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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婚姻如何

发布时间:2022-09-28 10:44:30

⑴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于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一、纳采
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二、问名
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三、纳吉
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五、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六、亲迎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⑵ 在古代,古人是如何保证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

中华文明五千年,其中的夫妻制度是怎样来的,在古代,那些古人又是怎样保证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呢?

举行过婚礼仪式之后,这门婚事也就有了大家的见证,算是合理合法并且有效的婚姻关系了。而且古代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只能有一位丈夫,即便丈夫死去,她也不能够再嫁。虽说古代的婚姻充分的保证了婚姻状态,但是却对女性并非公平公正。

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到底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还是一夫一妻一妾多婢多姫制

中国古代大多数朝代其实都是一夫一妻制,严格的说是一夫一妻一妾多婢制。
受影视剧和小说的影响,现代人常误解古代是一夫多妻制或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以为妾是可以随便纳的。事实并非如此,古代不仅妻子只有一个,妾也只能纳一个,不是想纳就可以纳的,满足条件了才能纳。
娶妻有严格的礼法步骤: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妻子和丈夫对家庭有共同话语权,举案齐眉、互相尊重。丈夫想要休妻也不是那么容易,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不侍公婆、无后、淫、口舌、妒忌、盗窃、恶疾;三不去: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贱娶贵不去。
值得一提的是:无后是指没有儿子,只生了女儿也不行,不过生了女儿没有儿子丈夫可以纳妾不可以休妻,如果儿子女儿都没有生,丈夫想要休妻也是等妻子五十岁之后,不过古代平均年龄三四十岁,活到五十岁也够呛。还有贱娶贵不去相当人性化,我们现代很需要啊。
丈夫想要纳妾有个前提:娶妻二十年或者满四十岁,妻子没生儿子。而且妾是不可以扶正的,妻子如果死了会再娶一个妻子,而非妾扶正顶上。
多妾的情况直到清末民国才开始混乱起来的。
所谓一夫一妻多妾的妾,都是周朝后早期贵族的特权,庶人多无妾。蔡邕《独断》:“天子一取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嫔。诸侯一取九女,象九州岛,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如果是平民百姓,一个小老婆也是不准娶的,“庶人一夫一妇”,只能守着一个女人过日子。
从中可看出,即使是周朝,卿大夫以下最多也就只能纳一个妾,天子的妃子就连皇贵妃也都是妾。这些多妾都是特例,不是民间嫁娶制度。
汉文帝时期提出了一夫一妻,然而那个时候的一夫一妻和现在的一夫一妻制是有差别的。汉初律法《二年律令·置后律》:“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规定庶子也有继承权。
推恩令是汉武帝推行的法令,大致内容是:规定诸侯王除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余诸子都有继承权,是为了蚕食地方藩王的实力。(嫡长子继承制开始瓦解)
到了唐朝,就已经有了明文的规定根据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典籍《唐律疏议》上的记载,一个男子只能正大光明的娶一个妻子,只有在这个妻子病故之后方可以取另一个妻子。不能同时娶两个妻子,但是可以有小妾但是不能举行仪式。还有倘若已经是男子的小妾之后,就算是男子的正妻去世之后,小妾也不能进位成为男子名正言顺的妻子,小妾依旧是小妾。除此外古代男子可以休自己的妻子,但是对于男子的小妾而言由于这些小妾的身份并没有得到认可,所以根本不需要写休书只需要将她们赶出自己的家即可。
对妾的数量也提出了要求,除了皇帝,从汉朝时期开始丞相除了自己的正妻之外,只能纳三个小妾,剩余的官员要么两个要么一个。从中可以看出纳妾数量是一种统治特权,不是民间的老百姓能随便“享受”的。
妾是合法的,同时,妾在家庭中的权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首先,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
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其次,妾是能被用作交换的。
据记载,曹操的二儿子曹彰偶遇一匹好马,想要买下来,但是马主人说什么都不肯卖。曹彰没办法,于是便用一名美貌的侍妾跟马主人做了交换。这或许是一个“皆大欢喜”的故事,曹彰得到了想要的骏马,马主人也得到垂涎的美女。然而,他们都没问过那名妾的感受。
第三,妾是能当赌注的筹码。
据记载,五代时期吴国大臣严续有一位绝世歌姬,长得绝美,歌声还动听。同僚唐镐有一条犀带,也是天下绝品。双方均觊觎对方的心头好。二人最终按耐不住对对方宝物的垂涎,相约来了一场赌局。双方玩了一种叫做“呼卢”的游戏,最终唐镐获胜,成功抱得美人归。
其实对于不少妾而言,其地位就相当于男人的玩物,只是在男人需要的时候才有利用价值,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讲简直就是生育工具而已。
一辈子也再无出头,哪怕很得宠爱,也无济于事。
因为,从被纳为妾之后此生再无出头之日,这是因为其在夫君的眼中就像是买回来的商品,高兴则宠爱你,不高兴打骂你,重则更可以随意侮辱、杀害,而且古代对此并不会有太大的惩罚。
唐朝名将严武八岁时就用铁锤把父亲的妾在睡觉之时,砸碎其脑袋。理由就是“安有大臣厚妾而薄妻者?”可想妾的地位之低,在小孩子心里也已经根深柢固了。
随着商人阶级的出现这一种纳妾制度也发生了改变,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它拥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极度膨胀的男权主义,基于这两个因素,“纳妾”在宋朝忽然变成了一种商业市场经济,买妾就如同买菜一样,摊开了卖,使劲儿挑。
要说宋朝的商业革命还真是名副其实,穷人家养大女儿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等她长大了卖掉。这个可以在宋代廖莹中的《江行杂记》中看到:“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
这看起来像什么?
这不是青楼培养人才的方法嘛!
所以,在宋朝,出现了一个词叫“以妓为妾”。这帮姑娘未来有两个发展方向,
一个是当妾,
一个是当妓。
不光如此,那会儿居然还出现了“雇妾”这样一种市场活动,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翻翻《夷坚志》卷第八的《郑主簿》,还有《癸辛杂识》的《银花》,都有记载。
要说宋朝的制度令人费解,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地方官是不能携带家属上任的,使得妾的购买者群体规模扩大。
说完了市场经济的因素,我们再看看男权主义,三纲五常、男尊女卑这俩词我们听得多吧,从司马光的《家范》记载的:“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就能看出男权主义被这帮士大夫们拔高到了“天”的高度。我们知道,宋代之前的唐朝,那可是“妒妇”和“悍妻”盛行的年代,从武媚娘这么一个柔弱女子都能当皇帝就能看出来嘛。在宋代,可真是正儿八经的老爷们说话姑娘家闭嘴。南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过两个官员因为管不住家中母老虎而被降职的案子。
那个年代,真可谓是男权主义的极度膨胀期,所以,司马光和王安石的妻子才会乖乖地跑出去买妾送给丈夫。你要搁今天,逛街多看某个小短裙一眼,回家都没完。
当然,妾的法律地位还是有保障的,我们可以看到《宋刑统》的规定,妾是居于妻之下、婢之上的三阶等级的中层,有些人不知道婢是什么,就是婢女啦,这是从在家庭的角色来区分,另《宋刑统》第十二卷的第195页写明“妾者,取良人为之”,所以从法律地位上来区分妾和婢,那就是——
一个是良人,
一个是贱人。
如果你看上了家里的烧饭丫头,
怎么办?
《宋刑统》告诉你——
首先要将婢放良,把她变成良人。具体方法见《宋刑统》第十三卷的第215页。
虽说宋朝法律对妾是有一定法律保障的,比如遗产继承权。但许多学者反驳:
妾本身就是财产的一种,
可以随意买卖,
也可以雇佣或送人,
这样一“物件”,
何来财产权之说?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特意去翻了《夷坚志》志补,看到卷第十的第1641页记载了一个故事:
朱逊买了个叫福娘的姑娘为妾,后来又娶了妻,就叫福娘滚蛋,但福娘那会儿有身孕了啊,不愿意离开,结果被朱逊强行遣走。后来,朱逊死了,他之前娶的妻子又没怀上孩子,于是,朱家赶紧把福娘的儿子接回来继承香火,朱家特别高兴,给这孩子该名为“朱天赐”。
看到这里,你们以为这篇文章就是为妾打抱不平吗?
你们错了,
接下来,
我来讲讲——妾的逆袭。
通常最自然的逆袭就是偏房转正,在正室去世或者离异之后,男主人偶尔会把妾扶正,但自春秋战国时期以来,侧室扶正就涉及到继承人的问题,所以历代法律都会规定不能这么干,宋代法律是沿袭唐代的,所以宋代也会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但根据史料,并没有发现有太多的处罚案例,反而“以妾为妻”这种大团圆结局很多。我猜想,可能是唐高宗留下的前车之鉴,这家伙不能以身作则,废了王皇后,改立武媚娘为后,给后世立了太坏的榜样。
第二条路就是,通过妾自身的努力,赶走正宫娘娘。《夷坚志》支甲卷第五中第751页记载了一个小故事
刘恕的妻子死了,又娶了高氏,当高氏怀孕的时候,刘恕的一个妾坐立不安了,她彪悍狡诈,想着自己的地位本来就这么低,如果高氏生了个儿子,那以后自己还有好日子?所以,她以“淫邪之说”蛊惑了丈夫刘恕,赶走了正房嫡妻,摇身一变成为了这个家的女主人。
这是多么励志的故事!
但我们理解,一个长期受压迫的女性,在夫君的轻视以及嫡妻的嫉恨下,在法律的霸凌和社会的伦理道德下,她们只能靠自己,学会一点才艺,利用自身姿色和年龄的优势,占据夫君的肉体和精神世界。

《元史》是这样记载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朝廷从之。”也就是说,老百姓纳妾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四十岁以上;二是没有孩子。由此可知,政府对平民纳妾是有限制的。
到了开放的明代,比宋、元时期宽松多了。即使够格纳妾,也不是一生都可以随便娶的。虽然明朝的帝王大多荒淫无度,但对民间的男女关系控制则从紧,庶人娶妾也是不许的,“仿元制”。嘉靖三十一有例,“至于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如果敢偷偷纳妾,则要受皮肉之苦,要被痛抽40大鞭:“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明朝普通百姓四十岁之后还没儿子才能纳妾,不然犯法。
《大明会典》: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明朝的一些纳妾规定。
1、不能纳义女为妾,违法
《明英宗实录》○民有收义女为妾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原卖与媒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妾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遂着为令
2、通房侍女变为妾室是要立文书的。
《明英宗实录》○民有收义女为妾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原卖与媒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妾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遂着为令
3、妾如果殉夫,是可以得到诰命的,比妻子的诰命要小一级
4、妾在夫主死亡后,是可以改嫁的
《明英宗实录》○丙申山西按察司佥事刘翀下狱有朱氏者先为安陆侯吴杰妾杰死改嫁指挥张能能死又嫁指挥程鹏皆为妾鹏坐事诛翀慕其赀貌取为妻至是巡按御史曹泰劾奏翀忘廉耻配失节妇为风宪玷上命逮翀下狱鞫之
5、守丧期间,不能纳妾
《明英宗实录》○锦衣卫指挥佥事倪正居母丧娶妾六科十三道交章劾之法司拟正赎杖还职上以正行止既亏难居近侍调边卫差操
6、官员纳了良家子为妾,妾被妻整治虐待,妾的父母可以告官自家女儿是被强取为妾,可以得到朝廷支持,男人重的话被绞杀,轻的话被免官——良家妾的日子应该没有那么惨。
《明英宗实录》○谪监察御史时纪戍威远卫先是纪巡按狭西回经长垣县县丞萧节之为聘殷氏为妾纪妻妒致殷父母忿怒扬言挟娶己女为锦衣卫所发刑部比强夺良家子女为妾律坐绞遇赦当为民上曰御史不才如此其谪戍边
7、官员纳同僚,下属妻女为妾风险甚大,是有罪的
《明英宗实录》○先是辽东苑马寺少卿黄琰为行太仆寺主簿田畯奏其娶部属定辽中卫千户萧成翟广女为妾又侵置庄田一所往来饮酒淫乐妨废公事下巡按御史廉察未报至是琰以三年考满至吏部以闻命都察院执治之
○福建按察使谢庄谪戍大同威远卫坐娶部属子女为妾及挟妓饮酒也
8、治内不严,妾跟人私奔了,是被人极度耻笑的
《明英宗实录》○吏部右侍郎洪玙卒玙浙江淳安县人永乐辛丑进士授刑部主事转工部主事随侍郎罗汝敬巡抚狭西有能声善谈论大学士杨士奇奇其才正统初荐充经筵官改翰林院侍讲预修宣宗实录寻用士奇荐升吏部右侍郎进退人才必求其实不苟为异同然治内不严致妾淫奔士论少之
9.收兄弟的妻妾是死罪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10、“离异”——是指跟妾断绝关系。PS:现在离异这个词,归夫妻啦
○山西等道监察御史桂怡等劾武进伯朱英服制未终娶乐妇为妾诏宥英罪乐妇离异
11.和尚道士娶小老婆要被强制还俗,兼打的半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12、官员不能纳妓女为妾,纳了也要原样退回
○守备万全都指挥江福占妓者为妾诏宥其罪命给还其家福眷恋不遣巡按监察御史张蓥复奏其罪诏仍宥之
13、官员管不住妻妾偷人,是会被免职的
○山西按察司副使章绘奏军官多纵勒妻妾与人通奸丧廉耻坏风俗宜例以败伦伤化削职为民从之
14、纳妻子的从家婢为妾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称为次妻,犯法。
○彭城伯张瑾初收其妻朱氏从嫁婢为妾婢死自称次妻上章乞祭祀礼部以无例格之至是为校尉所觉六科十三道劾举其罪下都察院狱具当徒都御史寇深按瑾下乱家法上欺朝廷难处以常律上是其言命锦衣卫固禁之
15、私通别人家的妾,是有罪的,国法难容
○丁巳巡按四川监察御史钱琎奏守备威州都指挥佥事马云诱奸前巡抚侍郎罗绮之妾命执治之
16、官员如果卖自己妹妹给别人当妾,是可能会被砍头低
○府军前卫指挥佥事杨洪以屡失朝参纳赎致贫卖其妹与监生为妾因而劫之捕获诏斩于盗所
17、官员不能纳罪臣之女为妾
PS:罪臣之女,跟妓女一样惨,连官员妾都做不得
《明宣宗实录》○法司奏河南都指挥佥事王真坐买罪人女为妾罪应徒上命罚役以赎
18、妻虐妾致死,妻是会被治罪的——妾也不是妻想虐杀就虐杀的。
PS:看来妾的生命安全还是有一定保障的,妾的地位也有了一定提升。
○行在都察院奏御史傅敬妻殴妾中其要害妾自缢死当治其妻罪缘已受封上曰杀人岂可容罪之如律因与侍臣曰妇妒是恶行况以妒杀人其恶甚矣
19、明朝官员的妾是可以正经上奏朝廷的
PS:明朝对纳妾管的很严,但是妾的日子应该没那么艰难
○命故清平侯王友庶孙鉴袭羽林前卫指挥佥事永乐间友坐逗遛下锦衣卫狱子顺授羽林前卫指挥佥事宣德间友故至是其妾乞以鉴袭爵上以友在先朝既坐死论故有是命
○司礼监故太监吴诚妾姚氏奏诚随驾迤北阵亡存日曾于香山置坟今欲将诚衣冠按魂安葬从之仍命礼部赐祭
20、王爷要纳良家子为妾,都要给皇帝打报告
○甲午淮靖王妃萧氏奏长子淮王祁铨先册李氏为妃自婚之后染患风疾无子恐误宗嗣乞照襄世子祁镛例自备财礼于本境地方官员军民良家子女内选娶一妾从之
PS:良家女为妾和奴籍女放良为妾区别还是很大的。明朝限制宗室妾媵数量,宗室奏选妾媵必须开明本人年纪,有无嫡子,是出于宗 室嫡配无出,征选妾媵意在续嗣的考虑,得到允许后才能拿纳妾。而且按规定不能纳乐户、妓女为妾。如果不强调无子,不是良家女,还不会被允许纳妾哩。
21、姐姐当元配,妹妹当继室的实例,在明朝,我现在还没有看到
PS:我怎么觉得这种事情是丑事啊,咱么在宅斗文中那么普遍呢?庶女文中的典型女主出路啊,给姐夫当填房,好恶心啊。
三言二拍中有篇就是说一个女子死了,鬼魂还要撮合自己的妹妹嫁给自己的未婚夫的事。虽然正史没有,说明社会上层基本没有这种事,但是民间应该不少的。“小说中有”,反映了社会中下层的情况。而且小说也说“不忍断亲,续上小姨,乃是世间常事”。
以明朝市场价作为参考,男人如果要纳妾,需要花费一百多两白银,这个跟现在娶老婆给的礼金差不多,不过都是平民价而已。但虽如此,要知道当时古人一年生活的开支(家庭)仅需几两白银,所以明朝纳妾是很贵的,也不是一般人能纳的起妾的。
清朝就不多少了,例如和珅有权和有钱,但他只有一个正室,两个侧室,这就证明官员不是随便可以纳妾的。
可是在民间有钱有势的男人不能只看着皇帝权贵们娶很多个女人啊,而他们就只能一妻最多一妾啊,所以就有了后来的一妻一妾多婢(多姬)制,其实影视剧中的多妾基本都是多婢也就是通房丫头的情况,通房大丫头就是主子夫妇行房事的时候,她不但可以贴身伺候,还可以在主子招呼下,一起行房。
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通房丫头的地位要低于妾。只有办了手续、有了名分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通房丫头在性事上和妾差不多,地位却不如妾,但要高于一般的丫头。
通房丫头∶旧时指名义上是随女主人一同陪嫁到男方家的婢女,实际是姬妾的人。通房丫头和陪嫁丫头是两码事。陪嫁丫头是女主人带来的,但能不能当通房丫头或姨娘却要看情况。

⑷ 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后世儒家经典记载了西周时期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已经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对后世的法制和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西周时期去古不远,许多部族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时期的一些婚姻习惯。《周礼·媒氏》里说,在仲春时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许多反映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近世有学者指出,一直到汉代以前,在燕、赵、中山、政、卫、齐、楚等地区,还盛行着各种非礼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时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还是相当自由的。我们这里所谈的只是儒家经典所记载的贵族婚姻状况。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一、 婚姻关系的缔结
1、 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1)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学者指出,殷商时期有可能实行族内通婚。这种情况到西周时被完全改变了。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礼记·坊记)。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同姓则同族,血缘关系较近;反之,不同姓则不同族,血缘关系较远。当时的人们可能已经认识到族内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四)。当然,倡导族外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通过族外通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可以用甥舅关系将各异姓贵族紧密联合起来。周族之所以能够控制广大地区,与其积极与各族联姻有一定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因为既然禁止通行亲族通婚,那么即使血缘关系亲密的男女之间也应当有所回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亲”等等礼的要求即是从此而来。
(3)关于结婚年龄
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但是,后来的结婚年龄显然是大大提前了。《韩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记载,汉代结婚年龄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
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缔结婚姻的程序
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我国传统的婚聘礼仪,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六礼是西周时就已确定了的,其内容仪注都比较复杂。但当时有所谓“礼不下庶人”的框框,并未达于民间。至汉代,六礼才开始普遍施用,但违礼之举亦不罕见。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为皇后,仅有纳采、问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东汉以后,社会动荡,婚姻仪式更大为简化。隋唐以后,六礼被人们有意识地增减,如在宋代,常常是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六礼仅存四礼。南宋时,朱熹又将纳吉并入纳征,实际上六礼只剩下纳采、纳征、亲迎三礼。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礼》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妇礼、成婿礼等礼节,但这可以看作是亲迎礼的延续。从大的方面着眼,后世婚礼大都未脱周代六礼的大框架,而是在这个框架中有所增减。增减的大体轮廓是,前五礼多有合并、减损,而最后的亲迎则不止是迎妇到家,而是显着地增益,除了成妇礼、成婿礼之外,还有很多仪俗,在时间上甚至延续到亲迎后的第三天。
两千年前制礼作乐的先贤圣哲们就指出:“昏(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一继后世,故君子重之。”又说:“昏(婚)礼者,礼之本也。”婚姻首先是家庭、家族的大事,它关系到家族世系能否延续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大事,所以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
1、 纳采

纳采,也就是男家请人向女家说明缔婚的请求,相当于后世的提亲、说媒。我国传统上盛行包办婚姻,青年男女没有自主权。到了当婚当嫁的时候,男方家长便请媒人向早已物色好的女方家长提亲,表达想和对方联姻的愿望。当然,这种选择是有条件的。比如,《大戴礼记·本命》即有“五不取(娶)的说法:
“遂家子不取”,即行为有违礼教,没有家法的女子不能取。
“乱家子不取”,即家风淫乱、天性冶荡的女子不取。
“世有刑人不取”,即直系亲属中有受过墨、劓、剕、宫、髡等刑罚的女子不取。
“世有恶疾不取”,即直系亲属中有哑、聋、秃疠(瘟疫或恶疮)、伛(驼背)等疾病的女子不取。
“丧妇长子不取”,即母亲去世,和父亲一起长大的大龄女子不取,恐其缺乏生活经验。
后世的婚聘条件是“门当户对”。所谓门当户对,是指除了家族的社会地位外,还有经济条件、家族世系、职业等等。结婚当时人本身的条件也要考虑。
尽管是婚聘的第一个步骤,纳采也要携带礼品。先秦时用雁,所以这个仪注也叫“奠雁”。之所以用雁,是因为雁是候鸟,冬天飞往南方,夏季生活在北方,来去有时。纳采用雁,实际上是告诉女家“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应该像雁那样适时选择其所在。后世纳采的礼物大大丰富了,有时竟多达五十多种,而且具有象征意义,如送羊表示“吉祥”、送鹿表示“福禄”、送胶、漆表示“和谐”……等等。
2、 问名
纳采得到准许,也就是女家收下了礼物,接下来就是六礼重的第二步——问名。问名即双方相互探问男女的姓名、年龄、生辰、籍贯、三代(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名号、官职等,以便对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这一仪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请八字”。
如果缔结婚姻的意愿是当事的男家或女家提出,再请媒人说合的,他们对对方已经有了一些了解,这个步骤就可有可无。但如果是每人主动来撮合的,问名则是必需的。但无论如何,纳采既准,双方都要主动将这些情况告知对方。
同样,问名也要携带礼物,古礼也用雁。六礼简化以后,纳采和问名便同时进行。

3、 纳吉
六礼的第三步是纳吉。
在问名和纳吉之间,有一个内容并不简单的“地下工作”,即合婚。这也可以看作是纳吉的一部分内容。我国传统的婚姻,不仅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依据,而且也把“天神之兆”作为依据。问名之后的工作,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考察双方缔结婚姻的可能性。这一系列活动就是合婚,后世俗称“批八字”。婚姻能否成立,这是最为要紧的一关。倘若其他方面的条件都比较相符,八字不合,也只好就此拉倒。
先秦的合婚似乎并不像后世那样复杂。当时的纳吉是“归卜于庙”,即用卜筮的方法一锤定音。同时也说明婚姻是承继祖祀的大事,所以要在家庙卜筮。卜得吉兆后,男家便仍以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所谓的“八字”,和我国传统的历法相关。我国古代以干支纪年、纪时,天干、地支相配组成的六十组名目及其顺序分别指代着一定的年、月、日、时。每一个人的出生年、月、日、时由四组干支纸袋,共有八个字,这就是“生辰八字”。此外,古人为了便于记忆,又用十二种动物来配十二支,形成了人的十二属相。由生辰八字,一望可知其人的属相,由属相的合与不合就可以判定婚姻是否相宜。关于这方面的合与不合,民间流行有许多俗谣,相合的如“青兔黄狗古来有,红马黄羊寿命长;黑鼠黄牛两兴旺,青牛黑猪喜洋洋;龙鸡更长久;蛇盘兔,必定富。”等等。不合的有“白马怕青牛,羊鼠一旦休;蛇虎如刀错,龙兔泪交流;金鸡怕玉犬,猪猴不到头”。如此等等。如果把各地的俗谚收集到一起,就可以发现矛盾百出,其意义也就不攻自破。
批八字除涉及属相以外,还涉及阴阳五行。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每个人的命运都与此有关,或木命,或土命……。五行也有相生、相克两种关系。与此相应,还有命相,也可以根据生辰八字推算出来,从而也就可以判断婚姻的吉凶。
此外,还要考虑面相、手相、骨相等等。
合婚得到吉相后,就要派人把结果告诉对方,并继续婚礼的步骤。这也就是纳吉的主体内容。这一仪注唐代叫做“报婚书”;宋代叫做“过细帖”;晚近则称“定亲”、“换贴”、“小定”,也就是现代所说的“订婚”。
纳吉以后,婚姻关系确定,双方交换的帖子类似于后世的结婚证书。此后,男女双方都要受到社会伦理的约束,婚姻的终止再不是随便的事情,而要经过双方的协商或外人的调解。同时,男方逢年过节都要给女家送礼,还要给女方四季衣服。

4、 请期
纳征之事完结以后,婚姻基本地界,接下来就该迎娶进门了。而此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请期。
所谓请期,就是男家占卜择定合婚的吉日良辰,让媒人告知女家,征求女家的同意,相当于后世的“告期”、“夏日子”。
古礼请期用雁,后世用各种物品。请期仪式过程中,进行第二次迷信占卜活动。大体与问名后的占卜相同,主要是选择适当的迎娶吉日、合婚良辰以及合适的迎亲、送亲之人。占卜的选择中心仍然是八字和属相。首先是选择吉日良辰,民间一般选双月双日,如二月二、四月八、六月六等。不过,嫁娶月份一定不能选男女双方的属相忌讳,迎亲、送亲也不能犯属相忌讳。
古时候的请期似乎是口头进行的,后世则口头、书面皆有,尤其是世家大族或小康的耕读人家,大多是以书面进行的,也就是所谓“下婚书”。
晚近以来,请期和过彩礼、过嫁妆基本上是前后进行的。彩礼的数量不一,,有十二扛、十六扛、二十四扛、三十二扛,甚至更多,都是双数。
男家过彩礼之后,迎娶之前(一般是前一天,有时也随新娘子一道进门)女方要过嫁妆。在薄板、买卖婚姻盛行的时代,假装这种外在物也成了女方社会地位以及姑娘身价的标志。
5、 亲迎
亲迎,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程序,相当于后世的婚礼大典。古礼中的婚礼仪式,并不是一天之内完成的,而是要持续两三天,除迎娶当日外,前后各要延展一天。
《礼记》等古籍并未详尽记述亲英前的准备议程,但后是却发展出了一套比较繁杂的准备程序。一般地,请期过后,女家要为女儿“开脸”、“上头”,临近婚期,男家要给女家送“催妆礼”。婚礼前一天,女家要派几位妇女到男家整理新房,称为“铺房”,这意味着娘家对女儿的最后一次照顾,也有在女儿未过门时对女婿的礼仪性的侍奉的意义。所以,铺房也称“暖房”。
新郎到亲戚朋友家行礼,称“行家礼”,男女两家还要向亲友林里发出邀请。平民百姓家婚嫁,不过是递个口信,大户人家则要送请铁、发告示。
古礼亲迎的第一个程序是由新郎迎接新娘。远自先秦,近至当代,上至品官,下至庶民,无不亲迎,只有皇帝因“至尊”而例外。(不过,先秦时似乎帝王也要亲迎。《诗·大雅·大明》就记述说周文王娶太姒“亲迎于渭”。)它是传统社会中一个女子一生中所能享受到的最高礼遇,因此也历来为女性所看重。
古时迎亲在黄昏,婚礼的取义就在于此。《白虎通·嫁娶》:“婚者,昏时行礼,故曰婚。” 《说文》:“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婚,妇家也。”
先秦时亲迎的程序比较简单。新郎受父之命迎亲,到了女家,女方的人要出门响应,新郎进门要献出礼品雁,这个礼俗叫“奠雁”,是古婚礼中比较重要的议程。然后,新郎要把新娘很礼貌地接到车上,迎往家中。“妇至,主人揖妇以入”(《仪礼·士昏礼》。后世的迎亲之举似乎要复杂得多。亲迎的队伍往往比较壮观,有多至几十人的。新娘在汉代和唐代都是坐车,宋代以后才流行起人们所熟悉的花轿。在迎亲的队伍里,也包括鼓吹的乐队等。清代北京的婚礼,大多有模仿帝王的仪仗的趋向。迎亲的队伍里有许多挑夫拿着“开道”、“回避”的大字木牌和提灯,还举着金瓜、斧钺等兵器。新郎戴官帽,新娘则凤冠霞帔。因为婚姻是人生大事,虽然这些举措逾礼,官府一般也不干涉。

娶亲的队伍回到男家时,也并不马上进门,而是把喜轿关在门外,俗信称此为“憋性子”,意思是指把新娘性格憋得柔顺些。此外,还有很多习俗:
A、 撒谷豆
喜轿进门后,撒谷子、豆子、草节等,用意是避邪。这是一项比较古老的仪俗,宋代以后比较流行。其用意在于避“三煞”(青羊、乌鸡、青牛之神),三煞忙于啄食,就危害不到新娘了。现代新娘子下车撒花红纸屑,或许就由此而来。
B、 跨火盆
喜轿到院子里,要从预先摆好的炭火盆上慢慢跨过,意思是烧去一切不吉利的东西,日后夫妻会越过越红火。

C、 传代
“新妇进门,布袋铺地,碾转更换,令步其上,谓之传袋,犹言传代也”。
D、 拜堂
入洞房以前,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仪式,就是拜堂,俗称“拜天地”。唐代以前就比较流行。一般是“三拜”,即“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有些地区(华东、西北)还要“拜人”,即拜送礼钱的人。只要比新郎辈分大或虽然同辈但年龄比新郎大的人,都要拜。拜人时,司仪按预先拟好的礼单唱名,然后由“接礼的”找所唱者接礼。接来后,司仪唱“×××礼钱×元,磕下啦”,新郎新娘便鞠躬行礼。客人多的时候,这种仪式要进行一二个小时。
拜堂之后,就是大宴宾客,这里也有许多讲究,不赘述。
E、 洞房礼俗
新郎新娘入洞房以后,还有一系列仪俗
a、 坐帐
也称坐福,即新郎新娘双双坐在洞房的炕沿上,新郎把自己的左衣襟压在新娘的右衣襟上,表示男人应该压倒女人一头。
b、 撒帐
是指亲人在新人入洞房后,把喜果等撒向洞房的每一个角落。这一仪俗始于汉代。所撒的物品一般常见的有枣、栗子、花生等,利用其谐音,表示“早立子”、“男孩女孩花搭着生”。
c、子孙饺子
女家包好带来,男家煮熟。吃的时候,一群孩子在窗外问:“生不生?”娶亲太太或新郎答:“生!”或者干脆把饺子煮得半生不熟,让新娘自己说“生”。这叫“讨口彩”,是早生孩子的吉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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