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共同财产指的是什么
今天我分享的内容是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婚姻的价值是什么
这位知友,多少年来,人们只知道爱情是一种海誓山盟,是一种海枯石烂,其实真正能理解爱情的普天之下又能有几人?更何况是婚姻?婚姻到底意味着什么?真正的婚姻是彼此双方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在对方需要帮助的时候及时出现在对方的身边,在对方伤心难过的时候给对方一个依靠,让那颗受伤的心得到一片慰藉;在对方开心的时候能够与其一起分享快乐;而不是锁住对方的心,让对方失去自己的私人空间,让婚姻成为一道枷锁,成为一个坟墓.如果你想得到真正的婚姻,就用一颗宽大包容的心去理解对方,去包容对方.真正的婚姻没有爱情的浪漫却更胜爱情,没有亲情的存在却更胜亲情。
美满婚姻是人生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走向婚姻的人的美好愿望。从社会学角度上说,作为两性结合的婚姻,当然不仅仅表现为单纯的两性生理结合,其本质上是两性的社会结合。这种结合,实际上是男女双方围绕着情感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价值取向标准而进行的一种价值上的互给或互换。随着人们所处的社会、时代、民族以及文化背景、经济条件状况等不同,这种互爱互换的价值取向标准也因之不同。虽说婚姻不是商品,但婚姻过程却有着某种交换价值在起作用,即使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其主要表现形式不在于互换,但婚姻交换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作为婚姻价值的交换不同于市场上的商品交换罢了。
从当代中国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存在着两种时尚看,其一是理想性婚姻的时尚。它坚持以高尚感情、崇高理想作为婚姻家庭生活的基础和本质,强调婚姻自由和夫妻感情,视婚姻家庭为一种“情感-文化共同体”;其二是实用性婚姻的时尚。择偶时注重实用、实惠和实在,财富多寡成为影响婚姻关系、调解夫妻感情的平衡器,视婚姻家庭为一种“经济共同体”。
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任何婚姻家庭生活都离不开情感和经济两方面的诉求,只不过在不同情况下它们各自所占据的地位及其所发挥的作用各有不同。随着物质因素在社会、个人生活中的作用的日渐增大,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生活的实用性、世俗性特征愈益清晰、不断凸显,人们越来越重视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的实现,支配传统婚姻家庭生活的义利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生活具有着两种价值取向,即婚姻的爱情互享观和婚姻的即得物质利益观。
3. 婚姻的价值观是什么
当双方相处后足够了解的对方的方方面面,然后和双方家长沟通,了解对方家庭的对于自己的认可度,然后双方父母相处是否认同两家孩子的婚姻,最后才步入婚姻的殿堂。无论之前恋爱谈的如何风花雪月,只要父母那关不行,也会立马打住。
谁都期待一场不期而遇的爱情,但是恋爱的质量是没有办法保证的,那种轻易而来的爱情我是不看好的,多半是因为性,而非真正出于彼此欣赏而建立的情愫。人是有欲望的,到并不是所有的愿望都会得到满足,或许因为精神和物质欲望的长期不满足难以释放就寻求身体欲望的释放。
(3)婚姻的对价是什么扩展阅读
1、夫妻间彼此相爱着,彼此忠诚着,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当然首先必须做到,但婚姻质量的高低更多地体现在生活的细节上。细节问题解决起来并不难,关键是不要视而不见,更不要见而不管。
2、婚姻必须切实平淡似细水长流,平淡才能长久,细水才能长流,但平淡不等于无味,细水不等于完全波澜不惊,否则就是走入婚姻的另一个极端,也是婚姻的另一个死角,淡而无味毫无新鲜感才是婚姻最大的致命伤。
3、夫妻感情要持久,除了相互忠诚与真心这个前提外,更要牢记住两句话:恋爱可以短暂美丽如电光一闪,婚姻却必须切实平淡似细水长流。简单是最成熟的美丽,单纯是最丰富的高雅。浓缩成两个字就是:简单。
4. 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是什么
1、婚姻是责任,是奉献,是包容,是理解。
一个家庭中,男人的幸福是建立在女人幸福的基础上,反过来,女人的幸福也是一样。
2、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之忠诚.
忠诚是婚姻的一大基石,没有了忠诚的婚姻,不论付出再多,都不会有一个美满幸福的结局。
3、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之爱情基础
一段正确的婚姻价值都是从彼此的爱情为基础的,如果你们之间没有感情却因为某种因素步入婚姻,那么这段婚姻本身就不是一个正能量,也可以说并不是正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有爱情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的婚姻。
4、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之相互包容
婚姻生活中,我们要面临各种繁琐的事情和困难以及变故,夫妻之间也会产生各种摩擦和矛盾,面对这些种种,在彼此包容的基础上共同努力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真正的婚姻,两个人应该学会包容,只有相互包容,婚姻才能更加幸福。
5、正确的婚姻价值观之学习的态度
不是每一个人生来就懂得婚姻,在一段成功的婚姻中其实大多数人都是摸索学习的,懂得如何去将就彼此,让互相在这段婚姻中更好,有了摩擦能够很好的解决,而不是随性而为。
5. 什么是对价
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 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5)婚姻的对价是什么扩展阅读
必要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
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
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
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
6. 婚姻最大的价值是什么
真正的婚姻价值是彼此双方能,白头偕老(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爱情是人类感情中最真挚,最美好,最动人的一种特姝感情,是两个人在一起心灵深处共同享受,使得人类社会得以繁衍生息,生命诚可贵,爱情的价值,对于婚姻,大部人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升华,美好的婚姻对人生是一种促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生活具有两种价值取向,即婚姻的爱情互享观和婚姻的即得物质利益观。
真正的婚姻价值是彼此双方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价值,在对方需要帮助的时候及时出现在对方身边,在对方伤心难过的时候给对方一个依靠,让那颗心受伤得到安慰。
婚姻的价值,简单的说就是好好爱对方,好好过日子,无需多少华丽辞藻,把激情热情都投入进去,幸福的生活,是最大价值。
7. 离婚要求男方补偿 有哪些补偿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离婚可以要求补偿吗?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所以这种情况下,离婚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
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4、离婚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
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离婚补偿的方式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因其是经济补偿,主要还是以金钱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财产或者房屋不动产的形式来进行补偿。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补偿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给付。
8. 婚姻的真正价值是什么
“人需要知道自己为什么活着”,这是存在心理学治疗的核心概念。
着名的存在心理学家维克多法兰科曾表示,他在德国集中营的生活中观察那些能够撑过纳粹折磨,在黑暗的日子里活到最后的人后发现,这类人的内心深处通常都有一个活下去的目标,有的为了见到孩子,有的为了完成原有的梦想,有的仅仅是为了回家……
总之,当我们在生活中找寻出意义之后,我们就会坚定不移地挺过最黑暗的时期。回到婚姻上,婚姻有意义吗?有些夫妻在婚姻中失去坚持下去的意义感,这让他们的婚姻生活变得索然无味,也让他们的所有付出再也换不到一丝快乐。
所谓的丧偶型婚姻也是一样,同样是伴侣不在身边的情况,有些妻子能够活得很滋润,过得很开心,但有些妻子却过成一名怨妇,就算再多的金钱也满足不了她的空虚,这就是她们的婚姻是否有意义的主因。
9. 什么是婚内协议
婚内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
根据内容可以分为:
1、分居协议。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2、婚内财产协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忠实协议。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0. 婚姻法财产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ì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