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坏婚姻家庭罪
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可以的。、但是你必须有你老婆与其“外遇”的具体证据
其一“那个男的”影响社会安定,家庭和睦。
触犯了我国《新婚姻》法于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
婚姻的功能除了性、感情之外,还包括繁衍后代,互相扶助,减轻双方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等多方面,因此,《婚姻法》的价值追求理应包含着以上多元化的追求。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安全,相信这也是婚姻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而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常常会危及家庭的稳定,进而对社会的安全带来危胁,因此我们《新婚姻》法于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
目前社会中,破坏婚姻关系的婚外性行为发生较多,使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了很大的威胁,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安定,对社会治安也有较大的影响,据官方资料统计发现,因奸情而引起凶杀案的事情屡屡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占全部凶杀案件的四成以上。人类几千年形成的性心理习惯,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这种心理应该说男女完全一样,也是现代爱情产生的基点,如果性在婚外完全自由,则势必产生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冲突,增加了社会矛盾激化因素,影响社会其他方面的正常稳定发展。正常人对自己的配偶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一般都会无法忍受,相关当事人经受感情、性和社会压力等方面的折磨时,情绪、情感易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对自己的感情难以调节及控制,从而时常被情绪、情感所困扰或感情用事,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行为通常具有盲目性、冲动性和残酷性,往往也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实践中看,有不少夫妻之间因一方有外遇而整天打架、闹离婚的。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个别严重的甚至会造成谋杀、自杀的悲惨后果。
由上可知,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直接危害后果主要是妨碍性生活的秩序和优良的风俗习惯,但是其带来的间接后果却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小者导致家庭破裂,大者甚至会造成谋杀、自杀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恶果。除此之外,婚外同居还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会风气。
其二“那个男的”妨害公民的性权利平等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时,往往以通奸、姘居的形式出现。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临时、隐蔽、秘密的两性关系的非法行为;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人类社会,从古至今,男女比例虽时有出入,但总的说来还是协调的。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往往会导致性分配的不公平,有些人在一生中享有多个性伴侣,而有些人则可能终生无配偶或终生无法过上一次性生活,这部分公民的基本性权利根本无法保障,进而导致社会长期性、普遍性的根本不平等,影响社会的安全。
现代社会的第三者以通奸、姘居的形式入侵他人婚姻家庭不仅侵犯相关当事人,即无过错一方的性权利,妨碍无过错方原应享有的夫妻间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权利,而且就整个社会而言,第三者入侵他人家庭妨碍全体公民的性权利平等。公开或变相的妻妾成群或终身无配偶,终身不能过一次性生活的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事实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农村和城市都有,前者以富贵、有权势者居多,后者以贫困者、无权势者居多,任何公正、正义的法治国家,都应当尽量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或普遍存在。这也是保障基本人权——配偶权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其三破坏人类婚姻制度
中国新婚姻法修正案的第一章总则部分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法律上明示婚外同居是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裁。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说,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仍是一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会给家庭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助长青少年犯罪,婚外性行为容易导致谋杀、自杀以及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自由、伤害、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中国社会的传统家庭观念是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一般的夫妻双方都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婚外同居无疑会减少一个人对家庭的注意力。有婚外性行为者不但要花时间,还要花金钱等在第三者身上,这当然会使家庭感情和财政受到影响。另外,过错方往往因为有了婚外性行为,在第三者身上得到了性满足,而忽视配偶的性需求,致使无过错方因长期得不到性满足,而造成性心理空虚、失衡。
在中国社会中,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妇女都无法在没有丈夫这一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独立生活,因为物质的因素,妇女对丈夫的婚外性行为敢怒不敢言,从而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心理上、生理上受到严重创伤,名誉上受到无端的诋毁、非议,情绪上受到打击而郁郁寡欢,甚至患上精神病,更有甚者会以求死而摆脱。
白头偕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不仅使中国人民为之自豪,也为世界各国人民所仰慕。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婚外同居是严重危害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行为,其最严重的直接破坏作用便是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离散、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者插足会使有感情的家庭变得没有感情,从而导致温馨和睦的家庭最终走向死亡。
不利于人口优化和子女成长
夫妻相互忠实,是人类两性关系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固然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但保证子女血统清白,防止近亲结婚,避免发生乱伦也是其重要原因。而第三者插足导致的婚外同居、婚外性行为不仅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秩序,而且可能造成血缘混乱,甚至,不法性生活导致的后果,将会危及配偶对方婚外性行为及后代,给家庭、社会带来灾难。
首先,婚外同居、婚外性行为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导致离婚。据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这是因为,大多数父母无论是发生冲突时或离异后都无法完全顾及子女利益并设法治愈子女创伤,其中一些监护人在孩子还未适应时,就又组建一个家庭,使孩子无法承受心理和社会的压力,造成孩子的孤僻心理,容易使孩子走上不正当的道路。
其次,婚外同居和其他婚外性行为,有可能直接造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这些非婚生子女往往会遭受异常凄苦的生活经历,“私生子”不仅在社会上常遭“白眼”,而且常常一出生就被生身父母抛弃,从而流落街头,以乞讨为生,根本无法享受一般孩子所能享受的家庭温暖,他们也很难如一般孩子一样读书、受教育。在他们人格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环境,容易造成其性格上的缺陷。
再次,婚外同居及其他婚外性行为,往往是秘密的,所以非婚生子女,对于原配家庭来说,也多是秘密的。在有些情况下,机缘巧合,可能一对恋人正是同父异母兄妹或堂兄妹、表兄妹,如果这样的恋人结婚,将会造成近亲结婚和乱伦的恶果,其中最大的恶果是其后代极易有天生的疾病,从而影响后代人口的优化。当然,如果有幸后辈子女无疾病,但在相关当事人知道这一事实后,精神上将会受到极其大的创伤,从而可能造成极大的灾难性后果。
第三者插足带来的婚外同居和婚外性行为对后代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上述事例以外,还有许多,如:婚外不洁性行为造成性疾病传播,给配偶和子女带来身心摧残,婚外性行流行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对下一代的性教育带来不良后果;婚外性行为使夫妻之间互不信任,即便对子女隐瞒,也最终可能被子女察觉,这容易导致子女与父母疏远,进而造成子女对社会的躲避心态等等。 总之,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而且是灾难性的。
2. 中国婚姻法里要什么才叫破坏婚姻罪
我国刑法和婚姻法中均没有破坏婚姻罪。
只有针对现役军人的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故意破坏他人婚姻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故意破坏他人婚姻是什么罪:可能构成重婚罪。不管男女,影响或者导致别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与方法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而不仅仅只看结果: 一、若某人采取诬蔑、造谣等方式恶意中伤某家庭中某成员,而导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证后告其诬陷,不过,此类行为大都属违法行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 二、若是某人只不过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员中的一位,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而导致了其家庭的破裂,应该不构成违法犯罪,他(她)只不过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谴责其道德行为;当然,他(她)同样以婚,并与某成家员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倒造成了违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两类,若某家庭成员之一是现役军人,那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什么是破坏家庭婚姻罪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吗
在当今社会上,离婚率越来越高,能导致离婚的原因也有许多。关于破坏家庭婚姻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一条罪责,叫破坏家庭婚姻罪。破坏家庭婚姻罪主要是两个方面,分别是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这两个行为都能够构成破坏家庭婚姻罪的罪责。
在婚姻法中,第三者没有确定的相关条款规定,所以大部分人对第三者都是加以道德上谴责,而不能将其告上法庭,但是破坏家庭婚姻罪已经表明了第三者存在有法律上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无法判定第三者的是否触犯了法律法规,如果是想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则要依据第三者的行为来判定。
5. 破坏家庭婚姻罪
环县小南沟许掌村柳沟沿队汪志善两口子多次破坏女子家庭及男方受害立案.汪志善对女子婚姻挑事离婚三次,每次都是他在内闪风点活,弄的我们家庭破裂走到绝望年头,都是女子汪讨琴自没主意,就是她娘家人汪志善两口子在打电话,叫女子回娘家,要么就交的不要给做饭,不过日子,带孩子跑,要钱当家,不生孩子,说娘家哥想买车,你把男人钱弄来给娘哥弄个车开,这电话就是汪志善两口子出捎主意,跟男人吵架,跳窖,喝农药,自杀等行违,威胁男人要钱都理由,报警找借口带孩子跑的离家之走,汪讨琴.女,出生,1990.05.18.2009年结婚与小南沟男方赵家结婚成父妻,生有一个女孩,多次汪志善交的要钱,得男方家产,让女子抓主权,跟男方关系闹的不可开交,汪志善把女子两口子婚姻破裂离婚。女儿汪讨琴带着孩子来到娘家门上带着,汪志善第二次又把汪讨琴介绍的出嫁环县小南沟乡附近胡海龙做女婿,汪志善把女子汪讨琴嫁嫁跟胡海龙,带有一个女儿,两口子生活日子过的很甜美,汪讨琴与胡海龙两人生了一个女,现在已经两个孩子,汪讨琴娘家汪志善就开始给女子做谋的,看着女子小两口关系甜美如滨,就看怎么调破裂女子与女婿婚姻和好关系,就打电话,叫女子来娘家,交的跟婆家拎家,不善待老人,过着自由生活,怎样能把胡海龙钱抓到女子手中,说娘家可怜,没钱,需要照顾买三轮车,等理由。汪志善娘家爸把女子思想做通了。交的来娘家门包藏女子两个孩子不回家,要求拎家,分隔家产,让回去胡海龙家两口子跟家人分了,所有分的家产让女儿拿着卖成钱,汪志善又一次打电话把女儿叫娘家包藏不让回家,真真包藏好几个月,男方找了恩多次,娘家爸汪志善说带她女儿汪讨琴打工,带着孩子,一月女婿胡海龙挣几仟元,汪志善找人托关系让派出所给她女儿汪讨琴一月给几仟元娘几个生活费,这样打了几年工,回到老家,汪志善让女儿租房子住环县街上带孩子,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过去了,等等胡海龙挣不回钱,女子汪讨琴抓不上经济主权了。汪志善两口子交的让女儿往外带孩子来娘家,就这样折腾着,汪志善把女子汪讨琴婚姻带到了破裂年头,找人,托关系,找法院办案起诉离婚汪志善他侄子,办的把汪讨琴和胡海龙婚离了,还把女婿胡海龙告进监狱,两个女儿都带走,还要的孩子扶养费,汪志善请派出所和法院办事人吃饭,在胡海龙坐监狱不情况下婚也离了。还有汪讨琴和胡海龙之间,汪讨琴把她两口子户籍早已知前偷着办的她和女儿赵燕户口,没有胡海龙户口。2016年,汪志善把女儿又第三次说的嫁给我,彩礼要十万,理由;汪讨琴带有两个女子,所以汪志善说卖十万块钱不高,还是数最低的,后来托着没有定婚,娘家爸汪志善说了六万块钱,娶吧,娶了不到一个月,娘家就要盖房子,哄的把女子汪讨琴给的衣服及零花钱都骗的盖了房子,盖起房子,汪志善叫女子带孩子来娘家,又是这那的胡找事,经过不到一年左右折腾生了一个孩子,就给我提条件,上街租房子,不干农活,拎家,,汪志善又是这一套来了,弄的家一片狼藉,真天就是吵架,报警,跳窖,喝农药,睡在街头,带孩子跑,所有都是汪志善两口子造成麻烦,就是汪志善电话打说娘家穷的没钱,娘家你哥想买车,等事由破坏我们家庭走绝望之路,一家庭让汪志善给我弄的人钱两空,汪志善把女儿汪讨琴包藏娘家已经有五个月天左右,还把带来两个孩子和我亲生都拎走,汪志善她女儿生不生孩子还由她说了算呢,把我车都抢走,现已车还在小南沟娘家呢。希望有这样屡教不改,多次欺骗。害的几个家庭都是不得安宁。(立案汪志善)环县小南沟许掌村柳沟沿队村民
6.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或多或少了解过犯罪,犯罪可以分为轻罪,重罪,重罪与轻罪是最经典的一种分类法,下面我整理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怎么认定。
一、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有哪几种?
首先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为,例如我国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其次是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或财产性权利的行为,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知支付抚养费、赡养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
每个家庭成员在作为家庭的一份子的同时也是独立的个体,其合法权益也在家庭当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后是针对公法益的,主要是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例如重婚、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的;还包括破坏我国规定的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为,例如同时登记两段婚姻关系、逃避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进行婚姻登记等。
当然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个法益,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是多样化的,主要可以通过行为侵犯的法益来进行判断。
二、破坏婚姻家庭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是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婚姻家庭的,符合以下三种行为模式就构成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
如果是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性权利或婚外第三者因婚外情得到财产性利益的,需要对不当得利进行返还,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婚外第三者接受了大额财产赠与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视为具有一定的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质,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应对价的除外。
同时,无处分权人或处分权存在瑕疵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且在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由于婚外情本身就违反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法规的,因此是无法受到保护的,需要为相应的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付出代价。
三、如何在婚姻家庭被破坏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自己的婚姻家庭被破坏时,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如果对方涉嫌重婚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之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离婚诉讼。
其次,如果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包含重婚、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并因该过错导致离婚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单独提起诉讼。
而且,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几个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予补偿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无过错方可以据此主张对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是每个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体现,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会受到惩罚、需要付出代价,受害者也要学会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保护自己。
一、破坏他人婚姻罪会判几年?
破坏他人婚姻法律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照《刑法》规定该情形下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种则是我国为保护军人婚姻而特别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往往有一种误区,以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诉,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其实不然。仍有相当的重婚责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机关介人侦查下的结果。当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破坏婚姻家庭罪这一罪名,但是破坏他人婚姻,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还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故意与对方结婚,登记结婚或者有事实同居关系的,都属于破坏他人婚姻行为,会构成重婚罪。
不管男女,影响或者导致别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与方法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而不仅仅只看结果:
一、若某人采取诬蔑、造谣等方式恶意中伤某家庭中某成员,而导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证后告其诬陷,不过,此类行为大都属违法行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
二、若是某人只不过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员中的一位,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而导致了其家庭的破裂,应该不构成违法犯罪,他(她)只不过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谴责其道德行为;当然,他(她)同样以婚,并与某成家员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倒造成了违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两类,若某家庭成员之一是现役军人,那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责任。
7. 请问法律上有破坏婚姻家庭罪吗负什么刑责啊
法律上没有有破坏婚姻家庭罪。有破坏军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7)婚姻破裂原罪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3、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8. 真正导致婚姻破裂的“罪魁祸首”,最大的原因是什么
01
李萌和陈亮结婚的时候,两家人门当户对。
他们两家都在农村,两个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一起留在了城里打拼,也都是在私企工作,收入旗鼓相当。工作后,两个人攒了三年的钱,付了首付,在城里买了房,都没有靠家里。
当然,两家的情形也都差不多,算不上富裕,承担不起他们在城里买房。跟所有相爱中的年轻人一样,李萌和陈亮都没想着要靠家里,他俩说好了要凭自己的能力,在这个城市,扎下根,站稳脚。
也正是因为如此,李萌没问陈亮家要彩礼,陈亮也没问李萌家要陪嫁,谁也没挑剔谁,谁也没嫌弃谁,两个人高高兴兴的走入了婚姻。
02
结婚的第二年,李萌就辞职了。因为之前积攒了一些客户关系,她自己开了一个小小的工作室,接了些业务来做。本意也是希望能给家里多挣点钱,在这一点上,刚开始陈亮是很支持的。
离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李萌都沉浸在伤痛中,很多事都让她想不通。她没有办法原谅陈亮,并不仅仅是因为他有了外遇,而是因为,他对自己的不理解。为什么自己那么努力,那么一心为了家里,他却还在一旁冷嘲热讽,甚至做了对不起她的事?
其实,真正导致婚姻破裂的罪魁祸首,大都是因为这四个字,不能理解。
不能理解,换句话说,也就是三观不合。陈亮身为一个男人,从最初对妻子的理解,到之后的冷嘲热讽,不过是因为一些自卑心在作祟。男人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大男子主义,当女人比自己能干,比自己挣钱多的时候,自卑心便会油然而生。
这时候的男人,他根本不可能安然的去做一个女人背后的男人,那些自卑心让他表现出来的,反而是对女人的抱怨和看不起,以此来掩盖他内心的卑微。甚至用冷嘲热讽的方式,来显示他是多么无所谓,多么不在乎。
当夫妻之间不能理解的时候,立刻就会矛盾四起,进而转变成争吵,再然后就会引发其他的事,比如冷战,比如背叛。最终的结果,或许也只有离婚了。
夫妻感情越来越坏,其实大都是因为这四个字而起:不能理解。
对此你有怎样的看法呢?
9. 爱情与欲望的迷失,什么是原罪
有人说爱情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自己的欲望所具体体现。
可是在爱情与欲望面前,如何抉择?在面对自己的欲望时,我们还能坚持住我们所谓的爱情吗?
你只需问自己一个问题:如果真的发生了,我有选择的能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