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40几年的档案被弄丢了,怎么办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l、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持所需证件材料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 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 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发。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登记证 丢失结婚证有什么补救措施呢?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❷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都被别人拿去要不回来怎么办
可以申请补办。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到相关机关申请补领。
❸ 结婚证和户口本被对方藏起来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起诉离婚户口本和结婚证被藏起来了。可以由当事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办户口本,或者申请开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离婚诉讼使用,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可以作为户口本使用。没有结婚证,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证和上述开具的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到当初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再到辖区派出所开具身份户籍证明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❹ 档案要是被别人拿走了会怎么样
第一、如果档案不存入人才将是死档。影响到你的社保,就业,工龄认定,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干部身份保留,考试(考研考研究生,考各种证书),出国留学,各种证明甚至是办理退休等各项手续。第二、建议你找到档案,或者你到学校重新补办一份档案。
❺ 档案被盗用怎么处理
您好:
先联系自己档案的存放地点,一般是你毕业后档案邮寄回来的单位或者是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确认档案是否还在。然后,搜集、保存证据,报警吧。可能最后还是要打官司的。
❻ 我的档案被别人盗用了怎么办
去和律师谈
❼ 我的档案被别人挪用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1,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受到刑百事处罚,只有经法院判决,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才会记入个人档案。 2,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对考公务员没有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