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聘礼和嫁妆都有什么啊
如果结婚就把这个踢掉吧,让金钱进入婚姻的开始不是个好事!
要知道,聘礼和嫁妆的来历是由古代过来的,那时候的文化和男女权利与现在有天然之别。
在中国有三种方式:
1.男方聘礼,女方家全收。(现在只有偏远地方才有)
2.男方聘礼,女方在回礼时全部退还。(这个现在较多)
3.男方聘礼,女方家在嫁妆上加一倍。
如果喜欢习俗的话这三个多一些。
不过我不喜欢这些,现在又不如古代,说实话又有多少人女人是处女结婚呢?又有几个男人承担古时男人的责任呢! 都没有了!
在这个时代结婚的开始就等着离婚的结束,这个是现实问题,看看离婚率就知道了。
所以相爱就结婚吧,不要让这些搞到心中有些疙瘩,毕竟不同的地方婚姻风俗差别很大,或多或少有一些冲突!
2. 婚姻法对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 “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3. 新婚姻法关于嫁妆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女方出嫁时候陪嫁的嫁妆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对此也有特别规定,即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嫁妆性质的认定,应该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进行区分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 婚姻法中的礼金的具体范围礼金
具体范围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你所说的礼金在婚姻法中应当叫彩礼。彩礼也作“财礼”,又称“聘礼”,是指定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彩礼包括定金、见面礼、礼金。
5. 民法典对婚姻彩礼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关于彩礼依然沿袭了旧婚姻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况需要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