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过错方财产怎么分配
一、婚姻过错方财产怎么分配
1、婚姻过错方财产按照具体情况分配。如下:
(1)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过错方的责任,那么在离婚时可能会少分或不分配财产;
(2)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房贷男方还的话离婚财产怎么分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房贷男方还,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完,双方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场价以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
⑵ 新婚姻法对过错方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对过错方的处理是,应当给予不过错方更多的补偿,在分财产时适当少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⑶ 有过错方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二是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⑷ 新婚姻法对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财产怎么判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对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财产怎么判决如下:1、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还有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2、若一方存在如家暴、重婚、吸毒等严重过错的,另一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⑸ 新婚姻法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新婚姻法 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一方出轨,离婚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的规定:
1、双方协商决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中对于出轨离婚的财产分配问题,首先是协商为主,双方能商量好分配比例最好,另外要考虑小孩的抚养安排,由于出轨方属于过错方,因此另一方无过错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与相应补偿,当然,这前提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出轨,因此,前期证据搜集也很重要。
⑹ 婚姻过错方财产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离婚时一方存在过错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如何分配,协商不成起诉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过错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请求法院对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⑺ 新婚姻法过错方如何分配财产
法律分析: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求也照顾无过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⑻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过错方
财产分割是离婚前的首要事情之一,作为婚姻当中的过错方,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得到法律的适当照顾。了解财产分割中过错方的标准,合理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
2010年6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其规定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关注的是以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作出处理。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文件解释:“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总的来说,解释中的有一句话我很赞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对有过错的人,应当有一个惩处机制,才能建立和睦和谐的秩序。但是要实现这一目的,可以有很多方式,但比较重要的是,选择的方式必须可操作的,必须是不能导致更多的不公平的。而目前的上海高院的这个解释似乎还没能澄清我内心的这种疑惑。
一、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看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法律依据问题。
1950年生效的《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198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这一规定比较突出的规定是,第一,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无过错原则;第二,第一次提出了对隐匿财产能行为的惩罚。
随即,上海市高院《关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讨论纪要》(1992)也规定了:“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婚后夫妻共同购置的联建公助房、优惠价房,补贴价房等,属职工个人出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让双方都分得房屋。如房屋无分割条件,可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离婚时,所住的公房无分隔、分户、调换条件的,双方又互不相让,协商不成的,离婚后的系争公房使用权原则上归单位自管房方,父母亲属租赁户名方,以及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方、无过错方。”“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但是200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仅仅将司法解释中的对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引入法律,而对于其他过错,规定了损害赔偿方式,而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它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由于对同一过错,不能重复惩罚,我们认为,新的《婚姻法》否决了对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各地多数法院基本上都停了对该原则的继续适用。而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前,普陀区法院曾经有报道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适用了该原则,新法生效后,尚未见到新的报道。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例判决((2003)佛中法民1终字第994号)中仍称:“一审法院……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女方的利益。……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过错以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出发进行分配财产是合理的。”。
对上述立法的回顾,可以看出上海市高院的此一规定相当具有突破性,而且规定得也比较具体。但是欠缺了上位法的依据和来源,甚至可以说与上位法相冲突。另外,此规定属于法院内部指导意见,并不对外公开,也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势必将误导当事人预期,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可能。而且,由于不公开,也不能因此对当事人起到引导作用。
二、过错的标准
一旦确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适用照顾无过错原则的要件是什么。我们认为:(1)存在过错;(2)过错性质严重;(3)导致离婚。
所谓过错,在法律上,就是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包括对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违反。我们认为,这里不应当包括对道德义务的违反。因为如果对违反道德义务行为施加法律责任,即等价于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承认法律义务之外的过错,就会存在一个何谓过错有无稳定、公认的标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就是基于生活或者社会上的一般事务的过错的价值判断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让法官去自由裁量,一则责任太大,二则往往难令当事人信服,反而滋生后患。解释还使用了“有悖善良风俗”的标准,何谓“善良风俗”,显然需要主审法官严谨审慎予以判析。
而违反道德义务导致对方违反法律义务的,又当如何呢?固然,我不主张任何一方由于对方违反了道德义务,从而自己也违反法律义务,但是,一旦出现此种情形,对违反道德义务的一方能否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呢?显然是一个疑问。
不考虑婚姻家庭法律之外的义务,让我们来看看婚姻家庭法律中夫妻的义务有什么。可以说,《婚姻法》中规定任何的权利或者义务都涉及夫或者妻的法律义务,比如:“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互相扶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等。
为什么限于导致离婚的过错呢?婚姻生活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过错,如果都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那么恐怕在离婚的时候,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在婚姻生活中毫无过错。因此,对过错的范围必须有所限制。而且,从操作角度,也不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随时注意保存任何出现的大小不等的过错,一方面,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实施鼓励夫妻双方注意收集保存配偶所犯过错,也有悖伦理。另外,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于离婚,对过错的惩罚,就应当限于导致离婚的过错。相关立法体例也支持此种思路,比如,《婚姻法》规定对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情形,此时的照顾无过错方应当指的就是对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另外,《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所适用的过错指的也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根据《婚姻法》所规定离婚要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我们所称的过错,应当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而且,就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泛泛适用于一切过错,包括追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过错,也存在证据方面的困难。我们认为,法律倡导夫妻之间相互爱戴、相互信任,过于强调证据,无异于鼓励婚姻中的当事人随时注意收集证据,这将彻底腐蚀婚姻的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应当仅适用于严重过错。
然而,我们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感情破裂都是缘于某一方的过错。比如,双方的性格不合导致日常冲突矛盾不断,渐至感情破裂,在此情形中,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反法律义务的情形。还有,一方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要求离婚,从而被判决离婚的,一再起诉行为本身只是感情破裂的证据,而不是感情破裂的原因,因此,起诉行为并不构成过错。
⑼ 婚姻过错方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过错方财产分配的方式具体如下:
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过错方适当减少分配;
2、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配,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