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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自己有没有婚姻记录

发布时间:2022-09-02 00:22:59

1. 网上怎么查自己的婚姻信息 查个人婚姻怎么查询

大家都知道我们个人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一般人是无过网络渠道来调取我们个人的信息,这也是行为。一般来讲,想要看一个人的婚姻状况需要去相关的部门查看。那么,我们在网上怎么查自己的婚姻信息呢?查个人婚姻怎么查询呢?希望下文带来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网上怎么查自己的婚姻信息

一、婚姻记录网上查询怎么查

婚姻记录查询是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内部网络,只有相关才能看到相关信息,而且婚姻登记信息属于隐私范畴,与之有关的内容并不能轻易查询。

如果是查询他人的结婚信息,那么只有通过等司法机关或律师携立案证明到联网后的任意一个婚姻登记点查询。

二、婚姻登记查询

除了网上查询之外,婚姻记录的信息还可以在里查得到,需要携带的资料以及相关流程如下:

1、如果是本人进行结婚查询,那么只要携带本人的结婚证,和居民到婚姻登记地进行查询即可。

2、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那么可以授权委托书,交由委托人进行,不过委托书需要经过机关。

3、、、和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向相关单位开具介绍信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查个人婚姻怎么查询

线上查询婚姻状况使用的工具是:

  1. 在查找“政务服务”,看到“政务服务”小程序,点进去;
  2. 在首页,把左上角的设置到结婚证申领的省份,比如结婚证是在四川省领的,那就设成四川省;
  3. 点登录,登录完之后,在首页下滑会出现“我的证照”版块,点选“添加证照”;
  4. 选定“结婚证”,假如已经结婚,会看到“授权关联”的字样,授权后就能看到电子结婚证;如果是未婚,会有“您暂无可关联的卡”的提醒。

经测试,笔者感觉这小程序有时不太稳定,推荐重新启动小程序、重新登录,多次查询进行确认。

用在线查婚姻状态不是所有省市都支持,不支持的省市只能去线下查了。

二、线下查询

当事人持合份,去户籍所在地的查询。

无论哪种查询方式均有一个瑕疵,那就是假设他人领结婚证的地方是C地,那在D地就也许查询不到。

2. 个人婚姻状况查询系统 网上怎么查自己的婚姻信息

如今想找一份真爱越来越难,尤其是市面上还有隐瞒婚史的人,这更加令人无比头疼。有些人为了防止隐瞒的现象发生,在结婚前都要先去查一查对方的婚史,确定是零婚史才会嫁给对方。这种事说到底也是无奈之举,那么,个人婚姻状况查询系统应该怎么查婚史?在网上怎么查自己的婚姻信息呢?

个人婚姻状况查询系统

按规定,目前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份,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为,委托书应当经机关;(二)、、和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四)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按要求,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人查询。“在实现联网技术上是以公民的号来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如果本人查询是要带的。这个跟以往的查询没有什么不同。

3.一般是去门查询。有时候好像也去市民中心查询的。(或许是在一起办公吧)排队领号后,领取打印的婚姻证明文件。名称根据地区的不同,可能会不同,有些地方称未婚证明。

网上怎么查自己的婚姻信息

先要讲清楚的一点,因为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不会把这些信息给外界的,所以不管在网上还是线下,一般情况,是查不到其他人的婚姻状况,不存在什么系统能输入其他人的号或姓名一键查询对方的婚姻状况。

尽管无法查询他人,但查自己的婚姻状况是可以的,这需要你跟伴侣商量自查。

一、在线查询

线上查询婚姻状况使用的工具是:

  1. 在查找“政务服务”,看到“政务服务”小程序,点进去;
  2. 在首页,将左上方的改为结婚证申领所在地,比方说结婚证是在四川省领的,那就设成四川省;
  3. 点击登录,登录后,在小程序首页向下滑动会出来一个“我的证照”版块,点选“添加证照”;

  1. 选择“结婚证”,要是已婚,会有一个“授权关联”按钮出来,授权后就能看到电子结婚证;倘若未结婚,会有“您暂无可关联的卡”的提醒。

(结婚了,显示电子结婚证)

(没有结婚,显示“您暂无可关联的卡”)

电子离婚证的查询流程一样,这里不再啰嗦了。

3. 怎么查有没有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档案,除非是公检法机关人员执法办案,凭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前来查询。另外,一些单位如果有需要正当利用他人档案,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查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衍生问题:
婚姻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法律分析: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的原因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4. 怎么查个人婚姻史

个人的婚姻情况是隐私,在网上是查不到的。如果真的想查的话,只有到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去查(婚姻状况也只能是当事人可以查自己的,别人是没有权利查的,只有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开涉案介绍信才能查)。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 怎么查询结婚记录

法律分析: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6.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下面是我分享的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四,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五,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如何提取结婚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在常住户籍地补领,需当事人自行提供婚姻登记证明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拓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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