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居算是婚姻吗
法律分析:同居一般不会成为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 何谓试婚,试婚与同居的本质区别
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实验婚姻, 同名书籍作者:安宁。 原来的试婚是有所指的,它指的是某些民族中存在的一种婚俗。这种婚俗的特征就是男女在正式结婚前可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以求彼此相互熟悉、相互适应。在此期间,有些地方是允许自由发生性关系,有些则不允许。比如,在北美印第安人、阿富汗的某些部落、芬兰的某些地区,他们的试婚风俗则是未婚夫妻和衣同床,不得发生性关系。但像新西兰的毛利人、菲律宾内鲁润岛上的伊罗人,他们在进行试婚时则允许有性关系。在咱们中国,唐朝时敦煌文献中就已经有了试婚的侧面记载。当然了,以传统儒家思想来看待试婚这种方式,它无疑是一异类,绝对是要被谴责的。 当下人们说试婚,再没有人会想到它是特定民族的一种婚俗。人们只把它当作男女双方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前的一次实验,一种非正式的婚姻状态。 也有很多人把试婚与同居混为一谈,可这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同居作为一种亚婚姻状态,可能始终徘徊在围城之外。同为亚婚姻状态的试婚则是一只脚在围城内,一只脚在围城外。同居者并没有婚姻承诺,而试婚者的目标则是婚姻,在试婚期间,两人会像真的夫妻一样履行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这么理解,同居不过是两个个体住在了一起,试婚则是准夫妻住在了一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同居中的女方多数是抱着试婚的心态跟男友同居,而男方则把婚姻跟同居区分得十分清楚。 同居和试婚两者的区别还远不止上面所提及的。 曾在某婚恋网站看到他们做过的调查结果,甚至都高于婚姻伴侣。由于试婚者是抱着最终走向婚姻的目标住在一起,他们从一开始就在营造家庭氛围,试图从中找到以后的生活模式。他们抱着负责任的态度,两人之间会像夫妻一样约束彼此,也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真心真意为对方着想,这样一来暴力等问题相对而言就会较少。为了检验婚姻的可行性,让未来的婚姻更加美满,试婚者更贴近"一对",而不是"两个"。 而同居者则不然,他们虽然是同在一张床,可看重的都是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且关系较为自由,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同居者很难从同居生活里吸取生活经验,一般来说,同居时间越久就越依赖于这种感觉。与他们不同,在试婚者眼里试婚就是迈向婚姻的重要一步。处于这个阶段的两个人应该注重交流,努力习惯和融入对方的生活,最终达到以更加稳定的状态走进婚姻的目的 如此看来,试婚与同居比较起来,确是多了些许稳定和扎实,而能让很多年轻人乐此不疲也足见其有一定道理。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试婚颠覆了传统婚姻模式,给围城内外来了次大革命。试婚者一脚在围城里,一脚在围城外,俨然一个半婚者。这种亚婚姻状态很容易转变为传统婚姻状态,只要试婚双方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后认为可以一起生活,那么亚婚姻状态很快就会结束。 另外,对于很多试婚者来说,他们最担心的是离婚;对于同居者来说,他们担心的是结婚。婚姻一旦破裂是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先不说当事人心理上的痛苦,就说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就要争上些日子。试婚者为了避免今后发生此类情况便提前进入婚姻模拟状态,看看两人到底有没有在一起生活的默契。 如果说爱情可以靠幻想和激情来维持,那么婚姻绝对是件实打实需要人努力的事情。很多热恋男女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十分向往,但他们并不肯定自己适合那种生活,试婚能够让他们多了解婚姻,让他们了解婚姻中的各种压力,从而形成一个明确的态度。 尽管试婚有着这样那样的好处,但其依旧有着不可避免的缺点。 因为双方都是抱着尝试的态度投入这段关系,既然是尝试,那结果就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对于试婚者而言,他们在正式进行试婚之前就已经考虑到如果尝试失败的后果,也就是说,他们潜意识里有着失败的打算。当然,虽然这些人都事先给自己打了失败的预防针,但他们总归是有着好的期望。 不过,人只要给自己留了后路,就很容易退缩,试婚者也是这样。在真正的婚姻里,很少有人抱着成则聚、不成则散的态度,大多人都有自己未尽的责任。而试婚者因有了退路,就很容易会在感觉不好时选择退出。试婚失败的结果往往会使有些试婚者很难再相信婚姻,他们极可能从向往婚姻变成恐惧婚姻,离围城越来越远。 有统计显示,同居伴侣间的暴力问题远远多于家庭暴力,而试婚者不同,追求婚姻的目标可以让两人关系更有韧性。 本质差别如此之大,从同居中毫无婚姻经验可学习,现实告诉我们,一个人经历的同居关系越多,就越容易选择同居而不是婚姻,可以肯定的是流行于全球的同居现象是最脆弱的两性关系。试婚是以婚姻为目的性行为,试婚者除了未婚青年外,更多的则是一些离异的中青年。这一个群体经历了两次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当时的婚姻是在双方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完成的,于是带来很多遗症,整天吵吵闹闹,矛盾不断,结果婚姻变成了一座可怕的坟墓。在品尝了婚姻的痛苦后,不愿也不敢轻意地再走进“围城”,但继续成家的愿望还很强,于是只好实行试婚,双方先定协议,分清彼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彼此没有法律关系,好聚好散。在1990年前后,每年有1000多对男女青年组成试婚家庭,在深圳,每年至少有500多名青年组成试婚家庭。 试婚带有明确的结婚意向,而同居则主要是为了爱情或其他目的,不一定要结婚。
3.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怎样区分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怎么区分
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如:夏男和侯女于1994年2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2006年4月1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后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如果不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尽起诉要求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如:毛男和刘女于1990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毛女还不到结婚年龄,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结婚年龄。2006年4月1日,双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补办,就是同居关系。
4. 同居有哪几种类型,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注
一、同居有哪几种类型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同居不等于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同居关系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第一种单纯同居关系,指同居关系双方均为未婚男女,婚姻法对此种同居关系不鼓励,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的权利,对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事实婚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要经诉讼程序。
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四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告予以解除。
重婚罪案件的追诉,赋予了被害人更多的救济手段。这类案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按自诉程序处理。
未依法经过婚姻登记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对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能按照各自份额来决定其归属。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配偶一方,同样构成重婚罪,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二、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要注意什么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 婚前同居可否界定为事实婚姻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实际具体情况就是未婚同居的两青年男女是对外是以夫妻关系宣称的,并且周围的邻居朋友都认同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是我国早就已经废除了事实婚姻关系一说,所以没进行婚姻登记的话,在法律上统称为同居关系。
1、在司法解释上,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未婚同居的青年男女要看实际情况来判断;
2、同居男女分手,财产纠纷不适合《婚姻法》来处理,以公民之间的“财产纠纷”来处理。
6. 事实婚姻和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一、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分,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基于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目前,我国法律上并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但在涉及到事实重婚等行为的认定时,还是需要对事实婚姻进行处理的,但同居则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限制。
7. 什么叫以夫妻关系同居
即是以夫妻名誉非法同居.
8. 同居是事实婚姻吗
长期同居不算事实婚姻,现在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回事。即使是长期同居也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包括办理了结婚仪式的也只能算是同居关系,而不能算是婚姻关系,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想成为夫妻的最好补办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