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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婚姻法对二手房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2-09-20 14:33:07

❶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划分与旧婚姻法有何不同

最要命的是这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房子

其他的请看,新婚姻法增加条款:

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0、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1、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2、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3、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4、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条款:

1、旧婚姻法(以下简称旧)第六条第二项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改为新婚姻法(以下简称新)第七条第二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旧第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改为新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旧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改为新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旧第十九条第二款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改为新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5、旧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改为新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6、旧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改为新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7、旧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改为新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8、旧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改为新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9、旧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改为新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0、旧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改为新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1、旧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改为新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❷ 新、旧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急!!!

1980年婚姻法对婚前财产不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❸ 求助:新婚姻法买二手房的问题

1、5年以上的税收到处都一样
2、9000元以上是豪宅是服务人员蒙你呢,没这说法,只看面积,不看单价
3、婚前买的二手房,婚后三证才出来,并不影响那房子是你婚前财产,如果离婚,你只要没有在婚后把房子部分或者全部赠予你的爱人,那房子就是你私人财产
4、要改户主的名字,你的意思是你爱人要求你联名,婚后房产证加名字的话,你的房子就由你的个人财产转为双方共同拥有财产,如果没过5年而且还在还贷就去联名,那手续费非常高

❹ 新旧婚姻法的区别

新旧婚姻法的不同

一、总则部分

1、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结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条款

我国旧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并且不利于执行。而且目前我国的麻风病已近乎绝迹,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现行的婚姻法把删除了对于“麻风病”采取历史性规定的方法,概括性表述方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样修改后包括的面比较宽,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较详细。

2、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旧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在第10、11、12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意味着: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人们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还可以及时逃脱婚姻”陷阱“,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3、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三、家庭关系方面

1、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如13条改为17条,第1款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次,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补充。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夫妻财产约定制,将成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2、完善了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是新婚姻法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

二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是强调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对该子女的抚育责任。旧法的条文中只强调规定了生父的义务,新法中规定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体现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负有相同的义务。

四、离婚方面

1、补充列举了离婚条件

旧婚姻法第25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众所周知,离婚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脱离苦海,告别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径。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仍然继续沿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标准,此外还增加了基于这一标准而列举的五种情形。

2、在军婚保护上有所突破

在军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动,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对军婚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不再是绝对的保护。如果像以前,当军嫂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要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那样势必会引起做军人配偶的顾忌,现在这一修改既保护了军人的权利,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军人难找配偶的问题,其实是更好地保护了军婚。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增补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新法增补了以下规定:

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予以劝阻、调解;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称赞的进步,加强了夫妻间忠诚和尊重的责任,给有过错的一方以实质性的惩罚。

六、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缺少关于对配偶权的规定

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本质上体现为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权,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新婚姻法回避了配偶权的问题,只是规定了与配偶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问题,不能不称之为一大遗憾。

2、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回避了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其效力的问题。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和调整呢?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和回应。而我国又没有同居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实乃立法之空白。对同居行为放任或道德调整,不利于对这种客观存在现象的问题解决。

3、关于离婚标准之规定不严谨

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总结,新婚姻法仍采用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对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用感情破裂作为婚姻破裂的标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义性,“在事实操作和社会公德的价值上都小能尽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还对离婚标准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然而从新法之列举情形看,以过错为多,过错离婚主义的痕迹过重。且并没有把常见的、多发性,具有普遍性的离婚情形列举出来,这样难以达到列举的真正目的。

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第一,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易于造成理解的混乱。这种损害赔偿是单纯的财产损害赔偿还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呢?新婚姻法没有给予很好的答案。

第二,新婚姻法规定以离婚为损害赔偿要件。要求损害赔偿以离婚为代价,条件苛刻,不能解决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而夫妻一方遭受对方人格、身份等损害而为索赔的问题。

在婚姻中,如果有发生变故,感情或者是生活中的其他琐事,在夫妻二人意见统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新婚姻法也补充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条例,使得离婚财产分割更为清晰具体,也给一些在婚姻生活受害的群体一些救助和补偿措施。

(4)旧婚姻法对二手房有什么影响扩展阅读:

“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不少市民认为,时下流行的“裸婚”、“全职太太”已经不再靠谱,女人挑对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钱和房子,“潜力股”将成女人择偶新宠。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新婚姻法

❺ 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一、核实卖方身份 选择可靠中介1、核实卖方的身份:如果是个人,看他的身份证、房产证。2、选择正规可靠的中介:要选择选择正规的、有信誉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二手房交易双方资金、房屋交割的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过户后房与款两清。在合肥的话,建议选择全国链锁的专业中介,服务好、相对来比较安全放心,不要图省一点点中介费,找些小中介,小心贪小便宜吃大亏。

注意事项:必要时,可查阅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两证〃 一 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资质证书,这是买卖二手房注意事项的前提。卖房的话要看房产证,有车位的要看车位产权证,如果房本上有其他名字,其他人也必须到场。二、确认产权1、需注意产权证上的名字与房主是否—致,产权的性质和内容,包括面积、地址、房屋年限及标准价房的分配比例。2、注意一定要验看正本、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有些小中介就一张复印纸,一定要小心。3、此外,还要知晓二手房是商品房还是回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产权性质的不同牵涉到成交过程的复杂程度,也牵涉到买房收益的分配问题,终影响到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三、核实房屋,是否允许买卖1、一定要注意房屋有没有抵押或产权纠纷2、产证上有名字的必须都本人到场,防止是有人偷偷卖掉的,将来有纠纷3、有些回迁房是没有独立产权证的,只有一个大的集体证4、此外军产、院产、校产的公房一般与本单位的场所在一个大院里,上述单位一般被列为特殊单位,这种公房单位5、如果房子出租了,一定要确定房屋出租合同是否到期。没有同意之前,不可能取得上市资格。

四、关键性承诺一定要体现在合同中签约过程中应注意:对交易的任何关键性约定或卖方的任何承诺均应体现在合同中,不能以口头约定代之,因为口头约定在一旦发生纠纷时则无法举证。比如: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①房屋面积及附属设施 .②价款及给付方式 ③土地使用年限 ④房屋交付期限 ⑤违约责任等

五、明确房款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这个环节最容易出现纠纷,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总房款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条件、贷款方式等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在约定时,买房可以房屋总价的10%左右做为交房时现付的条件约束卖定按时交房。也可以要求房主搬出移交后再行支付购房款。六、小心房款和产权的交接千万不要随便相信对方的信誉,先交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合肥一定要将钱托管在政府的第三方账户上,定金只付2万元,首付和按揭全部托管在政府第三方账户,过完户,交完房,再签字让卖方拿钱。注意:千万不要轻易把钱直接打给卖房私人帐号或有些中介的所谓托管账户上。

❻ 九种坚决不能买的二手房 谁碰谁倒霉

二手房购买纠纷繁多,由于卖二手房的原因各不一样,而二手房的出处和背景各不相同,在二手房交易时,更容易遇到法律障碍。所以不管如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维护自身权益。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二手房才适合购买,哪些二手房是一定不要动心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九类不能购买的二手房,购房者千万不要中枪。

一、在拆迁区的二手房买卖


很多二手房购买者在购房之前不了解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内,而等到房屋拆迁消息下来的时候,只能承受在找房的麻烦。另外有一部分想要进行投资购房的人想要投资临街门脸房,而过了没有多久就被告知该区衣归入拆迁范围,虽然得到了部分补贴,可是由于投资出钱较多也是得不偿失。这就需要提醒那些想要在旧城区进行投资购房的人,在进行购房前,一定要了解该区域是否在拆迁之列,是否有开发商将在此地开发项目,国家是否在近期或远期将此地区列人旧城改造等。否则,盲目购房不但不会有所赢利,而且会使投资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二、已有银行按揭的二手房的买卖


在此类二手房买卖中,如果买卖双方有意向达成交易,买方应与卖方一起先征得银行和开发商的同意。对此类交易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如果买方能一次性向卖方付款,程序也相对简单,由二手房的主人一次性向银行还清按揭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如有抵押登记应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再请开发商与银行解除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法律关系,接着解除二手房主人因开发商为其担保而建立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之后由二手房主人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向二手房购买人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如果买方不能一次性向二手房主付款,而是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则二手房主人可以推荐买方向其贷款行申请贷款,即将原借款人换成新的买主。当然这样做首先要经过原按揭银行的同意和认可,并与银行办理新的贷款手续,终止原来的贷款协议。同时还要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征得开发商同意,终止开发商为二手房主人的担保协议,而由开发商与银行对新的二手房业主重签担保协议。这样每一个环节都要重新走一遍。原来的法律关系需要重新调整,新的法律关系需要重新建立。


二手房购买人也可以选择在另外一家银行进行按揭贷款,但这样做,原二手房的主人与原借款银行的法律关系就需要终止。也就是说,需要二手房购买人向二手房主人一次付清其向银行的借款,否则,无法了结原二手房主人与其贷款银行的法律关系。这样做会使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最好的办法是二手房购买人与二手房主人达成一致意见,请二手房主人的按揭银行仍然做二手房购买人的银行,这样操作,程序就较为简便,法律障碍就少多了。


所以购买此类二手房的投资人应首先弄清楚二手房的主人是否已付清全款,是否已经拿到产权证和土地证。如果是银行按揭的话,要弄清楚贷款期限,尚剩多少期贷款未还。除此之外,还要知道在办理二手房转让时,银行和开发商是否给予配合,如果不配合怎么办?


三、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


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的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应由夫妻双方来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独自侵占共有的财产。在二手房买卖时,稍不留心,购房人所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会因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变故而导致无效,有时还会引起其他麻烦。


这类情况大体归为两类,一类是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这样的情况较为容易处理,购房人应该请夫妻二人共同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签字,则应该让不来的一方给签字的一方授权,此授权应该让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证实其真实性。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方为有效,否则在法律手续上不完善,协议无法律效力,在产权过户时还会遇到障碍。


另一类情况是房产证上虽没有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针对夫妻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享有收益权这一原则,购房人应该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以示同意转让。这样做看似麻烦,实际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否则如果签了转让协议,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会想方设法阻止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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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买纠纷繁多,由于卖二手房的原因各不一样,而二手房的出处和背景各不相同,在二手房交易时,更容易遇到法律障碍。所以不管如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维护自身权益。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二手房才适合购买,哪些二手房是一定不要动心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九类不能购买的二手房,购房者千万不要中枪。

一、在拆迁区的二手房买卖

很多二手房购买者在购房之前不了解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内,而等到房屋拆迁消息下来的时候,只能承受在找房的麻烦。另外有一部分想要进行投资购房的人想要投资临街门脸房,而过了没有多久就被告知该区衣归入拆迁范围,虽然得到了部分补贴,可是由于投资出钱较多也是得不偿失。这就需要提醒那些想要在旧城区进行投资购房的人,在进行购房前,一定要了解该区域是否在拆迁之列,是否有开发商将在此地开发项目,国家是否在近期或远期将此地区列人旧城改造等。否则,盲目购房不但不会有所赢利,而且会使投资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二、已有银行按揭的二手房的买卖

在此类二手房买卖中,如果买卖双方有意向达成交易,买方应与卖方一起先征得银行和开发商的同意。对此类交易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如果买方能一次性向卖方付款,程序也相对简单,由二手房的主人一次性向银行还清按揭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如有抵押登记应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再请开发商与银行解除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法律关系,接着解除二手房主人因开发商为其担保而建立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之后由二手房主人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向二手房购买人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如果买方不能一次性向二手房主付款,而是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则二手房主人可以推荐买方向其贷款行申请贷款,即将原借款人换成新的买主。当然这样做首先要经过原按揭银行的同意和认可,并与银行办理新的贷款手续,终止原来的贷款协议。同时还要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征得开发商同意,终止开发商为二手房主人的担保协议,而由开发商与银行对新的二手房业主重签担保协议。这样每一个环节都要重新走一遍。原来的法律关系需要重新调整,新的法律关系需要重新建立。

二手房购买人也可以选择在另外一家银行进行按揭贷款,但这样做,原二手房的主人与原借款银行的法律关系就需要终止。也就是说,需要二手房购买人向二手房主人一次付清其向银行的借款,否则,无法了结原二手房主人与其贷款银行的法律关系。这样做会使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最好的办法是二手房购买人与二手房主人达成一致意见,请二手房主人的按揭银行仍然做二手房购买人的银行,这样操作,程序就较为简便,法律障碍就少多了。

所以购买此类二手房的投资人应首先弄清楚二手房的主人是否已付清全款,是否已经拿到产权证和土地证。如果是银行按揭的话,要弄清楚贷款期限,尚剩多少期贷款未还。除此之外,还要知道在办理二手房转让时,银行和开发商是否给予配合,如果不配合怎么办?

三、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

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的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应由夫妻双方来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独自侵占共有的财产。在二手房买卖时,稍不留心,购房人所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会因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变故而导致无效,有时还会引起其他麻烦。

这类情况大体归为两类,一类是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这样的情况较为容易处理,购房人应该请夫妻二人共同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签字,则应该让不来的一方给签字的一方授权,此授权应该让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证实其真实性。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方为有效,否则在法律手续上不完善,协议无法律效力,在产权过户时还会遇到障碍。

另一类情况是房产证上虽没有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针对夫妻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享有收益权这一原则,购房人应该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以示同意转让。这样做看似麻烦,实际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否则如果签了转让协议,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会想方设法阻止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国内,就要请签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托书或同意函同意转让其二手房,如果不在的一方连委托书或同意函也没有的话,要请签字一方,当然也应该是房产权属证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房产的转让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并保证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份保证书实际上也是一个试金石,如果签字的一方连保证函也不敢出的话,这就证明里面一定有问题,那么购房人就应该警觉,这个二手房到底该不该买。

四、共同拥有产权的二手房买卖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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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二手房房龄对购房者有什么影响

很多城市许多地方,都有建设很早的房子,这些房子由于地段好,或者学区好,受到市场的持续追捧。但是,由于这些房子都建的早,在房龄上已经损失了很多,如果想要买这一类房子,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1、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剩余产权年限

我们知道,普通住宅的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例如,某二手房其开发商1998年拿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时间为2068年;该房子交付使用的日期为2000年。那么到了2017年,该房屋的剩余产权年限为51年(即2068年-2017年)。该房屋的房龄为17年(即2017年-2000年)。通常来说,房龄越老,房屋的剩余产权年限就越短。

所以,如果要买这类房子,就需要弄清楚,房子产权还剩多少年。与自己的长期规划是否有冲突。

PS:房龄和房屋产权年限及房产证日期

很多人分不清房龄、房屋的产权年限以及房产证日期的差别,容易混淆。所以我们先搞清楚这几个概念。

房屋产权年限,也就是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即开发商获得地皮之日开始计算的年限;

房龄,则是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的年限;

房产证日期,则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它和真实房龄不是绝对相同的,因为开发商的房子可能并非建成就卖出去了,一般而言,房产证日期和建成时间之间有个时间差,业主拿到房产证的时间与楼房建成的时间相比有一定的滞后性。

2、贷款年限

买房贷款时,贷款年限会受到个人年龄等各方面的影响。

买二手房采用商业贷款,贷款年限还会受到房屋年龄的限制。在同等的情况下,房龄越老,贷款的年限就越短。贷款年限短,月供就会相对较高,每个月的还贷压力就会比较大。

3、房屋剩余寿命

房子和人一样,都有寿命。住宅的结构、质量决定房屋的自然寿命。房屋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磨损。二手房房龄越老,房屋的磨损也就越大,房屋剩余的寿命也就越短,在居住一定年限后,可能就会变为危房,不能住人。

4、房屋维修费用

房龄越老,受到的磨损就越多,出现的问题也就越多,因此,就需要对房屋进行修缮。进行房屋维修时,需要耗费一定的资金。通常来说,房龄越老,房屋的维修费用也就越高。

5、居住的舒适度

现在新建的房子,在户型的设计和园林的规划方面,都比较新颖、人性化;物业管理也比较完善。而一些房龄比较老的房子,小区的环境比较差、车位不足、物业管理方面相对不完善,居住的舒适度大大降低。

买二手房时,尤其是一些房龄比较老的二手房,很多人只是考虑到了贷款年限会受到房龄的影响,以及老旧二手房,居住的舒适度比较低。但对于房屋的剩余产权年限和寿命,以及房屋的维修费用,考虑的不多。买二手房时,这些方面,一定要考虑全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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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旧婚姻法的房产分配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夫妻一方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无关。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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