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婚姻法不合理的地方,有什么办法可以向法律提修改意见。
案例一中,警察可以向邻居询问,或者可以向居委会反映情况呗,自己本人也可以进行录音取证。
案例二中,如果是存款,银行有存款凭证的。
综上,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原则就是公平,符合社会正义。
② 法院判决定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合理,请问怎么样办丫
诉讼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诉讼离婚后的财产可以重新分割: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的上述行为,有新证据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返回,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协议离婚后财产还可以重新分割的情况有:
1、漏分的财产;
2、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3、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须存在欺诈、胁迫的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对协议离婚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③ 你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存在哪些不足应当如何完善
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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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题目足以写一篇漂亮的论文,在这里我就简要的发表一下我的拙见:
除了自愿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见于《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这个规定的优点就不说了,就说说这个离婚规定存在的不足:
第一、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情感等精神活动范畴,不属于法律能够直接调整的范畴,只有作为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体性婚姻关系才是法律应该调整的对象;
第二、夫妻感情具有浓厚的个性化主观色彩和深层次的隐秘性,即使是当事人自己也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或不可捉摸,这就增加了离婚审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三、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因此也不能囊括所有导致夫妻离异的因素;
第四、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必须以夫妻婚后有感情为前提,以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为结果。但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未建立起感情而婚姻得以缔结和存续的并不少见,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得到法院批准且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某些离婚案件,如因一方失踪或患病而离婚,则属于婚姻的基本功能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表现的是婚姻破裂而非所谓感情破裂。所以,只有婚姻关系破裂与离婚之间才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因果关系上的必然性。
第五、过错主义离婚的色彩浓厚,在可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中,前三种均为一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而对于婚姻目的无法实现不能共同生活的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列举较少,仅有“分居两年”的规定,这与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离婚理由很不相符,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将实践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离婚理由例示出来,如性格不合等。
完善建议:
第一、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对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进行适当的审查。
第二、在离婚法定标准上,在坚持破裂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将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调整的对象转变为以“婚姻关系”却已破裂。
第三、继续采用离婚法定理由概括+列举的模式,但需要进一步增加典型的离婚原因充实列举性规定。
-----------------------------------------------------------------------------------------------------------------------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祝你顺利!
④ 折射出中国婚姻法哪些不合理的地方
中国婚姻法有不少不合理的地方,离婚案折射出的主要有婚姻法第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尽合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可能存在别有居心的人,利用婚姻关系不劳而获。
⑤ 关于婚姻法不合理的地方
最不合理的地方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苦工血汗赚钱,另一方跑外面聊聊微信约约炮,把婚姻搞破裂了还去分人家的血汗钱,而且还是合法的,这会给很多居心不良、企图不劳而获的人提供法律保护,先不扯什么爱不爱、责不责任,只要有利可图就可以嫁,或者可以娶,然后结了婚在外面乱搞还有法律保护,把婚姻搞垮了还能分到一笔财产
⑥ 关于婚姻法不合理的地方,有什么办法可以向法律提修改意见。
1、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法律特别提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2、家庭暴力是指长期持续的殴打辱骂,长期的殴打会造成伤痕,就医也会有医疗证明是外力击打,同时邻居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对方有暴力倾向你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认为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3、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存款一般认为是婚后财产,除非有协议约定,当然你要在离婚的诉状上注明对那些财产进行分配。
4、还适合第一条一样,女方属于弱势群体,应当适当进行照顾
5、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主要考虑有利于孩子成长,2岁以前因为孩子还在哺乳期,跟妈妈会比较好,2岁后可能考虑双方有无时间,双方经济情况,性格情况等方面具体分析。
⑦ 作为婚姻调解员,必须要遵循的调解原则是什么
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节,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街坊邻居、亲戚其有关组织可以出面调停,做好双方的说服工作。调解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比较正式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婚姻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个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⑧ 离婚协议不合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在觉得离婚协议不合理时,如果还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可以直接进行修改。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对于单纯的不合理,通过法院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最好是与对方进行协商,看能不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如果能够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在一年之内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法院会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⑨ 婚姻法解释三不合理怎么修改亲子鉴定
北京2011年8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法规还对DNA亲子鉴定的法律效果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