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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不告不理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08-30 15:16:48

❶ “不告不理”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民法作为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民事法律要求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就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这即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何为不告不理?当今许多学者都确认不告不理的司法适用,但对不告不理的内涵界定却存有争议,尤其是对在不告不理中法院是一味的处于消积地位还是可以在审判中发挥积极主动作用,不必消极地受起诉范围的限制,以便使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解决,这一点上争议尤为激烈。在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可以界定为在起诉受理阶段,只有在原告请求或被告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方可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裁断要受原告人或被告提出的诉求范围的约束,原则上法院对诉求范围以外的问题不予审理。 一、不告不理的内涵要求。 (一)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启动: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也同样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执行申请。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因此可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不告不理的第二个内涵是: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人对赔偿数额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即使依一般情况法定赔偿数额超过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没有主张的部分。因为只要原告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应认定为其处分了自身的权利,只要处分合法,是符合民事处分原则的,所以应当承认其处分行为。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对纠纷的案由确定不清,极易产生错误起诉。对于这种情况,一些法院在审理采取依职权对起诉案由进行变更。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依照“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只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案由是一个案件分类、定性的依据,假如由法院来处理,一方面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侵犯,另一方面也会加重法院负担,增加诉讼成本。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笔者认为,应按照当事人的起诉案由进行审理,如不符事实,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驳回起诉的理由建议其认清事实后重新起诉。另外,对于二审案件法院也应只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部分,一般不宜再予以审查。因为《民事诉讼法》虽为公法和程序法,但其所适用的都是属于私法性质的民事纠纷,因此,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其放弃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都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现,法院也不宜干涉。 二、我国现行不告不理原则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告不理原则会刺激人们做出违法侵权的行为。比如,权利人不知道自己被侵权时,当然也不会起诉侵权人。这样的话,只要行为人为侵权行为时,尽量不让权利人知道就可以了。这就会刺激人的侥幸心里---为侵权行为时尽量不让权利人知道。而这很容易做到,因为权利人的生活范围毕竟有限,他当然不可能随时知道,“在那儿”、“什么时间”、“谁”在为侵权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知识产权尤其是着作权方面尤其明显。而且,又因为我国着作权法自身的缺陷(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比较短同发达国家甚至国际一般标准的差距很大)这种侵权就更加猖獗了。 (二)由于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界定学界存在争议,界定的争议会导致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由此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使司法在人们心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打折扣。如理论一致认为在一审中法院审理案件时,受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不经当事人的告诉法院不得受理案件,并且在审理中也要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然而实践中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不受这一原则的制约。笔者这样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也是有悖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当其行为,应予以规制。 (三)不告不理在于保障当事人对于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应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该原则在适用中会与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事项相冲突。首先如在《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一条款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中“有错必纠”的原则,体现了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但是此立法精神却与不告不理原则相违背。此外,在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上,依照不告不理原则“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因此法院追加当事人也与不告不理原则存在冲突。 三、针对问题的思考。 (一)应当对不告不理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将其界定为诉讼必须有当事人的告诉,法院才得受理,并在审理中(适用与审判的各种程序及阶段)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即对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从而避免适用中的混乱。 (二)在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受侵权而未起诉侵权行为人时,为避免侵权行为实施人逃脱责任追究,法院可以在不侵犯当事人实体处分权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告诉和提醒。同时在立法上要完善立法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三)对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告不理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笔者建议从当事人意愿角度出发予以解决。1、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自行决定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服从,就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对其民事权利予以处分,法院则无需干涉。2、对于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书写诉状,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若当事人不同意追加或不书写诉状的,人民法院则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同样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笔者认为,对于此项司法解释条文在司法实务中应谨慎适用,因为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权利: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诉的权利,以及不上诉的法律后果即不上诉则表示服判。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实体权利不提出上诉,则表示当事人已服判,这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表现,即使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只要当事人不上诉主张该项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一般不宜再进行处理。 四、结语。 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普遍共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也正是现代民主社会尊重公民权利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法院诉讼程序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公权对私权的保护。此外,不告不理原则从诉讼成本资源的角度分析,对处于现阶段的我国基本国情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一原则的贯彻使得司法机关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使法院能够集中有限的资源审理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法院诉讼活动的效率,为确保司法公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❷ 刑法中不告不理是什么

不告不理: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

根据相关法条,纯粹的不告不理包括下列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婚姻法中的不告不理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我国现行不告不理原则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告不理原则会刺激人们做出违法侵权的行为。比如,权利人不知道自己被侵权时,当然也不会起诉侵权人。这样的话,只要行为人为侵权行为时,尽量不让权利人知道就可以了。这就会刺激人的侥幸心里,为侵权行为时尽量不让权利人知道。

(二)由于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界定学界存在争议,界定的争议会导致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由此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使司法在人们心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打折扣。

如理论一致认为在一审中法院审理案件时,受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不经当事人的告诉法院不得受理案件,并且在审理中也要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然而实践中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不受这一原则的制约。

(三)不告不理在于保障当事人对于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应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该原则在适用中会与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事项相冲突。

❸ “不告不理”的原则的法律依据

不告不理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公权力的一个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在《民事诉讼法》第13条中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就是不告不理的一种体现。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❹ 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在中国的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不告不理的原则。这是因为不告不理原则是一种民间说法,但是,不告不理也是诉讼原则中处分原则的一部分体现。民事诉讼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诉,则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处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❺ 什么是重婚罪 到底重婚罪谁起诉算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婚姻法中的不告不理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❻ 重婚罪属于刑事案件还是自述案件

重婚罪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6)婚姻法中的不告不理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

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❼ 婚姻法,什么情况下算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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