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
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
,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5、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
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 婚姻法中对涉外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对于涉外婚姻的财产分割首先要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时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认定婚姻有效后,就有一个属地管辖权的问题。
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
确定管辖权问题之后,就可以适用管辖权属地的相关法律对财产进行分割。
3. 婚姻法高手~请进!(涉外婚姻离婚问题)急急急!
1、如果是在国内登记结婚的,那么离婚也就适用我国的规定,这是个前提,如果不是在国内登记的,那么要到登记的国家去办理离婚,不适用我国法律。
2、如果是在国内登记结婚的,那么就需要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拿着离婚协议、结婚证和双方有效证件,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没有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办理的。因此是不能通过登报的方式进行离婚的。
3、如果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的朋友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是涉外离婚,可能需要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有其他问题去,请补提问。
附:婚姻登记条例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79072
4.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对于涉外婚姻的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未规定涉外婚姻内容,其内容见于《民法通则》中的涉外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 无效涉外婚姻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
6. 婚姻法对涉外婚姻有哪些效力
《婚姻法》未规定涉外婚姻内容,其内容见于《民法通则》中的涉外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婚姻登记条例》有规定涉外婚姻部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7. 涉外婚姻的效力怎么样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对涉外婚姻效力的审查,如果一段涉外婚姻符合了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的话,那么我国法院一般就会认定该婚姻是合法的。涉外婚姻毕竟与国内婚姻不同,所以在处理方面肯定要麻烦一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8. 请教关于新婚姻法涉外婚姻的问题
你的这种情况应按中国法,在国内离婚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登记离婚(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2款),另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如果该外国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那么该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离婚(1983年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第4条)。
如果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决定登记离婚,去办理离婚登记前要事先协商,决定一份离婚协议书(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1款第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2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3款)。因为是协议书,所以内容由双方判断,法律不做干涉。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无法办理登记离婚,只能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中国法院会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处理他们的财产分配。但法院还是会先考虑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如果能达成,按照协议办理,如果不能达成,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会考虑财产情况,其中一方是否有过错,子女抚养,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破裂的夫妻必须开始观察(或者说警惕)对方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的行为,此外还必须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如账户、房产、公司股票等),否则将来可分配的财产可能会减少。如有必要,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
关于法院如何处理一些财产问题,你的朋友可能感兴趣2001《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