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彩礼转账备注怎么写
法律分析:结婚转账备注最好是写“彩礼",这样如果是退婚啦,或者结婚不久离婚了的话,彩礼就有可能被退回来 ,如果写赠与或礼品红包,那就很难要回来,不管是退婚还是离婚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Ⅱ 订婚彩礼钱协议书怎么写
订婚彩礼前要签订协议书的话,可以写明给了对方多少彩礼钱,并且约定什么时候结婚,如果对方悔婚的话应该如数奉还,但是这种协议说说签了恐怕有伤感情的。
Ⅲ 结婚聘礼清单怎么写
在结婚时,新人们都需要考虑嫁妆清单模式怎么写,一份嫁妆清单表达了家人对儿女的祝福与期望,所以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嫁妆清单格式怎么写呢?还有现代结婚女方嫁妆都有哪些,跟着接亲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嫁妆清单格式怎么写
1、家电
首先是家电部分,这个一般都是大件,而且是必须的大件,都是写在最前面的,它里面包括了洗衣机、彩电、空调、冰箱、电脑、梳妆台等等生活必须的电器和家具。几乎每个地方都有这些嫁妆,是必须要写的。
2、礼金
有的地方在嫁妆中也会有一些礼金的,这主要看女方家庭条件如何,或者是当地习俗如何,礼金的多少也有很大的区别。有的嫁妆甚至还包含了房子车子等,这跟男方下的聘礼也有关,还有的地方是男方出的,也就不用写入清单了。
3、金银首饰
金银首饰是必须有的,我国传统习俗中,也都有这些金银首饰的存在,不过现在不单单是金戒指之类的了,还包括了钻戒、手镯或者是玉手镯,耳环、项链等等。这些也是比较贵重的嫁妆,通常由新娘戴着,不过有的地方的习俗是由男方准备的,那么就不计入嫁妆清单了。
4、日常用品
一些生活日常用品也是必须要记入的,只要女生那边嫁妆有带过来就需要记录,比如说一些床上用品啊,这些也是很多的,被子床单枕头等等。还有一些毛巾洗脸盆等等传统的洗浴用品,可能也需要准备的,都可以记录在这个位置。
5、婚礼用品
在最后还要记录新娘结婚用的一些物品。比如说结婚时候穿的礼服啊,一般在结婚的时候除了婚纱,还有一些敬酒时候的礼服,因为只有在办结婚仪式的时候是穿的婚纱的,仪式结束后在敬酒的时候就需要穿礼服了。这个根据天气来看,选择什么样的礼服来穿。
二、现代结婚女方嫁妆一览表
1、家用电器
电视,冰箱,洗衣机,太阳能,音响,DVD,音控,空调。
2、家具
沙发(木,软),餐桌(大理石,木),一套圆桌(配十二椅子),床(客厅用),保险箱,床头柜。
3、厨房
煤气灶,煤气瓶,热水瓶,砧板,餐具(筷,碗,调羹,烫匙,各类的盘,碗碟,菜刀,锅铲),电饭煲,微波炉,高压锅,蒸锅,电炖锅,电水壶,铁锅,红酒杯(12),咖啡杯(6个居多),茶具(玻璃杯,茶杯),饮水机,榨汁机,豆浆机。
4、卫生间
脸盆,梳子,镜子,毛巾,浴巾,牙膏,牙刷,吹风机,拖鞋,衣架,裤架,挂衣服的架子,洗衣用大盆,垃圾桶,垃圾袋,卫生纸,拖把,扫扫帚,地巾,防滑垫,收纳袋。
5、客厅
水果盘,花瓶,鸡毛单走,扫把,畚箕,防尘罩,烟灰缸,假花,盆景,针线,剪刀,鞋架,地毯。
6、卧室、
首饰盒,压床娃娃,电熨斗,熨衣板,被子,床上套件,组合枕头。
7、书房
电脑,电脑桌,电话机。
8、陪嫁衣
西装,衬衫,皮带,鞋子。
9、个人物品
衣服(内衣,外衣,睡衣),包,钱包,基本护肤品(洗面奶,眼霜,爽肤水,润肤品,洗发露,沐浴露)。
Ⅳ 离婚协议书彩礼钱怎么写
法律分析: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彩礼返还的标准:
1.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2.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