庭的婚姻问题总是出现让法院难以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为了避免这些婚姻问题不会累加后严重影响原有的社会秩序而专门完善了过去的 婚姻法 而新推出了法律规定,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的内容有什么新规定? 一、新婚姻法的内容有什么新规定? 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 2、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 关系。 3、第八条未办理 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 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重婚的; (二)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 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0、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离婚 :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 11、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2、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3、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因为过去的婚姻在一定意义上其实对夫妻的权利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所以在最新的法律中将权利变得更加对等而使相同的问题出现时就有了依据让法官作出判决。如果根据新婚姻法出现纠纷可以咨询 律师 。

❼ 谈谈你对中国古代婚姻法中的"七去","三不去"的理解

男尊女卑中带点人性

❽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新《婚姻法》说,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根据规定,女人有“三做三不做”,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买房。

首先,我们看看,新《婚姻法》的规定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一,忘了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二,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三,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跟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一,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二,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该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把钱留着养自己。

三,对方父母如果没有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了房,却要小两口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份,这买卖也太换算了。

有一个现实的笑话:

“有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十年后双方离婚,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四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四十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十四万现金默默离开。四十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你要知道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的,这种婚姻法叫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

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轻松的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

众所周知,自古中国就有男方买房子结婚的传统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过相夫教子的生活。新婚姻法让女性的梦破灭了,那么,处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考量,很多女性的思想要与时俱进,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结婚,从而男性要为结婚付出的代价更高。婆媳关系矛盾将更大,为什么呢?

因为婆婆是誓死捍卫儿子的财产,顽强抵抗过户行为的。这样的局面将促使剩男数量直追剩女数量。

新婚姻法揭示了一个现实:

在中国女性结婚的代价除了给男人当免费老妈子,当生育机器,当佣人以外,还得自贴家当养家糊口。而中国男人无论他是修养、学识、文化、地位有多高,无论他对内对外所谓的人格与精神独立有多完善,他们从骨子里是不懂得欣赏中国女性的,他们骨子里找的不是老婆,找的是老妈跟保姆,找的是花瓶跟性感,找的是家世跟背景。他们找女性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找一个良好的生育机器,一个拿得出手的摆设。

当你把自己托付给这个男人之后,被婚姻生活与小孩教育折磨的惨不忍赌的脸,一下子就成了男人们花心的借口。而当这些女性还没恢复过来要做自己的时候,《婚姻法》出台了。结果,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些冲着男人财富去的女人太悲催了。给男人生儿育女到头来一无所有。

我们始终都在强迫自己去相信婚姻不是买卖,而实际上爱情跟婚姻都需要资历和资质,都需要资本的。所以,许多人的爱跟婚姻都有那么多的现实掺杂在里面,无法纯粹的爱跟被爱。人们害怕无条件的付出会让自己失去什么。所以中国人在爱情与婚姻里总是患得患失的算计着。

2015《婚姻法》让这些女性们清醒地认识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劳而获是不可取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将在女性头脑中被抹除。让女性明白了,除了自己什么都是靠不住的。这就必然造成女性不再愿意为家庭忍让跟付出。

比如生育问题,职场上见多了女性因生孩子耽误工作,从而没办法升值或者继续任职的事。这样的代价谁来付?还有孩子要跟男方姓氏,男方是否要出银子购买冠名权?如果跟女方姓,女方也一样。因为结婚前所有的东西都是双方共同承担的,也就不存在什么一家之主,也就不存在孩子跟谁的姓的问题。为生孩子没办法上班的女性,男方要给女方特殊付出工资,否则,男人你自己生孩子去吧。

另外,还有夫妻的性生活,也应在婚前谈好价码,谁主动谁付钱,这样才公平。

还要取消三八国际妇女节,也是体现公平的具体表现。

在一个男人不懂得欣赏女人的国度,新婚姻法让婚姻内的一切都被AA,出轨男人的离婚成本变低,想出轨就出轨,想离婚就离婚。

《婚姻法》让女性越来越现实,越来越不相信在这个世界上还有感情。女性们走出家庭投入社会发挥最大的能量去奋斗本吧。那些全职太太们扔掉围裙走进理发店跟职场。因为你们不奋斗,那个流浪街头的可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7-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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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2020婚姻法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 债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 》一千零七十六条 【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离婚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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