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法律分析: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2、夫妻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3、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② 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1、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3、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③ 婚姻责任义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 婚姻责任义务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婚姻仅仅拥有爱情那是不足够的。一段美满的婚姻,它不仅需要爱情来滋润,更需要彼此的尊重理解、忍让与信任。还有更重要的是责任。
婚姻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现在不少人都在讨论维系婚姻靠的是责任还是感情的问题。不管怎么说,责任感对维持婚姻的稳固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是无需置疑的。所谓责任便是男女双方要对自已的小家庭共同承担的义务及自已在家庭当中享有的权力。责任包含权利和义务,妻子对丈夫的权利和义务、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所讲的责任清楚地规定了每个人的社会角色。相对于感情而言,两者存在着以下的一些区别:感情是起伏不定的,而责任则是稳定不变的;感情无法讲回报,而责任则规定着双方的付出与获得;感情不能要求对方而只能要求自已,责任则永远是对双方而言的。
所以有一个作家对此作了一个很好的比喻,她说:“如果说婚姻是河流的话,那么责任感便是这条河流的堤坝,没有责任的婚姻,必然如没有堤坝的河流一样,迟早会干涸甚至死亡。”
现代社会充满了太多的诱惑,城市有时就象个陷阱,张大了嘴等着你掉去。假如失去了责任这道堤坝的约束,任自由内心的各种私欲膨胀,那么欲望泛滥的结果就是爱情的枯萎、婚姻的死亡。
所以我们应该重视这道堤坝的作用,在婚姻生活中时时提醒自己,遇事能以家庭为核心,时时考虑到自己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那么,婚姻自会稳固又健康。
有这样一句唐诗:“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许多人认为,这两句诗是古人对美好爱情的憧憬,但我却觉得这是古人总结出的夫妻之道。当时间走到公元2005年的时候,尽管并不是每一对夫妻都能如此,但长相守依旧是大多数夫妻的心愿。
荣华富贵大家都想要,但如果是以夫妻长久分离为代价,那么一定有许多人宁可不要荣华富贵。原因很简单,家庭的责任需要共同承担,感情需要相守在一起才日久弥坚,婚姻需要两人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才能长久。家庭生活多半是由一件件小事日积月累而成的,其中的酸甜苦辣必须亲自体会才能知道,而作为夫妻,只有共同体会,共同进退,共同荣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在这个世界上,无论男人女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结婚。婚姻中人,都要或多或少地牺牲一些东西,才能保持婚姻的稳定和长久,那些不想牺牲只想得到的人,不愿担负婚姻责任的人,是不适宜结婚的。
一个人,在你选择了成家的同时也就别无选择地承担了家庭责任,不管你愿意与否。责任是不可选择的,不去承担就是逃避。家庭成员之间不是服从与被服从、主要与次要的关系,他们是平等、互爱的关系。谁没有自己的理想,又有谁不懂得幸福之甜蜜。家庭不同于社会、不同于单位之处就在于家中充满自觉的爱,而这爱来源于每个家庭成员无私的奉献,这奉献源于对家庭的责任感。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其实在自己为对方作出牺牲时,其潜意识中都希望得到爱的回报,包括情感上的、言语上的和物质上的。因此说,家庭中的牺牲和奉献绝不应该是单方面的。在一个家庭中,只受用而无奉献的人是人世间最自私的人。追求个人理想的实现是崇高的,但以牺牲别人来成全自己,是否就显得渺小了。理想可以不去实现,但责任一定要负。不敢、不能负责任的人又何谈理想!
长相守才能长相知,长相知才能不相疑。不论时间走到哪一天,夫妻都该如此,这才是经久不变的时尚。
⑤ 夫妻间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⑥ 婚姻责任义务
新法典规定:已婚的人们负有责任。相对应地,旧法典中说道:婚姻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伦理学老师同样也提醒他们的学生这一责任的存在。公元前100年,学监可能会对聚集的市民说:“我们都知道,婚姻是烦恼的来源。但是无一例外,人必须结婚,这是市民的责任。”每个市民都被问到他们是否履行了义务。人们虽不认为婚姻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却公开地讨论它。这造成了独身主义的蔓延,形成了“婚姻危机”(我们清楚这种集体的困扰不能仅以人口统计为证据)。在历史学家从事这一研究前,罗马人受到了这一错误思想的困扰。皇帝奥古斯都颁布了特别法律来鼓励市民结婚。
然而婚姻被认为是一种责任,一种选择。它不是为“建立家庭”或是设置生活中的一道程序,而是罗马贵族必须遵循的皇室决定中的一个。他应该进入大众生活还是选择在私人领域增加财富?他应该成为一名战士还是演说家?妻子与其说是他的生活伴侣,还不如说是一次重大决定的对象。她只是一件物品。实际上,两个贵族还能友善地把她推来让去。尤提卡的加图就是那种类型的人。他把妻子借给了朋友,然后又再娶了她,从中捞取了一大笔遗产。一个叫尼罗的人把他的妻子莉维亚“许给”了未来皇帝奥古斯都。
婚姻只不过是生活中的一个决议,妻子只不过是家庭的一个元素。除此之外,家庭元素还包括孩子、自由人、随从和奴隶。塞内卡写道:“如果你的奴隶、自由人、你的女人或你的随从敢顶撞你,你会生气。”丈夫是一家之主,决定所有的事,统治所有的人。如果他们必须做出重大决定,他会召集朋友来商讨而不是与妻子商量。
丈夫和妻子是一对吗?男人会像今天的西方人那样允许妻子会见客人,还是像在伊斯兰教国家那样让妻子马上回避?邀请男人吃饭时也会同样邀请他的妻子吗?从现有资料来看我还不能准确地回答这些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妻子被允许拜访她的女性朋友,但要有女伴的陪同。
妇女就像成熟的孩子,丈夫取悦她,为的是她的嫁妆和高贵的父亲。西塞罗和他的通信者曾议论过这些青春常在的反复无常的女人。例如,她会趁丈夫管理边远地区的时候离开,改嫁他人。这些女人古怪的举动无疑会导致贵族中政治关系的变动。不用说,女人不可能愚弄或欺骗君主和主人。私通(从莫里哀的着作中知道)不是罗马人观念的一部分。如果是的话,加图、恺撒和庞培都是有名的奸妇之夫。男人是妻子的主人,如同他是女儿和仆人的主人一样。如果妻子不忠,丈夫不会因此成为他人的笑料。不忠是不幸的,但它与女儿怀孕或奴隶失职一样无关紧要。如果妻子背叛丈夫,人们会认为是丈夫的疏忽,是他无能而让奸夫有机可乘——就像我们批评家长过分放纵或溺爱孩子。他们迷失自己因而给城市带来不安全因素。让丈夫或父亲免受责难的唯一方法就是首先公开揭发自己家里的不正当行为。皇帝奥古斯都在一份诏书中讲述了他女儿朱丽叶的过失。尼禄也同样揭发了妻子奥泰薇雅的通奸。这证明了男人没有耐心。人们不知道对于丈夫们的沉默是该称赞还是指责。
受骗的丈夫感到愤愤不平,而离了婚的妻子又带走了她们的嫁妆,因此离婚在上层社会很普遍(恺撒、西塞罗、奥维德和克劳狄都结了三次婚),可能在平民中也一样。朱维诺讲到一个女人向一个游历的算命者咨询,她是否应该离开她那开客栈的丈夫而嫁给一个二手服装商人(当时一种兴旺的生意,低层人都买旧衣服穿)。罗马人对《圣经》中占有肉体的观念十分陌生,他们会毫不犹豫地与一个离了婚的女人结婚。多米提安皇帝与一个曾经离开她的女人结了婚,后来那个女人又嫁给了别人。一个一生中只有一个男人的女人是值得称赞的,但只有基督徒才会认为忠贞是责任,并试图禁止寡妇再婚。
⑦ 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说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艘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三、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四、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五、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⑧ 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夫妻间应尽的义务有: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⑨ 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法律法规保护那一类事实婚姻的话,就受到婚姻法的约束,同领结婚证是一样的待遇;但是如果不属于法律法规保护的那一类所谓的事实婚姻,就只不过是同居罢了,没有任何法律层面上的权利和义务。
【拓展资料】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四、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二、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