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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有说话权还有什么权

发布时间:2022-09-07 18:30:24

1. 夫妻的权利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与财产方面的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现象。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应该是独立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婚后,姓氏没有必要改变。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也体现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2.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B、夫妻财产关系

3. 结婚后,哪些“大权”你要握在手里,以后说话的底气更足一些

结婚后,哪些“大权”你要握在手里,以后说话的底气更足一些 ?

房子

众所周知,房子但是结婚的大事情。拥有房子,2个年轻的优秀人才有一个属于自己小家庭。因此,结婚前确定一下是否有房子,房子是谁的名字,能否有属于你的一部分,把这样说清晰谈明白这很重要。有几个结婚前没去把这些谈明白,婚后为了能还贷款或是其他的事情憋屈,而感情不会再,婚姻生活土崩瓦解的。因此,房子这些事一定要房子结婚前谈,才能没给余生留遗憾。

生小孩带娃

有多少个女人在结婚前没把生小孩带孩子的难题,和男方讲清楚讲明白,做好规划,造成婚后,沦落家庭妇女,就在家生孩子带娃。没有自尊和收入,生活过得一地鸡毛,最终失去老公的爱,离婚了,终生遗憾。因此,为了防止结婚后生小孩带娃,自己会沦落家庭妇女,就要在结婚前搞清楚什么时候生?由谁来带?这般,余生才不容易缺憾。

4. 现代婚姻法中夫妻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权利义务
2、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 夫妻之间如何做到相敬如宾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这样的婚姻才能长久。难道我们真的可以在最爱的人面前不顾及自己的形象和对方的感受而随便大放厥词吗?答案是否定的。试想你们恋爱的时候,男士彬彬有礼,温文尔雅,女士含情脉脉,柔情似水。如果男士开始是暴君,女士开始是泼妇,你们还能走入婚姻的殿堂吗?可怎么到了婚姻中就变了呢?

在婚姻里遇到什么事情都和对方商量,给与充分的尊重,这样感情才能历久弥新经历风雨。婚姻也是这样,我们当初选择了一个木讷的人,就不要奢望婚后他变的多健谈,我们当初选择了一个交际高手,就不要奢望婚后他天天窝着家里。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优势和缺点,在婚姻中我们需要多盯着优势看,强调刻意的去忽视一些影响生活的缺点,生活才会更幸福。

6. 结婚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结婚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有:
1、权利包括,姓名权(即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自由择业权、互有代理权、相互继承权等;
2、义务包括,互相忠贞、相互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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