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西周到春秋时期的婚嫁习俗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文化制度建设较为完整的一个时期,以礼仪、宗法为标志的社会规范在此时初见端倪,而婚姻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为后世的发展奠定了一些原则。
西周春秋的贵族,上自周天子、诸侯,下到一般贵族,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婚姻,《诗·大雅·思齐》说周文王之妻“大姒徽音,则百斯男。”《诗·毛传》认 为“大姒十子,众妾则宜百子也。”若按一女生十男孩计算,周文王至少有妻妾十余人。这种婚姻的史实,近现代发现的西周春秋墓葬中也有所透露,陕西宝鸡茹家 庄的西周中期墓葬中,发掘出一座夫妻妾三人合葬墓,晋侯墓地发现一组一夫二妻的并穴合葬墓。西周春秋贵族多妻的来源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1)通过婚 姻礼仪正式迎娶,也就是《礼记·内则》所说的“聘则为妻”。从周天子到一般的贵族,他们的正妃或嫡妻大多是经婚姻礼仪娶来的。(2)正式迎娶时的娣陪嫁。 娣陪嫁亦即一女出嫁,她的女和妹妹陪嫁。同时还要由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一女随嫁,称为“正媵”,正媵也要由娣、随嫁,这就是所谓“诸侯壹娶九 女”。媵嫁制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诗经》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指的是那些女子哭泣,是因为害怕随嫁。(3)私奔为婚,亦即《礼记·内 则》所说的“奔则为妾”。(4)转房,即父终,子妻其庶母;兄终,弟妻其嫂;叔终,侄妻其婶。在多妻的制度下,天子可以“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八十一 御妻”,诸侯有夫人、世妇、妻、妾9人,除天子诸侯外,地位稍低的卿、大夫是一妻二妾,士是一妻一妾,只有平民才是一夫一妻制。
由于 妻妾来源多杂且数量多,很容易引起贵族家庭内部矛盾。为了调节这些矛盾,克服一夫多妻婚姻的弊端,西周春秋时期,逐渐形成了一些有关贵族妻妾名份、地位的 礼法规定。首先,嫡妻的地位高于妾,有权干涉妾的各种事务。其次,妾不得成为嫡妻,其子也不享受嫡长子的权力。再次,与妾名份不同。在婚姻关系方面,妾本 人具有独立的婚姻权力,而女至娣则依附于嫡妻,本身没有独立的婚姻权力。嫡妻死后,娣可以合法地“继室”,没有嫡妻之名,却有嫡妻之实,妾却没有这种权 力。
❷ 什么是“士庶,不婚”中国古代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婚姻制度
士,一般是指名门望族,庶,则一般是指普通老百姓或者有点钱的地主。士庶不婚,就是士庶不能结婚。原因很简单,门不当户不对。古人讲究门当户对。其实现代人也讲究。这是封建时代的一种习俗。
古代人主要有着三种不婚的禁忌习俗,分别是:同姓不婚、士庶不婚、居丧不婚。就是说讲究门当户对,不是一个等级的不能通婚,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当时地主阶级中高门望族是士族,小地主是庶族。他们要结婚讲究门当户对,士族是不会和庶族之间是不会相互通婚的。
(2)西周贵族婚姻是为了什么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原则
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天下与宗法制度。
❸ 中国西周时期婚姻制度是怎么样的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一、 婚姻关系的缔结
1、 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1)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学者指出,殷商时期有可能实行族内通婚。这种情况到西周时被完全改变了。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礼记·坊记)。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同姓则同族,血缘关系较近;反之,不同姓则不同族,血缘关系较远。当时的人们可能已经认识到族内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四)。当然,倡导族外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通过族外通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可以用甥舅关系将各异姓贵族紧密联合起来。周族之所以能够控制广大地区,与其积极与各族联姻有一定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因为既然禁止通行亲族通婚,那么即使血缘关系亲密的男女之间也应当有所回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亲”等等礼的要求即是从此而来。
(3)关于结婚年龄
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但是,后来的结婚年龄显然是大大提前了。《韩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记载,汉代结婚年龄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
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缔结婚姻的程序
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我国传统的婚聘礼仪,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六礼是西周时就已确定了的,其内容仪注都比较复杂。但当时有所谓“礼不下庶人”的框框,并未达于民间。至汉代,六礼才开始普遍施用,但违礼之举亦不罕见。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为皇后,仅有纳采、问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东汉以后,社会动荡,婚姻仪式更大为简化。隋唐以后,六礼被人们有意识地增减,如在宋代,常常是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六礼仅存四礼。南宋时,朱熹又将纳吉并入纳征,实际上六礼只剩下纳采、纳征、亲迎三礼。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礼》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妇礼、成婿礼等礼节,但这可以看作是亲迎礼的延续。从大的方面着眼,后世婚礼大都未脱周代六礼的大框架,而是在这个框架中有所增减。增减的大体轮廓是,前五礼多有合并、减损,而最后的亲迎则不止是迎妇到家,而是显着地增益,除了成妇礼、成婿礼之外,还有很多仪俗,在时间上甚至延续到亲迎后的第三天。
❹ 论述西周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❺ 根据西周贵族婚姻制度的特色,西周封建制的目的是建立以下哪一种形式的国
西周实行的是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的政治制度,分封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奴隶主国家政权,分封的对象和做法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异姓功臣贵族、同姓王室贵族、先代帝王后代和远氏族部落首领)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诸侯国;被封诸侯的义务是:要服从国王的命令,要向周王贡献财物,要派兵随从周王作战;周王先后分封的重要诸侯国有:鲁、齐、燕、卫、宋、晋等;分封的作用是:巩固了西周的统治,拓展了疆域。春秋时期,分封制崩溃。崩溃的原因是周王室日益衰微,大诸侯国为争夺土地、人口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兼并战争,形成了诸侯争霸的局面。葵丘会盟,齐桓公的霸主地位得到正式承认,标志着分封制崩溃。秦朝统一后,建立郡县制,分封制结束。
❻ 4.结合西周婚姻制度,思考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什么
恩格斯曾说,生产包括生活资料生产,同时也包括人类自身 的生产、种族的繁衍。每个人,无论时间空间,都受劳动和婚姻 两种制约,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不同点。了解婚姻是了解各 种社会关系的窗口。西周的宗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 构,而婚姻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两 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有的文献中,研究宗法制度的例 子不胜枚举,研究西周婚姻制度的也很多,但是研究二者关系的 很少,本文试图通过对西周宗法制度和婚姻制度的分析,进而对 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西周宗法制度分析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 治形式,宗法制度是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到 西周时才形成严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护父权的基础上 进一步突出兄权,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
宗法制度实用于王、诸侯、卿、大夫、士内部。按照宗法制的 原则区分“大宗”和“小宗”,“大宗”和“小宗”是在嫡长子继承 制的前提下为处理嫡长子和他的嫡庶之间的关系而设的。具体 来讲,周王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代表上帝统治人民,他 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 世代保持“大宗”地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 臣”是最形象的说明。“西周是一个天子为总族长的庞大的宗族 体系。异姓诸侯通过联姻与周人的宗族体系连为一体,周天子 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样,国家 就宛如一个庞大的家族系统形成族权与政权的结合。”
国学大师王国维在《殷商制度论》中曾指出:“周人制度之 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父之制;并 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礼;三 曰同性不婚之制。”可见王国维在探究商周之间制度变革的问 题时,血缘关系规范上的种种变化以及与之相关的礼法和宗法 制度已经被认为是关系全局的事情。
二、西周婚姻制度分析
《礼记》有言:“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礼
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世之始也”,在宗法制度的条件下, 婚礼和继承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
随着礼的成熟与完备,西周的婚姻制度相比夏商时期已经 相当系统和完善。西周统治者承袭了夏商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 制,这也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 求,正妻只有一个,正妻所生的叫“嫡系”,其他妾所生的叫“庶 出”,正妻与其所生的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与妾以及妾所生的子 女的地位截然不同,而这种庶嫡之分,正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 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有重要意义。
除了一夫一妻多妾制以外,西周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 原则,其一就是王国维所说的“同姓不婚”,其二是“父母之命, 煤妁之言”。同性不婚之原则我们将留在下一部分详细说,这 里着重分析一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说:“娶妻如之 何,必告父母”“贤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宗法制度下,婚姻 并非建立在男女双方相爱的基础上,虽然《诗经》里也有“执子 之手,与子偕老”的绵绵情话,但是这毕竟不是普遍现象,大多 数妇女是被迫结婚,作为繁衍后代、维系宗族的工具,而她们的 婚约仅仅是“父母之命”,或者是媒人简单几句话语的产物。在 当时,没有经过家长同意的婚姻之事被称为“淫奔”,为礼法所 不容。这里的礼法指的就是《周礼》,西周时期没有成文法,《周 礼》在当时充当的就是法律的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结婚也 要遵循礼法。
三、宗法制与婚姻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观念渗透到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婚姻制度是怎样反映宗法制度,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 样的呢?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婚姻的内涵看。
魏斯特马克(E. Westermark)在《婚姻》一书中这样说:“婚 姻即经过某种仪式之男女结合,为社会所许可者,此种制度必以 社会之许可为其特征,到处皆然。”这个定义被普遍认同,即它 必须经过法律的许可和承认,而在中国古代没有婚姻法的情况 下,婚姻的社会性质属于礼制范围。所以西周时期,《周礼》实 际上充当着婚姻法的角色。“《周礼》蕴含的是一套在西周社会 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礼”可以分为抽象的精 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精神原则方面礼的核心在于“亲亲” “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可分为“五礼”、 “六礼”、“九礼”,而不管那种分类方法,其中都包括冠婚之礼。 由此可见,礼在婚姻制度中发挥着莫大的作用,婚姻礼仪也是反 映周礼无处不在的一面镜子。从另一个角度,我们说,西周的宗 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而我们前面也提到,西周的礼 仪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礼记》说:“夫礼始于 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二者是怎样的关系?事实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宗法制 是属于一种政治制度,而礼制是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
❼ 简述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1、不利遗传基因。
同姓结婚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近亲繁殖,这与遗传基因有着密切关系。据说在周代,人们就已经懂得了这个道理,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
2、出于政治需要。
禁止同姓成婚,在客观上会促进与异姓之邦的联姻,以此扩大和加强与异姓集团的政治合作及军事联盟。其目的在于扩充势力范围,向一统天下迈进。应该肯定,“同姓不婚”的政策,在政治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
3、崇尚伦理道德。
古时大多把同姓看成血亲,因此把同姓成婚与至亲、嫡亲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书,就将同姓嫁娶视为兽行,故而当绝。
4、防止同姓内部争斗。
因为文化渐进,任何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必有因争色而致内斗的,于是逐渐加繁其条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
(7)西周贵族婚姻是为了什么扩展阅读
我国古代婚姻生活中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它大概始于周代,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
周代同姓不婚是周先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来的规定。由于周先族属于氏族部落,所以实行外婚制一定要靠姓氏来区别。春秋时代,有人从生理上作解释,同姓婚配会造成不育或后代畸形。《左传》有语:“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战国以后,以氏为姓,自汉代始,姓氏不分,因此同姓不婚多有不禁。但到了唐代对同姓结婚不仅强调循古制,并有法律限制。宋、金、元代均与唐代相同。《明律例》、《清律例》以后比较开通。明清律分同姓同宗为二,并禁止其通婚,虽表面上合乎旧制,但实际上同姓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删律,只禁同宗婚而不禁同姓婚。
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相承,不令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
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并勒令离婚。
❽ 如何评价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婚姻制度比较重要,它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础,西周以后历朝历代基本上沿袭西周建立的婚姻制度,没有太大发展。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婚姻关系的缔结有其原则,按周礼规定,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西周缔结婚姻要经过六礼。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被称为七出(七去);但当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三种情况被称做三不去。
❾ 西周婚姻制度有哪些影响
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大。西周时期,缔结婚姻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周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婚姻即为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而且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中处于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是西周时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天两点:首先,长期经验证明,同姓通婚会影响整个家庭、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婚通婚,多与异姓结好,可以“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自己的统治。“父母之命,媒说之言”是西周缔结婚姻的又一原则。《诗经》即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在宗教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并通过媒氏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煽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教和社会承认。
❿ 西周礼制下的婚姻礼俗是怎样的
传说在远古时期,洪水经常泛滥,几乎所有的人和动物都被淹死了,只剩下了伏羲和女娲兄妹。太白金星叫他们结婚,生育后代,但他们认为两人是兄妹,便不肯答应。太白金星告诉他们说,如果不这样的话人类就会灭绝。
伏羲和女娲提出条件说,如果能将割成许多段的竹子再接起来,就可以结婚。后来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下许多竹节。两人还是不愿答应。
伏羲和女娲又提出条件说,从两座山上往下滚两个盘石磨,如果石磨能滚合到一起,就可以结婚。但是当石磨又合在一起后,他们仍然不肯答应。
这时,女娲又出了一个主意,如果伏羲能够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结果,伏羲始终追不上女娲。后来,一只乌龟教伏羲从山的另一面沿着相反的方向追赶。女娲没有防备,被伏羲追上。就这样,两人只好成婚。
由于伏羲、女娲的成婚,才传下了后世的人类。而伏羲追女娲,也成为了我国最早的婚礼仪式。
在氏族社会,男女之间的婚配,大都实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须要到另外一个氏族或部落去寻找配偶。在当时女性比较少的情况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难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抢来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为此而庆贺,有时还要设宴欢庆。这就是婚礼的原型。
蒙古族是我国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来就实行氏族外婚。由于居住地域辽阔,部落之间相距很远,给通婚和贸易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远嫁和抢婚现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饮酒作乐,表示庆贺。
此外,婚礼的功能还在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会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会的认可。
据北宋刘恕的《通鉴外纪》记载,在上古的时候,男女无别,从太昊开始才设嫁娶之宜,以俪皮即成双的鹿皮为礼。从此,俪皮就成了经典的婚礼聘礼之一。之后,除了俪皮之礼之外,还必须先禀告父母。
在一夫一妻制时期,婚姻以男女互爱为基础,但必须征求父母的意见,父母不能专断。如游牧在额尔古纳河畔的鄂温克族,在男女因相爱订婚前,必须经家长表示意见,男方家长要向女家赠送驯鹿、酒和灰鼠皮作为聘礼。结婚时,双方家长要给新婚夫妻赠送驯鹿,作为他们共同生活的物质资料。
儒家典籍《仪礼》中的《婚礼》篇规定,用雁、俪皮作为婚礼物品,与鄂温克族以驯鹿作聘礼是相通的。说明雁与俪皮是古老婚俗的遗习。
进入阶级社会后,婚礼改用布帛、金银及牛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礼,更显得大气而庄重。
古代祭祀神媒,表达了人们"联婚姻、通行媒"的美好愿望。而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媒人占有特殊的地位。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这时的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长者。他们受男方家长的嘱托,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认为这是成人之美。在两家遇到麻烦时,媒人也积极想办法从中斡旋,从而受到人们的尊敬。
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血缘关系、政治关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构建"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整个社会被划分成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体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法特征。
根据西周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于延续血脉,《礼记·婚义》中记述婚姻"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宗法制度注重亲疏、嫡庶的区别,为明确嫡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
据《礼记·曲记》记载,西周时期,"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恭候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得以妾为妻。
同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经媒人说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一原则,为后世沿用,并逐渐形成制度。
古代的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6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婚义》。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并且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此俗与后世以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
古代对刚入门新妇的姿态也很有讲究。西周时期,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如舅姑先已去世,则3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后,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意思是说,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
按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代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