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婚姻资讯 > 婚姻的继承性是什么意思

婚姻的继承性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09-22 19:40:34

婚姻法中转继承的含义

1、不能独立生活的的子女包括?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婚内继承是否为共有?继承人可否单方放弃?
(1)婚姻法:
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取决于放弃继承是否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必然会影响到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若一方放弃继承遗产,不属于对另一方应尽的法律义务,也不会导致其对另一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履行。则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有效的。
继承权,而非夫妻财产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共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因此,另一方能否享有并继承的其父母遗产,关键在于遗产有否已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从继承开始时获得了继承权。继承权人有权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亦即将遗产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但在分割处前,继承权人享有的仍是继承权,而不是财产权。
取得了继承权,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此时继承权并没有转化为财产权。因此,放弃的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然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导致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继承人的放弃权利,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若不涉及张某对李某的法定义务履行,且不是属于张某对李某应尽的法律义务,继承人是无需征得他人许可的。

㈡ 婚姻继承怎么规定

法律分析:首先,任何一方作为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参与继承的,除遗嘱继承有特别约定,该遗产只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不包括配偶。除此之外,任何一方因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情况,虽然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但是各继承人之间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若此时夫妻要求离婚,另一方是不能主张分割尚未进行继承的遗产的,要等遗产继承完毕后再主张分割。

第三种情况也比较多见,就是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的过程中,放弃继承遗产。那么是否会损害配偶的期待利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配偶主张权益受损害要求赔偿,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㈢ 婚姻中继承权如何认定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法定继承,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权;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配偶在法定继承中不能继承。

㈣ 事实婚姻是否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没有继承权的。在法定继承中,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的配偶,需要与被继承人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否则仅能通过遗嘱继承和遗赠获取遗产。但事实婚姻中的非婚生子女是属于上述内容中的子女,是可以法定继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㈤ 什么是婚姻继承法

婚姻家庭法需要完善与发展,这已是法学界多年的呼声,并且已经提出不少具体建议。探求这种呼声的起因,关键在于我国十几年来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妇女地位、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结构等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所致。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践又加速了理论和实践上要求完善的进程和紧迫感。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修改《婚姻法》,由民政部牵头的修改工作正快速进展。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以供立法修改之参考。

一、应改“婚姻法”为“婚姻家庭法”

现行婚姻法是“名实不符”的。婚姻法的名称表明该法应是规范婚姻之缔结与解除及其伴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而实际上不仅法律条文本身超越此名称应具内涵,而且解释上、运用上均人为在扩张这种内涵。如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于是人们便从这一扩张的定义去理解《婚姻法》,认为中国婚姻法是确认和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可见,现行婚姻法之名称与内容剥离,内容大于名称,表明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备或认识上的偏差或错觉。

婚姻法之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以纠正这种名不符实之现状,也是符合中国婚姻家庭关系之现状发展要求的。婚姻法有十分强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此虽是一个特点,但它只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记录,是客观反映。1950年婚姻法之任务主要在于推翻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而1980年婚姻法基本上是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所确定之原则,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在婚姻家庭领域发生像今天这样大的变化,所以法的内容仍然原则有余,丰富不足。近十几年改革开放,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尤其是婚姻的规定、家庭的功能、夫妻财产之共有和独有、独生子女的保护、老人的赡养等问题使婚姻法原有条文已不堪负担,急需补充规范,而其中需补充之内容更多地属于家庭关系,所以,原婚姻法名称必须扩大为婚姻家庭法。

从立法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婚姻法名称也宜改为婚姻家庭法。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之法律命名为“亲属法”或“家庭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之成文法名称一般也是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分得很细,也没有以婚姻法为名而婚姻家庭关系为内容的。澳门、台湾也均在“民法典”中专章或专篇设亲属法、家庭法。

综上所述,婚姻法之名宜改为婚姻家庭法,以求名符其实,以求规范内容扩大之需要,以求与国际立法合理接轨。

二、完善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主要包括结婚成立条件以及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还涉及婚约问题。

1.结婚实质要件不仅应补充,而且要有审查保证。

结婚实质要件之规定基本上是完整的,最主要的一些方面均有规定或涉及,如年龄、双方自愿、无禁婚亲属关系、无禁婚疾病等。但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也有完善工作可做,如禁婚疾病的范围似可更详尽些,实践中根据卫生部门设立的禁婚、暂缓结婚、可结婚但禁止生育等做法均可在总结经验后上升为立法条文,以使公民知晓。又如对“三代”的概念应有立法解释,包括亲系、亲等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实践中根据传统直系姻亲不通婚,此点似也宜为立法规定。

对结婚实质要件规定再完备,若审查当事人在是否具备这些要件上掌握不严,则是空设条文。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何审查完全自愿,应有法定程序。台、港、澳之婚姻制度中均规定有审查程序,如当事人自

愿申请、面对登记官之当面陈述、婚礼上之合意宣告、证婚人之证明均是具有审查双方完全自愿之意义的法定程序行为,对保证结婚合意的条件落实有重要意义。澳门规定未进行合意宣告之婚姻是无效婚姻,可见其重视程度。我国内地似也可设立双方当事人之合意宣告制度,时间应在登记时,地点应在登记机构,并由二名登记官主持宣告仪式,还可邀请任何人包括另一位登记官作合意宣告之证人,宣告过程应有记录和签名。

2.结婚形式要件之登记程序应上升为法律。

我国有详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为结婚成立之形式条件,这样主要的制度应上升为婚姻家庭法之地位,也便于法律宣传和执行。鉴于涉海外、涉境外、涉特别行政区之婚姻日渐增多,有关结婚登记程序之特别规定也应详细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条例规定年满16周岁征得父母同意下可结婚,若实行登记属地原则,则在内地不可登记结婚,若实行属人原则,依当事人户籍地结婚条件为依据,则又可在内地登记结婚。所以,新婚姻法亟需对涉港婚姻登记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无论结婚实质条件还是形式条件之依据均应以结婚登记地法律为准,实行属地原则。只有这样,才便于管理,当事人也有选择登记之自由。

3.建立无效婚制度,严格结婚条件。

㈥ 婚姻继承纠纷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婚姻继承纠纷,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承方面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因此,在处理婚姻继承纠纷时,要把握好夫妻间继承权。处理婚姻继承纠纷要遵循法律规则,如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等。同时,对于处理婚姻继承纠纷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要注意把握。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的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㈦ 继承是什么意思

1、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
2、继承法即关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对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予以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3、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㈧ 新婚姻法 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㈨ 继承性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继承性:继承性是子类自动 共享 父类之间数据和方法的机制

阅读全文

与婚姻的继承性是什么意思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事业单位补发总额怎么求 浏览:581
大连幸福社区包括哪些小区 浏览:414
阿里健康付款了怎么找不到了 浏览:966
为什么护士大部分都是美女 浏览:301
女生对爱情向往的阶段是什么阶段 浏览:797
工作和爱情你会怎么选择未完待续 浏览:757
我什么故事 浏览:353
如何做企事业单位体检项目 浏览:727
叫什么爱情缘 浏览:263
全国哪个地方国营经济发达 浏览:143
体彩有多少钱用于体育事业 浏览:268
上海哪些艺校美女多 浏览:996
美女用什么手机好 浏览:603
爱情小金库怎么开通 浏览:766
二次婚姻如何协议 浏览:1001
三圈排查表的身体健康状况写什么 浏览:927
中国导盲犬事业用英语怎么说 浏览:854
事业单位社保都交哪些 浏览:838
怎么写老师讲故事 浏览:761
张晋婚姻现状如何 浏览: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