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部队打了结婚申请不结了会怎么样
法律分析:部队开具的证明是有时效性的,过期作废,所以要是打了结婚报告,因为某种原因没有领证,或是分手了,那么对女方以后结婚领证是没有影响的,甚至以后结婚领证都是没有影响的,不过建议如果打了结婚报告,还是尽可能在有效期限内领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例对军人对婚内出轨怎么处理
从《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现役军人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的属于违背社会公德,这个时候需要进行严肃处理。而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到部队进行投诉,请求部队帮助。这个时候现役军人,往往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③ 作为军人如果出轨离婚应该怎么办
这个要分什么情况的,具体的总结了几种情况,具体如下:
1、女方有权起诉离婚军人会被处理:
男方是军人如果出轨了,就属于重大过错方,女方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军人出轨,是军官的会年底转业,是士兵,直接做出退伍处理。
2、找部队领导:
军人出轨了,作为妻子如果想离婚的话,而对方不同意,自己是没有办法到法院申请离婚起诉的,还需要到部队找部队领导,政治机关,政治机关会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依然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会出具同意离婚,拿到部队政治机关的出具的同意离婚,才能到法院申请起诉。
3、搜集证据:
军人出轨了,就属于过错方,但现在讲究的是证据,要搜集证据,这样法院根据证据才有可能进行判决离婚,不然没有证据,女方是无法起诉离婚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判决结果会是不准离婚。
4、以和为贵:
军人出轨不同于一般人,作为军嫂,如果对方只是一时冲动糊涂出轨,并积极求得自己的原谅,那就说明对方也不想离婚,那就选择原谅吧,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比什么都重要。
5、两人协议:
发生了出轨的事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如果夫妻之间确实没有了感情,那就好聚好散,两个人协议离婚,这样就少了很多折磨和时间,如果男方坚持不离婚,女方要到部队拿到同意离婚证明,才能起诉离婚。
6、女方不同意情况:
军人出轨了,如果军人提出离婚,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会同意出具离婚证明,如果女方一方不同意,政治机关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证明,并交由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7、聘请律师:
因为军人离婚需要部队领导和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到法院申请起诉,所以最好聘请律师帮助自己,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双方都是军人:
一般出轨者都是道德上指责,不会判刑,如果破坏军人家庭,那就不一样的,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中有一方出轨的话,那第三者都有破坏军婚的嫌疑,就犯罪了。
④ 和士官订婚可以退婚吗士官的结婚报告已经交到部队建立档案,如果退婚部队会怎么处理呢
有的人很愿意嫁给军人,你怎么还要退婚呢!是不是不中意啊!
一般是这样,军队有规定,一方退婚的,离婚的,必须经过军队的部门领导同意才可以。否着退婚和离婚都不可能成功。因为军人在部队里服役,结婚是万分之一,就是天天都在部队里,都是男的,很少出去,自然没有对象,一旦军人订婚或者结婚,就要受军队保护,同样你也受军人家属待遇,军嫂待遇。你要是通过离婚或者退婚的话,必须军队一方同意,单方面同意是不可以的。军队很麻烦,不像社会上一对男女退婚和离婚,非常快。
⑤ 破坏军婚罪中,如果是军人出轨破环感情,那怎么处理呢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 奸 罪处罚
⑥ 当兵的人破坏结婚的家庭会怎么办
向军方有关部门实名反映情况就是了。
一定要附上真实的证据,这样军方纪检部门调查起来会更迅捷。
⑦ 拆散婚姻可以定罪吗
不可以的,法律上好像还没有这条除非拆散军人的婚姻可以定罪,平常人不行。
⑧ 部队婚恋档案分手咋办
对基层官兵婚恋问题现状的思考
VIP专享文档2018-06-294页周波
对基层官兵婚恋问题现状的思考
幸福的婚姻和家庭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边防部队基层官兵的婚恋问题已逐渐成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重点,而婚恋问题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官兵的思想,进而影响部队的建设和发展,给部队安全留下隐患。能否引导广大官兵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帮助官兵妥善处理好婚恋家庭问题,已成为制约和影响队伍稳定和安全发展的首要因素。笔者结合边防官兵婚恋问题现状和调研分析情况,就当前基层官兵婚恋问题现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现状
(一)官兵婚恋观念趋于多样。当前,在社会变革、观念碰撞、文化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现实化思想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高成本无时无刻不冲击着部队官兵,一些非主流婚姻观念对青年官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部分官兵既怕勉强结婚又怕感情寂寞,认为恋爱不一定要结婚,分手不代表不负责任;有的官兵专注于通过微信、陌陌体验“网络爱情”,有的羡慕电视交友节目;部分官兵在选择婚恋对象时更加功利化,把对方是否具有良好稳定的职业、殷实的经济基础、过硬的家庭背景等作为首要条件,注重经济和家庭背景。
(二)恋爱婚姻面对问题增多。受个人婚恋观念、工作性质、经济条件、两地分居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官兵面临的婚恋问题和家庭矛盾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盲目交友、大龄未婚、未婚先孕、欺骗感情、闪婚速离等方面,甚至于个别还搞婚外情。面对婚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一些官兵不能正确对待,发生问题难以解决,个别婚恋对象、家属动辄到部队告状、在网络发帖,干扰了部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官兵安心部队工作的积极性。
(三)官兵生活状况造成压力。大多数基层干部、士官为85-95群体,正处在成家立业、结婚生子的年龄,上有高堂、下有子女,生活负担相对较重;有的与家属长期分居异地,不能为家属分担家务,对家庭照顾不周,双方分居日久免不了家庭埋怨,夫妻间出现猜疑、误解,生活面临诸多困难;有的基层官兵妻子无工作,父母身体欠佳,全凭个人收入维系家庭开支,生活压力很大,家庭经济拮据。同时,大部分年轻已婚官兵难以享受部队公寓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高房价,使部分已婚官兵感到巨大的生活压力。
二、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官兵身上,但都不是偶然的,除了官兵个人的主观因素,社会和部队的现实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社会婚恋观的冲击。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官兵的婚恋观念难免受到冲击影响。部分官兵盲目地追求“白富美”,渴望不劳而获,第一选择是看对方经济条件和家庭背景;有的虽有一定感情基础而结婚,但自己对家庭基本没有投入,婚后自己感觉低人一等;有的与婚恋对象认识没几天,就同居先孕,“奉子成婚”了才向单位和组织报告;有的恋爱时全面撒网,与多名对象保持关系,感情不专一,甚至婚后还不忘前缘,与他人藕断丝连;有的因家庭和亲友的影响,面对父母和亲友的催促,在双方了解不深入、感情基础不牢的情况下,盲目恋爱,草率结婚。在此种种婚恋观念和行为的影响下,给日后的婚姻埋下潜在危险的伏笔,极易引发婚恋矛盾纠纷。
(二)生活需求高成本的压力。当下经济社会压力日益加剧,高房价、高物价、高结婚成本已成为官兵必须面对的问题,生活需求高成本对官兵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由于边防部队驻地多在偏远城镇,官兵婚后基本选择在部队驻地生活,城市生活的高成本让许多人难以承受,而基层官兵绝大多数是来自农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部分官兵成为“恐婚族”。为了解决生活需求高成本的问题,一些官兵选择婚恋对象时,把对方是否有较高的收入、良好的职业、殷实的家庭经济基础、过硬的家庭背景作为主要条件,这种只重利益、感情不牢的婚姻,难以保持婚姻长久稳定。
(三)部队职业特殊性的制约。部队工作具有任务繁重、生活紧张、纪律严明等特殊性,官兵生活工作的环境在地域上也有限制,这都给未婚和已婚官兵带来了不便,也引发了一些问题。由于部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部分未婚未婚官兵往往工作繁忙、远离家乡,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渠道寻找心仪的对象。个别已婚官兵,因工作压力和缺乏沟通,无暇顾及家庭,在儿女抚养、照顾老人、家务劳动等方面长期依靠妻子一方,电话交流难以满足双方彼此的情感需求,缺乏情感交流,极可能导致感情“出轨”也容易引发感情危机。个别部队领导存在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自己不好过分干涉”的片面思想,平时不注意对所属官兵的婚恋行为进行教育监督,出现问题后才幡然醒悟。
三、解决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的对策
基层青年官兵是部队建设中生力军、主力军,婚姻恋爱也是其不可回避的人生课题。如果处理不好工作、感情和家庭的关系,很容易牵扯官兵精力,极有可能对部队全面建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各级要高度重视解决好基层官兵的婚恋生活问题。
(一)加强教育引导,端正官兵婚恋观念。要高度重视关心官兵的婚恋问题。一是坚持正面教育。通过组织官兵学习学习《婚姻法》、《纪律条令》、《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的若干规定》和《军人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帮助官兵认清军人不仅要执行《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部队关于军人婚恋的特殊规定,增强官兵处理婚恋问题的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引导官兵正确对待交友、恋爱与结婚,正确处理做好工作与组建家庭的关系。二是注重谈心教育。充分发挥“三互”活动的补充作用,结合官兵个人经历,区分不同原因、不同层次,分别开展提醒式、警戒式婚恋教育。加强与官兵的谈心交流,以召开婚恋观座谈会、集中讨论会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官兵的婚恋情况进行了分析,倾听官兵在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和婚恋方面的实际困难,组织已婚干部谈经验、感受,未婚官兵谈困惑、迷茫,及时化解各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使官兵做到“交友之前慎重考虑,恋爱过程认真对待,组成家庭幸福和睦”。三是强化心理教育。开展婚恋心理咨询、婚恋问题心理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官兵解决因婚恋产生的心理问题,使官兵养成良好的婚恋心理行为习惯,提高自身化解婚恋矛盾和自我承受的能力,努力做到“恋爱不影响工作,失恋不失去斗志,结婚不迁移精力”,教育官兵对婚恋要充满理智,有驾驭爱情的能力,避免因婚恋挫折而导致心理情绪加剧,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二)发挥组织作用,关心解决婚恋难题。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切实做到“真正重视、真心爱护、真情关心”官兵。一是要主动创造婚恋条件。主动联系、协调地方团委、妇联、共建单位等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警民联谊活动,通过牵线搭桥,为大龄青年官兵与地方女青年接触提供机会,为其搭建健康、文明的交友平台,创造提供交友的机会;各级领导要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积极为大龄干部介绍对象,多策并举地帮助大龄未婚官兵解决婚恋问题。二是要保证官兵休息时间。主动尊重官兵的休假权利,切实把属于官兵个人的时间还给官兵,让官兵有更多的时间处理婚恋家庭生活问题,为年轻未婚干部与异性接触交往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为已婚官兵经营家庭生活提供保障。要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弹性工作制,保证官兵正常的休息、休假时间。三是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从优待警,对两地分居的已婚官兵,要严格落实探亲休假制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官兵办理夫妻分居补助,积极帮助联系解决家属户口随迁等方面难题,减轻其家庭负担;对于妻子无工作、生活困难的家庭,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为其办理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夫妻关系紧张但仍有感情基础的,要积极做好调解疏导工作;同时尽最大努力帮助官兵解决居住条件、子女入学、入托和家属就业等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官兵家庭矛盾。
(三)严肃婚恋纪律,规范官兵婚恋行为。要加大对官兵婚恋问题跟踪管理的力度。一是严把审查关口。要本着对官兵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军人结婚年龄、对象地域要求、审批程序等特殊规定,切实落实官兵恋爱报告和函调核查等相关制度,确保及时发现思想道德等存在问题的婚恋对象,同时教育引导官兵把追求婚恋自由的权利限定在部队纪律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官兵以婚姻自由为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把好官兵婚恋观和军属入口关。二是健全管理机制。坚持把加强官兵婚恋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建立官兵家庭档案,修订完善干部婚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育、谈心、家访、慰问等活动,逐步形成婚恋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利用不同时机,对官兵花钱大手大脚、网恋现象、与驻地女青年交往等方面进行深入排查整顿,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真正将不良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牢牢掌握官兵的思想动态和婚恋状况。三是严格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并举的方针,当官兵的荣誉和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鼓励官兵勇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个别打着恋爱的幌子,欺骗感情玩弄对方等违背社会公德、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应坚决支持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和部队的良好声誉。严格落实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对不尽心、不尽职造成婚恋问题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真正发挥各级领导关爱、管理作用,保证部队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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