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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如何开展规范化建设

发布时间:2022-10-14 23:12:50

‘壹’ 延边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

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文件中“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在本部门或当地政府的网站上公布”的要求,现将我省设置的婚姻登记处情况予以公布。

单位名称地址办公电话
延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延吉市友谊路40-30433—2515899
图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图们市建设街54号3623441
敦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敦化市政务大厅6259136
珲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珲春市靖和街春花委021号7510047
和龙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龙市文化路117号4227491
汪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汪清县汪清镇大明街28号8817711
安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图县明月镇龙安路9号5823561
龙井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龙井市龙井街528号3226946

‘贰’ 2021民政工作计划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稳步推进。稳步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落实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20--年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124人,走访慰问重点优抚对象困难户4618户,发放慰问金95万元。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认真做好复退军人的稳控工作,维护了" 春节 "、"两会"期间的稳定。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民政 工作计划 ,供大家参考。

民政工作计划1

20--年,##区民政局将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具体指导下,继续围绕“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抓手,以打造“诚信、贴心、高效”民政为工作目标,在深化完善工作亮点的基础上,加大理论调研力度、工作力度,推动民政信息化建设,促进构建和谐社区、优抚社救、双拥共建及----事务等各项工作向更深、更高层次发展,区民政局工作计划。主要是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加强社区软硬件建设为抓手,争取和谐社区建设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

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文件为抓手,发挥优势、弥补弱项,狠抓社区软、硬件建设推进,进一步深化和谐社区建设成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社区办公硬件设施改良建设。初步计划投资建设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区级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1处、面积在20--平米以上的街道级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2处,提升我区大、中型社区服务场所的整体档次;对14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进行改扩建并参加达标验收,修缮《##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硬件配备标准》并于20--年内完成24处社区的服务设施配置,切实改善我区社区办公服务硬性条件。进一步提高社区办公经费相关标准,20--年社区年办公经费标准平均提升至20000元。 二是认真组织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前介入、摸清情况、周密组织、扎实推进,着力加快推进社区居委会依法直选进程,确保居委会直先率达50%以上,平稳顺利完成换届任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继续深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尝试由政府出资购买2-3个----工作岗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途径。配齐配强社区班子,面向----招聘部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充实到社区工作一线,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加大社区工作者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大规模、高层次的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班,并着力探索与高校实行“人才对接”,尝试选送部分年轻、有发展潜力的社区工作者到高校进行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水平。进一步调整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标准,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着力推行社区为民服务十项承诺制度,重点探索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努力形成具有##特色的社区服务品牌。进一步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快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体制研究,探讨社区工作与社区志愿服务实现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四是推进社区信息化工作纵深发展。着力建设具有电子政务、基础信息和便民服务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系统,实现区、街、居委会----社区服务信息系统联网。拓宽社区信息化服务领域,与利群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探索更深层次合作,尝试将在每个社区开设1-2处利群网直送点,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便民服务、网上订购、送货上门等一系列服务,提升我区社区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以保障民生为重点,争取----救助工作取得新成绩

结合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将我区20--年低保工作“四率四零”品牌在----救助各个领域进行延伸。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救助政策的宣传与培训力度。将《##区民政局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南》、《##区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指南》、《##区民政局办理临时救助指南》等宣传彩页通过街道、社区进行广泛传发,增进广大居民对----救助相关政策的了解度,使救助工作能进行得更有效率;探索低保工作人员职业化道路,创新低保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对基层从事低保的基层工作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持证上岗,确保基层低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政策、理论水平,力争救助各项工作在区、街、居三层面均实现“零投诉”。

二是做好低保提标扩 面相 关各项工作。根据最新政策,在原先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再次普查,确保低保、临时、医疗三大救助,及物价补贴、水补贴、冬季取暖等与低保相挂钩的救助资金都能及时、足额发放到最需要的居民手里,救助各项工作均确保“零遗漏”、“零误差”。

三是做好春节走访慰问、日常与集中捐赠、减灾防灾、慈善救助等各项工作。确保在 元旦 、春节走访活动中,在组织开展街道日常捐赠、集中捐赠和对口支援灾区送温暖活动中,以及在减灾防灾示范区创建等各项工作中都能做到“零延误”,有力消除各项因补助发放不及时、不准确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维护----稳定,工作计划《区民政局工作计划》。继续开展“爱心飞扬-慈善一日捐”主题活动,广泛营造慈善救助工作氛围。

三、以维护稳定为前提,争取优抚双拥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是抓好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确保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退军人、两参人员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八一” 建军节 、 中秋节 、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各类优抚对象的慰问品、慰问金,以及义务兵优待安置证、优待金、奖励金等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确保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工作开展有序,使每一位优抚对象都能享受其应享权益。

二是抓好复稳工作新文件的落实。根据青复稳组[20--]1号《关于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复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结合复退军人数据库的完善和充实,协助相关部门帮助复退军人解决困难救助、再就业、住房等问题,并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安排做好20--年复退军人的稳定工作。

三是抓好双拥共建氛围的营造工作。围绕元旦、春节、建军节等各类庆典以及我区实际工作需要,以走访慰问、组织部队官兵参与----建设、军地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双拥活动,并着力进一步发挥社区双拥工作站的作用,壮大社区双拥志愿者队伍,推动双拥工作----化发展,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山东省双拥工作模范区”的创建工作。

四、以开展特色养老服务活动为载体,争取----化养老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化发展。继续发挥康乐为老服务协会整体优势,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与安全保障工作,并着力进一步拓宽养老机构服务领域,优化养老机构入住环境。此外,通过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以“相约我家爱心过年”为代表的一系列活动,着力进一步提升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影响力,推动“康乐为老”服务品牌健康发展。 二是不断提升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需求主导、分类服务”的原则,结合我区老年人实际情况,继续面向全区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定期开展居家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培训和道德 教育 ,切实加强对护理员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努力满足----次、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三是努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规范化管理。围绕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加大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娱乐室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正常运转和使用,为社区老年人开展 文化 娱乐活动提供切实保障,促进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持续发展。

四是深入开展各类特色养老服务活动。一是继续深化开展“关爱父母家家行”系列活动,动员全----人人为父母老人尽孝心、为文明城区做贡献、为添光彩、为科学发展献力量,形成为老服务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氛围。二是试点设立助老大食堂,通过政府引导、制定服务标准、----参与的方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经营的 方法 ,为老年人提供订餐、就餐和送餐服务。三是探索异地养老新模式,进一步探索组织开展健康老年人到外地进行旅游度假和养老,重点打造异地养老网络,让本市的老年人走出去、把外地的老年人领进来,积极推行“候鸟式养老”模式,为老年人颐养天年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以加强管理规范化为着力点,争取----事务各项工作实现更高跨越

一是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通过继续开展“规范服务标兵”评选、“能当AB角、会做百事通”等特色业务比武活动,狠抓==、统计汇报、==接待等工作制度的落实,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在充实完善婚礼式颁证仪式的内容及运作模式基础上,着力在婚姻登记服务模式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上下功夫,持续开展“牵手七夕相爱一生”等特色活动,并针对不同年龄阶层的服务需求对象状况探索建立更便民、利民的服务 措施 ,全面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二是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建设。联合李沧区进行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和相关地貌、界桩等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和修复。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员选聘培训,并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界管员资格证书。完成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工作,整理完善地名工作档案,地名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是推进福利企业。全面开展服务企业活动,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着重加强福利企业工作督查,切实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全面落实政策,切实保护好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牵头具备福利企业协管工作培训班,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加强对解决福利企业面临困难和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工作调研,促进我区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民政工作计划2

我社区管辖内的除了本社区居民外,还居住着原搬运公司、航运公司、二轻局等多家单位人员;由于都是老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直接导致了困难居民的增多。为了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的更好,真正让困难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20--年人民社区民政低保工作计划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低保惠民政策,不断完善审查审批制度,定期公布执行低保情况,在网格里接受群众监督使民政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

二、对低保户家庭实行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他们近期的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上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定期召开低保人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低保政策。同时,倾听低保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积极鼓励支持享受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社区民政低保工作中将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方面加大精力,将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为建设和谐、美丽、魅力、包容、大爱、幸福新城关,而贡献我们的力量。

民政工作计划3

一、 城乡低保管理走上规范化,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今年以来,我们不断加大低保工作力度,通过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关,加强了低保工作动态管理。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12月份利用20天时间对全乡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家庭进行了重新调查核实,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广泛宣传。利用宣传纸、板报、公开栏、广播大力宣传,对村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对低保工作有全面的了解情况;其次,认真调查,入村入户核实每户的纯收入,把真正贫困线以下的困难户纳入低保;最后,个人申请,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评议,选出最困难的家庭定为--年的低保对象,经过村、乡两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民政局。现在,我乡享受农村低保的户数为398户,切实保证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为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我们对全乡低保户的档案进行了统一整理,实现了每户一档案,每村一档案盒,并进行了微机录入,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

二、农村贫困户、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完善

社会救助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因病、因灾致贫的.困难家庭及时救助。--年共申请救灾款 56200元、临时救助款4300元,对153户特困家庭进行了救助;申请20900元为42户优抚对象解三难;申请33700元爱心捐款救助了15户大病患者。

三、优抚各项政策全面落实,服务保障能力显增强

(一)、把作重心放在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上。1、“八一”节,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优抚对象解三难,免费为全乡29名老优抚对象进行了体检,每人赠送了一套夏凉席和夏凉被。2,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落实和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及时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对全乡144名两参人员和29名重点优抚对象身份核实、统计,并为全乡两参人员进行了慰问,每人发放了 慰问信 和纪念品。

(二)、按照落实农村藉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要求,对全乡60岁以上农村藉退役士兵进行了调查统计,290名符合条件的农村退役人员通过个人申报、村把关、乡审核的程序,进行了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提供银行账号,按照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人生活补助的要求,整理档案后,上报市局,实行统一发放。

(三)、对全乡79个散葬烈士纪念墓和一个纪念设施进行了普查登记,照相,并与村委会和烈士墓家属签订了维护协议,实现了定期维护和统一管理。

四、提前完成了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按照省、市要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从--年10月11日开始,我们分动员部署、全面普查、信息处理、资料审核汇总四个阶段进行,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座谈、位置测量、草图标会等各项工作,于12月20日完成了全乡普查任务。普查前,我们召开了由村会计参加的培训会,对各项表格的填写、资料的收集、实地录像进行了培训。这次清查包括我乡内的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陆地水系、企业、林业、桥梁、街道等,并对以上建立了多媒体信息和数据库,提高了地名标准化水平,完善了公共服务工程建设,通过汇总完成了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和报送。

五、 其它 民政事业工作

1、为进一步提升我乡农村村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我们把握重点指导栲栳圈、南沙等村依法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等组织,使各村村务管理进一步规范。

2、加快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们在栲栳圈村建立了互助幸福院试点,健全了制度,为空巢老人营造了良好的休闲场所。

3、进一步提高了90岁以上老人补助标准,今年共为51名90岁以上老人发放补贴36100元。

六、残疾人工作取得显着成果

(一)、日常工作

1、增强残联工作队伍力量,大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按照上级残联部门要求,积极参加市、区残联业务培训,一年来通过区级培训的有2人,通过乡村组织培训的有50人次,组织村负责残协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四期,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各村残疾人服务。

(二)开展残联工作目标管理

1.认真做好了残疾人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目前换证工作已全面完成。2.统计了全乡的未入学适龄残疾 儿童 少年的人数2名。 3.对2户特困残疾人户的危房进行了改造,于12月底完成了改造任务。4.统计全乡每个村街的康复协调员,为霸州市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5.统计了全乡重度残疾人数为2名。6.统计“下百县走千乡进万户”活动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人数为7名。7.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完成了“阳光家园”计划托养任务,全乡共计2户。

(三)、康复工作

康复工作富有成效。完成白内障初步筛查工作,本着“发现一列、救治一列”的原则,消除白内障27例;完成资助贫困精神患者服药3人;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救助4人;完成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3人。 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为切实抓好普及康复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和残疾人及其亲属的自我康复意识。我们坚持重点开展“ 爱眼日 ”、“全国助残日”、“精神卫生日”、等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组织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开展残疾人康复知识宣传活动,使残疾人及其亲友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结合我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市、乡实用技术培训65人次,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以帮助他们能够更好地就业。

--年工作计划

1、严格低保审批手续,12月底内对所有低保家庭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注销,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 纳入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2、做好--年春节前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的慰问走访工作。大力加强临时救济力度,完善灾民救灾管理制度,努力帮助因遭遇临时灾祸造成极端困难的家庭度过难关。要及时查灾、核灾、报灾,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不发生任何非正常问题;加强救灾资金的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将救灾资金全部用在灾民身上;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到审批有标准,办理手续健全,操作规范,使农村因大病致贫的特困家庭得到有效救助。

3、做好我乡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指导好各村做好选举工作。

4、组织有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特困家庭开办种养职业、家电维修、电脑等技能培训班,帮助弱势群体能自食其力。围绕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完成45名残疾人技能培训工作。

5、免费为35名白内障患者做了复明手术。

6、做好重点特困人群的救助及优抚对象“八一”节和春节的慰问走访。

民政工作计划4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的代表大会精神,加快发展,转型发展,为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的开局之年,民政局民生思路和打算。根据市党的代表大会精神,以民生为本,让全市人民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已成为今后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结合区实际,年,我局推进民生工作的主要思路和计划如下:

一、主要工作思路

坚持以民生为本,紧紧抓住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机遇,把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利用人口地域中心城市、经济资源和综合实力稳步提升的优势,从社会保障入手,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就医、就学、住房、养老等事关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使全区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明显提升。

二、主要工作计划

1、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工作思路,重点抓好两个集公共服务、文体娱乐、便民服务和居家养老四大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同时抓好、、、新村等11个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积极探索居家养老运营模式,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人呼叫系统,打造15分钟服务圈。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规范,为更多社会老人托老养老提供优质服务。

2、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乡低保与物价联动机制和低保边缘人口临时救助机制,进一步提升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 范文 《民政局民生思路和打算》。强化低保动态管理,积极推行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和听证制度,促进城乡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积极推行大病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同步结算机制,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无线治病、治不起病的实际困难。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住房即时新建和维修机制,将重点优抚对象、灾民倒房户、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新建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提升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

3、进一步加强优抚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国家优抚安置政策,及时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组织城乡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人数达到当年退役士兵的50%以上。鼓励和引导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自谋职业和创业,自谋职业人数达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的80%以上。

4、积极争取市级部门支持,推进中心城区社区建设。落实《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交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着力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办公和服务活动场所,争取城区社区办公、服务活动场所多数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积极开展以利民便民为目标的社区服务活动,积极创建一批精品社区和集文体活动、书报阅览、休闲娱乐、社区公共服务于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使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得到进一步提升。

5、进一步创新专项社会事务管理。依法规范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发挥民间组织在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优化生态环境为目标,积极推进农村生态型公益性墓地建设。推行城乡居民遗体火化费补助,坚决制止“三治六区”内乱埋乱葬现象。

6、进一步加强慈善救助力度。健全和完善社会慈善机构,深入广泛开展慈善捐助活动,营造慈善捐助和爱心捐助气氛,筹集资金,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和子女入学困难。

民政工作计划5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但同时儿童在整个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身体弱小,心理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他们应得到更多更全面的保护。按照江府妇儿工委办[20--]01号文件,我局对开展儿童保护多部门一起行动开展了工作,具体工作思路是:

一、把未成年儿童符合享受低保的纳入了低保范围,程序是向本辖区村(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公示无异意报所辖乡镇、民政局审批,做到应保尽保。

二、未成年人因病住院用去医疗费可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具体程序是:病者在患病住院后,用去一定医疗费且家庭困难的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办理程序是:

(1)写出书面申请办理城乡医疗救助;

(2)乡镇出具贫困证明;

(3)参加新农合报销后原始凭证(发票);

(4)入出院病例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6)信用社帐号复印件;

(7)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民政局审批。

三、针对需救助的妇女儿童,须公安、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送我局救助管理站,救助站接有关证明后,按相关程序给予救助。

四、符合五保供养的孤儿纳入五保范围,具体程序是: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经乡镇审批公示无异意报,报县民政局核审,符合条件发给五保供养金每月150元,由财政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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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京民婚发〔2016〕177号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 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4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

区民政局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八条 区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

北京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以序号。

第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
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 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北京市××区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和公告栏;
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室应当设置国徽,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座,中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颁证厅应当设置国徽和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
可以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化妆室、更衣室、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宣传婚姻文化。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
未经允许,禁止照相、录音、摄像等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
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处在周一至周五应当对外办公,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
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加班调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

全市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由区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市民政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者离岗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亲笔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记员签名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

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

第三十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
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
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
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除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证件和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
其中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在本市就业、就学或者居住的证明。

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指本国明确同意其居民之间或者与第三国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无配偶证明已载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视为本国已承认其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四十条 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上述证明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办理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与收到的副本无异。

第四十二条 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分开询问,询问时可以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二)查验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完成:

(一)“申请人姓名”:
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二)“性别”:
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

(三)“国籍”: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四)“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五)“民族”: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

(六)“职业”:
按照实际填写;

(七)“文化程度”:
按照实际填写;

(八)“身份证件号”: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其中现役军人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证件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九)“常住户口所在地”: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上无住址的,填写派出所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其中现役军人填写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

(十)“婚姻状况”:
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十一)“声明人”:
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纹;

(十二)“声明日期”:
按照实际填写;

(十三)“监誓人”:
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十四)“监誓日期”:
按照实际填写。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四十六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
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3.“身份证件号”: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
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
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
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
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
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
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
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备注”: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填写军人证件号码。

(四)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四十七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
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
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四十九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
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五十条

‘肆’ 婚姻登记如何做好标准化建设工作

有个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你可以一步步按上面走
从单位设置,办公要求,公示要求,人员要求着手。

‘伍’ 工作思路和要点

2005年工作思路和要点
2005年,全市民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开展创建省级双拥先进市活动,深化优抚安置改革,完善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和区划地名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努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突出双拥、低保、社区建设、殡葬改革、安身工程、乡村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勤政为民,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实现民政事业的快速发展。
一、以创建省级双拥先进市为契机,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一是深入开展创建省级双拥先进市活动,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按照创评条件和标准,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创建规划;落实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广泛宣传,形成声势;突出重点,狠抓难点;继续深化军警民创建活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互办实事。在全市真正掀起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热潮,确保创建目标的实现。二是认真落实和兑现优抚政策。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并保证优抚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解决优抚对象住房、生活、治病的“三难问题,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继续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帮助100户重点优抚对象解决住房难问题。三是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和干休所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加大安置改革力度,采取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等方法,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努力增大自主择业的比例,保证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强对干休所的管理,改变服务模式,组织他们“走出庭院,融入社区”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军休干部的余热。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积极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切实制定救灾紧急预案,做到主动防灾,迅速查灾,及时报灾,全力救灾,尽力减小灾害损失,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积极争取救灾款物并及时下拨拔。加强城市低保动态管理,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对低保的投入和实现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检查监督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督促落实五保对象的供给养;继续抓好“星光计划”的落实,力争四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认真协调、指导、监督、服务,促进福利企业再上台阶,产值力争达3.1亿元,利润310万元,积极探索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开展经常性社会捐款赠活动,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积极探索计划生育“三结合”和定点帮扶乡(村)工作的新途径,坚持扶贫与扶志相结合,使帮扶对象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
三、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实现社会事务管理规范化。认真贯彻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社会团体党组织,加大对民间组织业务活动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和年检工作。开展市级民间组织的调查,对其财务、活动地域、业务开展、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研究。严格把关,依法实施社团的审批登记工作。深入贯彻《殡葬管理条你》和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宣传、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土葬行为,努力提高火化率;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治理乱埋乱葬,坚持条件,对全市5个公墓进行自查和检查;开展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试点工作,逐步治理“三道三区“的乱埋乱葬,制止新的乱埋乱葬;狠抓殡葬工作队伍和设施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婚姻登记;组织开展对婚姻登记情况的检查,搞好登记员培训工作;加快推进婚姻登记体制改革步伐,积极推进县、乡两级共同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体制改革,尽快实行婚姻登记由县(市、区)民政局集中办理的体制,制止搭车收费和乱收费行为,提高婚姻登记合格率。加强收容遣送站规范化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切实做好区划地名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23号文件和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培育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功能,深入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活动,不断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引向深入,积极抓好规范化的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行,力争规范化政务公开示范乡镇达80%。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级各项制度,实现管人和理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以村务公开、村民评议村干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大力扶持村委会发展集体经济,逐步消灭集体经济空白村委会;切实加强对村委会建设的指导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做好勘界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严格执行《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理顺地名管理工作关系,加强城区街道地名标牌设置管理,完成城区街道地名标牌设置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
五、加强老龄工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宣传贯彻落实《老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高全社的老龄意识,重视老龄问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章立制,加强领导、理顺关系,争取国家对老龄活动阵地的投入。认真抓好《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落实,为老年人多办好事、办实事。组织老年人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精神生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六、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结合“四五”普法,广泛宣传民政法规,加大民政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杜绝违规违法,以罚代法等不良现象,对全市乡镇民政办主任进行一次执法培训。继续加强行风建设,深入开展“政务公开,优质服务,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在民政局机关做好表率的前提下,突出抓好乡镇民政办公室和民政窗口单位及各事业单位,使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各项民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全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再上新台阶。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进一步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真抓实干,脚踏实地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党和政腐的各项有关规定,加大对民政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民政工作目标管理,将省厅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签定的责任书分解到机关科(室)和县(市、区)民政局,实行考核兑现,奖惩逗硬,确保全年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努力推进全市民政事业的快速发展。

‘陆’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京民婚发〔2016〕177号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 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4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

区民政局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八条 区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

北京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以序号。

第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
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 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北京市××区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和公告栏;
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室应当设置国徽,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座,中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颁证厅应当设置国徽和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
可以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化妆室、更衣室、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宣传婚姻文化。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
未经允许,禁止照相、录音、摄像等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
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处在周一至周五应当对外办公,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
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加班调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

全市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由区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市民政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者离岗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亲笔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记员签名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

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

第三十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
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
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
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除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证件和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
其中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在本市就业、就学或者居住的证明。

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指本国明确同意其居民之间或者与第三国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无配偶证明已载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视为本国已承认其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四十条 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上述证明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办理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与收到的副本无异。

第四十二条 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分开询问,询问时可以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二)查验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完成:

(一)“申请人姓名”:
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二)“性别”:
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

(三)“国籍”: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四)“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五)“民族”: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

(六)“职业”:
按照实际填写;

(七)“文化程度”:
按照实际填写;

(八)“身份证件号”: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其中现役军人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证件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九)“常住户口所在地”: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上无住址的,填写派出所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其中现役军人填写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

(十)“婚姻状况”:
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十一)“声明人”:
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纹;

(十二)“声明日期”:
按照实际填写;

(十三)“监誓人”:
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十四)“监誓日期”:
按照实际填写。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四十六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

1.“申请人姓名”:
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3.“身份证件号”: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
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
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
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
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
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
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
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
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备注”: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填写军人证件号码。

(四)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四十七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
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
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四十九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
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五十条

‘柒’ 民政局如何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自2003年月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目前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一些县(市、区)还未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设置和公布婚姻登记机关等。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民政部的安排,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为此,经我们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城市婚姻登记必须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较大的区可设几个登记点,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但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农村婚姻登记也要逐步集中到县级民政部门。但对于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大的县(市),仍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为此,各地要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明确我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全省其它地区均无权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2、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窗口,应当按照《规范》第七条的规定为本机关命名,并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名称标识牌,便于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
婚姻登记印章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象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范》第九条的要求自行规范印章式样。
3、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奖惩制度,落实责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婚姻登记档案及数据齐全、完整;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信誉。今后若发生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印章失控、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等情形的,根据《条例》规定,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科学布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环境
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和场地的布置要充分考虑婚姻登记的特点,做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室)设置,布局合理,既有利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体现人本理念。
结婚登记区(室)、离婚登记区(室)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场所内要宽敞、明亮、庄重、整洁,排队等候区应当配备有桌椅。
5、规范婚姻登记证件
全省各地严格使用由省民政厅从民政部指定的厂家购买的婚姻登记证件,严禁擅自使用假冒伪劣婚姻登记证书,如发现有订购使用假冒、伪劣婚姻登记证件的,将根据《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6、协调解决人员编制及行政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争取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落实办公经费。
7、积极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
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实现《结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补办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件等由计算机打印。今后各地要逐步对本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按照《规范》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把婚姻登记的办事程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宣传法律、文明执法的模范。
要从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登记机关设置提示板,尽到告知的义务。要制作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告知单应当注明禁止结婚的情形、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隐瞒真实情况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内容,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避免矛盾和纠纷,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应当提供给每位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认真执行婚姻登记程序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规范》第四、五、六、七章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作出的声明承载着法律责任,要通过规范的登记程序,使婚姻当事人认识到声明的重要性。婚姻登记员要认真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了解当事人的结婚、离婚意愿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等情况,确保登记程序合法。
(四)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
婚姻登记机关要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使婚姻登记员树立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行为得体。要把规范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作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婚姻登记员队伍打造成为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周到的高素质队伍。
二、步骤和方法
(一)2005年6—9月为学习培训阶段。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要组织婚姻登记员深入学习《婚姻法》、《条例》和《规范》,深刻理解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掌握《婚姻法》、《条例》和《规范》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为推动各地学习培训,省厅将在适当时候举办规范化建设示范培训班,以帮助县、乡婚姻登记机关理解和把握规范化要求。
(二)2005年10月—2006年2月开展制度建设。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法》、《条例》和《规范》的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可行的,应当继续执行;不严谨的,进行修订和补充;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废止。
(三)2006年3—6月进行自查和改进。各州、地、市民政局要对本地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是否合法,印章、证书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的运行是否正常,登记机关内部布局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政务公开和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是否符合规范等,省厅将进行抽查。对各项工作均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记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登记机关要进行指导,帮助改进。
(四)2006年下半年根据民政部的安排将进行省际交流和互查。在此基础上,确定上报我省拟被民政部命名的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名单,从而形成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保障
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是政府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以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州(地、市)民政部门要制定指导性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关于促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几点建议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及《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现在和经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主要设立在全国县区、乡民政部门,加上各地政府财政基础及领导重视程度不同,全国县区一级民政局对“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贯彻是不同的,最终体现在县区一级民政局领导对该项活动重要性认识上及资金投入上在全国各地也是不同的。即然有开展规范化建设先进地区,就必然有规范化建设落后地区。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在基层及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决定了基层领导及工作人员大多不可能赴各地参观学习和交流规范化建设活动经验。本着以先进带动落后,落后学习先进,比学赶帮超,促进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共上一个新台阶精神,特建议如下:

一、利用网络优势,宣传全国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成果。
在民政部网站上开设“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专题网页。利用网站网页无版面容量限制、易于快速上传即时浏览图片的优点,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安排组织全国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及示范点上传其登记场所硬件设施的数码照片(要求从不同角度、不同远景近照特写展示),并配必要的文字说明。这样可让广大基层民政部门领导及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通过上网,足不出户了解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场所的硬件设施投入及布置情况情况,让他们对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有直观地感性认识。特别可以让基层民政部门领导直观地发现和对照本局婚姻登记机关在场地及硬件设施建设与外地存在的差距,促进其重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硬件投入。
利用民政网络电视台制作播放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及示范点有关“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的录像片,展示其办证及服务流程,促进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在“软件”上的交流学习。
考虑到全国不是每一个基层婚姻登记机关都有上网条件,民政部可以在积累了一定照片和影像资料的基础上制作一盘“全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成果展示”的光盘下发全国各地民政部门。
通过“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专题网页的不断建设和丰富,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可考虑建设象“中国民间组织”、“中国行政区划网”等专项民政工作网站规模的“中国婚姻登记网”专业网站。为各级民政婚姻登记工作者提供一个交流平台,也便于各级民政部门领导集中了解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社情民意,同时也为经后全国婚姻登记联网奠定中央网站平台基础。

二、利用民政部报刊宣传优势,宣传交流全国先进规范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经验。
可以说面向全国发行的《中国社会报》和《中国民政》是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必订的报刊,因此利用该一报一刊对无上网条件的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经常了解交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经验是必不可少的。
“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周到的高素质婚姻登记队伍”除了必要的硬件投入,最终要靠广大一线婚姻登记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民政部可以安排组织被评为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及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从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婚姻登记工作、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为民服务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角度出发,撰文总结本机关规范化管理和登记员个人的工作经验和服务心得发表在一报一刊上,供全国婚姻登记工作者学习交流。通过学习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先进思想和经验,促进广大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奠定人才基础。为了这项宣传交流先进工作能长期坚持下去,调动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领导及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利用一报一刊奉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服务心得的积极性,民政部可考虑在评选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及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时,将被评对象要在一报一刊上发表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经验文章列入评选标准。

‘捌’ 争创工人先锋号事迹素材

民政窗口现有工作人员6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优秀集体。自20XX年5月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以来,本着“规范婚姻登记,唱响和谐旋律”的工作理念,始终把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作为凝聚队伍、团结队伍的有效形式,以创建文明窗口为载体,以优质服务为目标,以加强行风建设为动力,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连续5年被中心评为优秀窗口。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近年来,婚姻登记处结合民政部创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活动,注重从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群众等各方面教育入手,在繁忙的'登记、执法过程包括民政的各项工作业务中,全面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意识,严格坚持学习制度,将选编的学习内容发到每个工作人员手中,促使每个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并于20XX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示范窗口单位荣誉称号。

二、加强规范管理,打造示范窗口

多年来,婚姻登记处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严格执行法规,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并结合民政部相关规定,制定了《婚姻登记规范》,公示了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完善了婚姻证书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员都经过婚姻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在工作中,开展以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为内容的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把“让婚姻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作为示范标准,注重规范服务方式,注意服务用语,每一名婚姻登记员都按照礼仪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接待服务对象自觉做到主动热情、笑脸相迎、态度和蔼。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做到耐心解释,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讲解;并将办理手续及程序、时限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实现了婚姻登记即来即办,在最短的时间内让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拿到婚姻证书,树立了婚姻登记处的良好社会形象。

我们始终把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作为强化婚姻登记管理,加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搭车收费,违法登记等现象,确保登记合格率和出具证明准确率均达到100%。在结婚登记高峰时,制定了工作预案有效地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采取工作人员提前上班,中午换班就餐,晚上延时下班,全力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满足服务对象的特殊需要。进中心以来,累计办理结婚登记24500对,离婚登记4557对,补办婚姻登记3325对,出具婚姻证明14803份。

三、倡导文明婚俗,唱响和谐旋律

窗口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了“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微笑服务”,始终把“民有所想,我有所为;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办”作为为民服务的行动诺言。确保了每一对符合登记条件下新人如愿以偿,同时在婚姻登记大厅免费发放婚前体检卡和宣传资料,教育引导婚姻当事人主动婚检,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婚检、登记、计生链式配套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玖’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七条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中的4A级婚姻登记机关标准。
区民政局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八条区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北京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以序号。
第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
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北京市××区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
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示牌和公告栏;
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室应当设置国徽,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座,中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颁证厅应当设置国徽和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
可以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化妆室、更衣室、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宣传婚姻文化。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
未经允许,禁止照相、录音、摄像等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使用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
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处在周一至周五应当对外办公,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
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加班调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
全市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员由区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市民政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者离岗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亲笔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记员签名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
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九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为聋哑人且为文盲,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
能够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
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
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
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
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
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四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五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六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条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除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证件和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
其中双方均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证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在本市就业、就学或者居住的证明。
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指本国明确同意其居民之间或者与第三国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无配偶证明已载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视为本国已承认其居民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四十条外国人、华侨提交的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上述证明应当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者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应当一并提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有关国家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经民政部文件确认的,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第四十一条办理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与收到的副本无异。
第四十二条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分开询问,询问时可以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二)查验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四条《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完成:(一)“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二)“性别”: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
(三)“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四)“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五)“民族”: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
(六)“职业”:按照实际填写;
(七)“文化程度”:按照实际填写;
(八)“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其中现役军人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和军人证件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九)“常住户口所在地”: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上无住址的,填写派出所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其中现役军人填写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
(十)“婚姻状况”: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十一)“声明人”: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纹;
(十二)“声明日期”:按照实际填写;
(十三)“监誓人”: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十四)“监誓日期”:按照实际填写。
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四十六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
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
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
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等材料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填写规则见附则;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备注”: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填写军人证件号码。
(四)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四十七条结婚证的填写:(一)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四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四十九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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