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现代婚姻有什么特点
随意和随便,合合分分是自然。变数增多,不求常在,只求拥有过。能过则过,不能过离了再说,管他和谁睡过。
‘贰’ 现在的婚姻法是怎么样了
您好,新婚姻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望采纳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常年在外游荡,不顾家庭的,或因传销对家庭、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叁’ 现代婚姻的一夫一妻是不是反人类,反人性的
人类是动物性的,最早的实行的是群婚制度,说白了就是喜欢谁就和谁睡,根本没有婚姻这种东西。
婚姻的诞生
在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男的不用负责的情况下,女性养育孩子让人类进入母系社会。
当人类群居发展,数量壮大形成小社会,出于对于生产力的需求,男性的体力占据主导地位,促进了父系社会。
生产力意味着男性有了财富和资本(粮食和土地),即使是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母亲外甥等亲属,还是不如自己的后代,大多数人还是更倾向于吧财产留给自己的后代。
群婚制度根本不能确定自己的孩子是谁。
人们发现,当男性只和固定的女性交配,然后不让女性不和别的男性交配,这样生出来的孩子大概率是自己的。这就诞生了最早的婚姻。(不让女性和其他雄性交配的方式,除了暴力挽留,更多的是利益。粮食和财物等。这些都促进了婚姻的产生,也以为着婚姻的本质最早就和利益相关)。
可以说最早的婚姻就是因为利益而诞生的。婚姻就是宣誓自己的交配权。确定后代,保证后代的继承权。
一夫多妻
但是谁不想让自己的后代多一些呢?生物的本质就是尽可能多的传播自己的基因。于是就诞生了一夫多妻制。
(由于财富都是由男性掌握的。男性占据主导权。所以是一夫多妻而不是一妻多夫。通俗点就是有钱就是爷,我的拳头更大。
所以婚姻大多约束的是女性。说白了就是我养你你就不能和别的男人啪啪啪,只能和我生孩子,想和别的男人生孩子就让生孩子的养你。)
中国嫡长子和外国婚生子的继承权
人们又开始发现问题了,随着后代越来越多,但分到的财富却越来越少了,通常财富死固定的,孩子是越来越多的,财富是有限的,一代代下去只会越分越少,也越分散。最后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可是后代我既不想财富变少,有想要后代多拿怎么办?
于是中国和东亚地区,还有其它某些地区诞生了嫡长子继承制。财富值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嫡子手里,其他庶子分的很少乃至几乎没有。这样保质有保量,保证财富集中的同时又保证后代数量。
嫡长子意味着自己的大部分财富都由一个或少数几个孩子继承。对于其他孩子只负责养大,让他们存活就够了,财富什么的就别想了。这样财富集中了不会分散甚至失去,基因也得到了保证扩散。(所以汉武帝的推恩令一发出来简直就是要了诸侯王的命,就算都是自己的后代,这样一折腾土地财富只会越来越少)
(正如西方只有婚生子有继承权,私生子是不能继承的。和嫡子继承制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同样的道理。其实,中国实行的一直都是一夫一妻制,不过妾室不限
通常正妻才算妻子,其他的只能算女人甚至财物和附属品。虽然现在宣传男女平等,但无论怎么否认,事实就摆在那呢,大多女性的体力还是弱于男性,这是生理结构决定的。而无力农耕还是游牧,力气就摆在那,所以都是男性说了算。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家里面说话算数的,基本上都是家里挣钱最多的。有钱说话就是硬气,对于反对丈夫有其他女人就底气不足了,大家有没有发现,无论古今,越有钱妾室就越多。)
人们要对嫡庶制度的不公平感到愤愤不平时,嫡庶制度确实不公平,明明是同样的孩子,甚至他未必有自己优秀,但却得到了更多的财富。我们常常看电视觉得长子是蠢货而庶子那么优秀没有继承权。不好意思就是这么不公平。
嫡庶之分却保证财富不分散的同时,却又保证基因血统得到传播得出的方法。不公平吗?当然不公平,表面上看直接受益者是嫡出,但实际上从宏观角度却是保证了父辈和祖先的利益,他们的基因得到了传播,利益却没有流失。也就无所谓对其他后代的不公平了,因为这种制度就是以他们为出发点制定的。
(重男轻女的男性继承也是符合生物基因发展规律。除了体力原因,对于男性来说,男性的特有x基因只能由男性后代继承和传播。女性后代的只有Y基因,所以生物角度上来讲,对男性,男性后代比女性后代更重要,其实现实中很多看似不合理的东西都能用科学解释。)
一夫一妻的诞生
到了现代。一夫一妻制发展起来了。因为现代发展对于体力劳动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或者说体力劳动不是必然选择了。虽然在力量方面。女性身体是弱于男性的。但在智力上男女相差不大。甚至某些方面女性智力还要略高于男性。当生产力得到解放时,男女之间体力的差别已经可以忽略不计。于是女权开始发展起来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越是贫困的地方越是重男轻女。这就是生产力在作祟。)(女权发展最早都是从欧美国家开始的,这些都是最早发展工业化的国家。因为工业化能够解放生产力,生产力的解放才能让人平等)
在中国,一夫一妻只有百年历史,可能就是因为近代中国才开始解放生产力。
在世界上很多地方依旧是一夫多妻制。可能就是因为他们的经济没发展起来,没有发展经济的地区也就没法解放生产力。
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诞生原因,女权意识开始萌芽其实只是次要的,一夫一妻制的出现最根本是为了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在原始的社会。人和人之间甚至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但到了现代,即使强者想凌虐剥夺弱者不能做了,至少不能做的太明显了,不是因为上位者良心发现了,而是上位者找到了另一种方法。
因为社会发展需要下层人。所以赋予了他们更多权利,更多的资本,而下面的因为有了资本,才有资格呼吁人权平等!
(其实弱肉无论是在哪个年时代都没过时,只是说法换了。)
当在社会强权下,阶级财富土地女人资源不平等的必然爆发不满乃至动需乱,一旦爆就是你死我活,不满有时还能镇压,镇压不了时就灰飞烟灭,下层取代上层成为新的上层,再度重复轮回。今天的文明社会已经意识到了这种不满爆发的可怕性,所以今天的文明社会采取了怀柔政策,原来是奴隶,后来是农民,现在是雇佣的工人。给予金钱,土地,配偶,好处和人权。赋予了更多的好处和权力,但其实本质还是上层剥削下层,区别是能够利益最大化,并且双方都能获益,下层有了更多好处,造反的就少了,相比于原来的奴隶制和农牧制也更愿意卖命了。
想要下层出工出力,退让是一种选择。其中一夫一妻正是其中退让的一种。
一夫一妻保证了大多数人都能娶上妻子。
生产力可能会造成贫富差距。但越是经济发展的地区人人们的个人意识觉醒,开始意识到维护个人权力。
一夫一妻制,可以说是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发展而无奈生出的一种妥协选择。一夫一妻制与其是说为了保护弱者。倒不如说是强者放弃了他们更多的交配权。
很多人总想着三妻四妾。但却忘了三妻四妾需要资本的。一无所有,凭什么拥有这么多的配偶?如果没有战争等特殊情况,人类男女的比例都是1:1。男女数量相等,当一个人有100个老婆,也就意味着有99个男人都要打光棍!
所以不要总是抱怨一夫一妻让你不能三妻四妾。也许如果不是一夫一妻制,你连一个老婆都娶不起!!能够三妻四妾的都是有钱人!
在一夫一妻的今天很多穷地区都娶不了老婆要靠买卖,想着三妻四妾不是不可以(和很多男人多吃多占有关,但通常还是有钱有势的人),要看看自己有没有资本娶那么多老婆
可以拥有多个配偶的人,往往都在外貌上和经济和地位上比较突出的,能够娶多妻的往往都是强者(外在突出者(美观和健壮),内在突出者(智慧和情商),实际上这些人在今天依旧有资本可以多吃多占)。
(这里的强弱也不光指身体力量上的优势。智力的优势,外表的优势。基因的优良,更多的是一种地位上的,财富,权力上的强者。人类历史上强者对弱势群体的碾压也多是这种情况)
一夫一妻在中国实行其实最多只有百年,一夫一妻确实存在不合理性
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开始最早是1912年,姨太太这些代替妾的群体,反而让有资本男性交配的对象选择扩大了,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还是建国以后,满打满算甚至还不到一百年。真正实行还是一夫一妻制度只有几百年历史,相对于人类诞生的万年历史中微不足道。
人类历史中连婚姻都只占有其中的很小一部分,一夫一妻更是婚姻历史上更小的一部分。严格的来说,一夫一妻根本不是主流。或者说从来不是主流。
(人类的天性都是喜新厌旧,寻求更多的配偶。这就是为什么人类会出轨,因为从一而终根本就不是人的天性,婚姻和法治道德这些东西就是用来压制这些原始动物性的。
我们生活中会发现,有的人明明配偶十分优秀,她/他们也还是会想着偷腥,因为这就是人类的天性。婚姻和道德用来就是约束人性,而约束人性中的恶,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
其实说了那么多,就想只想代表一夫一妻制,只是资本的产物,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人类几千年的婚姻历史中。它诞生的时间是极其短暂的。
一夫一妻确实不符合生物学和科学的发展规律。甚至是反人性的,但它符合社会学发展规律。
一夫多妻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一夫一妻却非常短暂,就算是婚姻在人类存在的历史也只占了很小一部分,更何况比婚姻时间还短暂的一夫一妻。
人类天性还是好色的,基因刻下的最原始代码就是尽可能多的传播你的基因,不生孩子你的基因自然没有流传下去的可能了,这种基因必然是会灭绝的。所以凡是幸存的基因本能都是要繁衍后代的,这是生物最原始的本性。
人性并非天生就选择的从一而终。但现代婚姻的忠诚就是要你只和一个人交配,所以婚姻也是反人性的,婚姻道德是用来约束人性的。但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开始婚姻的出现是为了确定后代的血统和继承权。而一夫一妻制,则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夫一妻保证了弱小也能拥有自己的后代,降低了下层爆发的几率,但这无疑也是反人类的。可这却也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你说不符合人性吗?确实不符合,更不符合自然发展的规律。但它却是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一种制度出现就必然有它的合理性。
‘肆’ 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
我国婚姻制度是: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严令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等一系列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伍’ 我国实行怎样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怎样的婚姻制度?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陆’ 婚姻制度会消亡吗
婚姻消亡是极有可能的。在现代社会,女性已经获得了越来越高的经济独立能力。她们不必如几千年来一样去依附一个男人,靠拥有自己的孩子而获得权利。
经济独立后,女性的自我意识也会空前高涨。她们越来越明白,婚姻是一种契约,婚约之中,男人与女人之间就是一种合作关系。
未来,伴侣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灵活,也越来越简单,婚姻的消亡是非常有可能的事。至于未来是不是还会出现另一种合作关系,或是突然一天回复到一夫多妻的状态里。
‘柒’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体现。男女平等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这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7)现代婚姻制度怎么样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定要相信爱情,爱情是维系一段婚姻最基本也是最本质的条件,夫妻之间吵架可以,但要让对方能感受到爱。
保持真诚,这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是要诚心诚意对对方好,另一方面就是要保持忠诚,毕竟因为出轨而导致家庭破裂的例子比比皆是。
双方家里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好,婚姻并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和谈恋爱不同,结婚需要平衡好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