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触犯了原则性的问题,我该如何去面对
你好!既然是原则性的问题,就一定是很严重的,我建议你不要逃避,去正面错误,因为逃避只会让事情变的越来越遭;如果你重视你的婚姻,就坦诚的向对方承认,求得原谅把
㈡ 婚姻中原则性的大问题是什么
双方恪守‘一夫一妻制’。离开这一基本原则,其他的都不成为问题了。
㈢ 在婚姻中原则性的问题都有哪些
您好!1,结婚证,是法律程序呀;2,两个人真心相爱3财产公证;互相包容!
㈣ 夫妻之间原则性问题包括哪些
夫妻两人之间很少存在原则性问题,婚姻之中的原则性问题大多体现在对对待婚姻的态度和对待家人的做法之上。
第一个原则性问题就是对婚姻的态度,也就是对婚姻是否忠诚,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缺乏基本的忠诚度,婚姻无法维持;第二个原则性问题是对双方父母的态度上,如果其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父母态度恶劣,则有可能造成家庭的混乱;第三个原则性问题是对待子女的教育问题,如夫妻双方对子女教育问题达不成一致,不仅会使夫妻间产生芥蒂,而且会影响子女的成长。
除了这几个问题,其它问题都很好解决。一般是有一方妥协,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㈤ 婚姻破列原则性问题有哪些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一、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婚姻不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当。虽然这些条件不是婚姻的绝对因素,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轻,判断事物的理性相对较弱,如果婚姻基础出现了偏差,尽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后如果双方的性格出现较大差异,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话,很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等状况,是表现、反映婚姻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讲究民主平等。另外,还要从当事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婚后感情发展的趋势中来把握双方的感情,即看过去,又立足现在,更看将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看离婚原因。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万别,异常复杂。一般有几种类型:(1)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双方家庭的某些干预,促成离婚;(2)一方品行问题,又累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3)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度患难;(4)移情别恋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长期性生活不协调的;(6)其它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查明离婚的真正原因,对于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非一成不变。它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离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过利用助于感情恢复、愈合的各种因素,加上外面积极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们重归于好。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整体。只要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调解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及时判决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愿离婚,是为了判决不准离婚后,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半年后自己又起诉离婚,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如果第一次诉讼法庭要判决不准离婚的话,可以认定夫妻财产的数额,从而防止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列举了以上六种准予离婚的具体标准。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具体意见》规定,主要包括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处较长徒刑,或者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另外,对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的,根据《具体意见》规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因此,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不必申请宣告失踪,直接按照上诉程序判决准予离婚。
㈥ 违反婚姻法有哪些责任
我国婚姻家庭法就是婚姻法,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最主要的内容是离婚损害赔偿。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具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重要部分;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此一制度在实践中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难以贯彻执行,无过错方难以充分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对离婚过错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婚姻家庭法中损害赔偿的提出与建立。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不同”。婚姻幸福、家庭美满是每个人的生活追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事与愿违。据全国妇联1997年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访总量的34.5%.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组织了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29.2%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现象,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这方面的投诉分别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长7.3%,1998年比1997年增长48%[1].自1981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居高不下,1999年审理119.9万件,比1980年的27.2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8.1%[2].另据有关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40%以上[3].从以上数字看,我国婚姻家庭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了不少新的内容,修改了一些与时代和制度不相适应的部分条款,使婚姻法更趋完善和成熟。特别是离婚赔偿制度的确立,为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从国内外的立法看,婚姻赔偿制度的认识和建立经历了三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夫权的行为,追究妻子通奸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4].
我国于1950年制定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1981、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科学调整和稳定是社会进步、文明昌盛的标志。这两次修改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出现后做出的。其中1981年的修改是在“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的,2001年的修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依法治国方略确定的前提下开展的。政治制度的变革必然带来社会生活的变革。因而,修订婚姻法是顺势而为,是建立现代生活制度,巩固婚姻制度的重大举措.该看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在得到引进的同时,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机涌入,封建思想沉渣泛起,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后,包“二奶”,找情人,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现阶段显得极为迫切,极为需要。这次修订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极大的进步。
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指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本文作者就自己在实际办理离婚案件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就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方面作如下粗浅的探讨。
(二)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对于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有持违约之责的观点的,笔者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第一,从婚姻缔结后的夫妻关系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所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是由民事主体间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问题约定所成。而婚姻的缔结虽说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但是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之间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彼此之间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不体现财产利益,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的。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虽具有财产利益,但是夫妻彼此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却并非是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所成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均表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虽然婚姻法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但是这并非是夫妻财产制的唯一的形式,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的。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且约定合法的前提下,才实行“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可以这样说,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
鉴于上述的分析,婚姻缔结后所产生的夫妻关系,人身关系的内容不能通
过协商进行创设,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能针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约定。整个夫妻关系的内容基本上是法定而成,不存在合同内容设定的自由。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依法定情形。基于当事人协议时,不会直接产生协商一致进行解除彼此间的婚姻关系的效果。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承认。因此,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之后,还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最终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来决定该协议的能否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而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便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但所产生的结果是大相径庭的。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这二者的法定理由所映衬出的权益是截然不同的。法定的离婚理由所反映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第三,从我国婚姻法立法本身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不仅侵犯了夫妻关系中的法定权利,而且违背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或者违反了婚姻家庭立法的禁止性规定。例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侵犯了丈夫所享有的忠实权或者妻子所享有的忠实权,又违背了“一夫一妻”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又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两种情形,即是侵犯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抚养权,又是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中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正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才产生了被侵犯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再者,若干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该条款规定中可知,在婚姻立法其本身便是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正如笔者在前文所分析的那样,由于合同是围绕着财产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其不具有人身利益的内容,所以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的内容,所以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损害赔偿才会即包括物质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㈦ 婚姻原则问题有哪些
中英的原则问题是两个人和睦,可亲家庭,团结,最终经济可以,两个人有婚前有适当的做法和说法。
㈧ 夫妻间哪些问题是原则性的
情,是人在世间的炼狱。爱情也好、友情也罢,对的时间遇上对的人才能修成正果,点击“关注”,许你一世真心!
文 | 风停夜泊
原创 · 抄袭必究
天下夫妻都一样,磕磕绊绊争争吵吵过一生,那些恩爱如初、相敬如宾的夫妻,都是旁人,轮到自身来看夫妻关系时,总是多多少少不尽人意。
对于夫妻之间的矛盾,我们听过最多的劝和是这样说的:“夫妻之间,床头打架床尾和,只要不犯原则错误,其他的都可以被原谅。”
很多人的概念里,夫妻之间的“原则”错误,一般都指对婚姻的背叛这一项,这也就给了太多人一个婚姻误区。
所以,纵观那些没有背叛婚姻,旁人眼中所谓的没触犯“原则”错误,都为婚姻的不幸福拉开了帷幕。
实际上,夫妻之间,“原则”的错误,不局限于婚姻背叛这一说,确切的说,原则错误应该是触碰了婚姻底线,其中一条包含“婚姻背叛”而已。
那么,什么是婚姻底线呢?除了婚姻背叛之外,它包含哪几方面呢?
婚姻底线:是指建立在夫妻双方做任何事,都不能危害夫妻关系与感情的基础上,一旦夫妻之间的言辞、做事方式影响到了夫妻感情与平衡关系,就是触碰了婚姻底线。
一旦触犯了婚姻的底线,夫妻感情就会失衡,长期下去就会面临关系的破裂,得不偿失。
婚姻底线除婚姻背叛以外,还大体包含以下3个方面:
夫妻之间对彼此的信任与维护问题:
邻居张先生和妻子结婚15年,期间也和其他夫妻一样有争吵,但这样写争吵都是琐碎,可以忽略不计,恩爱夫妻的模样不是不吵闹,而是能在琐碎的争吵中还对信任彼此、维护彼此。
谈及他们夫妻相处之道,张先生说:
首先,夫妻之间,若想能长久的保持和谐状态,男人就应该适当的让妻子占上风,女人嘛,无非是要一点小骄傲与成就感,男子汉大丈夫理该为妻屈伸,一个女人赌上自己的后半生幸福心甘情愿嫁给自己,连这点小心思都不能满足他,就没资格谈什么顶天立地了。
其次,夫妻之间的信任,不局限于感情忠诚的信任,还体现在彼此之间说话做事的出发点,另一半能不能够从好的思维中,把对方的行为往好的方向去想,这是一种最起码的信任,有了这层信任才能够适时地做到维护彼此。
看吧,其他夫妻多少年都无法解决的矛盾,在张先生口中说出来竟如此轻松。
的确,夫妻之间这彼此信任与维护是第一道婚姻底线,连这基础都做不到,夫妻感情不和睦就需要各自好好自省了。
家暴问题:
近些时日,各大网络平台曝出太多的家暴事件,看着被家暴的女性遭遇让人心痛的抓狂。
对于一个女人,你可以选择爱她,也可以选择在爱的过程中不爱她,只是不爱她也别家暴她,你可以不心疼她,但是不要用拳头来告诉她你有多么的凶残,让她承受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伤害。
张先生说:
有时候妻子就像一个小孩子一样让自己无奈,但是自己从来没有用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来解决这样的事情,而是等妻子平静后,和妻子心平气和地交谈,既然她像一个孩子一样,那就需要有足够的耐心来和她沟通。
女人,还是感性的,更多时候她不太能理解自己的冲动与情绪是多么的不可理喻,但是只要男人有耐心引导,她还是很容易被引导与感化的。
既然爱了她,娶了她,就该包容她的小情绪、小脾气,何况作为男人,自己身上也是有太多地方是妻子一直在被妻子包容的。
感情是相互的,夫妻经营也是相互的,一个不懂经营的男人,没资格谈婚姻,更没资格拥抱幸福。
一个用极端的暴力来对待一个柔弱女人的男人,无论本身存在心理不健康因素还是在女人面前逞威风,用拳头来强行扔女人臣服于自己,这都是受万人唾弃的对象。
如果你选择了一个女人,选择了与她走进婚姻,那就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来保护她、爱她、疼她。
破坏夫妻感情的“关系”的问题:
张先生对夫妻关系的理解是:夫妻过日子是两个人的事情,外人无权掺和的同时,夫妻二人也绝对不能拿着其他人来和自己的另一半作比较。
张先生说:
如果旁人说“为你们好”这句话,自己会有正确的是非观念,来分析这句“为你们好”的最后,会不会影响了自己与妻子之间的关系,如果影响了那就是没达到“为你们好”,那就选择性地吸入这种人的语言。
必要时摒弃这种影响夫妻关系的人。
这些“为你们好”的人,有朋友、家人,这两种人在自己未成家之前都是自己很亲近的关系,但是一旦有了家庭就需要拎得清关系。
与张先生谈话的过程中,张先生说起夫妻关系时,张先生的态度是:所有的夫妻都一样的,自己的日子自己过,只要自己有正确的是非观念。
旁人的话要么选择性入耳,要么直接摒弃关系,别人看到的所有婚姻问题都是表面的,具体夫妻之间什么样只有夫妻二人知道。
对于夫妻间的“原则”问题,说到底就是夫妻之间的底线触碰问题,夫妻之间的相处之道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这门学问也是活到老学到老的学科,希望所有的夫妻之间都能够做到相敬如宾,恩爱百年,拿捏好底线也把握好尺度。
余生不多,相爱容易、相守难,且行且珍惜!
㈨ 什么是婚姻生活中原则性的问题
就一个。。。原则性就是所有事情的出发点、落脚点都是为了你们这个家庭!以你们的核心利益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