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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哪些婚姻有效

发布时间:2022-10-08 10:55:17

Ⅰ 婚姻效力

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在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后,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婚姻效力产生瑕疵,即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狭义的婚姻效力

狭义的婚姻效力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主要为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自由,日常家事代理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

二、广义的婚姻效力

广义的婚姻效力包括狭义的婚姻效力和除发生在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

三、婚姻效力存在瑕疵的救济途径

若出现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确认婚姻无效。

若出现导致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则分两种情况具体讨论。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事先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的结合。《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根据医学和科学发展证实,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产生遗传学疾病,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主要是指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达到法定婚龄,是指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时,不得结婚。

无效婚姻由法院确认,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优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以及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也对胁迫婚姻的撤销做出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依照有关规定能够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法律要求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来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历史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司法实践中肯认一定期间内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关系。但1994年2月1日后双方未经登记共同生活的,不会再被确认为事实婚姻。

Ⅱ 民法典规定婚龄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婚龄的适用范围如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Ⅲ 民法典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 民法典 》总则婚姻的规定是自然人具有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结婚 离婚 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也可以起诉维护自己合法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有了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如夫妻 抚养 义务、 同居 权等 家庭关系 。下面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解析: 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实在《民法总则》、《 婚姻法 》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只是对其进行了承继,其属于人格权。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妨害,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 诉讼 ,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 婚姻家庭 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 扶养 义务,配偶权衍生出来的同居权等,民法总则明确予以保护,其属于身份权,绝对权,是夫妻之间的一项专属权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 侵权责任 ,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应当可以,比如在现实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与之同居,这样的行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这些人的侵权责任的,但是现在是否可以依此条文追究责任呢。 三、《民法典》对 重婚罪 的影响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 再婚 或者向 婚姻登记 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和第50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也要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如果其实并未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第三人结婚,因为其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失效,所以不再产生 刑法 上的重婚责任(即使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根据《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日后该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了,也应当认为原婚姻关系不再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如果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原婚姻关系将一直处于失效状态,不会自行恢复。此时,如果一方另行与他人结婚,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 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后,如果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同意恢复原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因为法律只授予了“配偶”对恢 复婚 姻关系的否决权,所以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能单方面阻却原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但本书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维系基础是双方自愿,因为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消灭,根据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任何一方均应当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 由此还产生另外一个问题: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应当在多长期限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声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应当由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规定。否则,如果“其配偶”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一年或多年后,径行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并另行与他人结婚,将遭遇民事和刑事法律适用的尴尬。 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像 抚养权 、同居权等。若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不会自行恢复,若另一方与别人结婚也不会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还可以联系 律师 咨询有关婚姻疑问。

Ⅳ 民法典规定我国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我国的婚姻制度包括:
1、婚姻自由,任何人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
2、一夫一妻,每个个体只拥有单一配偶的关系;
3、男女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Ⅳ 民法典中关于结婚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编为婚姻家庭,规定了有关结婚的诸多事项。比如一夫一妻、婚姻自由、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等诸多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Ⅵ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制度有哪几种

民法典规定我国的婚姻制度包括: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任何人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一个人不能同时和多人结婚,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Ⅶ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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