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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开庭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9-09 06:32:54

‘壹’ 离婚案件要开庭怎么说

离婚案开庭原告该说些有关婚姻事实情况,就夫妻离婚的事实进行陈述,不能在法庭上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贰’ 婚姻纠纷被起诉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婚姻纠纷被起诉了应当积极应诉,并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必要的可以聘请律师。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叁’ 婚姻纠纷开庭审理流程

法律分析:婚姻纠纷案件的庭审程序由法院的审判员主持,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后,审判长宣布闭庭,各方等待法院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肆’ 离婚案件在法院开庭时的程序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4)婚姻纠纷开庭怎么办扩展阅读:

审理程序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

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伍’ 婚姻纠纷怎么处理

婚姻纠纷处理。婚姻纠纷是指发生在夫妻双方间,因为日常生活或夫妻关系,出现矛盾而产生的纠纷。处理方式如下:1、婚姻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应当好好沟通,夫妻双方属于最亲密的关系,沟通能解决问题就通过沟通解决;2、婚姻纠纷,可以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介入调解处理,由第三方劝解来化解矛盾纠纷;3、婚姻纠纷可以通过家族会议方式解决,由两方家长主持调解,化解矛盾纠纷;4、若调解不成的,夫妻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婚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陆’ 民事离婚案件开庭流程

离婚诉讼开庭程序是:
1、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准备起诉状和证据清单或提交答辩状,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2、开庭审理:
3、执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2.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开庭步骤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柒’ 法院如何对婚姻纠纷调解

法院对婚姻纠纷的调解,一般离婚案件分为:调解动员、协商调停、调解结束三个阶段。复杂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仍然无效,应当准予离婚。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3、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捌’ 婚姻纠纷调解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1.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连,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凭单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在此期间,法院会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承办法官先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确认身份信息是否正确。然后,承办法官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

2.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原被告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

3.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如果双方同意离婚,那么在诉中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持调解和好的工作,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玖’ 我想知道婚姻起诉一案,法院开庭中的流程

详细的流程内容较多。但是要仔细弄清。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XXX诉(与)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纠纷,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本案系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审判长还应强调: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有何意见?
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指示书记员:请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裁定)结果外,本判决(裁定)的其他具体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文书送达的说明。经询问确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审判长宣告:请当事人于…(时间)到…(地点)领取判决书(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宣告: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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