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制度的产生究竟是什么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从动物变成人而产生的方法!是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之间产生的!在原始社会人和现在的猫狗一样可以说是乱伦的!男人和女人由于身体特质不同,使命也不同,男人生存能力强但是自己不能繁殖,女人繁殖能力强但是不能生存,但是我们天天活着必须要生存!要想长久活着必须要繁殖!所以女人必须要找男人找优秀的男人活下去,优秀的男人意味着生存能力强!但是往往男人和女人发生性关系后男人就走了,就不愿意为女人付出了,女人自己大着肚子,把孩子生出来!是非常不容易的,在原始时代!女人自己不能打猎,能活下去就很不容易了!孩子出生后,为了让他和自己好好活下去,女人还是必须要找男人!但是当男人骗了她后发现她肚子大了,就又跑了!所以女人就造成了一个循环!
男人自己有生存能力,但是他知道自己找完有一天会死,要想让自己的基因活下去,他必须去找漂亮的女人繁殖,因为漂亮的女人会对自己的基因改造会更健康!胸大的女人意味着奶水多!孩子会更好的活下来!皮肤白的好比皮肤黑的疾病少!但是男人和女人发生性关系后就会走掉,因为在男人眼里只有处女最干净!处女才是自己基因的完美继承着。(你们可以想想为什么处女膜着东西男人没有,而偏偏女人有呢?)
当男人发现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女人不是处女后,他就不会再为她付出了!他就理所当然的觉得和自己没关系了!还有就是男人特别特别在乎自己的女人和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着对男人来说是一种生存价值上的侮辱!还有就是其实男人特别喜欢当家长的那种感觉,男人会为了自己完美的基因付出生命都行!
慢慢的男人和女人的婚姻契约就产生了!
有一个很聪明的人叫伏羲,他应该是第一个和女人结婚的男人!他和女娲结婚了!他觉得女人自己带孩子不容易,又没有生存能力!
就让女娲为自己守贞操,他就理所当然的保护女人的生存!让女人有天天吃的!女人给他生了他自己的孩子!这就是婚姻制度的雏型!
现在我国的婚姻制度都是和西方学的,西方人比中国人原始的多得多!婚姻制度也不适合中国人!我问你们中国古人傻吗?不知道男女性格不一样吗?不知道男女大脑想法不一样吗?不知道男女在一起不合适要离婚吗?(古人都是上千年的经验,而我们现代社会连100年都不到!)当然知道,就是因为知道才让男女在一起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男女离婚后的后遗症太大了太严重了!女人一旦不是处女了和男人结婚男人是非常非常在意的,就算他当时说不在意那是他当时想睡你,结婚后一定会在意的!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因为父母之命更成熟,年轻人都情绪不稳定的!都是情窦初开!没有那个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不幸福的!
婚姻制度就是这么形成的!
❷ 我国实行怎样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怎样的婚姻制度?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❸ 婚姻制度的起源是什么
起源于父系社会
在母系社会,对于女性来说,可以非常明确的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抚养长大就行。但是慢慢到了父系社会,男人的财产想要传承下去,就得确定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于是最早的婚姻制度就出现了。
婚姻制度为了确保女性的贞洁,确保自己血脉的纯洁性,慢慢的形成了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起源于父系社会,所以具有很强的男权主义思想,比如物化女性,把女人财产化。
婚姻的未来
工业社会的发展会越来越细,而我们也开始越来越回归自身,对于自我中“自由”的追求在物质丰富时代将成为主流。
同时随着整体社会文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让生存变得不再成为一个问题。这时候婚姻这种社会契约在经济合作方面的必要性越来越低,而在追寻自由上又开始成为了一种束缚。
❹ 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体现。男女平等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这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❺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历史类型如下: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群婚制群婚即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血缘群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这一进步是自然选择规律发作用的结果。2、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或伙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和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拓展资料:?典型的形式是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特点:配偶的范围比群婚制缩小,关系相对稳定;但与一夫一妻制相比,男女结合的很脆弱,容易解除。因此,它既有群婚的特点,又有一夫一妻的雏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❻ 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折叠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折叠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折叠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折叠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折叠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
❼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体现。男女平等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这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7)婚姻制度跟什么有关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定要相信爱情,爱情是维系一段婚姻最基本也是最本质的条件,夫妻之间吵架可以,但要让对方能感受到爱。
保持真诚,这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是要诚心诚意对对方好,另一方面就是要保持忠诚,毕竟因为出轨而导致家庭破裂的例子比比皆是。
双方家里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好,婚姻并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和谈恋爱不同,结婚需要平衡好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
❽ 婚姻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难道因为人类需要繁衍才有婚姻,不然人类就绝种了
婚姻制度的产生和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聚落、生产分配方式、宗教和经济契约等等因素都有关系。
人类繁衍是原本就存在的,并不依存于婚姻关系这种方式。
婚姻的需要是在社会结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产生了氏族分居和家庭组成。
在氏族群落之间进行通婚,伴随着财产的转移。
家庭的重构和人口的繁衍能够有序地进行,这些才是产生婚姻制度的需要,和以此制度维系的人类社会的现象。
人类和正常物种一样,只要有一定的种群规模,就能够持续繁衍,不会绝种。然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人种的多样性和人类整体素质的变化。
❾ 婚姻制度起源是什么
婚姻制度与人类的繁衍是息息相关的,随着一个文明的孕育与发展,婚姻制度从开始诞生到逐步完善,经过了一段漫长的时间。我们翻阅古籍便可发现,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诞生出了一套完善的婚姻礼节,据《仪礼·士昏礼》所言,举行婚礼有以下六步: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我们今天便来谈谈婚姻制度的形成。
母系氏族与辈行婚
在远古时期,男女之间的交往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此时的情况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因为生育自己的母亲可以明确的知道,但与母亲发生关系的男子太多,父亲是谁实在难以考究。比如我们看《史记》上的记载就可以知道,商与周的祖先,都是因为母亲有奇遇而诞生:“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这就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最好的例子,而简狄与姜原却都被说成帝喾的妃子,这其实只是个借口罢了。
在这个时代,人们或许没有婚姻这个概念。换而言之,即在男女分工合作的集体生活中,下一代是由集体抚养的,这大概便就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道理。我们可以试看先秦时期井田制,因为生产力低下而必须集体耕种;但等到铁制农具兴起使得生产力提高,个体有了独立的能力,井田制亦随之瓦解。邃古的情形或许就像是井田制一样,整个氏族在一起生活劳作,他们没有家庭这个概念,整个部落一起抚养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