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没领结婚证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没领结婚证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1、没领结婚证离婚财产分割如下:
(1)如果是事实婚姻,首先遵从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平均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2)如果是同居关系,按照按份共有处理,首先遵从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额进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3)如果双方财产混同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男女双方等额享有,平均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Ⅱ 合同法和物权法
你要是分析案例的话,看到这个案例首先应该从婚姻家庭法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予以排除
是,这的确不是事实婚姻,但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虽然是很老的解释,但是现行有效,应作为判案指导,即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所有处理
当然,因为你在叙述中没有讲明,所以也可能两个人购房的时候不是同居关系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做出的主张多了去了
尤其是乙律师为什么主张借款那么傻?
实务中主张赠与不就得了,甲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产证的名字是谁,这么多年一句话不说,当年也是把钱直接汇过去,直接来赠与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你主张赠与金钱也好,主张赠与住房都行,因为怎么都说的开,不过我推荐主张赠与金钱
如果是学理讨论,硬要从理论上分析,没有说得通的,或者说都可以说得通;问题就在于具体案件中学理讨论几乎很难有什么意义啊,关键看的是举证,能证明构成什么就是什么
比如甲律师的主张, 你得证明有委托这样的意思表示吧,对于乙律师,你也得证明当时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吧。
从这个简单案件的叙述来看,都看不出来吧
第一,甲这么多年都没要求委托的结果归属于自己,那不就是侧面证明了不是委托
第二,甲同样也没主张过还钱,同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亲密人身关系,也不应该理解为是借款吧
Ⅲ 农村的事实婚姻能分配集体财产吗
农村的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每一个人均有权分配。
事实婚姻不能确定当事人属于本集体成员,而应该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相关资料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料
http://ke..com/link?url=cJ0YRoHpKIxT_I7_
Ⅳ 现在事实婚姻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只是非法同居,请不要用什么“离婚”、“婚后”的说法!
应当返还彩礼,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时,可以要求分割。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都应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Ⅳ 没有结婚证财产怎么分割
如果双方是结婚证丢了的,则双方的财产按正常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可,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Ⅵ 关于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同居在目前很流行,同居双方分手时财产如何分割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大概分为两大类:
一、一般的同居关系
1、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里的共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双方显然不具有家庭关系,该共有应当为“按份共有”,显然,《婚姻法》与《物权法》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一是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解除时,按照第1种情况处理。
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情形明显与第一种不同。
1、当事人双方已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在没有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
2、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如果婚姻关系宣告效或者被撤销,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弱者大多数情况下为女方,如外来妹,有可能被扫地出门,分不到任何财产。即使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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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问几个法律问题 都是场景类的,我不是学法律的,就是好奇 问的太2了别鄙视我…-|||
1、“在中国事实婚姻有效吗?(不知道是不是这么叫,就是农村特别普遍的那种,俩人没领证,但是都有孩子了)”:有这样的概念。 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只按同居关系对待。 2、“场景2:中国住房现在的规定,产权70年到期以后,怎么办?”:还没有具体规定,原则上居住用房应是自动延期、商业用房如何处理还没有细则,但自动延期的手续该如何办也还没有规定,静待相关规定的出台。 3、“场景3:如果一对情侣出去玩,男的被抓住了,女的被XX,这个时侯,男的这个时侯有没有防卫过当?”:你说的不明确,男的为什么就被抓?是否防卫过当还要看具体情形:如果对方持刀或是用其他暴力方式、危及到了女方或男方的生命安全:将对方打死或是打成重伤都不是防卫过当。如果对方只是实施一般暴力、男方在成功制止对方后又打对方致伤、或是一下子将对方打死或是打成重伤:就可能是防卫过当。 4、场景4: (1)“他们的口头协议有效吗?”:只要有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时真实的,就有效。不管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没有要求公民凡事都必须使用书面合同。 (2)“最后中奖了10万。甲谎称没中奖,更乙要钱,乙说口头协议不算,这个时侯乙说口头协议无效有效吗?”:乙说口头协议无效是不行的:只能说没有这样的口头协议。 此时甲如果能拿出证据证明存在这样的口头协议:乙再怎么说口头协议无效也不管用:法院只相信证据、不相信“某人承认不承认”。 (3)“甲领了奖,乙说了口头无效了,乙知道中奖了,跟甲还1000,去找甲要钱,50000.这个时侯,乙的做法合法吗? ”:你说的这情况应该是不存在,购买彩票或是领奖,都应以彩票为依据:乙如果手里持有彩票就能领奖,如果没有彩票就无法证明是自己中奖。如果乙手里持有彩票:即使乙不承认与甲借钱买彩票的口头协议,乙领到奖金也是合法的。 5、“场景5:两个人婚前签类似合同的东西,说如果谁先提出离婚,就赔偿另一方多少多少钱,这种类似的合约有效吗? ”:有效,但如果事后证明签协议时有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就无效。事实上已经有这样的实际判例。 6、“场景6:一个人能不能申请个人破产?具体对这个人怎么保护呢?他的欠账有没有时间限制,说多少年以后就不能要了?他有一天东山再起了,别人能找他要钱吗? 一个企业一个个人如果都能申请破产,他在破产的时候,有没有权利说他的钱优先给谁? ”: (1)在我国,不允许个人破产。 (2)他无权还债还保护他什么?应当给予保护的倒是找他要债人的权益吧?对于无钱还债、近于破产的个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的保护就是:在强制执行时应给被执行人留下必须的生活用品。 (3)“他的欠账有没有时间限制,说多少年以后就不能要了?”:如果对方在债务到期后2年内不起诉(这是2年的诉讼时效):以后就无权再向法院起诉请求让他还债了,也就是说:如果他不想还,就可以不还了。但如果他日后又给你重新打条、或是重新承诺人家还是还款:2年的时效重新起算。但是:如果对方在2年内向法院起诉了、判决后也申请了强制执行、因他暂时没有钱还中止执行了:对方就可以在他有财产的任何时候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他这辈子什么时候有钱都得还债了。 (4)“他有一天东山再起了,别人能找他要钱吗?”:如果对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判决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中止执行了:就还能找他要。如果没有起诉、或是判决后没有在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或是没有中止执行:都不能再找他要了。 (5)“一个企业一个个人如果都能申请破产,他在破产的时候,有没有权利说他的钱优先给谁?”:首先,个人不能申请破产。其次:企业破产时先还谁的钱企业没有决定权,由法院和清算组确定,而且债权是不分先后的,只是按财产能够偿还的比例来偿还,也就是说:不是谁先欠了钱就先还谁,而是把所在向法院和清算组申请的债权都拢在一起,然后看破产企业的财产能够偿还所有债权的比例,按比例偿还各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出现某个人全部偿还了、而其他人一分得不到的情形,而且不申请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清偿。 7、“场景7:一个人婚前隐瞒债务。结婚又离婚了,这笔债务能不能连同共有财产一起分割? ”:一般不能、一定情况下能。 (1)如果证明是一方的婚前债务:不管他是否隐瞒,都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个人承担、配偶不承担。 (2)但是,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明证明一方隐瞒的婚前个人债务用在了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上(比如置办了共同使用的房子、家具等):则可以在他们离婚后向其配偶主张还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司法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讲座笔记最高人民法院 吴晓芳法官
时间:2011年9月3日,地点:南京金陵芯片大酒店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吴:1、重申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2、对主张撤销的,因为婚姻法明确只有一种可撤销的情形,即胁迫,民政部后来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也是强调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才撤销,除此之外,均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而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对于结婚登记过程中的瑕疵,如一方未亲自到场提出异议,主张撤销,行政程序显然不好走,怎么办?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面如何操作,是行政庭的事情,提醒注意5年的诉讼时效(行诉法解释42条);3、总的原则,维护婚姻稳定,不轻易撤销。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吴:1、之前的审判中,可依据证据规则75条,持有不提供不利推定原则;2、第一款的主体是婚内夫或妻,第二款的主体包括子女,近亲属;3、只有提供了必要证据才可以推定,具体实务中要掌握必要证据的尺度,私下做的亲子鉴定能否成为必要证据?吴法官认为不可以,因为私下做的无法保证标本的确切性;4、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要求兄弟姐妹之间做鉴定不同意的,也不可以推定,因为兄弟姐妹之间的准确率只有百分之七八十。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1、以往这类问题,没有离婚,主张抚养费的,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实中,比如一方常年在外,钱不归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维持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支持,显然不公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离婚不是必要条件;2、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001年的司法解释一限定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现实生活中,大学里学生能自食其力的很少,对这部分子女,如果主张抚养费,应不应支持?目前法院的做法是尽量调解,调解不了的,也只能按照解释一的规定,现在来看,解释一这一条有点超前,期望将来立法解决。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吴:婚姻期间,分是例外,现实生活中,第一次没离掉,等第二次再起诉中间有六个月时间,这个时侯,如果对方隐藏、转移,怎么救济?因此,规定可以起诉分割共同财产,《物权法》第99条也规定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吴:1、婚姻法17条确定,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二明确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此处进一步补充;2、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3、个人房屋租金,倾向于共同财产,出租房需要对房屋修缮管理,可认为是经营管理,举北京例子,男的依靠祖上几间房屋租金过活,不上班,女的上班,工资作为共同财产,租金不作为共同财产,显然不公平。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吴:现实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判决,有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未经登记的可以撤销,但也有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主张赠与有效,不能撤销。最高院研究认为,赠与本来就主要发生在亲属之间,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当然应当适用于夫妻关系,为了同案同判,维护法律尊严,作此统一规定。贾:对于小产权房,虽然未经合法登记,但如果也履行了相关的证明手续,也可按照本条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吴:1、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利益,现实中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之争时,产权登记就说明了问题,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赠与谁;2、该条的出资仅限于全额出资,对婚后父母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仅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3、登记在双方名下,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4、其他近亲属赠与的,参照执行。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吴:先要走一个特别程序。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吴:生育要尊重女方的意见,对男方的诉求,给的出路是,可以找别人生。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吴:1、相对应增值部分,未做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还是要按照婚姻法第39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2、如果房价跌了,是否也要另一方承担,倾向性意见,无需承担,至少应补偿还贷的一半,因为,跌应该是暂时的,总体还是升。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除外,即“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后来还是去掉了,主要考虑,加上除外与《物权法》106条冲突,也易为那些因房价上涨而恶意毁约的人提供违约的途径。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吴:1、有人提出来,作为债权不公平,我们错过了最好的买房机会,返还时应考虑增殖因素,最高院的意见还是不考虑增殖因素,毕竟房子的性质福利色彩浓;2、要不要考虑利息,如果子女没有住,可以考虑利息,如果一直居住,,则不考虑利息,不问你要租金就算便宜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司法解释二11条,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照上海高院的做法,只分割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不涉及统筹部分。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吴:1、法律依据,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为离婚;其他教授的观点,离婚是主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是附带,主诉不成就,附诉当然无效;证据规则67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离婚成功为条件,如果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不成,诉讼离婚时,仍按协议办理,则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按协议处理。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吴:如果一方明放弃暗继承,你也没辙,不可以主张放弃无效,因为按照继承法46条,只有“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才可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没有绝对的公平,任何一方均不应企望从婚姻中获利。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吴:以前,有的法院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认为左口袋借到右口袋,现在统一尺度。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吴:当前实践中,一方有家庭暴力,另一方包二爷,都不能主张赔偿,婚姻法46条明确规定,必须是无过错方。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吴:主要针对现实中,假离婚不分割后来真离了,或者离婚时为了少交诉讼费,未要求分割,后来又要分割,或者离婚后作为商业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后来再要求分割的情形。贾:不受解释一31条2年时效的限制,因为之前是一种共有的持续状态,随时可以主张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吴:目前一审、二审案件都适用,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的,应当与法律同步,现行婚姻法2001年就颁布实施了,不过再审案件不适用。几 点 补 充1、司法解释二和三其实不冲突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就是赠与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在不同层面阐述同一个问题。2、关于买断工龄款买断工龄款是一个不规范用词,所以没有就此专门规定,实践中可参照司法解释二军人名下复员费处理。3、关于夫妻债务原征求意见稿第18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颠覆了解释二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是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是保护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结果,最终使该条没有通过,为了平衡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婚姻法41条,考察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4、关于探望权现实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带走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思孙心切,要求行使探望权,有法院判支持。但根据目前法律,不应当支持,因为婚姻法第38条只把探望权限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虽然不支持不近人情,虽然看孙子天经地义,但是有违法律规定,寄望于立法修改。5、事实婚能否判不离?最高院89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有法院问,能否判不离,回答不可以!因为事实婚毕竟不是合法的婚姻,只能判离不能判不离。6、法院对判离的判决有权再审民诉法183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虽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再审,如“被离婚”案件,对方找人冒名顶替,把婚离掉了,自己毫不知情,之后才发现,法院可依职权再审。7、关于忠诚协议争议太大,不宜统一规定,各级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8、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有的意见提出按抚养时间定性,后来反对很大,最后还是各级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Ⅸ 事实婚姻法院会受理吗(100分)急急急
法院会受理,但不能按照婚姻法进行判决,没有结婚证,法律不承认婚姻。
Ⅹ 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房产加名免契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就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此公告属法律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财政部与税总公告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